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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社区建设:社会融合与治理转型
2012年10月25日 | 作者:项继权 |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 | 【打印】【关闭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农村社区建设旨在构建新型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实现农村社区及整个社会的融合,也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制度创新,是新时期、新阶段我国农村的一项重大的社会建设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聚合与分化:改革以来农村社区与社会的发展变化

自F·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 1855—1936)开始,人们通常将社区视为一种“共同体”。虽然人们对于这种共同体有不同的解释,但是,人们普遍承认,“一定的地域”、“共同的纽带”、“社会交往”以及“认同意识”是一个社区或共同体最基本的要素和特征。①社区也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求、密切的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较强认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由于社区的地域范围、利益基础、交往方式以及认同取向的不同,不同时期及不同环境中的社区也有不同的类型和特征。从我国来看,在传统的农村社会中,由于血缘关系及家族利益是人们的共同纽带,也是人们交往和信任的重要基础,在家族范围内人们相互信任、守望相助、亲密无间,由此形成一种血缘共同体及家族共同体。建国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随着我国农村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农民都生活和工作在人民公社之中。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作为农村最基层的组织,也具有基层社区及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特征。从其组织、交往及认同基础来看,这种社区或社会生活共同体有其自身特点:其一是经济性。人民公社及其生产队组织是一种“政经不分”、“政社不分”的组织。生产队是最基层的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农民的生活空间和生产空间重合,农村基层社区或社会生活共同体首先是一种生产共同体或经济共同体;其二是集体化。人民公社及生产队是建立在集体经济、集体所有、集中经营的基础上,并以集体劳动、集体分配和集体生活为典型特征,一度还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由此,农村社区也是一种集体化、集中化的生活共同体;其三封闭性。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及农村社区是以集体产权为边界,共同体的地域边界、经济活动边界以及人员构成边界基本上是同一的,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和他性,只有拥有生产队集体产权的人们才可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其四是同质性。虽然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及农村社区的农民也有职业的不同,农民之间划分为阶级和阶层,但是,这种不同职业不过是一种工作分配,阶级和阶层则主要是一种政治划分,而非人们独立自主和自由选择背景下的社会分工与分层。作为个体,农民不过是公社的“社员”及国家的“农民”,而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也难以选择和改变自身的工作、职业和身份,具有高度的同质性。正因如此,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社区或社会生活共同体不过是一种同质人们的“集合”或“聚合”而已。

不过,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随着我国农村及整个国家的改革和开放,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迅速解体,农村社区急剧分化和多元化。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赋予农民以生产经营自主权,从根本上动摇了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所有、集中经营、集中劳动、统一分配的生产和经营体制,人民公社体制随之崩塌。废除人民公社体制之后,我们虽然保留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原有的生产大队或小队的基础上组建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但是,由于农民和农户获得了经济上自主权和独立性,社区农民的流动性日益增大,原有的集体化和集中化的生产和生活共同体已经改变;村委会作为新的社区组织,其社会控制和组织能力大大弱化,不再可能运用传统的经济或超经济的强制来控制农民的生产、生活及行为;农民的自立性和独立性以及集体资源的缺失和福利供给的减少,农民已经不再完全依赖集体组织和村社区,农民的集体或社区认同不断弱化;市场经济的改革及农村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的发展,农村社会和社区中人们的职业、身份、利益、观念等等进一步分化、多元化;同质性的社会和社区日趋多样化和异质化。

如果说农村改革加剧了农村社区的内部分化的话,改革开放也打破了农村社区的孤立性和封闭性。迄今农村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依然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基础上,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基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及承包关系,农民归属于一定的“集体”,享有相应的权力。村委会组织及党支部组织也是在这种集体范围内组建起来的。集体的土地边界及产权边界是村民、村庄及村组织的边界,或者说也是乡村共同体的边界。村民自治仅仅是拥有村集体产权的“村民”的自治。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及城市化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步打开了城门,放开了市场,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及乡村内部的流动日益加快。农地流转的不断增多,不少人务工经商或移民城镇放弃土地经营,也有不少人远赴他乡承包经营,而一个村庄的居民也不再是世代聚居的“本村村民”。传统封闭集体组织及以此为基础的乡村共同体也日趋瓦解,其地域边界、经济边界、人员边界及组织边界已经被打破。

