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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的基本理论观点及其生命力
2013年06月10日 | 作者:唐鸣 |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 【打印】【关闭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世界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族矛盾不断激化,民族冲突日益加剧;在我国,民族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何认识民族矛盾的成因及寻找相应的对策,成为摆在世人面前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政治问题和学术理论问题。对于我国学者来说,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在世界正大步进入21世纪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民族关系正经受不断变化的国内和国际环境考验的新的社会条件下,我们对民族矛盾的研究还应不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的基本理论究竟还有没有解释力和说服力。为回答这一问题,首先有必要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的基本理论观点作一系统的梳理。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的基本理论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民族矛盾是一个历史范畴,其产生、存在和发展在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一定的发展状况。马克思、恩格斯曾明确地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一切重要历史事件的终极原因和伟大动力是社会的经济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6页。)“凡是共同体以主体与其生产条件有着一定的客观统一为前提,或者说,主体的一定的存在以作为生产条件的共同体本身为前提的所有一切形式(它们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但同时也都是历史过程的结果),必然地只和有限的而且是原则上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某种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7页。)“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然而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这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页。)

上述论断表达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民族关系的状况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与民族差异的存在,追根溯源,是由社会生产力一定的发展程度所决定的;民族间的交往,民族关系的状况,民族矛盾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归根结底也取决于社会生产力一定的发展状况。

第一,民族不是从来就有的,因而民族矛盾也不是从来就有的,民族和民族矛盾都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初期,社会生产力的极度低下以及人们性关系中的杂交状态,使得人们只能结成规模不大、联系不紧的原始群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族外婚的出现,人们结成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原始共产制为基础的氏族和部落。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私有制、对偶婚的出现,造成了旧的氏族、部落的分化和解体,以及新的部落联盟的产生。正是在以三次社会大分工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民族由部落联盟融合而成,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

第二,民族交往的范围和方式,民族关系的性质和状态,民族矛盾的内容和形式,从根本上来讲,都受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8页。)“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随着贸易自由的实现和世界市场的建立,随着工业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条件的趋于一致,各国人民之间的民族分隔和对立日益消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1页。)

2.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民族压迫和民族斗争是由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造成的,因此要消灭民族压迫、消除民族斗争,就必须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

首先,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民族压迫和剥削是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的必然产物。列宁说:“私有制是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根源,是群众贫困的根源,是只能使资本家发财的、各民族间的掠夺战争的根源。”(注:《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页。)斯大林说:“民族压迫的根源在于地主和帝国主义资产阶级的统治。”(注:《斯大林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97页。)一切剥削阶级唯利是图、贪得无厌的本性决定了他们不以压迫剥削本民族劳动人民为满足,只要有可能,他们就要向外扩张,建立民族压迫剥削制度和殖民制度,把压迫剥削强加于其他民族的劳动人民头上。由于任何一个民族的剥削阶级都只占人口的极少数,因此他们要想压迫剥削另一个民族的劳动人民,就总是打着“民族”的旗号,采取欺骗或强迫的手段,驱使本民族的劳动人民为其卖命。这样,就给民族压迫蒙上了一层“全民族”的色彩,造成了民族压迫是一个民族的全体去压迫另一个民族全体的假象。然而,只要透过这个假象就可清楚地看到:实际上,民族压迫剥削是阶级压迫剥削的扩展和延续,是压迫民族中的统治阶级压迫剥削被压迫民族的劳动人民;在压迫民族中,广大劳动人民也深受阶级压迫之害,因为压迫民族中的统治阶级在压迫别的民族之时,必然要加强对本民族劳动人民的统治。

其次,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民族斗争的根源也在于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造成了民族压迫和剥削,民族压迫和剥削必然引起民族斗争。由于各民族的劳动人民同处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彼此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因此,民族斗争虽然常常带有“全民族”的色彩,但它从来不是一个民族的全体反对另一个民族全体的斗争。毛泽东说:“在民族斗争中,阶级斗争是以民族斗争的形式出现的”。(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39页。)“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注:毛泽东:《全世界人民团结起来打败美国侵略者及其一切走狗》,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页。)这也就是说,民族斗争是阶级斗争的延续和扩展,是被压迫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反抗压迫民族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的斗争。

