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当前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内容,也是中央和地方农村工作的重点。不过,迄今人们对新农村建设仍有不同解读,一些地方推出了不尽相同的新农村建设的实践“模式”和“样板”,人们对农村改革发展的方向、目标、道路及政策一直存在明显的分歧。有的强调在中国现行条件下应“立足于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建设新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针对的话语是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要在市场化和城市化以外来想办法”,①他们认为城市化将造成贫民窟,进而否定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1]有的在新农村建设中推进集中化甚至是集体化,并将此视为合作;有的要求实行农村土地的归并、集中经营,甚至推动并重建“集体农庄”。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如何准确地把握农村改革发展的方向,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文化传统千差万别的国度,各地新农村建设会有不同的选择,也会存在不同的发展模式。但是,新农村建设本身是我国农村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多样化的农村建设和发展模式中仍会显示出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的共同特征和要求,一种发展模式的生命力在相当程度上也将取决于是否符合一定时期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及发展方向。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些“穿新衣、走老路”的发展模式及主张不仅影响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方向,也将对我国农村及整个国家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对20世纪以来我国农村建设的不同路径进行分析,对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方向和途径进行探讨,供当前正进行新农村建设的人们参考和思考。
对于新农村建设,人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人们对于历史上的农村建设及当前新农村建设的背景、内容和模式提出了不尽相同的解释,但大都同意,尽管历史上及国外直接提“农村建设”或“新农村建设”的实践并不多,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与历史上的乡村建设及国外的乡村发展具有全然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发展目标,它们仍有相同或相近的宗旨和目标,都是旨在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及政治的发展;当前关于如何建设和发展农村,以及通过农村发展推进整个社会发展,也是百年以来人们不断探索的问题。当下的新农村建设在相当程度上也是百年来乡村建设运动的延续,从根本上说,一个世纪以来的农村建设和发展问题都是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问题,也是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的问题。因此,回顾百年来我国农村建设发展的道路和不同模式,可以更清晰和科学地把握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方向。
一种特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均有其特定的目标、内容和途径并构成这种发展模式内在的特征和特点。因此,本文旨在从我国不同时期乡村建设和发展模式的发展目标、建设内容和实施途径三大方面进行分析。发展目标主要分析不同时期及不同类型的乡村建设和农村发展的规划、实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建设内容主要考察不同的乡村建设和发展模式的工作重点;建设途径主要分析不同时期推动和实现乡村建设和发展目标的组织、制度、财政及技术选择,其中,农村土地产权及经营方式的制度安排和选择、农村经济发展的产业依托和方向、乡村建设和农村发展的财政来源以及一种发展模式的组织和推动力量等是考察的重点。二、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建设的三条道路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农业文明历史的国家。历代不少圣哲贤人都非常重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重农抑商”长期被视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政方略,“炊烟缈缈、牧童放歌、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田园风光一再受到诗人墨客们赞美,并成为乡村发展的理想境地。然而,近代以来,特别是20世纪初,乡村社会深深陷入衰败之中却是不争的事实。面对乡村的衰败及政治动荡,如何拯救乡村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由此也推动了形形色色的乡村建设运动。正如梁漱溟所说,“我们如果稍一留心,就可以看到许多杂志都在大出其农村经济专号,开头没有不谈农村经济破产的。……救济农村已成为普遍的呼声,声浪一天一天的高上去。———好多乡村运动是从这里来的。”[2](P149)在不少人看来,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要拯救中国,首先就必须拯救乡村;要拯救乡村,就必须进行乡村改造、乡村建设甚至乡村革命。
