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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的代理与考量:农村民主的发展逻辑
2013年07月30日 | 作者:唐鸣 | 来源:未知 | 【打印】【关闭

现代国家建构和乡村社会发育的双重需求日益凸显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重大价值。然而,对于如何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至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至于农村民主实践不尽如人意。正如“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一样,要想找到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目标和进路,必须首先搞清楚农村基层民主为什么会发生,又缘何不断发展。弄清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逻辑,是研究其他相关问题的原初支点。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利益是社会成员政治行为的根本动因,利益运动构成社会政治发展的根本动力,政治关系不过是人们用来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特殊途径。反思西方民主制度的起源,其原初意义也不过是表达利益的工具,是阶级之间利益斗争的产物。这启示我们:或许从利益运动的视角,能够更好地洞察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逻辑。

一、利益代理:党的三次乡村动员

在传统中国,皇权止于县政,农民外在于政治。虽然自晚清开始,国家政权开始了由县到乡村的“政权下乡”过程,但其后果却是“新瓶装旧酒”,农民依然处于政治的边缘地带。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通过持续不断的乡村动员,不仅成功地把农民带入国家政治生活,建立了新中国,而且开始了自上而下的农村基层民主的建构过程。

在20世纪,这种大规模的乡村动员主要有三次,分别以土地问题、人民公社、村民自治为核心话语。民主革命时期,在国民党忙于以城市为中心、自上而下建立政权体系之时,中国共产党迅速将重心移向农村,开始了在农村的第一次民主动员,通过动员农民,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争取在全国获得政权。这次动员通过“政党下乡”的方式,以土地革命为核心,彻底改造传统的精英统治结构,构筑新政权的基础。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革命以及新中国建立后的土地改革,最终使“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彻底推翻了乡村旧秩序,实现了基层重组,政权组织第一次真正地下沉到乡村。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了土地权,但出于对分散经营的传统农业进行改造、防止新的社会分化和为工业化提供积累的需要,土地改革完成后不久就开始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第二次大规模的乡村动员。其重要内容就是将农民组织起来,实行集体化。政权组织与经济组织合为一体,并因此最终发展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是一个无所不包的组织体系,其重要功能是使农民社会前所未有地国家化,建立了一个上下垂直、纵向高度集权的治理体制。20世纪70年代后期,农村自发出现了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的经营方式。由于这一经营方式使农民由公社这种国家性的基层经济政治共同体迅速回归到家庭组织中,计划经济的乡村治理体制已走到了尽头,农民自发地以各种方式极力突破公社体制的限制,村民自治开始萌生。作为农民的伟大创造,村民自治具有社会自发和自我组织的特点。但是,村民自治从社会自发到上升为国家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则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行政动员的结果,是社会民主依赖国家力量提升和推进的过程,是国家赋权于民、乡村民主动员的过程。这可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窥见一斑。党的十二大突出强调社会主义民主要广泛地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十三大提出要促进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十四大明确指出要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载体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十五大强调基层选举制度和民主程序的法治化建设;十六大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目标和方式作出了科学的界定;十七大则明确要求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要持续在农村进行民主动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以此构筑自己执政的合法性。在漫长的中国传统社会,城市是统治者居住的堡垒,农民作为被统治者居住于乡村。统治阶级并不需要通过乡村动员把农民带入政治生活,并以此维护自己的统治。而农民只要纳粮纳税,便算尽了义务,与国家缺乏有机联系。中国共产党在革命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只有动员农民,把农民带入政治生活,才能取得革命的胜利。由此开始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发展党的基层组织,成立各种形式的民主政权。正是依赖农民的支持与帮助,中国共产党最终走出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革命胜利后的新中国,实行人民当家作主,政府宣布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自然包括了居住于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利益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作为一种受到主体与客体、自然与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社会现象,利益具有多种矛盾规定性和复杂的特性,其内在的利益自我实现要求与社会实现途径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利益内含的第一个,也是最为基本的矛盾,它决定和影响着利益内含的其他矛盾的产生和发展,使社会利益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必要和可能,并由此构建了人类社会全部政治关系和政治生活的基础。因此,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并不能直接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他们的利益需求事实上是由党领导下的国家代理完成的。由于事实上的城乡分化和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也由于特定历史阶段国家发展战略的优先考虑,国家对农民的利益代理并不总是能够与农民的自我利益表达相吻合。但是,长久忽视农民的自我利益表达毕竟是危险的,国家只有通过新的乡村动员来不断缝合业已出现的裂痕。

