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的研究,可以追溯很长的历史时段,甚至也有人认为,“历史上的统治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治理”。[1]长期以来,政府的统治和治理是一体的,政府对于社会事务的管理,既具有控制的目的,也具有治理的意味。但是对于治理理论的研究和重视,可追溯的时间却不长。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为经历着由统治向治理的转变过程。实践呼唤理论,理论解释并指导实践,伴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治理概念随之产生。最早提出治理概念的是世界银行,它在1989年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的说法,由此开始,“治理”便频繁出现在政治学、管理学和行政学研究领域里。
公共治理理论的出现,主要是基于传统公共管理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公共事务的管理手段中,有两种主要的形式,一种是依赖政府机制,采用集权化和官僚制的管理手段;另一种是采用市场机制,利用市场调节进行自主供给。但是两种机制都存在着缺陷,在进行公共产品供给时,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列治理问题,影响着治理效率的实现和治理实践的运作。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能发挥的作用一直是此消彼长的状态,人们对于两种机制所蕴藏的利弊关系的认识也伴随着社会实践不断深化。
公共事务的管理,核心就是公共产品的供给,而这种供给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自由资本主义一直推崇市场的主体地位,认为市场完全可以进行自发调节而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它有效利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的作用,适应性和灵活性比较强,对于资源供需的敏感度非常高,能够随时根据市场需要调节资源的流动,实现供给的均衡。但是相应的,市场调节也有着自身的不足。市场机制依赖利益刺激和竞争刺激,这首先要求一种自由竞争的环境,但是无序的竞争却往往会导致恶性竞争和垄断,不仅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分配,反而更加剧了资源的集中。对于公共产品来说,市场的过度刺激往往带来的不是分配而是争夺,导致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均。公共产品有着自己的特征,其中的纯公共产品是非利润性的,在自由市场的支配之下无法获取相应的资源倾斜。即使是商品性的公共产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之下,也会因为垄断导致供给效率的低下。对于公共产品而言,如果仅仅依赖市场机制的作用,就会导致无法解决逐利性和垄断等问题,这就产生了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失效”。
相对于市场机制而言,政府机制有着不同的特性,它的规范化和公共性等特征对于避免和纠正市场机制的弊端有着良好的作用。而且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公共事务的处理都是由政府承担的,也只有政府这种公共组织才有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威。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公共产品与政府有着相对应的关系,政府是公共产品供给的唯一主体。一旦供给出现问题,人们首先寻求的解决方式也是寄望于政府的作用,依赖政府调节来解决。所以相对于市场的主体地位,政府作为供给主体要更有优势。但是政府机制依然有着自身的弊端,政府机制带来的必然是集权化和官僚制,以等级制的形式维持命令的传递。虽然这种等级制在治理实践中也有利于政府的管理,但是面对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需求,政府机制的无效率、反应滞后、缺乏经济激励、无法调节市场价格和不能反映民众价值偏好的缺陷暴露无遗。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政府机制无法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单纯依赖政府机制的政府供给模式也会面临着“政府失灵”的危险。
公共产品并不是在封闭环境中产生出来的,它产生于关系复杂的社会空间中,不可避免地与各种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发生关系。伴随着市民社会的不断成熟,社会和市场的作用也逐渐侵蚀着传统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在公共产品供给手段的选择上,就需要摆脱对于单一的政府机制的依赖,寻求一种更多样化的手段选择。詹姆斯·罗西瑙说:“与统治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等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2]这种多样化选择有多种形式,既包括在政府主体的基础上引入新的供给机制和手段,进行改革政府供给模式的探索,也包括打破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地位,形成有着多种供给主体的新供给模式。
科学技术的进步促使了人们之间联系的加强。经历过几次科技革命的影响,人类的科技和生产力水平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的信息交流更加密切,文化的渗透和借鉴程度也大大加强,人们能够更多地接触一些新的理念,在社会发展中能够有选择和借鉴。因此,伴随着这种交流和传播,人们对于公共事务和公共产品的认识更加成熟,单一的公共产品供给形式越来越不被人们所接受。人类交流的加强促使了人类的思维更加开阔,也更加复杂,所以面对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出现更多的形式,在供给主体上也希望有更多的可选择性。随着而来的就是公共治理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和接受。