“乡村建设运动”自20年代末开始,至30年代中期形成高潮。据美国学者拉穆利(Harry J.Lamley)统计,到1934年,我国各地从事各种乡村建设活动的公私团体有691个。[3](P60)台湾学者杨懋春根据申报年鉴统计,1932-1934年,全国各地举办的乡村建设、农村改造、民众教育、自治实验等共计有63处。[4](P107)其中,影响最大的有晏阳初领导的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平教会)在河北定县进行的平民教育活动、梁漱溟在邹平主持的乡村建设实验和黄炎培领导的中华职业教育社在江苏进行的乡村教育工作。各地乡村建设实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乡村建设模式,如“邹平模式”、“定县模式”、“徐公桥模式”、“无锡模式”等。其中“邹平模式”注重文化,发扬传统儒教精华,唤醒农民内力;“定县模式”偏重教育农民文化知识,扫除文盲;“无锡实验”与“徐公桥实验”将农业与教育并重,推广农业技术;晓庄学校把教育与农村改造融为一体同时进行。除一些知识分子主持的乡村建设实验之外,一些实业家也纷纷开展乡村建设实验,如卢作孚在重庆市北碚从事乡村建设实验约二十年,力图通过兴办实业,发展工业,实现乡村现代化。对于20世纪初的乡村建设运动,人们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普遍注意到在众多机构和团体投身乡村建设运动的时候,“各有各的来历,各有各的背景。有的是社会团体,有的是政府机关,有的是教育机关;其思想有的左倾,有的右倾,其主张有的如此,有的如彼。”[5]虽然各地乡村实验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尽相同,但都是致力于乡村建设、乡村改造。其乡村建设和发展目标不仅是旨在推动乡村的发展,也是“改造乡村,改造中国”,通过乡村建设和改革以拯救中国,寻求中国救亡和民族复兴之路;从建设内容和途径上看,他们大都注意到教育、文化、道德、传统、合作、工业及自治等等对于乡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虽然乡村建设运动得到了国民政府和一些地方政府的支持,但基本上是一批知识分子主导的。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他们的乡村建设实验成果依然有限。特别是一些实验倚重教育,力主教育救国,有的甚至主张恢复传统,忽视社会组织、权力结构的改造及下层民众的参与,失去了农民的支持和同情,造成“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的结局。一些人认为,中国的问题不是政治问题,也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文化”或“教育”问题;中国并不需要任何制度性的根本改革,甚至提出应返回到“农本社会”、“伦理本位社会”,于是号召知识分子到农村去,进行乡村建设。梁漱溟认为“欧化不必良,欧人不足法”,以孔孟为代表、以儒家为根本、以伦理为本位的中国文化“比西方文化要来得高妙”,“世界未来的文化就是中国文化复兴”。他强调要“救活旧农村”中国人应当“认取自家精神,寻取自家的路走”,其乡村建设更像“是一场民族文化的复兴运动”。
严格地说,以梁漱溟、晏阳初、黄炎培等知识分子主导的“乡村建设运动”只是20世纪初中国农村发展道路的一种主张,或一个流派。事实上,除“乡村建设运动”之外,国民党推行的“乡村复兴运动”及共产党进行的“乡村革命运动”则是针锋相对的两条发展道路。③“乡村复兴运动”是国民党政府为重振乡村依靠政府的力量推动的乡村建设活动。20世纪30年代,面对农村困境及政治动荡,国民党政府也力求“复兴农村”,巩固政权。1933年5月,国民政府还成立了附属于国民政府行政院的农村复兴委员会,先后对浙江、江苏、陕西、河南、广西、云南等地进行专题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乡村复兴的建议。国民党政府在一些地方也推动实施了乡村改革和建设计划,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江西的乡村复兴计划。20世纪30年代中期,由于长期战争破坏和严重自然灾害摧残,江西农村已到了破产的边缘。1933年冬,在即将占领江西苏区之际,蒋介石授意全国经济委员会,请派国际联盟的三位专家伯饶尔、郭乐逊和司丹朴赴江西考察农村问题。三位专家考察后,向蒋介石建议在江西设立10个农村服务区,开展农村教育、农业实验、农村卫生与合作社组织工作。蒋介石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实施江西复兴计划。1934-1935年,在全国经济委员会及驻江西办事处的主持下,确定了临川之章舍、南城之尧、丰城之冈上、新干之三湖、高安之藻塘、永修之淳湖、南昌之青云谱、吉安之敦厚、上饶之沙溪、宁都之石上10个服务区。根据复兴计划,农村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协助地方从事管、教、养、卫等基层工作,辅助农民改进生产和生活。(1)由管入手,服务区首先建立各种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依靠农民自己进行农村社会改造;(2)以教为先导,运用教育的手段促进服务事业的完成。比如,农业技术改良,优良品种推广、农村合作的开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推进等等,都是通过教育手段去推动的;(3)以养为基础,把发展经济作为服务区的中心工作,力求使农民获得实惠,让农民在经济上得到发展,在生活上有奔头;(4)以全面改进农村社会和改善农民生活为根本目的。农村服务“目的在改善农民生活,改进整个农村社会”。由此实现“管教养卫连锁推进”。[6]
国民政府的乡村复兴运动是政府主导下的乡村建设。江西农村服务区先是隶属于全国经济委员会,后来又相继隶属于实业部、农林部,是在国民党中央的掌控下进行工作的。在经费上,服务区经费由国民政府拨款,全国经济委员会从棉麦贷款项下拨190万元充作江西农村复兴费用。但是,随着复兴活动的开展尤其是抗战爆发,服务经费日益困难,入不敷出,平均每年国民党各级政府用于农村服务区的拔款只有十几万元,大多数服务区的服务事业被迫中止。[7]1939年6月,在苏联学成归国的蒋经国正式接任江西第四区行政督查专员,他继续在江西大力推行新政,力求建立一个革新政治的示范区。他提出“我们在三年之内,要办331个工厂,要开垦2万亩荒地,要办314个农场,要建筑995个农业示范区,要成立3000个合作社,要建筑6043个水利工程,要开辟321个果园,要建筑259个新校舍……”,在三年内,将赣南建成一个“人人有工作,人人有饭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屋住、人人有书读”的新社会。虽然蒋经国为当时腐败的政坛吹来一阵清风,江西一度被称为模范区,但是,他所实行的“统制经济”和“计划经济”并不为民众所欢迎,④而其“良心政治”及“耕者有其田”也为权利阶层所不容。最终难以为继,赣南的实验随着蒋经国的离去而终结。
国民党的农村复兴计划希望在不动摇现政权的基础上挽救乡村的衰破,同时也期望通过乡村的复兴来阻止共产主义革命在乡村的发展。与此不同,从城市转向农村的中国共产党人则在农村开展“乡村革命运动”。在他们看来,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中国乡村的衰败是旧的反动统治剥削和压迫的结果,只有打碎旧的反动统治,中国农民才能获得真正的解放。必须发动农民进行土地革命,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才能解放农村生产力。为此,毛泽东及共产党人在农村动员、组织和领导农民进行乡村革命,在革命根据地大力推动土地改革。1928年底颁布的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中就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乡为单位,分配给农民共同耕种,禁止买卖。”与此同时,共产党一直把发展农民合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合作社“将农民组织起来”。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就制订了《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耕田队条例》、《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等文件,并强调“尽可能地发展国营经济和大规模地发展合作社经济”作为“经济政策”的基本内容。[8](P133)
