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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转型过程中的村治回归
2014年05月07日 | 作者:徐勇 |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 【打印】【关闭

编者按:4月26日下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在广西宜州举办了“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的经验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探索者分别介绍了各自的创新经验,包括“党领民办,村民自治”的广西河池经验、“组为基础,三级联动”的广东云浮经验、“一长八员,幸福村落”的湖北秭归经验和“做实做活合作社”的广东佛冈经验。中国农村研究院徐勇教授针对这“四地经验”进行了总结发言,分析了“四地经验”的特点及普遍性价值,并为进一步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指明了方向。

一、引言

本次会议在我们的村民自治发源地召开,具有特殊的意义。我们的村民自治研究,最大的特点就是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我们在不断的在实践中汲取营养,实践是第一老师。所以我们今天安排的第一步是参观,第二步是地方经验的介绍,最后是理论探讨,是三个阶段。对于村民自治,它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在于群众创造幸福生活的内在需要,所以大家经常把它称为草根民主。什么是草根,就是只要有合适的时机,它就会萌芽和顽强的生长。我们到宜州以后,就感到春暖花开,满目翠绿,神清气爽,生机盎然。其实村民自治的实质性也在于地方的创造,尽管我们的村民自治的主体和原创者是村民,但是如果没有地方领导者的发现、总结、提升和推广,就可能只是像星星之火一样,难以燎原。

二、“四地经验”的特点

我觉得都是当地领导善于在实践中发现有价值有生命力的做法,再加以总结提升和推广,所以就将个别的创新改造为地方型的创新行为,也为全国的创新提供了有利的经验办法。四个案例确实有各自特点,刚才张老师已经总结了。

第一它都是用农村内部力量来参与解决农村社会问题。就是问题导向非常明确,解决问题的力量也是类似的。第二个是解决问题的过程当中,用的组织资源都是在建制村以下,特别是利用乡村村落来建立自己的相应的自治组织,这些自治组织就不具有我们的过去的行政职能,属于完全自治。第三个就是建制村以下的理事会组织,大家都注意到他们取得名字都差不多,都是理事会,理事会组织都不完全是农民自发建立的,而是地方领导发现农民的内在力量对村民自治活动加以组织提升后广泛的推行。就是这个和我们最开始的村民自治发源有所不同,名字都是农民自己取的,现在我们是从地方上来冠名。第四个就是这四个案例不约而同将长期的历史上的自然村作为自治单位,划小了组织单元。它确实反映了村民自治所需要支撑的经济社会文化地域传统等相关因素。所以这些因素就决定了要实现村民自治的价值必须要寻找其合适实现形式。

三、“四地经验”的普遍性价值

这四个案例我觉得它不仅是解决了地方性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普遍性价值,破解了我们过去村民自治过程中长期存在和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一个有利于破解建立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难题。我们最几年的党代会都讲到了,我们村民自治的目标都是要建立在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但是距离这个目标还有相当长远的距离。我们现在讲的两个一把手,实际上是解决不了的体制问题,这都是围绕权力来展开的。围绕的权力,谁来当一把手,谁来执政呀?我执政我当然是一把手,党书记是当然的一把手,村委会主任认为民选的我应该成为一把手,所以这些都是围绕权力来展开的。在体制方面,不仅是村委会这一级,就是省一级都会有这个问题。当年的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就是党政分工。这个是长期以来的体制性、结构性的一个问题。但是我觉得这次我们考虑的思路不同。我们说的理事会,现在不是围绕权力来展开的。它的思路是做事,围绕做事,它不是说我要在里面体现我多大的权力,它不是说我们党员在理事会里面,要取得绝对的权力。而且这个理事会也没有多大的权力,它主要是引导大家做事,达到模范性的作用。这恰恰是把我们的党组织工作的意义寓于到村民自治当中。

第二个就是有利于破解我们的税费改革以后,农村公益事业办理中的一事一议的难题。现在我们国家建设,给了很多的投入,投入了以后还是感觉效果不是很明显。群众生活困难还有一个“最后一公里”,就是微细血管。我记得06年,我受民政部委托,到政治局讲解基层民主的时候,当时有一个中央领导提到一个问题,就是税费改革了以后,一事一议难。议不起来,为什么议不起来,很多一个村几千人,怎么议,召开一个村民大会,恐怕确实很难。就是一事一议难,难这是一个开会上。因为开会难,当然就要有一个人来说得算了,所以通过缩小自治组织单元,通过这个方面能够解决一些问题。