伴随着技术进步和联系加强,带来的是社会的进步,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经济全球化促使人们的活动逐渐跨越国界,产生了许多跨国性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国家决策与管理的影响力也不仅仅局限在一国之内了。因此与公共产品相关的管理主体不仅多元化,而且也超出了国界的限制,并导致了社会资源流动的加剧。公共资源是进行产品供给的物质基础,资源控制的变化要求供给主体和供给手段的变化,相应的也要求政府的管理方式必须随之改变。公共治理理念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日益多样化的政府组织形式下保护公共利益,如何在有限的财政资源下以灵活的手段回应社会的公共需求”。[3]市民社会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和传统机制的弊端促使产生了更多样化的公共需求,“政府治道的变革”便迫在眉睫,治理理论随之而生。
治理理论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经历着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市民社会的发展,为了指导和解释治理实践,在改革传统公共行政理念的同时,围绕公共治理理念,出现了许多的思想流派。这些理论流派是为了政府管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有效解决治理危机而出现的,他们所体现出的治理范式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是一种不断被怀疑和改革以取得成熟、完善的变迁过程。
新公共管理是针对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带来的政府僵化和失效产生的,试图在政府运作中引入市场和经济因素,对政府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创造一种新型的公共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是“以制度经济学和管理主义为基本的学术支持,追求‘三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即经济、效率、效能)目标的管理改革运动”。[4]它主张把经济部门的管理模式引入政府管理之中,打造企业政府模式,使政府按照企业的运作形式来管理公共事务,将公共产品明确区分为政府提供和政府生产的不同,根据效率和效能的不同安排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
新公共管理运动有四个特色:一是效率核心。新公共管理主张淡化公私部门的差异,根据公共产品的性质不同,区分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政府生产的公共产品,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允许非公共部门参与生产,并学习和借鉴经济组织和非公共部门的层级管理,通过绩效评估衡量成本与收益,寻求最佳生产方式;二是顾客导向。企业政府模式不仅要拥有经济部门的管理架构,还要有私营部门的生产和服务理念。要求将所有社会成员当顾客来对待,以“顾客”的需求和愿望为行动目标,服务于顾客的需要,强调顾客的满意;三是分权模式。在政府权力划分上,借鉴公司治理结构,权力向顶层和管理者移动,并且吸收雇员参与决策。主张打破传统的层级分化和命令形式,采用更透明的授权和负责的形式,以权责更明确的扁平化的部门管理形式来实现生产的效率;四是权责分配。政府的雇员采用聘用制,明确政府内部人员的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打造责任型的政府。在公共部门对于资源的配置上,从层级管理向合同分配过渡,实现权责对应,强调公共服务的使命与价值,推崇公民参与和公共责任;五、组织变迁与革新。推崇政府和公共部门的革新和进步,强调政府组织要在产品生产和供给过程中,不断吸取和总结新的管理经验,能根据社会需求不断调整自己的管理形式,实现组织适时更新和进步。(二)新公共服务理论新公共管理的效率理念、顾客导向、企业政府推动了许多国家的政府管理改革,但是“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建立在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它主张用一种基于公民权、民主和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新公共服务模式来代替当前的那些基于经济理论和自我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模式”。[5]新公共管理否定了官僚制对于公共事务的垄断,引入了市场机制作为改变政府管理形式的一种手段选择,试图将政府改造成为一种企业政府。但是新公共管理追求的政府架构仍然是封闭的,公共决策仍然是一种内部决策。而新公共服务理论则要求政府不再掌控社会,政府既不是命令和控制,也不是一种掌舵,而是更多地表现为对于社会事务的协调和服务。
在权力分配方面,作为开放的政府鼓励社会的参与,建立社区组织和互利组织等参与公共事务决策。更加重视社会的作用,试图建立一种政府和社会合作的权力分配模式,政府由决策者变成参与者;在理论导向方面,新公共服务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定义为顾客,而应该更重视它们的公民特性,不仅要重视它们的意愿与需求,而且要认可它们的公民权力,使他们能够参与到公共事务决策中来。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作为公民而言对于服务的要求要远远比作作为顾客来说复杂的多。这就需要改变单独的政府提供方式,使公民参与到具体的供给过程中来,构建一种公共利益的共享观念,构建共同合作、互相信任的合作机制;在权责关系上,“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行政人员必须建立一个集体共享公共利益的观念。目的不是在个人选择的驱动下,迅速找到解决的办法,而是创造一个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机制”。[6]关于政府责任,它促使政府不仅关注政策和效率,而且要关注政府的服务职责,为公民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在这种参与过程中,构建公民对于政府和公共组织的归属感,培养有责任的公民,促使政府与社会之间实现权责的优化分配;在目标追求方面,在新公共服务理念中,政府不再作为一种企业和经济组织形态出现,不再单纯追求效率,而是希望成为了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服务的基础上,政府行为要重视社会规则和社会价值观的作用,增强社会凝聚力,以最终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