显然,20世纪上半叶不同社会派别及不同政治力量对严重的乡村衰败和乡村危机都高度关切,并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视为中国的关键问题。他们都注意到乡村建设和发展是一个整体,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组织与技术等不同方面,并提出包括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及社会建设的任务和目标。虽然不同的人员和不同的党派对于乡村危机的根源确有不尽相同的解释,对于乡村建设和发展的对策和主张也不尽相同,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进展及成效,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其中的共性,不同力量都强调当时农村土地分配及经营上存在严重问题,必须进行土地改革,教育和改造农民,发展合作经济,引入现代农业技术,并将此作为乡村建设的重点。如农村土地制度方面,在共产党人主张坚决彻底的土地改革的同时,孙中山及国民党人也赞成土地改革。孙中山先生对中国社会的散漫、无组织深恶痛绝,称之为“一盘散沙”,认为应“以俄罗斯为师”,多次强调要解决中国的民生问题,就必须发展合作经济,在工人农民中促进合作企业。国民政府建立后,对合作社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成立专门的合作委员会,制定和颁布了《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1930年内务部颁布)、《合作社原则》(1932年9月28日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和《合作社法》(1934年3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等法规,推动乡村合作经济。⑤不仅如此,一些乡村建设者如梁漱溟等也认为当时的土地分配及经营制度存在缺陷,强调合作经营。梁漱溟甚至认为,“土地分配不均,是从土地私有制来的流弊;私有土地的结果就难免不均。要想根本免于不均,只有土地全归公。”不过,他并不赞成土地的公有化,认为这对社会没有好处,实行不易,也不可能真正实行。因为“历史告诉我们,欲推翻(私有制)者无不失败,即限制者也收效甚微。”他主张只能通过农民的合作“使耕者有其田,固已给予农业上有说不尽的好处;但如其各自经营生产,还不是土地合理的利用。我们必须更从土地的合作利用(一种利用合作社),达到土地利用的合理化,农业经营的合理化。”[9](P529-532)在此,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一时期对于土地制度的改造及合作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是社会的“共识”。不过,中国共产党人强调要真正消除土地分配不均,实行“耕者有其田”,就必须进一步消灭土地私有制,实行公有制,而国民党人及梁漱溟等不能或不愿做到这一点。中国共产党人是革命的现实主义者,对于革命目标和宗旨的追求并不妨碍根据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环境作出阶段性的政策选择。在他们看来,实现完全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目标,而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则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应达到的目标。
20世纪下半叶,我国农村建设和发展道路有两次重大转变:一次是50年代初期的合作化和集体化;另一次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两次转变中农村建设和发展的战略目标、建设途径和具体对策有较大的转变。
建国后,刚刚夺取政权的中国共产党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农村进一步实施土地改革及政治和社会改造,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个体私有制。在政治上消灭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消灭封建剥削制度,通过土地革命和政治革命,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并为整个国家发展奠定基础。1952年,全国性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形成了自耕农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自主经营。
然而,农村土地私有制并不是共产党人所追求的目标。早在1943年,毛泽东就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在边区,我们现在已经组织了许多的农民合作社,不过这些在目前还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还要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才会在将来发展出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10](P934)1949年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又再次强调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把“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引向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其办法是组织各种类型的合作社。