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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农”概念辨析——兼论我国现行小农经济的弊端与改革取向
2012年04月18日 | 作者:张新光 | 来源: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12期总 | 【打印】【关闭

 一、引言

任何一项科学研究的逻辑前提是对所要研究的对象下一个精确定义。如果概念所指空洞无物、界限模糊不清就会产生歧义,在现实中遭遇各种困境,甚至人为制造灾难。然而,“历史上确曾出现过这样的概念混乱,理论家和政治家在某一时期都曾普遍地受到这方面的影响”[1]。我指的是自19世纪以来产生于西欧小资产阶级经济浪漫主义的一套学说。按照这种“理论”,似乎在资本主义社会大农业并不比小农业优越,小农经济仍具有“稳固性”和“生命力”。这是一种同马克思主义关于“小农消亡论”相对立的反动学说。尽管它一出笼就遭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严厉批驳,在理论上已经破产,但是自20世纪以来西方一些学者以研究“农民行为独特的逻辑”为幌子,完全抛开“小农”概念的原初含义,使用所谓“生存小农”、“道义小农”、“理性小农”、“内卷化小农”、“家庭式农场”之类的“预先假设概念”,在国际上形成了比较流行的五大基本小农经济理论体系,包括恰亚诺夫的“劳动—消费均衡”理论、舒尔茨和波普金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理论、黄宗智的“内卷化增长”理论、斯科特和利普顿的“风险厌恶”理论、巴纳姆和斯奎尔的“家庭农场模型”理论等[2]。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热衷于制造所谓“新的小农理论分析范式”,相继抛出了“市场化小农”[3]、“社会化小农”[4]、“过渡性小农”[5]、“动态开放型小农”[6]、“效率改进型小农”[7]、“后工业化小农”[8]等等一系列改头换面、花样翻新的学说体系,大肆宣扬“小农经济稳固论”的陈词滥调,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马克思主义扑灭者”[9]。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小农的主体构成、小农单位的计量标准、小农家庭“最低生存水准”三个方面,对“小农”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进一步的阐释。

 

二、辨析之一:“小农”的主体构成和单元合成规模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小农”概念的各种定义和不同解释,一般都是对其主体构成进行直观描述和概括而缺乏“量的规定性”,致使“许多用作定义的关键性术语,曾被强加于大相径庭的社会形态,结果不但其特定含义因而丧失,就是社会本身的固有区别也变得含混不清”[10]。比如,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给“小农”(Peasant来自法语Paysan)一词所下的定义,是“耕种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或农业劳工”[11]。《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给“小农”一词所下的定义,是指“居住在乡村并在土地上工作的人”[12]。《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

Ⅲ)给“小农”一词所下的定义,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从事小规模耕作的个体农民”[13]。上述这些“小农”定义看似简单明了,但同时也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正如印度历史学家罗米拉·塔帕尔指出:“一个词的意义,往往并不就是词典上给出的那些;要了解它,就得对它使用的文化背景十分熟悉。对于‘小农’这个词便不能笼统地使用了,也不应给它兼容并包的含义;它在内容上的种种差异必须一一加以区分。用单一的词语来说明多种多样的事物,是容易把范畴搞混淆的。”[10]美国人类学家福斯特(Robert Foster)用七千余字来解释“Peasants”(译者将其译为“小农”)一词的含义,但也不得不承认“很少有个名词给农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样多的困难。什么是‘小农’?即使把我们地理上的焦点限制在易北河和亚得里亚海以西的欧洲,并把我们时间上的焦点限制在过去的1 000年,定义问题依然存在。的确,小农是耕种土地的人,无论他对他的小块土地是否拥有绝对的所有权,他都有地可种。他可能是一个独立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一个租佃农场主,一个农作物分成者,甚至一个农奴。只要他可以得到他耕种的土地,或者具有对土地使用期限的某种保证,他就是一个‘小农’。根据这一定义,小农的家庭是一个自给自足、仅仅为家庭消费而生产的单位。但是,欧洲历史上曾经有过这样一种‘理想型’自给自足的小农吗?”[12]为此,美国人类学家艾瑞克·沃尔夫(Eric R.Wolf)在给“小农”下定义时特别强调指出:“‘Peasant’一词仅仅是指谓剩余生产者与控制者之间的一种不平等的结构性关系;只有当种田人受制于他们之外的社会阶层的权势者的需要和制裁的时候,我们才能恰当地说他们是小农。”[14]英国著名的农民学者弗兰克·艾利思(Frank Ellis)则强调:“‘Peasant’这个词是指主要从农业中获得生活资料、在农业生产中主要利用家庭劳动的农户。他们部分地参与常常是不完全或不全面的投入和产出市场。”[15]由此可见,“小农社会”(Peasant Society,台湾学者张恭啟将其译为“乡民社会”)作为一种“介于原始部落与工业文明之间的过渡性社会形态”[4],很少有小农家庭曾经逃脱过他们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文化以及城市的市场、教会、封建贵族势力的控制和影响。