再次,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是消除民族压迫和民族斗争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存在民族压迫与剥削的情况下,各民族没有共同的利益,不可能团结友爱。为使各民族的利益取得一致,真正团结起来,“就必须消灭现在的所有制关系”,而消灭现在的所有制关系的任务只有在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的过程中才能完成。“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也就是对民族冲突和工业冲突的胜利,这些冲突在目前使各国互相敌视。因此,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同时就是一切被压迫民族获得解放的信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8-309页。)基于这一认识,马克思、恩格斯预言:“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1页。)

最后,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虽然“在资产阶级关系基础上”不能够“排除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4页。)“只有资产阶级灭亡,民族运动才会彻底灭亡。只有在社会主义世界里,完全的和平才能建立起来。可是把民族斗争减到最小限度,从根本上消除它,尽量使它无害于无产阶级,这在资本主义范围内也是可以做到的。瑞士和美国的例子就可以证明这一点”。(注:《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07-308页。)

3.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民族和民族差异存在的长期性以及多种因素的作用决定了民族矛盾存在的长期性。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由于未曾亲身经历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加之认为对未来社会细节的过多描写不免流于空想,因此只是根据当时社会实践的经验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需要,原则性地指出了消灭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制度是消除民族矛盾的条件。至于在无产阶级夺得政权,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消除了民族剥削之后,民族矛盾还存在与否,他们未就此作出明确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只是对未来社会的民族发展说过两段带有总体性预测的话。一段话说:“因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还是民族的,虽然完全不是资产阶级所理解的那种意思。”(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1页。)另一段话说:“按照公有制原则结合起来的各个民族的民族特点,由于这种结合而必然融合在一起,因而也就自行消失,正如各种不同的等级差别和阶级差别由于废除了它们的基础——私有制——而消失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80页。)

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者列宁和斯大林在领导俄国十月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现实情况,同时也积累了大量新的实践经验,这使得他们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民族矛盾存在的长期性和引发民族矛盾的多种因素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列宁、斯大林认为:

第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族仍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历史现象。只要民族还存在,民族差异还存在,民族矛盾就会长期存在。因为不同民族的成员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总会因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因此,无产阶级政党在制订政策时,必须考虑到民族差别长期存在这一客观的事实。“只要各个民族之间、各个国家之间的民族差别和国家差别还存在(这些差别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以后,也还要保持很久很久),各国共产主义工人运动国际策略的统一,就不是要求消除多样性,消灭民族差别(这在目前是荒唐的幻想),而是要求运用共产党人的基本原则(苏维埃政权和无产阶级专政)时,把这些原则在细节上正确地加以改变,使之正确的适应于民族的和民族国家的差别。”(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

第二,尽管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消除民族压迫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但是要真正彻底地消除民族压迫还需要有其他方面的许多条件,特别是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条件。如果不实行完全的民主,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有可能出现某种民族压迫的现象。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要消灭民族的(以至一般政治的)压迫是不可能的。为此必然消灭阶级,也就是说,实行社会主义。但是,以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决不完全归结于经济。要铲除民族压迫,必须有社会主义生产这个基础,但是,在这个基础上还必须有民主的国家组织、民主的军队等等。无产阶级把资本主义改造成社会主义之后,就会造成完全铲除民族压迫的可能。‘只有’——‘只有’!——在各方面都充分实行民主,直到按照居民的‘共同感情’确定国界,直到有分离的充分自由,这种可能才会变为现实。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在实际上消除民族间的任何细微的摩擦和不信任,加速民族的接近和融合’。”(注:《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1页。)