多中心治理理论相对于新公共服务而言,在治理主体的选择上更进了一步。它不仅仅是重视社会的作用,而是把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放在与政府对等的地位上,通过它们之间的有效合作来进行治理。“多中心意味着在社会事务管理过程中,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而是存在着包括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各种政府派生组织、各种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在内的多个决策中心”,[7]通过它们的协商与合作,获得一种主体多元的治理体系。
多中心的治理体系中的治理主体有着独立性、依赖性、合作性、竞争性等特点。多中心治理理论更高地提升了社会的地位,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以及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种主体在地位上都是独立的,都是独立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治理实践依靠各种治理主体的协商和合作,并在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决策,所以在各自地位独立的基础上,主体之间的合作就形成了一种依赖性,任何主体都需要其他主体的支持才能发挥自身的作用。而这种依赖性在加深互相之间联系的同时,也加强了主体之间的竞争性。任何治理决策的制定都会涉及到众多主体的利益和需求,都涉及到权力的运用和公共资源的分配,所以决策的制定过程就是各种治理主体进行权力和资源竞争的过程,治理过程就是各种主体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与竞争的过程。
多中心治理追求的是统一规则下的合作治理,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对等合作表现为网络治理和多层次。多中心是指在治理主体上有多个中心,这种多中心是一种治理网络中的多个中心之间的合作,不仅指同一层次上的多个决策中心,还包括不同层次上的互相交叉的合作。多中心理论试图将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所有组织和社会成员纳入到网络化的结构中来,不同的政府层级和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层次上相互关联,使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成为网络的关键部分,都与其他部分有着多重的联系。治理网络“提供了一个相互依赖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及利益的水平协调的框架”,[8]所有组成部分在有机的网络整体中更好地实现资源和信息的交换、互动。而且这种合作也不是完全推翻权威的作用,在治理网络中仍然需要治理权威的作用来约束和限制治理主体的行为。这种权威既不是来源于政府,也不是来源于社会,而是尊崇一种治理规则的权威,所有治理主体都处于一个统一的规则体系中,在互相合作和竞争中自动调试自身的权责和相互关系。
善治是这种多元合作治理形式的最高要求。善治的根本要求是一种社会分化和协作,它要求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寻求公开、透明的合作关系,明确它们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的权责关系。它是多个治理中心合作的理想状态,希望各个中心尤其是政府能够自觉地分配公共资源,划分权责关系,逐渐淡化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而更多依赖合作关系。在政府主导治理实践和掌握更多的公共资源的现实条件之下,善治要求的对等合作所能依赖的只有市民社会的发展,因此与其说善治是政府的善治,还不如说是社会的善治。善治的要求仍然属于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但是这种回归并不是政府与社会的零和博弈,善治追求的不单纯是社会争夺政府所拥有的公共资源控制权,而是希望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中心,构建一种所有主体联手协作的关系,来共同享有公共资源的分配权力,为政府寻求最优的决策提供更多形式的替代选择。新的治理模式所要求的合作并不是在静态基础之上的合作,而是力图实现政府权力的下降和社会权力的增强的动态过程,在合作中调试相互关系和进行权力分配。
公共治理的核心是公共产品的供给,与治理理论的演进过程相伴的是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变迁过程。这个变迁的过程就是围绕公共产品的供给,对于供给主体和供给手段的选择过程,这种选择不是单纯的排他性选择,而是追求供给主体和手段的多元化及其关系的协调,也就是主体和手段的优化配置。治理理论就是在由早期的政府供给模式走向合作式的供给模式过程中不断深化和发展的。
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核心线索就是供给主体和供给手段的选择,主体和手段选择上的变动也就带来了不同供给模式的变化。在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选择上,治理理论首先是从对传统的政府供给模式的改革开始的。无论是新公共管理还是新公共服务,它们从不同的角度阐述社会管理过程,有着不同的理论内涵,但是对政府机制的怀疑方面却是一致的。多种理论都对公共产品与政府的对应关系表示出不同的看法,都主张在政府机制之外还可以利用更多的手段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
