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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
2012年10月15日 | 作者:项继权 | 来源:探索与发展 | 【打印】【关闭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调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已经成为新时期党治国理政最鲜明的特点。

历史地看,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的民生有极大地改善。不过,我们看到,迄今为止,农民收入总体水平较低,增长缓慢,城乡差距及地区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仍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仍处于贫困之中。农民上学难、就医难、行路难、吃水难、就业难等等仍非常突出。因此,当前我国民生的重点和难点仍是农村。最大的民生问题依然是农民的民生问题。

不过,我们必须看到,农民的民生问题并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也不仅仅是农民对物质及公共服务的需求,农民民生问题的背后及其实质是民权问题,或者说,是农民的民生权益平等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的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农民一度甚至成了“贫穷”、“落后”、甚至是“缺乏文明”的代名词。其实,当一个阶级或阶层如此大面积的贫困和落后,我们只能从制度上才能解释。经济贫困在相当程度上是权利贫困的结果,而权利贫困也加深经济贫困。在传统的城乡二元化的体制和结构下,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在户籍、身份、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制度限制和歧视。农民难以平等分享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而过多地承担了发展的成本和代价。在这样的体制下,我们所有农民都成为潜在失败者和贫困者。

改革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我们党和政府致力于消除不合理和不公正的体制,城乡之间的一些制度鸿沟正在缩小。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城乡二元化的体制并没有完全消除,农民在户口转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乃至选举代表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与城市市民较大的差别;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较差,城乡之间公共服务的质量存在较大的差别,有的甚至仍在扩大。

如财政资源的分配与占有上,我们财政投入重城轻乡并没有完全改变,财政投入仍然集中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及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投入,但是,投入仍偏少。2006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资金达到47.3亿元,全国农民人均不足5元钱。尤其是,迄今为止,我们的公共服务体制的制度设计仍是坚持城乡分离的思路,按照人们的身份和地域来设计,而不是城乡一体的体制。如城乡的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体制等仍是城乡有别的体制。虽然农村有大量的失地、失业及失去生活来源的农民,但是,我国的失业救济制度仍将农民排除在外;虽然城乡建立了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但城乡之间医疗卫生保障体制是分设的,农村设合作医疗制度,而城市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之间在保障范围及保障水平上仍在明显的差距。

从根本上说,这也是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延续。因此,当前我们不仅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的经济结构,二元化的管理体制,也必须打破城乡分割的公共服务体制,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体制。我国的民生目标不仅仅是让人人享有义务教育、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让人人拥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更重要的是让人人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平等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平等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也就是实现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人们平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平等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平等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也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只有让大家平等享有公民权、共同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才可能使我们的社会真正成为一个民主、文明和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