进入新世纪以来,维护权益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命题。2007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大在党代会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作为学术界,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维护权益,特别是维护农民权益,由何而来,又意味着什么?作者认为,维护农民权益表象的背后是国家的转变,是现代国家建构与成长大背景的产物。
农民权益维护是一个经典的现代性命题。在传统国家的治理下是无所谓农民权益维护的。在传统国家,农民不是作为一个政治公民而存在,而只是“臣民”、“草民”、“小民”、“贱民”。作为农民的集合体也只是“百姓”。这标明,农民更多的是一个自然的生命个体,他们可能享有有限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益,但这种自然权益也会经常受到政治国家的损害,造成所谓的“民不聊生”的状况。传统国家的治理者也有可能成为“草民”的“青天”,但这也只是出于一种“水舟关系”的道德忧患,而不是一种必然的政治责任。正如孙中山所说:“在清朝时代,每一省之中,上有督抚,中间有府道,下有州县佐杂,所以人民与皇帝的关系很小。人民对于皇帝只有一个关系,就是纳粮,除了纳粮之外,便和政府没有别的关系。因为这个原故,中国人民的政治思想就很薄弱,人民不管谁来做皇帝,只有纳粮,便算尽了人民的责任。政府只要人民纳粮,便不去理会他们别的事,其余都是听人民自生自灭。”(孙中山:《三民主义》,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89页)只有进入现代国家时代,人民成为主权者,人民权益才成为一个基本的政治命题,维护人民权益才成为人民选举出来的政府所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现代中国的创立者孙中山先生认为,“民权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同上)人民拥有政治力量才能保障民生,扩展自由,增进福祉,即维护和扩展自己的权益。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维护最广大人民权益为自己的目标及其政治动员的武器。由中共领导的安源罢工的口号就是“从前是牛马,如今要做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实现人民权益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但是,新中国的成立是在敌对性的两大阶级阵营斗争中建立的,人民长期以来是一个整体性概念。特别是在国家控制的计划经济时代,社会成为一个缺失个体性和个人利益的整体性社会。正是在这种整体性社会中,个体性、群体性利益被抽象掉,为真实的个人服务被整体性的“为人民服务”所悬空。尽管改革前的农民为工业化作出了最大牺牲,但没有能够在利益上得到相应承认和补偿。
人民权益,特别是维护农民权益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发展市场经济首先承认个人的自主性和独立利益。邓小平早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会全的主题报告中就指出要重视个人的物质利益,“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46页)。没有个体利益的独立性就无所谓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必然带来社会分化。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是以交换为特点的。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在资源占有和配置过程中的地位、起点有所不同,甚至有相当的差别。发展市场经济的主要生产要素是资本和劳动。当资本和劳动要素相对均衡时,可以达到利益的相对均衡。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国家来说,自进入现代化进程之后,面临的基本状况是资本和劳动资源构成严重不均衡,即资本极度短缺和劳动严重过剩。直至进入21世纪,这一基本状况没有根本性改变。所以,只见各个地方“招商引资”,很少有当年美国立国时从外输入劳工的状况。资本和劳动要素的不均衡必然造成资本的强势和劳动的弱势。“你不干,有的是人干!”这正是资本的强势逻辑。资本的强势地位就可能造成资本的为所欲为,肆无忌惮。这也是一些地方出现所谓“血汗工厂”、“黑窑”的重要原因。问题还在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政府主导下启动和发展的。为启动市场经济,政府更多地是积极支持资本的增长,而在对劳动的制度化保护方面相对较弱,以至于出现政府总理为民工讨工资的现象。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人们对个人权益的重视,但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对个人权益的维护,甚至会经常出现损害个人权益的现象。维护群众权益的命题因此而提出。
在维护群众权益的命题中,维护农民权益又最为重要。一则农民是一个十分传统的社会群体,权益对他们来说是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不如其他一些现代性社会群体自一形成就有了相应的权益规定。如“五一国际劳动节”主要是针对现代产业工人的。由此衍生的“妇女节”和“儿童节”也主要是针对工业和城市人口的。现代法律规定的权益均是以现代城市社会为本位的。如现代法律将未成年人务工视为“虐待童工”,可是在农村从小干活视为天经地义,从未有过“童农”的说法。二则农民在现代化特别是现代化初始阶段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他们没有发展市场经济最为紧缺的资本,仅有的劳动又处于极度过剩状态,拥有的少量土地又随时可能被征用,同时还会承担日益增多的各种负担。随着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农民权益的问题因此日益突出。先是超出国家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再是日益增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后形成农民工权益问题,接着又是大规模现代城市、交通、工业建设带来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等。