其实,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语境中,他们曾经使用过的“小农”概念,既注重内涵的通约性和一致性,又注重外延的多样性和包容性。马克思曾经指出:“我们从来不把经济范畴看做是历来存在的、永恒的观念,而是把它看做是历史的、与物质生产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理论表现。”[16]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两段精辟论述,即“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17];“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18]我们可以把“小农”历史演变的轨迹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从“古典式小农”→“宗法式小农”→“现代的小农”。关于第一种小农形态,马克思指出:“在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下,……它们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17],“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19],这是一种“建立在土地公有、农业和手工业直接结合以及固定分工之上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整体。”[17]。关于第二种小农形态,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独立的单个小生产者存在,农民阶级必然是这种小生产者的大多数”[18],“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18],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或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18],即“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的那种农村家长制生产”[17]。关于第三种小农形态,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大工业在农业领域内所起的最革命的作用,就是消灭旧社会的堡垒——“农民”,并代之以雇佣工人”[17],不过“资本在农业上作为一个独立的和主导的力量,并不是一下子普遍出现的,而是逐渐在各个特殊生产部门内出现的”[18],“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上比在工业上出现得晚些”[20],因此“它产生了一个新的小农阶级,这些小农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把产品直接或通过商人卖给手工工场。这就是首先研究英国历史的人困惑不解的现象所以会产生的一个原因。”[17]但在他看来,这种小块土地所有权形式只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它灭亡的原因表明了它的限度。”[18]总的来说,马克思并没有把“小农”范畴看做是“同一的、同样的、永恒不变的人类活化石”,而是将其放置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具体的分析,对千变万化的小农经济形态作出了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解释。恩格斯晚年首先分析了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之前的“小农”特征,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私人占有为基础的小生产:小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简陋的、有限的。”[21]紧接着,他对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小农”类型作了划分,即“有的是封建的农民,他们还必须为自己的主人服劳役。……有的是佃农。地租已增加得如此之高,以致在得到中等收成时,农民也只能勉强维持本人和自己家庭的生活,而在收成不好时,他们就几乎要饿死,无力交纳地租,因而完全依附土地所有者。……还有的农民是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进行经营。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靠抵押借款来维持,因而他们就像佃农依附土地所有者那样依靠高利贷者。……此外,凡是中等地产和大地产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农业短工是农村人数最多的阶级。”[16]那么,究竟哪一类农民属于真正的“小农”范畴呢?恩格斯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22]前半部分规定了“小农”的主体构成及其社会经济性质,属于生产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后半部分则规定了小农单元合成规模及其计量标准,属于生产力的“量的规定性”,二者共同构成小农生产方式的有机统一。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小农一般”,所谓一般的东西,就是抓住了事物本质特征的一般抽象,它“或多或少属于一切社会形式”[19],“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9]笔者认为,这是迄今为止有关“小农”范畴的各种不同解释中表述最完整、最严密、最准确的一个经典定义,具有极强的历史包容性和理论解释力[23]。同时,恩格斯还区分了“现代的小农”与“传统的小农”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他丧失了自己过去的生产工作的一半。过去他和他的家庭用自产的原料来生产他所需要的大部分工业品;他的其余的需要则由那些除农业外同时兼营手工业的乡村邻居来满足,后者从他那里得到的报酬大部分是交换的物品或换工。家庭是自给自足的,几乎生产它所需要的一切,而村庄则更是如此。这差不多是十足的自然经济,货币几乎根本不需要。资本主义生产借助于货币经济和大工业结束了这种情况。而如果说马尔克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生存的一个基本条件,那么工副业则是另一个基本条件。于是农民每况愈下。捐税、歉收、继承人分家、诉讼,将一个又一个农民驱向高利贷者;负债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每个人的债务越来越沉重,—句话,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22]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小农特殊”,“所谓特殊的东西,它只能作为一个既定的、具体的、生动的整体的抽象的单方面的关系而存在。……它可以在发展了的、萎缩了的、漫画式的种种形式上,总是在有本质区别的形式上,包含着这些社会形式”[19]。总之,“小农一般”反映事物的本质规定性和一般特征,“小农特殊”反映事物的具体规定性和个别特征,二者共同构成事物的多样性统一。

