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集体林改”或“林改”)正在推进之中,自从2003年开始在闽赣两省试点到2008年全面铺开后,全国约有1000多万基层干部投入到农村参与勘界发证和协助制订规则和排查纠纷,这不仅在经济上产生了效应,而且也带来了社会效应。这些社会效应包括林改后是否存在新的社会发展问题,利益相关者间是否展开新的博弈,以及可能对村民自治制度和基层组织运转的影响等,这无疑会给农村基层治理方式带来新的挑战,也带来新的机遇。
一、林改对村庄政治经济生态的积极影响
集体林改首先给农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从村民自治的角度来看,由于林改带来了利益的重新分配,广大村民在参与村庄事务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等方面投入了更多的热情,客观上加速了村级民主的进程。同时,由于配套制度的推行,乡村管理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也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一)村民政治参与效能得以提升
在农村改革和城市化后,支撑乡村发展的人才和需求等资源大量流失,乡村呈现出孤立和分散的特征,一些地区的农民缺乏关注村庄事务的欲望。有研究者发现:经济利益调整是提升村民参与的动力之一[1]。由于林改涉及到广大村民利益的再分配与再调整,是一场以经济利益的改革分配为导向的公共事务活动,属于村庄重大公共议题。国家要求改革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法规来严格执行,林改的程序、方案、内容、结果都必须向全体村民公开[2]。一般来说,各地的林改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明晰产权”,第二个阶段为配套改革。在这两个阶段中,都有一系列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广大村民参与,从勘界、方案制订、确权、公示到发证等等,这些工作往往要持续几年之久,这一系列工作很快使得林改成为村庄内日常政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对于村民政治参与的效能提升有很大帮助。
从村民参与的内容看,首先是参与林改的宣传活动;其次是参与制订林改方案,比如共同了解现有集体山林的状况,各家各户一起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四至界限等;再者是推选林改委员会,发放林权证、股权证等。通过林改这一重要平台,乡镇基层干部、村两委和村民一起投身林改实践,人人关注林改,人人讨论林改,连那些在外务工经商者也纷纷返乡参与林改的确权发证,一种久违的村庄群体性公共活动氛围被构建出来[3]。由于事涉各家切身权益,村民们会自发地了解《物权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内容,这无疑增强了村民们的权益和民主参与意识[4]。
从林改后各地经历的村级选举来看,村民参选的热情明显高涨,村民的投票率较以往也有所提高,选举过程也相对规范,监督机制也比较健全。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和林改的实施有关。由于林改工作程序中严格实行“六步工作法”[5],规范村级议事程序(征求意见、议事决策、项目分解、公开承诺、组织实施、考评奖惩),这其实就是全体农户参与集体决策的过程,培养集体决策机制的过程[6]。而这些在林改中所衍生的一整套村级议事程序和方法,成为后续涉及村庄重大公共利益处理的“模本”。林改后,一些村委会遇到高速公路拆迁补偿等村庄重大事宜,都会套用林改时的决策模式,召开村两委干部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村民小组长会、户代表会等各类会议反复讨论。在此基础上,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了具体的拆迁方案,它为新时期如何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二者结合提供了思路,是林改背景下农村村民自治的新成果。
(二)农村林业生态建设显著提高
农村林业生态建设是新农村生产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各地通过农村林业改革这一契机,大力发展木本粮油、果品、菌类、山野菜、苗木花卉、竹产业、桑蚕业及森林旅游等林业产业,拓展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空间。
由于林改后村庄林业的生产方式、经营模式、组织结构等方面都出现较大变更,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积极简化了采伐管理手续,以农民为本。过去整个审批过程非常复杂,包括农民提出申请——林业站校核——以乡镇为单位担保——林业局和省林业厅审核——交纳设计费——规划队到实地设计——资源站加查——林业监督机构抽查——办理砍伐证——工作人员现场确定四至——开展拨交——组织木材生产等程序,这样先后要经过十几道关,其中有一关不过就得重来。这些繁杂的程序导致农民很难实现春天申报——夏天砍伐——秋天储运和按市场需求组织销售加工的愿望。林改后,职能部门在完善村庄森林资源保护的基础上,在机制上简化采伐管理手续,采取了按照“市场行情—管护效果—林木生长状况—自身经济状况”的先后顺序安排采伐活动,协助农民实现处置权和收益权,提高了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农村经营林业的环境有了显著改善。很多地方出现了“把山当田耕,把林当菜种”,加强了科学管理,提高了林地单位面积产出效益,增加了收入。山地种植业的发展,也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了就地转移就业,为农民的可持续增收奠定了基础。据测算,林改之前,农民经营林木每立方米获得的收益不足50元,而林改之后,林权经营者每立方米木材经营收益迅速上升到了200元左右[7]。在此之后,由于山场快速升值,林权经营者所获得的收益也随之进一步上升。在我国的一些主要林区,农户从林业发展中获得的收入已占其家庭收入的50%左右[8]。