随着现代化的深入,农民权益问题日益突出,并会成为一个制约现代化进程的政治社会问题。这是因为,现代化一方面带来了社会分化,另一方面又将平等、人权、公民、法治等现代性意识传递到社会。接受了现代教育的农民不再是“愚不可及”的“草民”,他们的权益意识得以萌生,希望通过法律、制度和自己的集体活动来表达其意志,维护其权益。这也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各种维权活动此起彼伏的重要原因。
现代国家的基本框架为农民维护权益提供了基本的制度可能,与此同时,农民维护权益的活动又进一步促使现代国家的建构,以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形成“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全体国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是为保护和发展全体国民的权益而存在的,维护国民利益是政府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应该看到,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分化还会继续,各个人、各个群体在整个社会发展中所居的地位不同。这就需要也只能通过唯一的合法强制性机构———政府进行社会整合,维护全体国民特别是相对弱势者的利益,以达致社会和谐。在这一过程中,农民权益维护特别迫切。这是因为,农民虽然人数多,但生产和生活分散,距离政治中心较远,缺乏群体的自我意识,有效的利益表达和保护机制也不健全。他们进入到一个十分陌生的市场经济世界,却缺乏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准备,因此在各社会群体中最需要重视和保护。现代国家只有有效地肩负这一使命,才能获得广大农民的认同。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的推进,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权益时代。维护农民权益更成为一个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但是,与社会的广泛关注相比,对维护农民权益的学理性研究还远远不够。
首先是如何界定农民。农民是一个相对清晰的概念,但当今中国的农民正处于急剧变化之中。农民通常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但目前相当一部分被视为“农民权益保护”对象的“农民”从未从事过农业生产活动,而且以后也不会再从事农业活动。特别是1980年以后出生的农村人口,只因他们原出生于农村或户口所在地在农村而笼统被称之为“农民”。事实上他们从未从事过农业生产活动,学校毕业后就进城或进工厂从事非农活动,并将转入和进入城市。所以,不宜再简单将其视为“农民”。中共十七大报告将这部分人改称为“进城务工人员”更为贴切。只有群体边界更为清晰,权益指向才更为明确,也才更有利于维护其权益。
其次是如何界定权益。权益作为一个现代政治和法律概念,主要指法律制度规范的权利和应该享有的利益。由此才有了维护合法权益的说法。而对于农民来说,权益的属性和范围更具有历史性和变动性。如前文所述,对于务农者来说,很难用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来界定。日常生活中通常所说的现阶段务农人员是“389961部队”,其中就包括少年儿童。但是从现代法律看,少年儿童需要保护,不能轻易将其纳入务农者群体中。同时,对于农民的法定权益也需要作进一步的明确界定。国家立法部门正在着手考虑起草相关的法律,对于有效维护农民权益有重要意义。当然,当今农村社会正在迅速发生变化,农民权益的内容也会不断丰富。有些权益现有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属于主张性权益,但如果合理也需要加以保护。
再次是如何建构维护农民权益的机制。权益不是与生俱来,天生就有的,在相当程度需要争取和维护。要争取和维护权益则需要组织。农民之所以最需要关注,并视之为弱势群体,很重要的是缺乏组织性,难以有效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由此才有了政府总理为农民工“讨工资”的现象。但这种行为更多的是一种态度,要将这种态度转换为持续不断的行为,必须建构维护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原有的组织资源,实现其功能转换,使其能够维护农民权益。如浙江省义乌市工会将维护农民工权益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大大丰富了其工作内容和对象,农民工权益也能够得到相应维护。另一方面,也需要发育完善农民自己的权益维护组织,特别是将权益维护功能融入到经济和社会组织之中。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农民权益的责任。如果说,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政府更多担当的是经济发动机的角色,那么,在市场经济可以自动运行的当今,越来越需要政府担当利益协调者,特别是弱势群体权益保护者的功能。这是经济政治发展对于现代国家建构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