关于传统政府供给模式的改革,最先出现的就是在维护政府供给主体的基础上对于新供给手段的探索。以新公共管理为例,它追求的企业政府就是试图在不危及政府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使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并行不悖地发挥作用,使所有公共产品都能获得最大的使用效率,并且避免因区分不明确造成的机制冲突或者在机制选择上的徘徊。在主体和手段的选择上,它追求的供给手段的多样性选择,尤其是政府对于市场机制的引入,市场只是作为一种供给手段发挥作用,而没有成为独立的供给主体。从整体上看,它仍然是停留在探索一种新的政府供给模式的层面上,仍然认可政府作为主要供给主体的地位,主要是寄希望于政府自身的变革,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弥补政府供给模式的缺陷。严格来说,它是在维护政府作为供给主体的前提下,希望政府在供给手段的选择上重视市场机制的运作方式,把市场作为一种补充性的供给手段。新公共管理及与其相似的理论是在面对政府失效的困境时,试图利用市场机制弥补政府供给模式的不足,为避免和克服公共治理危机而做出的改革。
新公共管理在对于政府供给模式进行改革时,所引入的手段选择是市场机制的作用,希望市场化的政府就可以解决治理失效的问题。但是长期的市场经济运作实践证明,市场在面对公共事务时,存在着内在的缺陷性,对于政府进行市场化改革,仍然会面临市场机制和公共产品特性的冲突问题。公共产品具有公益性的特征,部分可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共产品可以实现市场化,利用市场机制的自主调节,维持均衡的价格;而剩下的纯公共产品则因为缺少利润价值,市场因素对其没有什么兴趣,但是这样的公共产品却往往是涉及到全体公民大众整体利益,甚至是核心利益的内容。企业政府在面对这样的公共产品形态时在供给上不仅不会有优势,反而容易出现供给能力的弱化,无法有效调配资源。
在引入市场机制对政府供给模式进行改革的基础之上,制度分析学派又开始探索治理中社会机制的作用。他们把研究视角由政府转移到社会中来,希望依赖各种社会组织的相互作用,实现一种“无政府的供给”。其基本内涵是研究“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9]这种社会自主供给模式既超越了传统公共行政的政府供给,也超越了自主调节的市场供给,甚至也不认可政府引入市场机制对自身供给形式的改革,而是寄希望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形成一种约束机制和规则。对于供给主体的选择,它超越了政府的限制,不仅仅是寻求政府作为供给主体,而是把社会组织作为一种供给主体来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它是建立在对于社会成员和组织的信任关系之上的,完全是依赖社会的自然协调。这种协调就是要创造一种社区自治的模式,所有制度设计都由社会供给。它认为只有这样才最符合社会的需求,这样供给的公共产品才最接近公益的目标。
自主治理模式对于公共产品的供给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通过公益组织的形式。公益组织是指社会中通过自愿原则结成的公共服务组织,它们提供的公共产品既包括团体组织为社会提供的无偿服务,也包括个人的义务工作和资助。这种组织提供的是完全利他型的公共产品,只能依赖社会成员的自觉、自愿,而不是依赖外在的经济或利益刺激。二是通过自主互利组织。此类组织是追求团体利益而存在的,社会成员组织在一起的目的最终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需求。不过私利的需求借助于团体的力量,以团体利益的形式更容易实现。这种组织体现为“奠定在自愿基础上的契约性”,[10]公共产品表现为在组织规则下的自主生产、自主供给,为群体的公共利益负责。自主供给模式寄希望于通过各种层级的自组织形式构建一种多中心的治理模式,通过社会的自主运作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
社会自主供给模式体现的是一种理想化的社会协调,它的理论价值要远大于它的实践意义。
社会自主供给模式依赖的是无政府的社会合作,通过社会机制的作用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这在国家主导的社会环境中是很难实现的。所以伴随治理实践,人们开始探索新的供给模式。无论是传统的政府供给模式还是社会自主供给模式,它们都是围绕着供给主体和供给手段进行选择和使用,以取得最好的效果。在吸收了政府供给模式以及它的市场化改革和社会自主供给模式在实践中获得的经验和教训之后,一种对于供给主体的新的认识逐渐明晰起来。多中心理论中的多个中心就包括政府及其他各个决策中心,这些决策中心就能成为公共产品供给的多个主体。至于公共产品,该理论反对在“把它们要么归入私人领域的制度,要么归入公共领域的制度”[11]之间不断徘徊。主张在产品供给中,实现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合作,通过对公共资源的调配,把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都作为供给的主体,并且善于利用更多手段来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多元合作的供给模式既超越了政府供给模式下的政府的唯一主体,也超越了社会自主供给模式的抛弃政府的主体地位,它试图将它们综合到一个规则体系中来,实现供给主体真正的多元化。
这种理念主张把政府、社会和市场都作为对等的供给主体来看待,而不是将其中的任何一个仅仅作为一种手段,通过三种主体的协调,充分发挥三种机制的作用,实现主体和手段最有效结合,保证治理的最佳效果。这种合作要求融合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机制的优点,建立国家—社会、政府—市场、公共部门—私营部门之间共同合作、互相依赖的新供给模式。多元合作的供给模式既不是单一供给主体对于供给手段的选择,也不是单纯增加供给主体的形式,而是在供给主体和供给手段都多元化的基础上,构架一种多层次、网络化和动态的供给框架。把各种主体和手段有效地整合在一个体系之内,随时根据治理实践的变化,选择何种供给主体采用何种供给手段,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适应性,保证产品供给的最优结果。最终可以通过构建这种合作的网络,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最终达到社会正义的要求。