二、利益考量:农民对动员的回应

如果说因利益代理而产生的党在农村的民主动员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外在推力的话,由于利益考量而出现的农民对动员的回应则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内源动力。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作为人们社会存在的特定条件和状况,是在社会关系中相互比较而显现的,是人的本质内容,也是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动机和动力源泉。因此,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与广大农民之间形成了一种利益代理关系,也就同时接受着来自农民自我的利益考量。这种利益考量在现实实践中以对动员的回应形式显著地表现出来。

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革命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推翻了实际控制乡村的地主势力,从而将千百年来实际控制乡村的统治权第一次集中到正式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来。不仅如此,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摧毁了农村传统的等级结构,昔日骑在农民头上作威作福的“上等人”如今沦落到社会的底层,他们不仅在经济上被打垮,而且在道德上被否定,甚至在肉体上被消灭。这是农民千百年来想都不敢想的事情。这些世世代代辛勤劳作而又致富无门的贫苦农民无论在经济地位上,还是在心理感受上都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因此,中国共产党围绕土地问题而开展的第一次乡村动员,无疑成功地代理了农民的利益需求,与农民对利益的考量不谋而合。正是这种利益考量的强烈满开始前仆后继地投入到支援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队伍之中,并在以后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过程中表现出空前的政治热情。这种热情甚至一直延续到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展开,家庭在传统社会里所履行的教育和社会保障功能必然会由一个切实可行、组织高效的民族国家来承担,一旦国家宣称有一个能够一步达到共产主义的天堂组织———人民公社时,就会得到村民的衷心拥护和诚心加入。在《社员都是向阳花》中,村民们高兴地唱道:“公社是个常青藤,社员都是藤上的瓜;瓜儿连着藤,藤儿牵着瓜,藤儿越肥瓜越甜,藤儿越壮瓜越大……”然而,这种领袖的理想和农民的幻想在特定历史时空的汇合,最终演绎了中国历史上极为特殊的一幕悲喜剧。虽然人民公社体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家权力控制乡村社会、提取乡村资源,并事实上为国家的工业化发展积累了大量的经济资源。但是这种乡村动员毕竟是建立在农民一时的幻想和热情之上,并以事实上牺牲和损害农民的利益为代价的,这就决定了这次动员不可能满足农民的利益考量,也终归经受不住历史发展的检验。随着经济贫困化以及由此而积累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广大农民的政治热情不断丧失,他们开始怀疑人民公社体制,要求变革人民公社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最终,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迫于生存压力,自发冲破了公社体制的“一大二公”土地经营模式,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推行,原有的过分依赖外在政治力量的人民公社体制随之逐渐瘫痪,农村一时陷入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失序和混乱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填补农村组织真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村民自治在农民自发的创造中开始萌生。因此,村民自治的产生实际上是农民对自身利益进行自我考量的结果,一旦这种自我利益考量得到来自国家的利益代理———合法认同和制度支援,便焕发了无穷的活力,中国农村基层民主从此进入了实质性的快速稳定发展时期。

