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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农村社区的范围与边界
2012年10月11日 | 作者:项继权 | 来源:《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 | 【打印】【关闭

自2006年10月中央提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以来,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在全国逐步推开。2007年开始,国家民政部先后在全国确定了304个县市区作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以探索农村社区建设的思路。两年多来,各地在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验中,对农村社区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了不少探索,形成了一些有特色的实践模式,积累了不少经验。不过,从调查来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其中农村社区如何布局?农村社区的范围有多大?农村社区的规模和边界如何确定?等等,都是实际部门普遍反映的问题。农村社区建设作为当前农村基层社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体制的重大改革和建设工程,对农村社区组织与规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首要的工作也是农村社区组建的前提和基础。不过,迄今为止,国家并没有对于农村社区的组织规模和边界出台统一的规范。农村社区的范围与边界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实践和政策问题,它也涉及对社区及共同体的性质及边界的认定问题,对此,学界一直存在分歧。尤其是对于农村社区边界认识及划分上存在相当的混乱。为此,本文通过对全国性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验和实践的考察,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农村社区及当前我国农村社区的范围及边界问题进行讨论,对如何确定农村社区的组织边界和合理规模提出对策建议,以进一步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工作。

一、 中国农村社区的识别与分歧

1887年,德国学者F·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1855-1936)出版了他的成名之作《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又译为《社区与社会》)提出了“共同体”即“社区”的概念。在他看来,农村社区就是人们生活的共同体。在农村社区中,人们之间是一种亲密无间、相互信任、守望相助、默认一致、服从权威并且基于共同信仰和共同风俗之上的关系,这种关系也是建立在一种古老的以自然意志为基础的关系。自F·滕尼斯之后,人们对于社区及共同体的性质、类型、特征及存在形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也有不少分歧和争论。1955年美国学者G·A·希莱里(George A.Hillery)就发现人们对于社区至少有94种解释,不过,其中69个有关定义表述都包括地域、共同的纽带以及社会交往三方面的含义。[1](P5)直到今天,尽管人们对于社区及共同体仍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但是,大都将社区视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求、密切的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较强认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定的地域”、“共同的纽带”、“社会交往”以及“认同意识”是作为社区或共同体的最基本的要素和特征。

虽然人们普遍承认社区是建立在“一定的地域”基础上的基于“共同的纽带”及“认同意识”而形成的共同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社区及共同体的识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此,人们就一直存在明显的分歧。从国内学界来看,人们在对农村社区及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边界范围就存在不同的划分,其中,有两种倾向:一是从社区或共同体的空间地理及地域边界来划分。最常见的是以村落聚居为边界,将自然村落视为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边界;或者以基层行政区域为边界,将农村的组织与管理单位为农村社区;或者将乡镇以及城镇视为社区单位,如韩明谟就指出我国农村社区有“单村或联村社区”、“村镇和集镇社区”、“庄园社区”以及历史上的“堡”、“站”、“寨”、“坞”等等是一些“特别农村社区”。人们也将我国存在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及村公所等等作为农村社区。二是从社区及共同体的内在联系及认同意识的角度划分社区和共同体。其中最普遍的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划定社区,如一些人将农村家族和宗族作为共同体;有的以农民生产及经济活动范围为边界,以农民最基本的经济活动空间作为农村社区和共同体的边界,如基于农村水利服务范围人们区分出不同的农村社区。石峰就以关中水利为例,认为关中地区就存在“水利社区”,并由此指出中国北方乡村的社会组织形式与南国以家族主导的社区的不同。[2]

