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我这个也不是发言,有些问题不理解,我提出来请教各位,请教大家。这个会是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这个是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来的。我知道要参加这个会,我就学习了中央一号文件,我们这个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学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的会议。另外,我也查了一些材料,同时也认真阅读了会议的论文集,看了以后还是有一些疑惑,这里提出来请教大家,共同来商议这五个问题。
一、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如何展开
我们一直在谈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但是要知道这个文件是三句话,它实际上就是说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试点,接着讲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以开展以社区和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我第一个问题就是谈,如何理解开展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这个我就有一些困惑。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在目前全国的304个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的县市区里面,在村委会与社区的关系上面,实行最多的占比最大的是一村一社区,这个占了76.09%。第二个就是占比比较小的一个,事情比较少的是多村一社区,这个占比达到了15.15%。实行最少,占比最小的是所谓一村多社区,这个只有7.07%。对于大多数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验县市区来讲,好像就不存在开展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这是实践问题。因为社区范围和原来村委会的范围完全一样的,重合的,统一的,你还搞什么试点。只有在多村一社区和一村多社区的这样一些地方谈这个问题才有意义。但是这有两个方面,如果是多村一社区,那是扩大村委会的范围。如果是一村多社区,那是缩小村委会的范围,这两个方面又相反。根据我去网上查权威的解读,还有文件它讲是开展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试点,可能它意思是落在后面,第一个问题我是这样来理解的,不一定对。
二、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是否有全面铺开的可能
我也看到了徐勇教授的文章,文章专门引述了乡村论坛方面的,自然村设置村委会讲了一些问题。就是什么问题呢,我想提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开展以村民小组基本单元村民自治试点是否有全面铺开的可能。我提这个问题,数据不一定对,也是看网上讲的陈锡文回答记者的问题,然后记者说,他说现在全国农村的耕地约有90%左右所有权在村民小组,也就是说大多数农村的耕地所有权在小组,这个党英国教授等一下要讲,他是权威。我这是看网上讲的财经网的记者写的这个,我不知道对不对,如果是这样,那也就是说大多数农村都可以开展。当然陈锡文在回答记者问的时候专门做了限制,他讲开展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是针对山区、丘陵地区这样一些特定的地区而言的,试点也不叫全面铺开,这是他的解释。但是文件本身并没有做这样的限制,没有说以村民小组为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只是限制在山区、丘陵地区,这是以陈锡文做的解释,别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这是一个。第二个,从各地的县市区域情况来讲,一个县市区不单纯是山区,它可能既有山地、丘陵,也有河谷平原,如果严格限制在山区丘陵地区搞试点,同一个县市区,甚至同一个乡镇就可能出现不同的村民自治的组织形态。有的是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有的是现行的村委会为基本单元,这个必然会给乡村关系、政府管理、社会治理增加很多复杂的因素。我想也是明智的乡镇和县市区的领导人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在同一个乡镇或者同一个县市区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说,一旦开展这样一个试点,就不会以山区和丘陵地区为限,实际上我看了一下广东清远,当然现在我们知道它只是在三个乡镇做试点,但是我查了一下它的文件,它的文件就不是这样说的。它的文件是打算在去年的8月份全面推开,清远当然主要是山区和丘陵,但是清远也有平原。我查了清远的介绍,在所谓北江两岸的南部地区又有平原,它就没有说我只是限制在山区丘陵,所以我觉得这也是一个问题。
三、如何平衡便于群众自治与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两方面的需求来确定村委会规模
这个问题徐勇教授的论文也谈到了,我这里稍微补充说一下,就是便于群众自治,按照彭真原来的制定起草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这样一个设想,它是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所以当时也讲了,当时实际上就讲村委会一般设在自然村,我查了一下,就是在最开始的这个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个稿子里面,明确不是一般,就是村委会设在自然村,或者在讨论过程中所决定的,我觉得改成了一般式的自然村。从便于群众自治,按照彭真同志设想实行基层直接民主,那怎么开会,那肯定要村民会议决定村民的大事小事,而不是一般的选举一个村委会就了事。但是后来我们知道全国的村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搞合村民主,所以在05年修订村委会组织法的过程中,我说一点自我表彰的话,这一句话是我建议写进去的,就是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实际上我当时想,如果不写这个,过去的搞这些合村都是违法的,我是要使这个行为合法化,所以加上这一句。但是立法者可能有另外的考虑,我从我当时建议的角度来讲,我是从这个角度来建议的,这两方面怎么平衡,我觉得是一个问题,这是第三个问题。
四、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如何确定基层自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
前面一些专家也提到了,就是在统筹城乡发展,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如何确定基层自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也是一个问题。我们现在要不断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际上我们在农村搞村委会组织法,在城市搞居委会组织法,农村的选举和城市的选举不一样,前面教授就讲到说居民和村民在选举当中的参与情况不一样。因为城市里面是三种选举方式,农村是一种选举方式,直接选举,所以在选举角度来讲,城市的居民肯定不如农村村民。现在我们要从城乡一体化这样一个角度来构造基层群众自治的形式,我们怎么来想这个问题。
五、如何本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来探索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
这次会议大家都没有提到,就是如何本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来探索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我觉得这个问题更重要。因为很多老师都谈,都是讲传统如何好,亲情很重要,讲了什么乡贤这些东西。我觉得这个好像辛辛苦苦几十年,一下回到解放前。
在这次“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的经验研讨会”上,借此机会提出我的问题,希望大家一起来探讨,为我国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探索一条合适的道路,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