因此,随着改革开放及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社会关系、利益格局发生重大的和根本性的变化,农村社会变得开放,社区日益分化、多元化,现行的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如何构建与农村开放、流动、分化和多元化相适应的社会组织与管理方式,妥善处理社区不同居民之间的权利关系,增强居民的社区认同和归属感,促进社区的整合与融合,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下,党和政府提出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构建新型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整合与融合:社区与社会的“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

社区作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也是社会的一部分,是社会的微观组织或组织细胞。党和政府提出农村社区建设不仅为了促进农村社区内部的整合和融合,也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社会团结和融合。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曾将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两种类型。在他看来,机械团结存在于不发达社会和古代社会,它是建立在社会中个人之间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即同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在这种社会中,个人之间的差异很小,人们的信仰、情感、意愿具有高度同质性,行为方式也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社会成员的相互依赖性低,社会联系的纽带松弛,主要靠共同的宗教意识或集体观念来维持。从根本上说,机械团结是缺乏社会分工而形成的个人之间的同质性造成的。与此不同的是,有机团结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出现的,它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合作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由于分工的出现和发展,导致个人之间的差异性不断扩大,每个人对社会和其他人的依赖性越来越深,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也越来越强,社会整合的程度也越来越高。[2]

涂尔干的分析无疑是有启发性的。他不仅揭示了同质社会中社会关联和社会整合的特点及脆弱性,也指出了异质社会中社会依赖和社会整合的特点及内在逻辑。如果说他所指的“机械团结”是一种社会的“机械整合”的话,“有机团结”则是社会的有机融合。不过,涂尔干的社会团结更多的是对个人与社会关联的分析。事实上,这一分析也适用于对组织的社会整合的分析。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的社会,“组织”成为个人与社会联系的中介。社会团结不仅是个人的社会整合和融合,也要求社会组织的整合和融合。

从我国的社会整合来看,改革以前我国农村社会的整个无疑具有涂尔干“机械团结”的特点。从农民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或社区的关联来看,在人民公社时期,建立在同质性农民基础上的农村社会和社区无疑是典型的“机械团结”。虽然农民对所在的生产队或社区表现出较强的集体意识和社区认同,但是,从根本上说,这种集体意识和社区认同不过是集体所有的产物,也是集体依赖的结果,并不是独立和自由选择的结果。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对于所属的集体和社区事实上没有“选择权”和“退出权”,农民作为“社员”对于集体和社区的依赖不过是在经济和超经济控制下的生存依赖。正因如此,虽然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社区表现出高度的组织化和较强的社区认同,但是,人们之间的联系是脆弱的,农村社区不过是一种“机械团结”而已,或者说,这是一种强制的“机械整合”而非自愿的“社会融合”。

不仅如此,改革以前的农村社会以及整个国家的整合也具有明显的“机械团结”的特点。不少学者曾将改革之前的城市社会称之为“单位社会”。国家通过“单位”分配社会资源并实现社会的组织化。然而,“单位”的资源、权力和社会福利仅限于本单位成员,本身具有排他性和封闭性。虽然国家与“单位”之间权利交换和垂直联系密切,但是,各个单位仅对国家经济计划负责,不过是一个生产单位和计划单位,单位之间缺乏直接信息和利益交换。因此,单位制度下的城市社会也是一种典型的“机械团结”或“机械整合”。

事实上,“单位制度”不仅存在于城市,也存在于农村,“单位社会”不仅是改革之前城市社会的特征,也是改革前农村社会的特征。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及其生产队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单位”、“生活单位”和“管理单位”。作为农村基层社区或农民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人民公社及其生产队不仅具有生产或经济共同体的特征,也被高度的政治化,成为一种行政或政治组织。生产队不仅垄断了几乎全部的生产资料,也决定着权力资源和生活资料的分配。生产队在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资源和权力的分配的同时,并承担着对农民的政治动员及行政管理的功能;国家一方面通过人民公社及生产队对农业生产实行计划管理,同时也透过生产队组织对农民的生活和行为实行组织与管理。由此,实现了农民及农村社会的组织化和“单位化”。此时的农村社会显然也是一种典型的“单位社会”。

同城市的单位一样,人民公社及生产队也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封闭性。虽然人民公社及生产队内部组织严密,其生产和经营受到国家计划的严格约束,与国家之间的联系紧密,但是,不同公社及不同生产队之间横向的经济和社会联系很少,居民也不能自由流动,由此造成公社及生产队的封闭性、孤立化和分散化。整个农村正是由一个个组织内聚、相对孤立、自给自足、同质性强的人民公社和生产队通过国家权力组织起来的,也正因如此,一些学者将人民公社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称之为一种“蜂窝结构”(Honeycomb)。[3]