从国外来看,不少学者也从社区的空间地域边界及社区的内在纽带的角度对社区进行划分。日本学者谷川道雄就认为中国历史上就存在包括“豪族共同体”、“村落共同体”、“地域共同体”、“民族共同体”、“国家共同体”等等不同类型和层面的共同体。[3]美国的中国社会经济史学家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在1964-1965年发表的《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就提出“市场共同体理论”,在他看来“农民的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不是由他所在村庄的狭窄的范围决定,而是由他所在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决定的”。基层市场满足了农民家庭所有正常的贸易需求,既是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向上流动进入市场体系中较高范围的起点,也是供农民消费的输入品向下流动的终点。作为社会体系,基层集市是农民熟人社会的边界,农户所需要的劳务和资金需求一般在这里得到满足;基层市场构成了通婚圈的范围并与农民的娱乐活动有关。复合宗族、秘密会社分会、庙会董事会等组织都以基层集市为单位,因而较低的和中间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与市场结构平行的等级网络;集市同时又是沟通农民与地方上层交往的核心。因此,“市场结构必然会形成地方性的社会组织,并为使大量农民社区结合成单一的社会体系,即完整的社会,提供一种重要模式。”[4](P1)由此,施坚雅否定了仅仅将村落视为农村基层社区的观点,而是从农民经济交往的范围来划分农民的生活单位及农村的社会单元。

正是基于不同的标准,人们对农村社区及共同体进行识别和划分,由此得出农村存在多种类型的社区或共同体。当然,即便如此,人们对于现实生活中的社区或共同体仍会存在不同的判断。如同样基于“满铁”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资料,日本学界就对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状况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5](P14-35)清水和平野认为中国农村存在着基于村落的“乡土共同体”。因为村落在农村生活中的农耕、治安防卫、祭祀信仰、娱乐、婚葬以及农民的意识道德中的共同规范等方面具有共同体意义的相互依存关系。他还认为这也是亚洲农村共同体的普遍现象。因为在这些地区,以家族邻保的连带互助形式实施的水稻农业要求以乡土为生活基础,以生命的协同、整体的亲和作为乡土生活的原则;而戒能孝通和福武直则认为,中国近代农村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村落没有明确的地理边界,没有形成固定和稳定的村落地域集团;村落是由松散的个人联合而成的集团,由纯粹的实力关系支配,没有村落共同体意识,也不存在村落共同体。20世纪80年代以后,石田浩在《中国农村的历史与经济》中提出中国农村组织的基本性质不是“村落共同体”,而是“生活共同体”。还有的学者指出中国建国后村落具有明显的共同体特征,但是这种村落共同体的性质已经不同于“满铁”调查时期的共同体,而是国家政权向乡村渗透之后的“官制共同体”。

仅从上述学界的讨论和分析中不难看出,迄今人们关于社区及共同体的识别存在明显的分歧。这种分歧不仅是由于不同的划分和识别标准,也是由此对现实不同的观察和判断。多角度的分析可以让我们认识到社区及共同体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但是,由于标准的不统一,也出现社区及共同体的划分混乱,以至于人们很难回答究竟什么是农村社区和共同体?如何区分社区和共同体?农村社区和共同体的边界何在?等等这样一些最基本的问题。特别是当我们将城镇、乡镇、家族等等组织以及民族、国家甚至国际社会都视为“社区”或“共同体”之时,什么是社区及共同体也就显得更加混乱不堪。如果乡镇、村公所及村委会等等都是“社区”和“共同体”,那么,“社区”或“共同体”与“地方政府”及行政单位又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民族、国家甚至国际社会都是“共同体”,那么这种“共同体”与“社区”又是何种关系?显然,“社区”及“共同体”标准的多样化的结果只能导致“社区”及“共同体”的泛化,并造成实践中的混乱,甚至使“社区”及“共同体”的划分本身变得了无新意。