回顾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党基于利益代理合法性考虑而进行的乡村动员是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重大力量,但这种力量毕竟是外在的,真正强有力的是来自农民自我的利益考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为了生产和生活而结成各种社会关系,人们的需要通过这些社会关系而转化为人们的利益,因此经济关系和物质生产是实现人们利益要求的基本途径。而当特定社会群体中的成员的利益实现和利益矛盾需要由特定的社会群体范围中形成的强制性权威力量加以解决时,人们就会结成特定的政治关系。据此,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对自身需要的利益考量往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自觉性,即农民的这种利益考量是自觉进行的,无论外力怎样作用,这种利益考量都时时处处存在并发生作用,尽管有时候农民可能被另一种热情所掩盖,比如因为先前的利益考量满足而暂时失察;二是间接性,由于农民的需要最直接地来自物质生产,因此农民往往通过对直接的物质生产的利益获得,逐渐感知政治关系的真实存在,并由此开始自我的利益考量并对利益代理的合法性产生质疑;三是强大性,物质生产所带来的利益固然显见,政治关系对物质生产所创造的利益却有真正的分配权,因此,当农民的利益长期不能通过物质生产得到满足时,会转而寻求改变政治关系,而这种利益考量一旦不能通过政治民主的形式获得合法的利益代理,就会产生激烈的冲突和对抗。总之,这种来自农民的利益考量虽然有时候表现强烈、有时候暂时被掩盖或缓和,却时时处处真切存在,它监督着党的利益代理的合法性,并成为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真正内源性力量。

三、有效沟通:发展农村村民自治

从利益分析的视角看,实现利益代理与利益考量之间的有效沟通是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利益代理与利益考量之间的沟通之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利益代理与利益考量之间可能会存在裂痕。从理论上看,这一裂痕根源于利益形式的主观性和利益内容的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激发和促使人们去从事积极的谋利活动,以实现利益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统一,而人类的政治活动,不过是这种谋利活动的一种。然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之前,这种谋利活动并不能经常一致。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阶段各种利益矛盾依然存在。从横向看,社会主义虽然消灭了剥削阶级,但人民内部仍然存在不同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这就造成了不同占有者之间会存在利益矛盾;从纵向看,农民的利益并不总与社会的共同利益一致,而事实上存在的城乡分化和二元经济结构,进一步放大了这种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

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之后,这种利益矛盾是可以有效协调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社会利益本质上是占有着全部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可是,在其存在形式上,它却被极力表现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社会利益的内容和形式完全背离。在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关系基础上,社会利益成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其内容和形式得到了极大统一。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从横向看,人民内部虽然仍然存在不同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但是不同占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本质上不存在掠夺和占有关系,也就不具有对抗性;从纵向看,公有制的建立为解决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提供了经济基础,从而使得人们可以以主动的、自觉的方式协调两者的关系,实现人民的各种利益需求。

实现利益代理与利益考量之间的沟通,必须充分研究实现沟通的特点。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其一,沟通的主导在代理方,因为代理方既占有更多的信息,又有效掌控更多的政治资源,而农民对利益的考量是通过对直接的物质生产感知的,对利益代理的判知具有间接性和滞后性。从这一点来说,自上而下的国家建构性力量承担着更多的主导性责任。其二,沟通的关键是要有畅通的倾听和表达机制,并予以制度规范和法律保障,让农民能够真实畅通地进行自我的利益表达。正是基于这一逻辑,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把“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作为今后农村必须大力加强的六项制度建设之一,指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并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等内容纳入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之中。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正在深入推动的农村村民自治,正是利益代理与利益考量沟通的有效方式。一方面,从村民自治的产生看,其本身就是农民进行利益考量的产物,是农民自己的伟大创造,因此村民自治使农民真实、畅通地进行自我利益表达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村民自治也符合利益代理的需要。在亨廷顿看来,现代国家表现为统一的主权和国民对统一国家的高度认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多元社会”,存在各种原生的社会势力。如何把这些原生的社会势力糅合为单一的民族政治共同体,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此外,现代化已造就出或者在政治上唤醒了某些社会和经济集团,这些集团过去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被排除在传统社会的政治范围之外,现在它们也开始参与政治活动了,如果它们不被现存政治体制所同化,就会成为对抗或推翻现有政治体制的祸根。因此,一个处于现代化的社会,其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应当在横向上能将社会群体加以融合,在纵向上能把社会和经济集团加以同化。中国共产党通过赋予农民这一原生社会势力以主体性,在“政党下乡”的过程中组织和动员农民,从而将农民吸纳到党和国家的政治体系中,建立起国家与农民的纵向联系。但过分集中的权力体制又有可能将农民从具体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排挤出去,无法建构真实的和个体的农民主体性。如何在乡村治理体制中确立农民的主体性,建构一个“横向”的整合机制,这正是21世纪中国共产党建构现代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基层群众性自治是历史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