随着土地改革及乡村政治革命的完成,党中央制订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一化三改”),开始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并为此制订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⑦在党中央看来,农民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发展,不能满足人民和工业化事业对粮食和原料作物日益增长的需要,它的小商品生产的分散与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不相适应,因而这种小农经济和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之间相互矛盾,个体私有制也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矛盾,“国家政权和社会主建设事业不能建立在两个不同的经济基础上”。因此,必须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大力推行合作化、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逐步将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改造为人民公社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从此,农业和农村发展从建国初的实行个体私有制转变为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变多种经济成分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变商品经济为计划经济。人民公社作为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想目标及实践形式,在农村存在并运行了20多年。人民公社的基本特征是产权上集体所有,生产上统一经营,分配上集体分配,组织上政社合一,并一度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不仅如此,国家对于农业和农村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禁止农民流动。
从历史的角度看,人民公社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公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将农民和农村社会组织起来,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一盘散沙的状态,有效地保证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尤其是通过人民公社及一系列配置措施和政策,国家得以大规模地动员和吸纳乡村资源以快速推进工业化。在人民公社时期,各地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大江大河进行治理,进行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大力推进农业“水利化”、“机械化”、“良种化”、“化学化”等措施,现代技术的引进和应用,促进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与此同时,在农村逐步建立了包括敬老院、合作医疗、“五保”供养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大大改善了农民的生存和生活质量。人民公社的社员选举、民主监督、群众会议等等扩大了农民的社会政治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将现代民主制度和民主观念引入乡村,促进了农业经济和社会政治发展。
然而,人民公社高度的“一大二公”及集中经营,使农民缺乏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和积极性。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依靠政治动员、行政命令甚至经济及非经济的强制,不可避免地造成脱离各地实际的瞎指挥和强迫命令;分配上的“大锅饭”、平均主义等都会挫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片面推行“以粮为纲”的方针,严格的经济计划,限制了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公社时期,在以农业为主要生产活动的情况下,农业生产的分散性、生产过程的多样性使对农民行为的监督成本过于高昂,事实上也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以至于形形色色的“怠工”、“出勤不出力”现象屡禁不止。显然,仅从经济上看,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制度是一种管理成本极高的制度,并且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公社自身的矛盾也使这一制度本身难以继续存在下去。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使用权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废除了人民公社,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中经营、集中劳动、统一分配的经营管理方式;随着以农产品的购销体制为核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农村从“以粮为纲”向“多种经营”发展,乡村经济的市场化和工业化迅速发展;农民务工经商和流动的政策逐步放开,农民的流动性急剧扩大;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农村民主政治也迅速发展。不过,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末的农村改革中,集体化时代农村发展的一些基本制度仍在延续,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及支持和发展集体经济的方向并没有改变。改革只是“把家庭承包这种经营方式引入集体经济,形成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的体制,使农户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又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必要的统一经营。”中央要求将这种“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其次,农村发展中的城乡二元化制度和政策依然存在。虽然城乡之间经济社会一体化不断发展,但传统的城乡分离户籍制度及以此为基础的教育、医疗、社保和就业等等一系列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依然实行城乡分离。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政府再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专门制订了《关于推进社会主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31日),对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从历史的角度看,新时期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具有全新内容,也应具有新的发展思路,是我国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重大战略转变。