不过,如果说城市的“单位社会”是以“国营单位”为基础的话,农村的“单位社会”则是以“集体单位”为基础。然而,正是由此形成了城乡分割和二元化,并造成“社会断裂”和“社会断层”。一方面,基于不同的产权基础形成了城乡经济、社会、政治以及体制的二元结构,城乡之间在户籍、居住、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税收等等方面自成一体,城乡分割。城乡之间不仅缺乏直接的经济联系,也缺乏社会联系,不能进行劳力、物资、技术、资金以及社会的自由流动。显示出明显的城乡割裂及社会断裂。另一方面,城乡分割及其二元化是建立在城乡之间不平等经济交换、政治和社会地位基础上,由此出现“分离且不平等”的“社会断层”。城乡之间事实上主要靠国家政治和行政的权力才得以制度化和强制性整合起来。

显然,无论从农村社区微观来看,还是从农村及整个国家来看,改革之前我国的社会整合也属于涂尔干所称的“机械团结”,而非“有机团结”。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政治整合,而不是基于社会分工和社会交换基础上形成的社会融合。虽然这种“机械团结”或政治整合具有较强的垂直动员和控制能力,但是,它缺乏内在的和有机的联系,具有明显的脆弱性,单位社区及整个社会缺乏自立性、韧性与活力。一旦国家政策或权力运用失当,整个社会也将陷入混乱;政治和权力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也严重制约着社区和社会自我发展和创新的能力。正因如此,改革传统的体制,激发社会的活力,也就成为上过世纪末以来我国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内在逻辑。随着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社会分工和分化过程中人们的相互依赖及社会经济的一体化日益增强,我国社会正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从社会整合向社会融合转变。与此同时,改革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要求进一步破除阻碍社会经济及政治一体化和社会融合的体制障碍。事实上,我国城乡单位社会的解体及新型社区体制的建设正是这一历史过程的产物和表现。

三、转型与重建:新型农村社区的构建与乡村治理的转型

不难看出,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提出并不是偶然的,这是新时期和新阶段我国农村及整个国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党和政府为适应农村社区及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变化而进行的重大改革。农村社区建设不仅是旨在构建与农村社区和社会的分化、开放相适应的新型社区或社会生活共同体,促进农村社区内部的融合,也是为了推进城乡之间及整个社会的一体化,实现整个社会的有机团结和社会融合。它不仅表明我国农村社会组织与管理体制的正发生重大转变,也要求我国农村社会组织与管理体制的创新和治理方式转变。

首先,“村社分离”:从生产共同体向生活共同体转变

如前所述,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农村社区不仅是一种生活共同体,它也是一种生产共同体或经济共同体。80年代的改革过程中,中央虽然要求实行“政经分开”、“政社分开”,并明确村民委员会是一种群众自治组织,要求在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同时设立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村社分设”。但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班人马,交叉任职”,村委会或村社区的“村社一体”、“政经不分”。村委会或农村社区依然是建立在集体产权基础上,保留着生产共同体或经济共同体的特征。不仅如此,一些地方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社区的集体化、集中化。事实上,社区组织是一种社会组织,以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为目标,致力于社会平等和公平;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则是一种经济组织,以追求利润和经济效益为目标,致力于竞争和效率。村社不分混淆了社区组织与经济组织的功能和目标,损害了经济组织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削弱了集体经济自身的竞争力,制约集体经济自身的发展,也会影响和损害社区组织的独立性,削弱社区的功能和社会整合能力。在不少人看来,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为社区提供更多的资源、服务以及控制能力,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存在着市场风险,过多的社会负担不仅削弱集体经济自身的竞争力,也使集体经济难以发展壮大,甚至陷入破产———这也正是这些年来乡村集体经济陷入普遍的困境的原因,由此必然加剧社区内部矛盾并危及社区自身。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形式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集体、个体、私营及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已经打破了社区经济的单一性。农村社区毋须单纯依赖集体经济提供的资源和支持,同时,也要求能够容纳社区多种经济和经营形式,这要求“村社分离”即村社区组织与经济组织的适当分离,从传统生产共同体或经济共同体向社会生活共同体转变,强化其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功能。正因如此,中央明确提出“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目标。