第三,民族利益的长期存在是导致社会主义时期民族矛盾长期存在的一个带有决定性的因素,只有对民族利益予以最大限度的满足,才能尽可能地消除民族间冲突的根源。1922年,列宁在答外国记者问时说:“五年来我们在一个举世罕见的多民族国家里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使我们完全相信”,“对待民族利益的唯一正确的态度就是予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创造条件来排除由此引起冲突的一切可能。我们的经验使我们坚信,只有对各个民族的利益极其关心,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才能消除互不信任,才能消除对某种阴谋的担心,才能建立语言不同的人们,特别是工人农民的互相信任,没有这种信任,无论各族人民之间的和平关系,或者现代文明中一切珍贵事物的比较顺利的发展,都是绝对不可能的。”(注:《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9-240页。)

第四,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也是产生民族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是指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取得政权,消灭了民族压迫,各民族都获得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之后,某些落后的民族由于与先进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差距太大,没有力量同先进民族一样享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一切不满和摩擦的根源”,它妨碍民族隔阂和不信任心理的消除,会产生“相对剥夺感”,阻碍民族间的团结和合作,甚至引发民族纠纷和冲突。因此,列宁指出:原先处于压迫民族地位的民族,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不仅要“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要使自己“处于不平等地位,以抵偿在生活中事实上形成的不平等”,“需要用自己对待异族人的态度或让步来抵偿‘大国’民族的政府在以往历史上给他们带来的那种不信任、那种猜疑、那种侮辱”。(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352-353页。)斯大林指出:“使各民族在事实上(不只是在法律上)平等的因素(帮助和协助落后民族提高到走在它们前面的民族的文化水平和经济水平),这是建立各民族劳动群众之间兄弟合作的条件之一。”“胜利了的先进民族的无产阶级必须帮助,真正地和长期地帮助落后民族的劳动群众发展文化和经济,帮助他们提高到高级发展阶段,赶上走在前面的民族。没有这种帮助,就不可能建立为社会主义最终胜利所十分必需的不同民族和部族的劳动者在统一的世界经济范围内的和睦共处和兄弟合作。”(注:《斯大林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6-47页。)

二、尽管上述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基本理论观点的概括不一定十分全面,但从中仍然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基本理论观点的内容是很丰富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仅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总体上揭示了人类社会民族矛盾最深刻的根源,而且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从当时所处社会的实际出发具体分析了民族压迫、民族斗争的原因;不仅强调指出了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从多方面分析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引发民族矛盾的各种因素;不仅根据社会生活实际情况阐述了民族矛盾的主要成因,而且根据当时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了处理民族矛盾问题的基本对策。由此,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理论的丰富内容。

然而,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理论的丰富内容,却被我国有的学者化成了一幅简单、片面的理论图式。有学者认为,民族冲突实质是阶级冲突,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冲突的经典命题。依据这一命题构建的理论图式可以概括为: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和阶级差别是民族剥削、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的根源,民族剥削、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越严重,民族冲突就越激烈;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灭,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间法律上的(形式上的)不平等就会消失,但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作为社会的残余仍然存在,它有可能成为民族间新的冲突的根源,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一消失,民族间的对抗和冲突就随之消失。(注:参见孙代尧:《解释民族冲突的三种理论图式》,《贵州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

这种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矛盾理论的理解,一是过于简单。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或民族冲突的理论简单地归结为一句话或一个命题——民族冲突实质是阶级冲突,并不很恰当。且不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未不分时间、地点、条件地讲民族冲突实质是阶级冲突,即便毛泽东在特定的条件下讲过“种族问题实质上是阶级问题”,(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39页。)也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的理论笼统地归结为这一句话。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在民族矛盾问题上有一个最根本的观点,那么这个观点并不是民族冲突实质是阶级冲突,而是民族矛盾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在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一定的发展状况。而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社会主义时期引发民族矛盾的多种因素的分析,实际上大大超出了民族冲突实质是阶级冲突这一命题所能涵盖的范围。二是失之片面。过于简单地将民族冲突实质是阶级冲突这一命题作为构建整个马克思主义民族矛盾或民族冲突理论图式的基础,当然也就不可能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的理论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关于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相互关系的理论,只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矛盾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矛盾理论的全部。以部分代替整体,其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矛盾理论的概括又怎么可能不是片面的呢?