二、 当前农村社区的建置与边界范围

“社区”及“共同体”的多重标准及不同认识也直接导致当前农村社区建设中“社区”定位的分歧。从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及其发展来看,早在2001年,江西一些地方就开始尝试建设农村社区的工作。从社区组织的组织定位及边界来看,江西省主要是以村落或自然村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社区。在社区建设中,他们提出“一会五站”的组织架构,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以德高望重、影响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五老”(指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委)人员为主体的志愿者协会;协会下设社会救助站、卫生环境站、民间纠纷调解站、文体活动联络站和科技信息传递站。协会按照便民、助民、利民、安民、富民的目标,在村“两委”的指导下,依托“五站”组织村民参与村落社区事务。2003年,江西在100个自然村开展村落社区建设试点,到2008年底,全省已有3万多个自然村落开展了社区建设。湖北秭归县杨林桥镇也是较早探索农村社区建设的地区。自2004年开始,该镇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撤组建社(区)。农村社区基本上是以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联合组建,每个社区一般由30个左右的农户组成。与此同时,他们在社区内再划分3-5个互助组。2006年,江苏太仓市启动15个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试点村工作。其社区建设的实验则是定位于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不仅在村委会基础上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而且依托村民委员会组织并在原5个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相应的服务站,原来的5个专门委员会主任担任各自服务站的负责人。显然,这些地区农村社区建设大都是立足村落、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联合或者村委会建设农村社区。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召开后,国家民政部正式决定在全国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验。从此,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从各地自发试点阶段过渡到全国实验阶段。为了顺利地推进农村社区实验,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不过,此方案并未就农村社区的范围给予明确的规范,而是要求各地“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应、群众自愿的原则,科学界定农村社区的区域范围,明确农村社区的定位。”[6]截止到2008年10月底,民政部最终确定了304个“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占全国2862个县级单位的10.55%。共有20400个村作为农村社区试验村,占全国64万多个村的3.19%。②从各地实验来看,农村社区的建置来看,主要包括五种模式:

1、“一村一社区”

“一村一社区”是以现行的村委会的基础上,一村只设立一个社区。从统计来看,有226个县市区实行了“一村一社区”的建置,占实验县市区总数的76.09%,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最普遍的模式。重庆市规定,“农村社区原则上一般以现有建制村为基本单元,一个建制村设置为一个农村社区”。

2、“一村多社区”

“一村多社区”即在一个村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区。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社区。全国共有21个实验县市区实行“一村多社区”,总实验单位总数的7.07%。湖北省远安在洋坪镇双路村实行“撤组建社”,按照“一村多社区”的模式,把原来的7个村民小组撤销,重新按照以前的15个自然村落为单位设立15个社区。江苏省一些地方则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自然村社区”。广西也根据人口居住分散,自然村较多的实际,按照地域相近、习俗相似、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以一个或多个自然村为基础,设置农村社区。

3、“多村一社区”

“多村一社区”即在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中选择中心村或较大的村为单位设立社区。全国共有45个县市区实行“多村一社区”,占实验单位总数的15.15%。如山东诸城就采取这种形式。诸城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农村社区建置中,要按照便于服务、便于开发利用社区资源的要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区服务范围,服务半径一般掌握在3-5个村,居住户数为1000户至3000户,有条件的地方可达到3000户以上。规模较小的,可以适当增加村庄个数。为此,诸城对全市农村社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全市设立156个农村社区,涵盖全市1257个村庄70多万农民。由此,平均一个社区覆盖8个村、4487人。在多村一社区建设中,一般选择一个中心村设立社区服务中心。诸城市委市政府还出台政策鼓励支持和推动规模小的村庄村民逐步向中心村集聚发展,以促进中心村的发展,整合优化社区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4、“集中建社区”

“集中建社区”是在新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的居民小区设立“社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农(牧)民聚居设社区。如江苏、成都、天津等地都提出“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规划社区集中、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支持和鼓励农民“迁村腾地”、“集中居住”。随着规划小区的聚居、人口的增多,为了加强管理、提供服务,单独设立社区。另一种是以甘肃阿克塞县为代表的在人口自然聚居而形成的地区设立社区。阿克塞县是甘肃省唯一以哈萨克族为主体的自治县,全县辖2乡1镇10个村。全县人口9100人,牧民所占比例较大,基于牧民农忙时分散放牧而农闲时在县城集中居住的实际,在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过程中,将全县3个乡镇10个村整合成1个民族新村牧农村中心社区,建立牧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下设3个牧农村社区服务站,配套党员服务站、社区工作站、文体活动中心、警务室、社区保障事务所、图书阅览室、医疗服务站、便民服务站、居民学校等,由此形成全县设立“一社区一中心三站”的社区模式。