 

三、辨析之二:小农单位的计量标准和“最低生存水准”

 根据恩格斯的“小农”定义,小农单位计量标准是指“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即其上限由家庭劳动力的最大利用程度决定,下限则由维持家庭最起码的生存需要水准决定。然而,恩格斯生前对此并没有给后人提供一个可供参照的“固定值”或者“近似值”。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曾经解释说:“这是一个只能用统计来判断的问题,并且就我们的研究目的来说,对此也没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探讨。”[18]这里主要牵涉两个方面的技术难题:一是从家庭生产供给的角度如何衡量“所需田亩数”,二是从家庭消费需求的角度如何衡量“最低生存水准”。也就是说,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均衡点。但直到现在为止,“如何定义‘小农户’这个短语仍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难题。这个定义的主要缺点是它并不适用于世界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所有农作物经营类型,而对于一个生产高价值作物并在市场上销售的小农户与另一个在同样大小农地上生产自家消费的基本粮食作物的小农户作比较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土地质量和资源可获性,如水资源的可获性,也是区别小农户的关键因素。这些制度和技术特征对定义‘小农户’是很重要的。不幸的是,国际上现在尚没有可比性的统计数据来帮助我们完善对‘小农户’的定义。”[24]

首先,从家庭生产供给的角度分析,能否用“所需田亩数”作为小农单位计量标准的唯一尺度?众所周知,世界各国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气候条件、土壤质量、水资源分布千差万别,即使在一国之内也因平原、山地、丘陵等不同类型地区的农作物种植模式、农业生产结构、生产力技术水平、土地集中或分散程度、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农产品商品率等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我们绝不能以全国统一的田亩数作为农户分类之共同标准。对于各地农户的分类,应根据各地不同的土地生产力规定各种不同的标准。甚至对于同一地方的生产力的不同的土地(如水田、旱地、果园等)耕作类型,亦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形而折合为统一单位去计算(如以几亩旱田或几分果园折合为一亩水田等)。除了这个物质因素的基本尺度外,我们在农户分类时必须更加注意以社会生产关系作为参考。……而当农户分类的物质尺度失去了‘灵验’的时候,这种社会的尺度是很好的一种补救方法。……这种既注重物质因素而又兼顾社会因素的农户分类法是研究错综复杂的现代中国农村经济的最好办法。”[25]。自古至今,我们所能做的至多是对其“所需田亩数”划定一个最高上限与最低下限的弹性区间值。比如,《管子·山权数》中说:“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孟子·梁惠王上》中说:“百亩之田,勿夺其食,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这里所说的“百亩之田”就是中国古代的一个普通农户最大耕作限度的“大概常数”。《吕氏春秋·上农》中说:“百亩之分,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这是根据各地不同的土壤条件和土地产出率运用“分数”、“倍数”、“平均数”对小农生产进行复合分组的一种计量方法。但在事实上,由于“政治控制和政治组织总是强迫农民生产出超过满足其家庭所必需的产品数量。……税收与地租必须要支付,加上征集过程中的欺诈,不平等的交换率,使得消费者与生产者的比率远远高出单纯家庭内部两者的比率”[26],“农业小生产者劳动的终极产品不仅是为了自家消费,而且作为地租和赋税的那一部分有多种流向,我们也不能说它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27]所以,即使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里,“仅仅按照耕地面积多少来划分大农户和小农户,这是死板的、肤浅的办法。”[28]进入18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向农业领域的渗透,把无数个体农民纳入社会化大生产体系中,“农民依靠自有的或者租佃的耕地不足以养家糊口,而只是作为从事某种家庭手工业的基础,确保这种手工业有可能支付通常无法思议的低工资。”[22]严格地说,这种“工资劳动者为取得副业收入而耕种小块零星土地的农场,其规模已经小到不能容纳全部家庭成员从事农业劳动,因而不能说它是家庭经营农场。因为,这些人只是偶尔耕种几小块土地,平时需要购买大量的农产品才能维持一家人的生活。”[29]而对于这样一种支离破碎的新的小农经济形态,德国历史学派的创始人W·罗雪尔提出“应该用价值的标准计量,主要根据其收益和经营者的社会地位,或者在通常的集约度上从事经营所必需的资本量来进行。”[29]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是以货币收入和雇佣劳动作为衡量尺度,并把土地同其他劳动资料一样从属于资本看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小农经济形态变化。当然,对于像欧洲大陆和俄国农业中资本主义因素尚不发达的地方来说,“这里的大部分农民现在仍以经营小块土地为生,土地无疑是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根据土地的数量可以最正确地判定农户的规模,自然也可以判定农户的类型。”[30]比如,列宁认为,“欧洲大陆的农民农户=5—20公顷土地,少于5公顷就不能养家糊口”[28],“俄国一半以上的农户每户平均只有8俄亩以下的土地,这是绝对不够维持全家生活的。每户占有土地15俄亩以下的为1 010万户,在目前的农业耕作技术水平下,大约有4/5以上的农户过着半饥半饱的生活。”[31]总之,我们应根据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采用不同的衡量尺度来确定小农单位的计量标准,必须因国、因地、因时而异。