2.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基本理论观点具有很强的分析和解释能力。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理论的丰富内容化为一幅简单、片面的理论图式,必然会得出这一理论的“分析和解释能力”有“局限性”(注:孙代尧:《解释民族冲突的三种理论图式》,《贵州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的结论。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基本理论观点的分析和解释能力是很强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的观点,为我们从整个人类社会结构和历史发展的宏观层面认识民族矛盾的根源提供了线索;关于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民族压迫和剥削是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必然产物的观点,为我们分析古代社会民族掠夺和战争、资本主义早期发展阶段殖民政策和奴隶买卖、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帝国主义对世界领土的瓜分和两次世界大战等现象的原因指明了方向;关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族差异、民族利益和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长期存在决定了民族矛盾长期存在的观点,为我们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引发民族矛盾的多方面因素奠定了基础。所有这些表明,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我们分析和解释民族矛盾问题的锐利思想武器。

我国有学者怀疑或否定马克思主义民族矛盾理论的分析和解释能力,认为这一理论仅在以下假定条件下才有效:在一个现代多民族国家里,有一个组织上涵盖各民族的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这个党对本国无产阶级和其他被剥削阶级不分民族的共同利益、共同目标有着正确而清晰的界定,始终遵循阶级的路线而不受任何血缘、地缘、语言、文化、宗教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继而认为,由于这一理论删减了资本主义越发展,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整合的程度就越高,爆发民族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小的变量关系;删减了资本主义越发展,民主制度就越成熟,国内民族冲突就越有可能被限制在最低限度内的变量关系;忽略或删减了血缘、地缘、语言、文化、宗教等非经济因素与民族冲突的联系;忽略或删减了自然因素、历史因素、人文因素和发展因素与民族不平等之间的因果或相关联系,因此当我们运用这一理论来观察当代世界诸国的国内民族冲突的实际过程的时候,不能不认识到这一理论中设定的诸变量之间的因果联系,是难以被促成现实冲突的诸因素的实证材料所证实的;相反,在这个理论中被忽略、被简化的诸多变量,却是促成现实冲突的不可删减的独立变量。(注:参见孙代尧:《解释民族冲突的三种理论图式》,《贵州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宁骚:《论民族冲突的根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夏季卷。)

这种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矛盾理论的批评,值得商榷。首先,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的理论在一个多民族国家是否适用,与这个国家是否有一个在组织上涵盖各民族的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如果这个国家有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这个政党当然要以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作为制定和实施民族政策的基础。如果这个国家没有一个在组织上涵盖各民族的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并不意味着就不能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的理论来分析和解释这个国家的民族矛盾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的理论是否能科学地分析和解释一个国家的民族矛盾问题。其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与民族矛盾有关的多方面因素进行了广泛的考察,并没有像上述观点所说的那样删减或忽略了诸多与民族矛盾相关的变量、变量关系或因果关系。例如马克思、恩格斯说:“现代大工业以这种集中的力量到处破坏民族的藩篱,逐渐消除生产、社会关系、各个民族的民族性方面的地方性特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03页。)表达了他们认为随着现代工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族间的共同性会日益增多的思想。再如列宁曾经指出:“解决民族问题的办法只有一个(如果说在资本主义世界,在追逐金钱、互相争吵和人剥削人的世界,民族问题能够解决的话),那就是实行彻底的民主主义。”(注:《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3页。)这说明在他看来,在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较为充分的政治民主的情况下,民族纷争有可能减少到最低程度。

3.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的理论是不断发展的。列宁曾说,“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375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矛盾问题的具体论述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根据当时社会生活民族矛盾的状况以及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来的,没有也不可能穷尽对民族矛盾问题的认识。社会生活和民族矛盾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作为社会生活和民族矛盾主观反映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的理论也是不断发展的。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的理论观点,通过代代相承和不断创新而得到发展。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的基本理论观点,是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矛盾理论的基础和前提。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矛盾的基本理论观点持完全或总体否定的态度是错误的。在新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下,我们应当正确地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大胆创新,不断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开创马克思主义民族矛盾理论的新境界。这就是我们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