第三个就是有助于破解我们的村民自治形式单一、建制村难以让村民自治落地的难题。我们刚才讲到的建制村,我们以前叫建制村,或者叫行政村。那就一定要注意到了,当时的需要是服从于整个国家对农村统一行政管理的需要。我们原有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是自然村基础上建立村委会。那么后来为什么改了呢?就是因为这个自然村太多,各个自然村的范围不一样。所以后来改为国家统一管理以后,它体现的叫“建制”,建制就是国家统一规范。当然你这个一规范,我们这个自治的因素就没有考虑到。我刚才讲了,自治是需要一系列相关条件的,它没有考虑这些条件。我们现在的村民自治要考虑到地域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考虑到一系列的条件,自治就落到地上来了,它就“接了地气”,原来可能更多的是“接天线”,即国家管理的需要。刚才讲到的和历史接轨,看起来是往后退了,实际上行政村退到我们的自然村。这个我们是从价值的角度来看,但是实际上这个和传统联系起来了。过去我们是外部嵌入式的,现在更多的是内部生长出来的。

第四个,我觉得有利于破解村民自治和社会经济发展、自治和官治良性互动的关系难题。我们现在的村民自治,如果和经济社会发展脱节了,可能就是一个形式。现在要通过有效实现获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这几年,村民自治的空间相对萎缩,这与我们的整个政府治理机制有关系,还是寻求强大的外在治理。但这是有限的。我们这几个案例,都是在经济社会相对落后的地方产生的,就是因为我们强大的外部力量总是有限的,还是要借助于内力。有人可能会说我们几个案例,都是落后地方,发达地区就不存在这类问题。其实发达地区也存在这类问题,但是它反映的形式不一样。发达地区的治理更多的是强大的外部治理。但是自治萎缩以后,它无法形成良性互动。这是因为我们政府不可能包下所有的问题。厦门市进入进入中等收入的社会阶段了。去年发生了陈水总纵火一案。政府对这个纵火的人,放火烧汽车的人,给了很多的关怀。从物质上帮助他,应该说关怀很充分了。但是政府有些管不了,就是管不了它这些思想上面的问题,精神问题。如果没有一个这样自我的管理,他也会有问题。我们现在刘三姐故乡开会。刘三姐,一个是喜欢唱歌,唱歌唱得好,那么唱得什么歌呢?讥讽权贵。而我们发展村民自治,形成官治与民治的良性互动,官民共治,同唱一首歌。

四、“四地经验”的进一步探索方向

我觉得四人个地方确实有很大的贡献。但是刚才两位教授提了非常好的问题,问题导向带来的工具主义,怎么解决问题我就采取什么工具,这会忽略价值问题,我觉得这两位老师提的非常好。实际上,我们实践当中也在摸索,也是黄书记前几天在我们这里讲到,我们现在的自治恐怕是回到了传统这个单元里面,但是我们的理念并不是简单的传统融入。这个是要注意到,可能我们的组织形式是向传统回归的,但是我们治理理念,包括我们的自治理念不是传统的回归,不是简单的回归,就是我们要有现代民主法治的理念。传统自治重约束和秩序,但是会对个人压抑,或者甚至是用传统的力量来审判个人。包括我们习惯的群众专政,群众的力量,我不做怎么样怎么样,实际上这很容易向这个简单的传统回归,这个有可能。但是我们还在实践,还在进一步探索。所以说包括黄书记讲到的,我们这个自治不能剥夺个人的产权,个人的权益,这就已经有了现代理念了。所以说我们要把这个自治放在整个国家转型过程当中看,我们现在的威权主义向民主法治这个转型,这是一个大的趋势,但是如果这一种转型当中没有深厚的自治基础,或者是没有现在民主法治导向的基础,这个转型会非常的曲折,甚至会挫败。这个是我要放在这个框架上理解的,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做多谈。

当然从这四个案例,有两个可供探索、可供思考的地方。

第一个,我们自治的核心价值在于群众自我治理,但是自我治理又在于自觉,也就是他们的自动行为。所以如何启发激励群众的自觉自主、持续不断的行为,这个是我们下一步需要思考的,特别是建立激励机制,让群众自觉自愿地去干,积极主动地去干,这个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方向。

第二个是着眼于有效的实现形式,因为现在从国家行政管理层面来讲是统一性,但是我们自治一定是多样性的。只要把它充分体现,通过自我治理创造幸福生活这个核心价值就行了。形式是多样的,所以我们四个地方今天这里交流,我认为各有长处,同时可以相互借鉴。我今天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