其次,从小农家庭消费需求的角度分析,如何衡量“最低生存水准”(Minimum SubsistenceLevel)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一术语原本来自海外,现已被国内的许多学者接受,但在具体的理解和运用上仍然存在含混不清、口径不一的问题。比如,我国民国时期的学者张伯香提出:“凡农民所有土地之收入,仅能敷其生活之必要用度,即生理上的生活所必须之最低限度的费用者,是为农民之生活最低限度。”[32]这种认识实际是把它理解成了“仅能糊口的最低限度”(BareSubsistence Level)。美国人类学家E·R·沃尔夫则使用生理学的基本热量(Caloric Minima)指标来衡量,他认为“维持小农家庭最低的生存水准,可以严格定义为每人每日平衡劳动消耗的热能所需补充的食物之热量,大约是二千至三千卡。”[14]按照这个衡量标准计算,“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农村生活习惯,农民每人每天平均大约需要补充2400大卡热量。折合成实物,一个农村人口每年至少需要500斤原粮,720斤蔬菜,6斤食用油,6斤肉,6斤蛋,还有少量的盐及其他物品。这是满足人的生理需要的最低界限。”[33]这种计算方法从表象上看似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但却有意或无意中把小农家庭生活标准推向“但求苍生得温饱”的贫困陷阱而不能自拔。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看,“最低生存水准”这个术语,更为恰当的说法应当是“平均生活水准”这类比较明确的表述更为客观[34]。马克思指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假如劳动力的价格降到这个最低限度,那就降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因为这样一来,劳动力就只能在萎缩的状态下维持和发挥。……因此,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正常生活状态下维持自己,同时还要包括其子女的生活资料。……虽然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但是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也就不同。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因此,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17]总的来说,在任何一个社会里,即使是处于最底层的劳苦大众,他们除了最基本的物质需要之外,也还有许多精神的和社会的需要,我们绝不能把“人类的生存权”混同于“动物式纯粹生理需要的最低限度”。正如世界银行在以“贫困”为主题的《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所提出的:“衡量一般生活水准不仅要考虑家庭的收入和人均支出,还要考虑那些属于社会福利的内容,比如医疗卫生、预期寿命、识字能力以及公共货物或共同财产资源的获得情况。为此,它使用营养量、预期寿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入学率等指标,作为以消费为基础对贫困标准进行衡量的补充。这是一个基本上可以接受的定义,但其中的最低生活水准显然需要具体化。”[35]而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衡量标准是食物消费指标体系,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根据各国不同的消费习惯,利用恩格尔系数法则提出了一个衡量某个国家或地区居民生活质量的相对标准,即食物消费支出占家庭总收入60%以上为绝对贫困水准,所占比例在50%~59%之间为勉强度日水准,在40%~49%之间为小康生活水准,在30%~39%之间为富裕生活水准,低于30%以下为最富裕生活水准。按照这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把食物消费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50%~59%之间的温饱型生活标准视为小农家庭的“最低生存水准”。但由于不同的农户之间因其家庭人口多寡、年龄结构、健康状况、劳力强弱、经营好坏、对外依赖程度以及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等存在诸多的差异,单纯用“平均数”的指标体系或“他者的主观评价”是难以奏效的。当然,小农家庭自身也拥有一整套的主观生存伦理和道德评价体系,“他们既不是头脑简单的‘乡巴佬’,也不是‘莽张飞’,而是‘狡猾的庄稼汉’。他们虽然经常面临‘困乏和赤贫’的状态,也可能存在‘不按自然法则获得生活资料’的危险,但是农民在对自己的生计进行盘算的时候,对于他所要投入的劳动,以及利用这些劳动可以从土地上得到多少生活资料,都心中有数。他那块土地能否养活一家人?他能否结婚生子?对于这些问题谁都能毫不迟疑、不假思索地回答出来。总之,在什么都不能肯定的情况下,他们在进行测算时一定会把机遇考虑进去,以便能使其全家的生活勉强维持下去。”[1]不过,“这种小农仅仅用头脑记账,只有资本主义农业,才产生使用簿记的租地农场主。”[36]