其次,“社区自治”:从村民自治向居民自治的转变

迄今为止,作为基层社区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是以集体土地所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土地的产权关系决定着村委会的人员边界及权力范围。村民自治仅仅是拥有村集体产权的“村民”的自治,只有拥有土地产权的“村民”才可能参与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也只有本村的村民才可能享受村社区的福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自治也因此具有排他性和封闭性。然而,农村及整个国家改革开放已经打破了村社区的封闭性,尤其是随着经济和社会流动,村社区的多种所有制的发展,社区的地权关系、居民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由此不仅提出传统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维系、如何运作以及如何生存的问题,也提出了建立在集体产权或集体经济之上的乡村社区管理组织如何维系和发展的问题。如何处理原居民与移居民的权力关系?“外来人员”是否有权参与居地村庄的自治事务?如何才能保障这些“外来人员”的经济、社会及政治权益?以及外来居民如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等等,这也要求对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以容纳和整合社区全体居民。一方面赋予社区居民民主自治的权力,同时也有效地规范其行为,让他们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正因如此,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中,中央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构建新型管理体制。如果说现实的乡村是一种以土地和集体单位为基础形成的生产型社区的话,未来的乡村也将同城市一样,主要是一种以聚居和生活为基础的生活型社区,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基层自治也将从“村民自治”向“社区自治”和“居民自治”转变。集体土地产权不再成为人们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先决条件。农村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不再是一种封闭和排外的体制,而是赋予所有在乡村生产和生活的人们以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和管理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及居民的民主权利。由此,基层自治组织将更加开放和富弹性,基层民主自治将更具广泛性、适应性和充满活力。

第三,“城乡统筹”:从城乡分割到城乡一体转变

建国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城乡分割,呈现出明显的社会断裂和社会断层的特点,缺乏有机的社会整合。改革以来,党和国家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逐步废除了城乡二元的粮食供应制度,改革户籍管理方式,鼓励农民进城及劳动力自由流动,逐渐打破了长期城乡隔绝的局面,城乡一体化明显增强。尤其是市场经济改革及社会的分工和分化,也促进了人们相互依存和作合,促进的社会的“有机团结”。然而,迄今为止,城乡之间的二元化并没有完全消除。这不仅是城乡之间社会经济发展存在事实上的差距,更重在的是表现城乡之间在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体制上依然存在城乡差别。在城乡基层,城市实行街道、居委会及社区体制,乡村则实行乡镇与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体制,城乡之间在户籍、居住、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税收等方面的二元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依然存在。这种城乡分割和二元化体制不仅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也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社会融合的重大障碍。正因如此,近些年来,党和政府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这种新型体制构建不仅要求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破除阻碍城乡经济资源自由流动的障碍,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实现城乡经济的一体化,通过利益、分工和交换促进人们的合作和社会融合,也要求进一步改革城乡公共服务体制,构建新型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一体化。通过完善的服务增强人们对社区和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用服务将社会联系起来。正因如此,国家的“十一五”规划及党的“十七大”报告均强调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其他公共服务体系,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与此同时,城乡一体化也要求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公共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公共管理的一体化。农村社区是农村最基层的组织,也是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组织平台。通过农村社区,国家的公共服务才有可能有效地引入农村,国家公共政策也才可能得以落实。正因如此,农村社区建设不仅城乡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一体化的要求,也是城乡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一体化的表现,为城乡的社会融合和一体化奠定制度基础。

因此,农村社区建设不仅要求农村社区自身的组织重建和功能转变,也是整个国家乡村发展战略和乡村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它不仅旨在实现乡村社区和社会的整合,也是旨在实现城乡一体和整个社会的融合。它不仅表明我国乡村社会组织机制的转变,也显示我国整个社会的整合机制的转变。未来的乡村社区和整个社会将是建立在独立自主、分工协作、利益交换和城乡一体的基础上社会融合,这比传统的“机械团结”和“机械整合”更富弹性,更有活力、更加牢固和更有凝聚力。由此,社区将成为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础。

 

 

注 释:

①1955年美国学者G·A·希莱里对已有的94个关于社区定义的表述作了比较研究。他发现,其中69个有关定义表述都包括地域、共同的纽带以及社会交往三方面的含义。参见于燕燕著《社区自治与政府职能转变》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5页。

②[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北京三联书店2000版。

③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 (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Vivienne Shue,“State-Society Relations in Rural China”, Remaking Peasant China, Jorgen Del-man Clemens Stubbe Osteraard and Flemming Christians-en (eds.), (Denmark: Aarhus University Press, 1990),pp.6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