林业改革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的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及四旁植树工程等,对于保持水土、保护农田、治理荒漠化,防止干旱、山洪及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村容整洁、生态良好成为一个地方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标识之一。
二、林改对村庄政治经济生态的冲击
林改在给乡村治理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外来资本的涌入导致林权集中以及农民对山林价值判断的失误都酝酿着新一轮的矛盾,这对林改区的治理又面临新的矛盾和问题。
(一)资本上山与林权集中
林改的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如何把资源变为资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林权证的最大效益,通过有偿流转,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这个初衷无疑是非常好的。为此,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举措,以鼓励资本参与农村集体林地经营。如按照林改的政策规定,山场拍卖必须通过市场化的“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尽管不少省份在制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中都有规定:林改“操作中要使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耕山意愿的农民有山可耕,不得随意抬高门槛(主要指承包费过高或要求一次性付款等),人为归大户。村集体所得林权改革收入要合理分配,使村民可通过集体林权改革收入分配实现货币形式的‘耕者有其山’”[9]。但是《指导意见》并没有对参与招投标的资本属性进行界定。这样一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支持下,各类资本就可以直接参与农村集体林权的市场化竞争。如近年来浙江省的山林流转面积已达120万亩,工商资本投入林业资金达80多亿元。而福建邵武市近年来社会投入林业的资金达到83亿元,其中民间资本达到80亿元[10]。由于巨额资金的介入,导致山林不断升值和林权集中。
资本可以分为圈内资本、圈外资本、普通农民资本。圈内资本主要是指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管理者的资本。林业是一个相对特殊的行业,它要求生产经营者熟悉林业生产知识和相关林业政策。由于林业圈内专业人士的基本任务就是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他们在职业性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11]。除了圈内专业人士对林业进行投资外,社区内部从事林木经营的普通村民或与基层林业部门交往甚密的村干部也有参与到投资活动的。这种类型的资本虽具有“地方性”,但并无实质性优势,无法在收益颇丰的林木市场上与圈外资本对抗。圈外资本是指原来不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管理,现在由于林权升值、林木价格上涨等原因介入林业的资本。林改及林木产品价格的上扬带来了巨大商机,吸引着拥有雄厚资本的林业圈外人士。这种类型资本的市场投机性强,它们进入村庄后,可以把林地、林木当商品一样倒卖。普通农民资本是指普通农民的资本投入。由于普通农民资金劣势,他们更多的是对自己分到的或者以前承包的林地进行投入。
各类资本的到来和多元化林业经营主体的形成,会为林业发展带来资本要素,进而提高林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水平,但是也可能会导致农民失山。特别是圈外资本的强势介入,很容易把零散的普通农民资本边缘化。普通农民资本被边缘化是这样发生的:其一,发生在山场的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农村地区的普通个体农民家庭所持有的只是有限的现金资本,和圈外的商业资本相比,他们的资本存量较小,而且相当分散。这就导致农民在山场的招投标竞争中不可能在同一平台上和圈外资本进行对抗。虽然有关林改政策规定不可以人为地提高山场竞标的门槛,但是有些各乡(镇)、村干部急功近利。首先,他们考虑的是如何降低招投标成本甚或为小团体利益,经常采取大捆大绑的手法,把招投标山场的抵押金或者定金门槛设定在数万甚至数十万的,导致普通村民连参与竞标的资格都很难获得,更不要奢谈介入竞标过程。即使农民采用联营集资方式介入竞标,也难以和圈外资本相抗衡。农民在这场马拉松中甚至在马拉松正式开始之前就已经掉队了。其次,普通农民资本边缘化也与林权抵押所出现的资本信贷排斥有关系,对那些林业企业或者林地经营大户而言,他们可以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将手中的林权证作为抵押,获取更多的信贷资金支持,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林权的竞争能力,结果必然是购买更多的集体林场或者林地,也就意味着更多的农民失山。农民虽然可以申请贷款,但是其繁杂的林业贷款程序足以把广大的普通农民排斥在金融机构的大门外。由于森林资源大都分布在野外,林木生长周期长、管理难度大、风险高、变现难,基层金融部门出于资金的安全性考虑,多数不愿接受农民用林木资产特别是中幼林做抵押,即使有银行愿意接受森林资源抵押贷款,森林抵押贷款利息也会很高,农民难以承受。如江西省某县农业信用贷款年利息8. 7%,有的县更高达9. 2%,远远高于当地房屋抵押贷款利息,而普通农民一般只能接受2% ~3%的利息[12]。银行林业贷款的高利率无疑使得农民望而却步。最后,在一些偏僻的山区,林改的市场化显得比较滞后,当地形成的林木资本竞争市场实际上是个不完全的竞争市场,突出表现为当地的林木及林权流转是被控制在一个具有黑社会色彩的利益共同体手中。这种不完全的市场竞争在客观上导致农村集体山林资产的流失,进而损害广大农民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参与林权买卖的圈外资本不少是具有投机性,这些圈外资本以获取短期利益为主要目的,一旦其利益得到满足或者利益受损,他们随时可能撤离农村。