(一)从“经济第一”到“全面发展”的转变。无论是建国之前还是建国之后,不同的乡村建设和发展模式都无不将农村生产及经济发展作为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中心内容。与此同时,人们也提出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的任务。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否定了“左”的“阶级斗争为纲”,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但是,一度也出现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倾向,尤其是忽视农村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与此不同的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从而将生产、生活、政治、管理、文化与环境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结合起来。这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新的定位,由此也确立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农村全面发展的发展战略。
(二)从“改造农民”向“尊重农民”的思维转变。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所有的乡村建设和发展目标无不将“教育农民”、“改造农民”和“组织农民”作为基本出发点。近代的乡村建设运动中,农民时常被视为无知、散漫甚至无能,需要教育和改造的对象。梁漱溟也试图通过政教合一的乡农学校教育农民、改造乡村。建国后我们党就提出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力求在教育农民、改造农业的同时,通过合作化、集体化来组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农村。虽然历史上新农村的建设者无不充满着对农民生存命运的深切关怀以及改造乡村社会的理想和热情,他们的实践和努力也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乡村的发展,但是,在这些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民常常是被动和被改造的对象,对农民的不信任也导致对农民权益的不尊重和侵害,进而不可避免地引起农民的不满和抗拒。为此,不少人及不少地方便采取对农民强制的办法推行自己的主张及发展目标。与此不同的是,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党一直强调,乡村小康社会的建设,归根到底要依靠亿万农民,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尊重农民及农民的首创精神,依靠农民自己推进乡村的发展,这也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党指导农村工作及农村发展的成功经验。正因如此,“十一五”规划首先就强调“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而不是包办代替,更不是外在的强制。从“改造农民”到“尊重农民”,从“强制推动”到“引导支持”,农民从乡村发展的“被动角色”到“主体地位”,不仅表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调整以及政府在乡村发展的角色的转变,也使新农村建设具有更坚实的群众基础、源源不绝的生机和动力。
(三)从“集体化”向“合作化”的方向转变。从一定意义上说,推进乡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是20世纪乡村建设和发展的共识。然而,建国以后,我国农村发展战略从“合作化”走向了“集体化”。这种集体化是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及政治强制基础上,否定农民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私有权、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退出权。农村改革赋予农民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但仍保留集体所有权。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中央强调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同时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进一步强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决定》还首次提出“两个转变”即“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从而进一步明确当前的集体所有制下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发展方向是支持和发展合作经济,不是传统的强制性的“集体化”、“归大堆”及“集中经营”,而是建立在明晰产权基础上的农民自愿联合和合作经营。
(四)从“城乡分割”到“城乡一体”的体制转变。建国以后,我国的农村发展和乡村建设是建立在“城乡分割”及“二元化”体制的基础上的。这不仅造成乡村长期的低度发展,也造成城乡发展的严重失衡,进而构成我国现代化及政治、经济和社会一体化的严重障碍。改革以后,党和国家推行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废除了城乡二元的粮食供应制度,改革户籍管理方式,鼓励农民进城及劳动力自由流动,推进乡村工业化和城市化,逐渐打破了长期城乡隔绝的局面,城乡一体化明显增强。然而,迄今城乡有别的政策和制度并没有完全消除,城乡之间在户籍、居住、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税收等方面的二元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依然存在,农民和农村发展仍受到诸多政策上的歧视和制度上的束缚。为此,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就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十一五”规划再次强调,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从“城乡分割”到“城乡一体”、从“城乡隔绝”到“城乡融合”、从“城乡二元发展”到“统筹城乡发展”,这不仅表明我国乡村建设和发展战略的重大转变,也表明未来新农村建设将建立在全新的体制基础之上。未来的乡村将是城乡一体、自由流动、社会融合的和谐社会。