 

四、厘清“小农”概念的现实意义

从理论上进一步澄清对“小农”范畴的各种片面认识和错误解读,看似一个纯学术性的问题,但其实质和核心不仅关涉到中国当下的小农经济是否需要改造以及如何进行改造的问题,而且直接涉及下一步农村改革方向和目标选择的问题,因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农村改革已经向前推进了三十多年,但时至今日人们对家庭承包经营性质的认识仍存在严重分歧,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它是否属于“小农经济”的范畴?更进一步的追问是,在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基础上能否实现农业现代化?尽管在中央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一再强调“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它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农业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是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决定的。它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37]但是在中央领导中,对此问题的认识也不尽一致。比如在1992年7月邓小平同志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稿时提出:“从长远来说,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有的地区农民已经提出集约化问题了。这个问题这次不提也可以,还是巩固承包制,但是以后总会提出来的。现在土地是公有的。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线,甚至超过区的界线。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我最早提出‘两个飞跃’思想的时候,李先念同志说他都赞成,说这是一个大思想。”[38]2005年5月27日,中共元老薄一波同志在《给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信》中公开声明:“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思想,有一点需要从认识上和理论上搞清楚,就是这种一家一户的经营,其潜力毕竟是有限的;从生产方式来说,这种生产责任制尚未从根本上摆脱传统的小农经济、小生产的生产方式。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如果不逐步从小生产的方式走向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是无法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39]最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同志也坦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有没有问题?有问题。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农地资源相对稀缺,这造成农户经营规模非常狭小,因此劳动生产率不高,市场和国际竞争力低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只有通过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逐步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市中,使得留在农村的经营主体能够逐步扩大经营规模。所以,凡是研究农业、农村经济的同志,大概这二十多年来,一直有一个声音,就是呼吁推动农村规模经营。”[40]上述这些都说明,倘若人们都能真正搞清楚“小农”一词所指究竟为何物,试问“谁还会相信,现在仍有二三个社会主义者在继续说教的那种赞美、祈祷农民家庭经营光荣的福音的小农经济呢?”[41]

