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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马克思的自治思想
2012年11月10日 | 作者:徐增阳 |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年第 | 【打印】【关闭

马克思的自治思想对人类的自治实践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是国内学者对马克思自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内容、理论贡献等基本元素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这不仅不利于全面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髓,也使得我国当下的自治实践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甚至在认识上存在严重的分歧,以至于有研究者认为,群众自治是一种理论上的怪胎。因此,系统梳理马克思的自治思想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马克思自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源泉

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命题。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指出,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而无产阶级和全人类得到解放的标志就是建立“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总体设计是基于对这样一个事实的深刻认识和反省:自从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来,人的全面发展就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制约,从而“使人不成其为人”,即导致人的异化。

1845年以后,马克思不再把异化理解为人的存在与人的本质的分离,而是认为,异化不是历史的本质性的东西,而仅仅是一种历史现象、一种“经验的事实”,即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人们活动的结果与人相对立,人们不能驾驭这种力量,反而受这种力量的控制。异化这一现象必须从人们活动的一定历史条件、从他们活动的方式上加以说明。

马克思的异化理论主要包含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在经济上劳动的异化;二是在政治上国家的异化。前者是人的本质的异化,后者是人的异化在人类共同体上的体现。马克思的自治思想就是建立在克服社会的雇佣劳动关系及其政治反映——国家——的必然性基础上的。

马克思给予劳动以很高的评价,认为劳动是人的本质属性,是人成其为人的前提,然而由于私有制的出现,劳动日益成为与人相异化的力量。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阐述了劳动异化的四个方面:一是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工人在劳动中耗费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强大,他自身、他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他所有的东西就越少。”二是劳动者同劳动过程相异化。“结果人(工人)只有在运用自己的动物机能——吃、喝、性行为,至多还有居住、修饰等等的时候,才觉得自己是自由活动,而在运用人的机能时,却觉得自己不过是动物。动物的东西成为人的东西,而人的东西成为动物的东西。”三是劳动者同人的类本质相异化。“人的类本质——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的精神的、类的能力——变成人的异己的本质,变成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异化劳动使人自己的身体,以及在他之外的自然界,他的精神本质,他的人的本质同人相异化。”四是人同人相异化。“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这一事实所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因此,要消除劳动的异化,劳动者不仅要掌握生产资料,而且应该直接掌握生产的过程。

劳动的异化无疑是马克思异化理论的核心,而国家的异化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的经典定义里已经鲜明地提出了国家异化这一观点。“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本来是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的一种维护共同利益的特殊机关,是“社会的工具”、“社会的公仆”。但是,随着阶级的形成和发展,少数专门从事管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使国家机关逐渐脱离社会而独立,“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

“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前的一切旧国家机关的共同本质。对此,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它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是剥削阶级的“私有财产”,是“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是“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是“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从前各个人所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机关仍然有可能异化。国家机关仍然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甚至凌驾于社会之上,存在着局部地甚至是全局地改变国家机关性质的危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恩格斯认为:“国家再多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

如何消除异化劳动和异化国家是马克思理论关怀的重要议题,马克思的自治思想正是以此为出发点展开的,“自治在实质上意味着劳动者本人成为自己劳动的主人,他作为自由联合的生产者决定着社会共同体的整个发展,这样剩余劳动就真正成了必要劳动。简言之,自治就是历史性地克服当代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或国家资本主义)制度中存在的经济异化和政治异化”。

马克思的自治思想形成于1856年,即关于直接生产者、联合起来的工人管理生产和社会的观点。“如果说在《共产党宣言》中尚未谈到过渡时期(即社会主义时期)生产者的自治,而谈到在阶级不再存在和公众权力失去政治性质的时候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那么在1856年《人民报》创刊纪念会的学说中马克思说,当代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只能这样解决,即社会的这种新生力量‘只能由新生的人来掌握’,‘而这些新生的人就是工人’。”但是其丰富和完善却是在系统地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之后。在

《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比较详细地阐述了自己的自治思想。

1871年3月18日,巴黎工人和国民自卫军发动武装起义,成立巴黎公社。公社解除了资产阶级常备军,取缔了旧警察机构,颁布教会与国家分离法令,改造了司法机关,实行法官选举制。公社通过了全体公职人员需经选举始得任命的决议,颁布了废除国家机关高薪法令,规定公职人员最高年薪6000法郎,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工资水平。公社在所有制、分配、管理和劳动立法方面实施某些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通过了将逃亡业主遗弃的工场转变为工人协作社的法令,改变了薪金收入高低悬殊的现象,实行保持合理差别的劳动报酬制度,并着手劳动者直接参与企业管理的试验。公社还制定了若干保护工人直接利益的劳动法令。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社先后通过了若干减轻人民负担和解决人民生活困难的法令。尽管巴黎公社只存在了短短的72天,但是它通过和实行了许多规定和措施,创造了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奇迹,更重要的是它为马克思消除异化劳动和异化国家的理论努力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素材。

对此,马克思、恩格斯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这就是公社——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把劳动从垄断着劳动者自己所创造的或是自然所赐予的劳动资料的那批人僭取的权力(奴役)下解放出来的政治形式。”“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

二、马克思自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总体来看,马克思自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共产主义社会是自治的人类共同体。马克思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一直存续下去,“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去”。社会由此经历一个无国家社会——有国家社会——无国家社会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从而达到一个更高级的发展阶段。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实际上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不需要任何强制的社会自治。恩格斯早在1847年《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就指出了未来社会自治制度下自治的内容和形式:“这种新的社会制度首先必须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经营权,而代之以所有这些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经营,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按照共同的计划、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