首先,治理理论的多元合作过于理想化。治理理论的核心是一种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之间多层次、网络化的合作,而这种合作在理论的设计上是对于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的超越,寄希望通过协调获得最优的组合,使它们的优点都能够发挥作用。但各种机制在发挥相应优点的同时,同样也伴有相应的缺陷。治理理论预想的协调和合作是对于上述几种机制的优点进行优化组合,上述任何一种机制的缺陷正好可以通过其他两个机制的作用予以弥补。但是这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理想化的设计,供给主体通过合作继承上述三种机制优点的同时,是否能完全规避它们的缺陷尚存疑问。在机制整合的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与制度设计,公共治理不但不会显现三方的比较优势、实现系统最优化效应,反而会导致三者比较劣势的叠加,出现更大的治理失败局面”。[12]
其次,人们重新认识治理主体的相互关系。“公共治理体系包括治理的主体如政府、公共组织、非营利组织、私人组织、社会个人等,……治理的方式如强调各种机构、团体之间的自愿、平等合作”。瑏瑣公共产品的供给来源于公共资源的使用,治理主体间对等合作的基础是各种主体拥有相对均衡的公共资源。在现实的民族国家的框架之内,政府拥有着其他主体所完全不具有的公共资源,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社会机制发挥作用都必须依赖政府对于公共资源的分配。在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选择上,治理理论长期以来都是推崇政府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更加重视市场和社会的主体地位。但是在对公共资源的掌握上,其他供给主体始终都无法与政府相比,政府无论是供给能力还是治理经验都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它在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中的中心地位是难以替代的。尽管单一的政府主体通过引入其他机制而进行公共产品的供给会有缺陷,但是它仍然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形成自己的供给模式,而这是其他主体无法做到的。所以无论是社会还是市场,它们在治理实践中,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供给手段的选择,而不是供给主体的状态。伴随着治理实践,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政府在治理中的定位,认识到多元供给主体更多体现了它的理论价值,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仍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治理的一种手段选择。
最后,追求理论和实践的系统性。系统性的要求既包括治理理论完善的系统性,也包括选择实践方案的系统性。治理理论的完善过程既包括借鉴诸多理论流派的观点,也包括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正。这种方式尽管有利于及时适应实践的需要,但也容易导致理论发展的不均衡,理论内部充斥着许多矛盾和不足。这就需要建设更加完善的理论架构,将不同的认识和观点组成一个层级分配合理、主题关系明确的网络,在面对新理念和新的实践要求时可以获得整体和连贯的变革方案。在理论指导具体实践方面,因为治理理论发展的渐进特色,往往是“从一套假设中推论出来的非专门设计的改革方案,同时也选择建立在完全不同甚至相互对立基础上的其它改革方案。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方案相互作用产生了负面影响”。瑏瑤所以在选择具体的实践方案时,就必须构建一个比较全面的体系,综合衡量多种因素,尽量避免方案内部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1]志勇、陈国权:《当代西方公共管理前沿理论述评》,载于《公共管理学报》2007年第7期。
[2][美]詹姆斯·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3]陈振明、薛澜:《中国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重点领域和主题》,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4]陈丽琴:《公共利益:新公共服务与治理理论的联结点》,载于《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5]顾丽梅:《美国新公共服务理论之反思》,载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5期。
[6]顾丽梅:《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其对我国公共服务改革之启示》,载于《南京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7][10]唐娟:《政府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第14页。
[8]孙柏瑛、李卓青:《政策网络治理:公共治理的新途径》,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5期。
[9][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51页。
[11][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苏珊温:《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5页。
[12]谭英俊:《批判与反思:西方治理理论的内在缺陷与多维困境》,载于《天府新论》2008年第4期。
[13]Stoker,Gerry.“Governance as Theory∶Five Proposi-tions.”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Vol.155(1998):17-28.
[14]景玉琴、蔡甦琳:《政府治理理论的新进展及启示》,载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责任编辑 袁方成]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