事实上,自进入清代中叶以后,我国人地比率已经下降到“一人一岁之食,约得四亩”(洪亮吉:《卷施阁文甲集》卷一·生计)的维生型小农经济临界点,它标志着传统的小自耕农经济开始走向破产和没落。比如在1766年,全国人地比率为3.75亩/人,1784年进一步减至2.66亩/人,1812年减至2.36亩/人,1822年减至2.03亩/人,1851年只剩下1.75亩/人[42],“这是引发白莲教起义和空前规模的太平天国起义重要的经济根源。”[43]之后,“像太平天国起义的内战充其量只是给了国家一段喘息的时间,并不能调整全部旧的人地平衡。”[44]。到了民国时期,根据古楳先生推算,“中国农民平均每人至少需要6.5亩或每家需要36亩,然后每年周岁所得的收入才有328.9元,足敷支出。”[25]但在1933年,全国人地比率为2.94亩/人,其中人口稠密的广东省仅为1.26亩/人,浙江省为1.5亩/人,湖南省为1.74亩/人,福建省为1.75亩/人,四川省为1.96亩/人,湖北省为2.38亩/人,江西省为2.61亩/人,江苏省为2.64亩/人,山东省为2.98/人,河南省为3.39/人,安徽省为3.67亩/人,河北省为3.86/人[45],都不足以维持一个家庭“最低生存水准”。另据日本学者山田盛太郎估计,中国稻作农业区一个“适当规模农家”至少应保持在“2.45英亩至7.35英亩”之间,低于这个标准就不足以维持一家人正常的生计[46]。然而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知识分子都极力回避解答“中国的农业生产究竟是向资本主义之途迈进呢,还是继续逗留于‘饥饿’的零碎经营上面呢?”[25]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大陆地区普遍实行“以自然村落为单元,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土地”的土改政策,这是一种比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经营更加分散、匀称、同质的“小农经济再版”现象。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中国古代有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现在被我们废除了。……但是,在今天,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就其基本形态说来,还是和还将是分散的和个体的,即是说,同古代近似的。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左’倾机会主义的错误。”[47]但从1958年下半年开始,我国仅用短短三个月时间就完成了人民公社化,把5亿多农民人口全部变成清一色的公社社员(Commune Member),这实质是一种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化小农。”[48]。国内有学者指出,“毛泽东当时忽视了两点:一是农业生产不同于工场手工业的生产,很难像工场手工业那样进行分工和协作;二是农业合作社不是资本主义手工工场那样的商品生产企业,基本不存在来自外部的竞争和制约,除了成员退出和解散重组外,缺乏一种机制逼迫它的效益必须高于家庭经营。”[49]因此在人民公社时期,“中国的农业总产量提高3倍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但这是以劳动投入总量增加3至4倍换取的,每一个社员日均工分值长期停滞不前、甚或是递减。大集体时代的农业只不过促进了与过去同样的内卷型过程,这是没有发展的增长。”[50]从1957年到1978年,中国农业生产率年均递增0.3%,不仅低于印度年均增长0.7%的水平,更低于其他中等收入国家年均增长2.6%的水平[51]。直到1978年底,全国仍有2.5亿农民人口长期处于“食不果腹、衣不保暖”的绝对贫困状态。据国家统计局农村调查队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居民平均每人每天摄取热量为2 215卡/人,摄取脂肪为31克/人,摄取蛋白质为57.6克/人,这与他们正常需要补充的营养素数量相比分别降低了7%、52%和23%[52]。究其根源在于,国家在汲取大量的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化发展时,却没有把农村大量的隐性剩余劳力转移出去,最终导致几亿农民人口在高强度劳动投入和“过密型”种植模式下出现了土地报酬递减和劳动效率下降的现象。但在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国内不少学者将其弊端全部归咎于“劳动激励不足,监督成本过高,搭便车现象严重。”[53]这种认识偏见把中国人地矛盾每况愈下的经济重要性置之度外,刻意抬高“把大集体农业转换成小农家庭经营形成内部的竞争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的作用,势必将造成一系列理论分析的逻辑错误和政策误导。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和90年代末期,我国相继进行了两轮“分户承包”土地和延长使用权承包期的工作,结果使“地权分散化”和“经营细碎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比如,在1984年基本完成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改革后,全国平均每个农户承包耕地面积仅为8.35亩,并被细分为9.7小块,每一块大约在0.86亩左右[54]。之后,从1986年到2006年的20年间,全国耕地面积减少了1.92亿亩,农村人口净增加了1.4亿人,这样“一增一减”使人地比率迅速下降到1.39亩/人,其中有14个省份人均耕地不足1亩,有660个县人均耕地不足半亩,已经低于联合国确定最低标准0.8亩∕人的警戒线。像这种“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耕作模式,已经算不上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小农计量单位”,而属于“边际小农”(Marginal Farmer)的另类范畴。