(五)从“资源索取”到“反哺农村”的战略转变。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党虽然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也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但是相对于城市和工业发展而言,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始终是服从和服务于城市和工业发展目标。特别是建国后我们党就确立了“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为了快速推进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采取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战略,通过人民公社及一系列配置措施和政策,大规模地动员和吸纳乡村资源以快速推进工业化。据估算,改革前,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从农村隐蔽地吸取了8000亿元资金。[11](P7)正是依靠这种积累,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并推动了城市的快速发展。但是,这一发展战略造成对农业、农村和农民过度的索取,其直接的后果是压抑和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仅限制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也制约着城市和工业的发展。为了从根本上打破城乡失衡的二元结构,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提出城乡统筹、以工支农的方针。“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国农村发展和改革已进入了新的阶段,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表明,我国从此结束了长期的通过农业的积累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的发展战略,走上了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新的发展道路。
显然,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全新目标、内容和新的发展战略。从“经济第一”到“全面发展”,从“改造农民”到“尊重农民”、从“集体化”到“合作化”,从“城乡分割”到“城乡融合”、从“外在强制”到“积极引导”、从“资源索取”到“反哺农村”等等,表明党和国家农村工作的重点、农村发展战略和道路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这也要求我们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农村发展难题。
②此类分歧可见倪方六:江苏“新集体农庄”调查,大陆学者热议“新集体农庄”,《凤凰周刊》2006年第4期。
③笔者所著《集体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提出了20世纪上半叶的乡村建设和发展的三条道路。
④政府对各种日用品比如盐、米等统制起来,定量出售。
⑤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经济》中就专门提到国民党政府对合作经济一定的推动作用。⑥晏阳初、梁漱溟等关于乡村建设的论述见郑大华著《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卢作孚的论述见《卢作孚文集》(西南师大出版社1989年版)。⑦1956年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邓颖超在这次会议上讲话指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规”(《人民日报》1956年6月24日第5版)。这是中央领导人中最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概念。1955年底,毛泽东同志组织起草《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随着人民公社化的不断加速,该草案被宣传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纲领。
[1]徐楠,胡念飞.新农村建设转移支付或达数千亿,政学两界掀热潮[N].南方周末,2006-02-23.
[2][9]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A].梁漱溟全集(第二卷)[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
(3):149;529-532.[3]Harry J,Lamley,Liang Shuming.Rural Reconstruc-tion and Rural Work Discussion Society,1933-1935[J].Chung Chi Journal,Vol.8,No.2,May1969,p60.
[4]杨懋春.近代中国农村社会之演变[M].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84:107.
[5]祝彦.20世纪三十年代乡村建设运动述评[J].学习时报,2006,(8).
[6]万振凡.论民国时期“政府主导、服务型”乡村改造模式[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5,(6).
[7]孙展.江西“赤化”新政、蒋经国的“新赣南”[J].先锋国家历史,2008,(13).
[8]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133.
[10]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934.
[11]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改革面临制度创新[M].上海:三联书店,19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