5、“社区设小区”

在实行“多村一社区”或“一村一社区”的地方,大都在社区之下设“小区”。“一村一社区”的地方大都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设立“小区”;而在“多村一社区”的地方大都以村为单位设立“小区”。社区设立社区服务中心,而小区则设立“社区服务站(点)”。陕西省规定,原则上一行政村建立一个社区服务中心,经济条件较好或规模较大、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在每个自然村设立社区服务中心,由此形成“社区—小区”的组织结构。吉林省将农村社区定位在村一级,但根据东北农村村屯距离较远的状况,要求各试点村积极将服务向自然屯延伸。要逐步在离村中心较远的自然屯设立服务网点,建立集农民议事与活动于一体的服务站点或农家大院。如桦甸市、扶余县、长春市宽城区及二道区等实验县(市、区)已经开始在部分自然屯设立服务站点。

不难看出,当前不同地区农村社区的建制基础及规模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将社区定位于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一级,有的定位于村委会一级,有的则是若干自然村联合组建,还有少数地区农村社区是超出乡镇甚至是以县域为基础设立社区(如甘肃阿克塞县)。③有的社区是在传统的自然聚落的基础上建立的,有的则是通过“迁村腾地”及农民集中居住而重建的。

三、 农村社区的重新认识与科学规划

显然,迄今人们对于社区及共同体的识别及边界认定存在明显的分歧,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选择。不过,在此我们也不难发现,上述分歧不仅与人们对于社区及共同体的理解有关,也与我们对于建设中的农村社区的性质的认识有关。自F·滕尼斯开始,人们都将“社区”视为一种“共同体”。然而,或许因为语言的翻译问题,人们将“社区”翻译为“共同体”的同时,相当多的人也将“社区”与“共同体”等同起来,模糊了两者的差别。其实,严格地说,虽然“社区”是在“一定的地域”基础上的基于“共同的纽带”及“认同意识”而形成的“共同体”,但是,并非所有共同体都是“社区”。一般来说,“社区”与“共同体”都是人的集合体,也都有一定的认同及共同的纽带,但是,“共同体”更多地强调人群集合体的“共同性”或归属感,而“社区”在强调人们的认同意识的同时也突出人群集合体的“地域性”。“共同体”的外延边界远远大于“社区”。正因如此,基于人群自我认同及归属边界,人们将提出了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民族共同体以及政治共同体等等不同类型的共同体。“家族、社区、公司、国家等是共同体的不同表现。”[7](P22)“社区”仅仅视为“共同体”的一种类型或一种形式。至于那些将“国家”、“民族”、“家族”以及“乡镇”、“村委会”及“地方行政单位”都视为“社区”等等视为“社区”的做法,不过是一种习惯的或形象的指称,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社区”。

不仅如此,人们对于当前我国农村社区的识别与边界的划分的分歧也与我们对于建设中的农村社区的性质的认识有关。作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其形成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社区;二是由政府、组织或精英规划创建而形成的社区。由此也可将社区划分为两种类型:“自发型社区”和“规划型社区”。对于前者来说,人们的“共同的纽带”及认同和归属感是在生产生活的交往中自然形成的,而后者则是有意识的推动和创建的。从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来看,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社区建设”,或者说是一种典型的“规划型社区”。农村社区建设也是政府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加强农村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正因如此,当前建设中的农村社区不完全是基于自然形成的社区,而可能是在现有的自然社区的基础上的重组和重建。为此,国家民政部在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过程中也要求各地“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应、群众自愿的原则,科学界定农村社区的区域范围,明确农村社区的定位”,其实质是根据现实状况合理规划、建设农村社区。由此,我们不应将所谓的“村落社区”、“乡镇社区”等等与当前建设中的“农村社区”等同起来,因为后者有特定的内容、目标和性质。