因此,近年来有不少农户要么选择与其他农户“互换土地→代耕→转包土地→租赁→‘公司+农户’→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形式以减少土地边际化所带来的损失,要么干脆选择“弃耕→撂荒→外出务工经商”等多种途径从非农产业就业机会中寻求新的收入来源以弥补家庭消费的不足。同时,在当下的中国农村很难发现过去人们常说的“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那样一种完全从事自给自足型的小农经济(Subsistenceoriented Economy),大多数农户主要依靠成年的子女长年外出打工“挣得几个活钱”来补贴家用,与此相伴而生的则是“村庄空心化、农民老龄化、农业副业化”的现象相当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选择“小农家庭经营”作为现代农业的主体所具有的自我激励和内部监督约束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它与当今西方发达国家主要依靠资本化、企业化经营的盈利型公司农场或家庭自营农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驱动力相比显得微不足道。英国农业学派的创始人阿瑟·杨指出:“假设一个仅有一小笔资本和15英亩良好沙地的勤勉男子靠铁锹耕作,不仅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养活一家人,交付适当的地租,而且可以在他的一生中积蓄一大笔钱,那么由于他们受到同一万能原则的激励,私有财产的魔术将会把沙土变成黄金。但是,如果农民拥有一小块土地(即令他拥有全部产权)不足以使他的家庭过上舒适的生活,则这种耕作方式就具有小地产的全部缺点而几乎没有任何好处;因为这时他或者必须依靠自己土地的生产物过贫困生活,或者会失去土地而经常受雇于人,靠工资过日子。也就是说,自耕农制度在他们的土地不分得过细的条件下才有好处。”[1]目前我国涌现出一大批支离破碎的“亦工亦农”小农家庭,这是一种“不完备的——有缺陷的——再生产”[36],即其从事农业再生产条件已经“萎缩或丧失”[18],因而可以称之为“萎缩型再生产”。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个别情况来说,小生产者是保持还是丧失生产条件,则取决于无数偶然的事故,而每一次这样的事故或丧失,都意味着贫困化。……对小农民来说,只要死一头母牛,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来重新开始他的再生产。这样,他就坠入高利贷者的摆布之中,而一旦落到这种地步,他就永远不能翻身。”[18]也就是说,这种“萎缩型再生产”只是一种“偶然性的”或“局部性的”萎缩再生产,一般来说“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小农生产过程的规律是在原有规模上、原有技术基础上的重复。……各个经济单位能存在好几世纪,无论在性质上或者在规模上都没有变化,而且也不超出地主的世袭领地、农村或农村手艺人和小工业者(所谓手工业者)的小市集的界限”[55],这种一种比较正常的“简单再生产”。但在当下的中国农村由于受资源严重短缺和消费需求不足双重硬性约束,加上农家兼营手工业逐渐衰退,而城市化规模扩张和新型工业化加速又造成“失地农民”(Lost-land Peasant)和“农民工”(Rural MigrantWorker)越来越多,这样就使小农家庭经营失去了多元的复合型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生存空间。因此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民家庭将在萎缩型再生产状态下艰难生存和备受煎熬,这是一种“必然性的”或“整体性的”萎缩再生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农经济迟早都会成为现代化的牺牲品,这是一个简单而残酷的历史事实”[56],而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至今仍拥有9.4亿农民人口和2.5亿多个“边际小农”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农民与土地分离的速度和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来的农业发展乃至整个现代化实现的程度。面对整体上日益衰亡和破产的“边际小农”,理论学术界不应高唱“小农经济仍富有生命力的挽歌”,政府决策部分也不应把早已生存在贫困线以下的“边际小农”作为主要的扶持对象而“延长着他们的求生不成求死不得的状况。”[22]列宁曾经指出:“从根本上对整个农业实行资本主义改造的过程,必须把农民变成雇佣工人,并且使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阻止这个过程的企图是反动的和有害的,在现代社会中无论这个过程的后果多么严重,然而阻止这个过程的后果就更严重,将会使劳动人民陷入更加无望的绝境。”[57]因此,我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在于大幅度地减少农民、转移农民,建立农民与土地分离的退出机制,为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济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必须彻底打破小农经济所固有的孤立、分散、规模狭小、排斥资本聚集和现代科技应用的内生机制,重新塑造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这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历史遗留问题,早解决、早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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