其次,在无产阶级国家,对人民的管理会被人民的自治取代。马克思认为,国家不是被废除的,而是自行消亡的。在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之后,仍然需要国家。“这个国家或许需要作一些改变,才能完成自己的新职能。但是在这种时刻破坏它,就是破坏胜利了的无产阶级能用来行使自己刚刚夺取的政权、镇压自己的资本家敌人和实行社会经济革命的唯一机构。”但是,“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在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产阶级要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而代之以无产阶级国家。当然,无产阶级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在这里,人民受人管理的那种状况必定要为人民的自治所代替。

巴黎公社诞生后,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的设想变成了现实。“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无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不应当是议会制的共和国,而应当是公社式的机关,“公社将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而公社的核心就是“生产者的自治政府”,是“工人阶级执掌政权的形式”,是“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

从国家结构形式上讲,马克思一直坚持中央政府的职能应该建立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之上,即“在外省旧的集权政府就也得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政府”,“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牵制现在已被取代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而是把“‘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权力归还给社会肌体”。恩格斯也曾指出,为了防止高度中央官僚主义集权制,应该在单一制的形式之下,吸取联邦制的优点,实行完全的地方自治,要在共和国内每个“省、专区和市镇通过由普选权选出的官吏实行完全的自治,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和省的政府机关”。

再次,无产阶级民主的实质就是自治。马克思是在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民主政治虚伪性的基础上建构起自己的民主理论的。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制度中,民主只是一种虚假的形式,其实质就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资产阶级民主就是被压迫阶级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有产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镇压”人民。因此,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民主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高于资产阶级民主,是就无产阶级是“最大多数人”而言的,这个“多数”从根本上体现了民主的性质。当代政治理论家戴维·赫尔德也认为,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并不能作通常所谓的小集团或政党统治的理解,它“是指由那些既不占有也不支配生产资料,占人口大多数的成年人对社会和国家的民主支配”。

巴黎公社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的导言中对那些“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词就吓出一身冷汗”的“社会民主党的庸人”说:“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赞扬巴黎公社实际上就是他理想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而公社的实质就在于它是工人群众的自治组织。这种自治组织是“国家政权即集权化行政权力的对立物”,是真正的“国民政府”,代表了“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并且终于实现了“还政于民”这一民主政治的真实目标。“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因此,美国学者菲利普·凯恩评论道,像卢梭一样,马克思也是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马克思认为,在民主制中,宪政制度是人民自己的作品——人民自己的决定。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民主制类型中,社会中的个人不再与政治国家、公共领域和共同体相互分离、疏远和孤立。社会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自己的作品、自己的表达和自己的决定。

复次,自治是政治自治与经济自治的有机统一。马克思的自治思想包括政治自治和经济自治两个方面。政治自治解决的是国家异化(政治异化)问题,是社会把国家权力收回后的自我管理状态;经济自治解决的是劳动异化(经济异化)问题,是人民群众对生产资料的自我占有和对生产过程的自我管理状态。

政治自治和经济自治在巴黎公社里实现了有机统一。一方面,公社通过两个可靠的办法,即全体公职人员需经选举始得担任和规定所有公务员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来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另一方面,公社通过了将逃亡业主遗弃的工场转变为工人协作社的法令,改变薪金收入高低悬殊现象,实行保持合理差别的劳动报酬制度,并着手劳动者直接参与企业管理的试验。对生产资料的自我占有和生产过程的自我管理,确立了“生产者的政治统治”。没有这个条件,“公社体制就没有实现的可能”。

最后,民族区域自治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应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最早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目前在德国实行最严格的中央集权制是真正革命党的任务。可是,现在大家都已知道的事实是:在整个革命时期,直到雾月十八日政变时为止,各省、各区和各乡镇的管理机构都是由人民自己选出而可以在全国法律范围内完全自由行动的政权机关组成的;这种和美国类似的地方和省区自治制,正是革命的最有力的杠杆。这说明,地方的和省区的自治制并不与政治的和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相抵触,也并不一定与狭隘的县区的或乡镇的利己主义联在一起。

三、马克思自治思想的理论贡献与实践价值

马克思从消除和克服劳动异化和国家异化的角度提出的自治思想,是对自治理论发展的重大贡献。以往的自治理论尽管在自治权的来源上存在“固有说”和“授予说”的分歧,但都主要是从国家结构形式的层面来认识和理解自治,将自治(主要指地方自治)作为对抗中央集权、实现民主的重要形式。马克思也认为,公社的存在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恩格斯也曾指出,为了防止高度中央官僚主义集权制,应该在单一制的形式之下,吸取联邦制的优点,实行完全的地方自治,要在共和国内每个“省、专区和市镇通过由普选权选出的官吏实行完全的自治,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和省的政府机关”,但是马克思的自治思想并没有局限于此,而是从人类发展的高度指出共产主义社会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自治的人类共同体这一伟大构想。

就自治与国家的关系而言,马克思的自治可称之为“替代国家”的自治。在他看来,国家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阶级的消亡,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实际上是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不需要任何强制的社会自治。在自治和民主的关系上,马克思超越了将自治视为民主的重要形式和保障的工具主义理解,鲜明地提出民主的实质就是自治,即“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度”。而且,马克思并没有将自治局限在政治领域而是扩展到经济领域,这是对自治范畴的突破性理解,也是其异化理论的逻辑延展。

当然,限于具体的历史条件,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国家阶段自治的范围、形式,自治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以及自治权的行使等许多具体问题并未能给出明确的回答。在这些方面,列宁、葛兰西、卡德尔等人则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自治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