费孝通在研究20世纪30年代的苏南“江村”时曾经注意到,城镇资本对乡村投资的结果就是使得农民失去土地的所有权[13]。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认为,“社会排斥思想的真正意义在于强调了其关系特征所引起的能力剥夺以及贫困”[14]。“贫困虽然表现为收入低,但是其根本原因是获得收入的能力的剥夺(capability deprivation)和机会的丧失”[15]。资本上山带来的林权集中已导致部分农民失去林地,这个问题应当引起乡村研究者关注。
(二)林权纠纷与村庄内部的紧张
改革本身就是利益的重新调整,势必带来利益纠纷,集体林改直接涉及到农民、村集体、地方政府、基层林业站、各类所有制木业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在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林业纠纷,因纠纷而导致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维权行动等)正在成为乡村治理的另外一个焦点。
研究表明,一些地方的乡镇的盗砍盗伐、林木走私的案件比前几年明显上升,有的村甚至出现了全村劳力普遍盗砍林木的现象。有的农村,农民则采取拦路阻桥向林业经营者收取过路过桥费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不满。这些抗争手法如属“日常形式的反抗”(偷盗、诽谤、纵火、怠工等等),是一种没有正式组织、没有正式领导者、没有纲领、没有期限、不需合作的抗争行为[16]。但容易造成村庄内部关系紧张和不满。
由于涉林纠纷种类繁多,历史问题与新问题、山林权属纠纷与利益分配差异冲突相互交织。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经多次进行集体林地制度变革,由此衍生出林权产权模糊、产权不稳、产权残缺、产权分散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而每一次的林权制度变革,都会引发一些新的林权纠纷和争议。如林业“三定”时确定的责任山、自留山等历史问题引发的纠纷;重新承包转让时山林经营大户与部分群众利益引发的冲突;过去国有林地(包括租赁、集体划拨等多种性质)经营与村集体利益收入不均衡留下的隐患,这些林权纠纷不仅牵涉面广,而且协调处理难度大。如在江西省,由于历史原因、林业体制多变等因素,该省的山林权属纠纷也较多。据统计,在集体林改实施过程中,江西全省登记在册的山林纠纷有6. 26万起,涉及总林地面积517. 6万亩,目前还剩下的42. 4万亩的纠纷面积因调处难度大,能否调处好还是个未知数[17]。除了历史遗留问题处,还有的纠纷是在林改过程中出现的,与林改过程采取“非规范操作”和“黑箱”作业有关。
上述因素如得不到有效的调处和疏解,最终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冲突,成为影响农村林区社会稳定一个隐患。
(三)农民的有界理性与群体性决策失误
有界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原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18],最初是西蒙(Simon)提出的,他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是介于完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状态,即人是有限理性的。在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C.North)看来,人的有界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19]。
村民代表在林改实施以后其政治参与机会明显增加,获得了较大的知情权、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不过,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较强,以村民代表的政治社会阅历和有关知识积淀,他们很难在短时期内获悉国家林改政策的细节内容,更难以马上理解和把握国家实施林改的真实意图。同时,村民代表大多未经规范化的民主训练,没有“参政议政”经历,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能力可想而知。他们很难完全理解和履行自身的职责,缺乏职责意识,以致他们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能力偏弱。即使有少部分村民代表认真参与并履行了自己的代表职责,但是由于他们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加上专业性知识欠缺,不能很好地做出符合村民群体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很多村民代表在参与村级事务中很难区分自己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也辨不清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缺乏全局和长远意识。这种客观局限性决定了他们很可能会犯群体性错误,出现群体性决策失误,从而给村集体带来损失[20]。
(四)村庄面临原子化加深的可能