正是由于将“社区”与“共同体”等同起来,同时将当前建设中或规划性的“农村社区”与历史上自然形成的“农村社区”混淆起来,造成人们对于农村社区识别的困难以及划分的混乱。这也要求我们在理论上重新认识社区的性质与特征并在实践上对社区规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从实践来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报告都强调,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此,中央明确指出,构建农村社区建设的目的是构建一种新型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则是这一共同体的基本要求和特征。从一般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范围的确是大小不等、多种多样的,甚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以至人类社会都是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然而,这种“社会生活共同体”主要是一种文化意义上的社会共同体或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基于人们的文化认同边界和范围确定的;国内外的市镇虽然也是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或“利益共同体”,但是,它主要是一种行政共同体,严格地说,是各国的地方政府,与我们当前正在建设的农村社区与社会生活共同体显然是有区别的。从我国农村社区建设来看,农村社区不仅仅是基于文化认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而是具有明显而强烈的社会性、组织性、管理性、服务性及规划性等特征;它是农村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一级政府或政权组织。但是,农村社区承担着农村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的功能,是为了实现对农村社区的有序的管理和完善的服务而建设的。农村社区事实上也是作为我国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基层性和基础性组织来建设的,与村民自治组织类似,是乡镇政权的组织基础;农村社区是党和政府一种重大的社会建设工程,也是一项重大的农村组织建设工程,是一种规划性的组织和制度建设,这与自然形成的或主要以文化或利益认同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存在明显的差别。

正因如此,我们必须从建设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角度规划农村社区的规模和布局,科学划定社区的边界。首先,农村社区的规划及布局要根据农村社会的组织与治理的需要来确定。必须考虑农村社区的设置是否有助于对乡村社会的有序和有效管理,是否有助于将农民群众有效的组织起来,是否有利于农民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其次,农村社区的规划及布局要根据农民群众的公共需求来确定。主要是看农村社区的设置是否有助于向农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是否能满足农民群众的公共需求,是否有助于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与效率;最后,农村社区的规划及布局也要根据农民群众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利益关系及社会认同来确定,能否得到农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因此,强调按“地域相近、习俗相似、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以及“要按照便于管理、有利于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利用”等原则来设置农村社区,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社区人口数量和地域面积是制约和影响农村社区组织、管理及服务的重要因素。人口数量多、地域面积大,虽然有助于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规模效益。但是,如果社区范围过大,会对社区的管理和自我服务造成压力增大,影响自治活动的开展;如果社区范围过小,会造成管理成本加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压力增大,甚至造成浪费。因此,人口过多或过少及面积过大或过小都可能增加农村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的难度,损害行政效能及服务效能,不便于居民参与本地管理及享受公共服务。只有适度才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共享度,方便群众使用。各省市和实验区的经验表明,在绝大多数省市,农村社区范围以“一村一社区”为宜,农村人口大约2000-3000人左右。④这不仅因为现行的村委会人口和地域规模比较适中,也是因为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以来,村委会管理并承接了传统集体经济资产,人们形成了较强的利益关系及社会认同,村委会也建立和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基础设施,这为农村社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当然,对于一些村委会规模较少的地方如山东省(2005年山东省村委会平均人口仅812人;乡镇平均下辖58.7个村委会),由于村委会规模过小无论是公共管理还是公共服务都存在不经济的问题,他们实行“多村一社区”显然是合理的;广西及江西和湖北等一些地有的将社区定位于自然村,虽然考虑了利益的相关性及人们的认同,但是,这并不利于公共服务的规模和经济,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与管理,乡镇基层政权面对如此众多的“社区”,组织、管理和服务上均等在数量过多、管理困难的问题。建议在村委会范围设置社区,而一些分散或偏远的自然村设立“服务站”或“服务点”,这样可以实现管理幅度与服务规模的平衡。

总之,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区”并非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社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共同体”,而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规划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农村社区承担着农村社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功能。作为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它要求立足农民共同利益、需求和认同基础,确定社区的边界;作为一种农村基层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单元,它也要求根据管理和服务效率和效益来划定边界。在实践中,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划定社区的组织规模与边界。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应立足于业已形成的农民的共同利益、需求和认同。如此,农村社区才更有持久性和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