农民原子化是指农民因合作意识差,合作能力不强而分化为单一的个体,彼此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联合,无法为争取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状态与趋向[20]。关于农民原子化问题有着经典的讨论。马克思从农民缺乏反抗专制的组织能力而得出“农民是一袋马铃薯”的经典性结论;梁漱溟认识到农民团体组织不足以及缺乏团体心理[21];毛泽东关于发动和组织农民的号召本身就蕴涵着对农民原子化问题的认识。承包制和城市化进程意义深远,但是对村庄共同体的生活起到解体作用,农民被重新认定为“独自谋生、自寻出路的个体”[22]。从一定程度上说,农村最大的问题可能不是收入问题,而是组织失序的问题。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承包制在山林的继续,本身需要超越承包制的固有弊端,进而实现现代林业。但是在改革的具体过程中,简单化理解“均山到户”,而忽视了林改模式的多样性和基层组织运转问题。分林到户后,一些地方没有及时进行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配套制度改革,使农户陷入孤立经营的困境。同时,由于村民自治的内生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村两委”领导的有效管理,林改后,很多地方出现林地使用费收缴困难的局面,使基层组织的运转陷入困境,有些地方的村级财政仅仅依靠1万元左右的财政转移支付[23]。显然无法保证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转,这两种困境的出现使得村庄面临原子化程度加深的可能。
三、林改后的村庄治理机制创新
林改给农村治理带来巨大冲击,尤其林改后资本上山与林权集中的出现,给村庄治理带来重大考验。但同时也给村庄治理突破原有瓶颈提供了机会。在林改背景下,应该走“能人治理”与村庄优质社区并重、村庄事务的多中心治理与合作机制创新的路子。
(一)“能人治理”与村庄优质社群的并重
如前所述,林改后,林地经营形式上出现“碎片化”,需要村庄“领头雁”发挥组织管理作用。这些“领头雁”就是村庄内若干个有威望、有能力的人,他们能够站出来与大家沟通,在碰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时,能够做出牺牲。如公共事物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就需要在合作过程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分担更多的成本。这些人往往是那些有公心、有能力,能够镇住不良风气,并热心为大家做事的人,他们具有集体行动所需要的领导力,帮助人们克服机会主义的诱惑,保持合作状态,增进村庄公益[24]。
在中国的林改第一村“洪田村”,村干部就很好地扮演了这种角色。村党支部书记牵头组建了护林联防协会,以亲情、友情为纽带,发动18户农户自发组建了文山家庭合作林场,在他的示范带领下,村里形式多样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纷纷建立,既借助组织的力量发展生产,又保证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形成了一个个联系密切的利益共同体,使农民从单户生产走向合作经营,统一组织生产、销售,实现了规模效益,为全体股东提供了合理丰厚的回报。村干部和经济能人构成一种乡村领导力,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克服村民之间信任不足的挑战。
从已经进行某种有效治理的案例来看,能人的作用还需要优质社群的配合。社群广义而言是指在某些边界线、地区或领域内发生作用的社会关系,包含区域内的精神、情感和社会资本。优质的社群有着一种指向明确的具有“矢量”性质的能量,即村庄内聚力[25],当遇到村庄水利建设、修桥铺路等重大公共事物时,一个优质的社群将出现一致行动,具有对其家庭、亲属尤其对社区以及社会有一种特殊的道德责任和合作主义精神的优质社会关系资源。如果说能人治理讲求的是个人贡献,优质社群则追求社区的合力,是一种集体的资源。我们在倡导能人治理的同时,不可忽视村庄优质社群的作用。
(二)村庄事务的治理与合作机制创新
我国农村地区的治理需要不同力量的协同参与和配合。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学者提出:“村级治理在许多方面仍需要以乡镇的公共权威为后盾。”[26]这一洞见直到今天依然适用。从村民代表出现的群体性决策失误来看,一个集体山林资产评估涉及到树种组成、林型、平均胸径、小班蓄积、平均树高、亩蓄积、小班资产评估值等专业很强的知识结构,而且还要对林木市场走势有精确的专业判断。在涉及村集体重大资产变动时,其评估应交给专业机构来事先规划。
针对林改后的这些问题与挑战的解决需要各个利益相关者互相合作,政府需要通过必要的监管和有效的服务来把握全局;涉农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民相关知识的培训;农村非政府组织应当为农民的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或者发挥典型示范或引领大局的作用;经济组织应该将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结合起来,在追求企业利润的同时不能忽视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需要不断学习,增强把握大局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和地方组织、利益相关者合作。
总之,虽然集体林改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林改村庄的民主化进程,改善了林改村庄的发展环境,但是同时它也给林改村庄的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这就有赖于乡村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既要注重引入资本要素和先进管理模式,发展现代林业经济;又要防止既得利益集团瓜分林改收益,维护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林区和谐与生态保护得以落实,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林区得和谐、资源得增长”目标的实现。
注释:
[1]胡荣:《经济发展与竞争性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社会》, 2005年第3期。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辅导读本》,第21~22页,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8年版。
[3]贺东航、朱冬亮:《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村级民主发展的影响———兼论新集体林改中的群体决策失误的村民》,《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8年第6期。
[4]贺东航、朱冬亮:《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村级民主发展的影响———兼论新集体林改中的群体决策失误的村民》,《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8年第6期。
[5]贺东航:《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10年第3期。
[6]陈锡文:《在“全国深化林改百县分管县长培训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3月30日)》,载自《中央有关部门领导谈林改材料汇编》(第二卷),第275页,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研究基地内部资料, 2011年编。
[7]黄建兴:《集体林权改革:福建农村又一成功实践》,《开放潮》, 2003(11~12)。
[8]阮忠:《让2500万亩集体林根壮苗红———我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海峡两岸林业合作实验区建设综述》,《三明日报》, 2007年7月2日。
[9]福建省林业厅:《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闽林综(2004)148号, 2004年8月16号。
[10]李青松:《中国林权制度改革纪实》,《今日国土》, 2007年第7期。
[11]在福建林改试点期,曾在三明市鼓励干部群众参与林业投资, 2004年,三明市全市共有30多位林业科技人员独自或者合资参与桉树造林,种植面积达4169. 7亩,共投资资金50余万。
[12]李华、陈飞平:《江西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产权流转问题研究》,《林业科技》, 2007年第6期。
[13]费孝通:《江村经济》,第154~169页,商务印书馆, 2001年版。
[14]阿马蒂亚·森:《论社会排斥》,《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5年第3期。
[15]沈小波、林擎国:《贫困范式的理论演变及其理论和政策意义》,《经济学家》, 2005年第6期。
[16]朱冬亮、肖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度实施与成效反思———以福建为例》,《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
[17]《江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效及下步配套改革》, http: //www. jxly. gov. cn/lyyw/kx/200606 /t20060613_3904.htm
[18]关于农民的“有界理性”的提法见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自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376~377页,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4年版。
[19]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第10页,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6年版。
[20]课题组曾在福建省三明将乐县朱坊村观察到在林改实施过程中出现群体性决策失误事件。该村村民代表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把本村2556亩山场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转让(每亩411元、总价为98万元),按照村民代表的经验判断,买方开出的林地林木价格很不错,但事实上这些山场留到2008年,每亩平均价至少可以达到1500—2000元,总价将升值到357万至477万元。这种短视行为的最终结果造成村民未能分享到林地林木增值的收益。参见贺东航、朱冬亮:《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村级民主发展的影响———兼论新集体林改中的群体决策失误的村民》,《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8年第6期。
[21]胡敏华:《农民理性及合作行为问题的研究述评》,《财贸研究》, 2007年第6期。
[22]参见:《梁漱溟全集》,第2卷,第303页,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0年版。
[23]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第168页,北京三联书店出版, 1997年版。
[24]黄建兴:《福建林改及有关工作汇报—在贾治邦局长来闽调研时的汇报》,载自《黄建兴厅长讲话材料(2002—2008)》,第95页,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研究基地内部资料, 2011年编。
[25]滕月、王芳:《公共池塘资源的自选择治理安排》,《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2期。
[26]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第15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