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强大的陇籍法学家阵容同时莅临兰州,集体登场,真是前所未有。据说这次活动的主创原来是主办方与与会专家的一个“不谋而合”的结果。与会专家都表达了对举办这次活动的欣喜与支持。这次论坛取得了圆满成功,实现了预期目标。论坛遵循了严格的学术会议的规程,主题发言与学术点评相衔接,专家汇报与师生互动相结合,现场精彩纷呈,气氛热烈,达到了主办方预期的效果,取得了圆满的成功。关于这次论坛及学术报告的内容笔者已在《总结与展望——“首届陇籍中青年法学家论坛”综述》(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一文中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评述。在这里,本文将对这次论坛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启示——作为一种精神气质的“陇派法学”和作为一个法学流派的“西北学派”——进行系统的总结和初步的前瞻性描述。同时,本文还将以“中心”与“边缘”为叙事架构,对中国法学知识产生的“政治地理学”问题进行一个尝试性的重构,以籍此重申“陇派法学”和“西北法学”的当代使命和历史任务。
“首届甘肃籍中青年法学家学术研讨会暨论坛”一个重要标志便是第一次正式地打出了“陇派法学”[①]这个旗帜。谢晖教授在演讲中明确提出:“能不能形成一个陇派法学,陇籍的法学家都有许多共同的特点,我在前面都有谈到,他们所关注的问题往往是非常独特的,正如刘作祥教授所讲甘肃从来都是人杰地灵之所,中华文化的起源,我想我们本地的甘肃籍法学家和外地的甘肃籍法学家能够通力合作将来创造一个陇派的法学完全是有可能,我们在座年轻的学者将来壮大我们陇派法学的外围大观”。刘作翔教授也谈到:“我个人一直在想,这一次我们在甘肃政法学院发起的这个活动是一个创举,我们第一次响亮的打出了‘甘肃籍’这个旗帜。”可以说,在当代中国法学发展处于极为关键的转型时期,“陇派法学”的提出恰如其逢,其意义非同寻常。
当然,提出“陇派法学”这个概念,并非是要在当代中国法学中创立一个“流派”,另立一个“门户”。而是要重建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被我们渐渐遗忘了的历史传统。笔者认为,“陇派法学”在当下的中国语境中提出显然是蕴含着一些特定内涵的:“陇派法学”是一种能够续接历史传统的一种博大的精神气质——一种可以追溯到秦文化之中国传统法治主义的精神气质,是当代中国法学界业已成长起来并具有重要影响的一个独特的学者群体,是一种能够传承中国法律文化的两大“基因”——中原农耕文化与西北游牧文化——并具有特定的政治地缘优势的法学研究情结,是一种能够使“中华民族的法学传统”——将所谓“汉族人的法学”与“少数民族法学”融为一炉——这样一种“多元一体的中华法学”得以复兴的知识传统[②]。
(备注:具有代表性的陇籍中青年法学学者还有诸如王斐弘、汪公文、李占荣等。另外,在老一辈法学家中,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前任会长刘翰先生,著名诉讼法学家柴发邦先生,著名经济法学家王鼎勋先生、徐德敏先生、甘培忠先生,著名法律史家胡留元先生、冯卓慧先生等,都是甘肃人。)
笔者认为,“陇派法学”的精神气质乃是陇之秦文化的精神内核的当代传承。陇之秦文化,是以“事功精神”为核心和灵魂,并使其质朴、大气、尚武、厚重、进取、开放、融合、创始、法治、统一等特征,得到了充分的张扬和淋漓尽致的体现,成为中华民族文明史上最光辉灿烂的文化品质。陇之秦文化,既具有戎狄民族质朴无华、尚武开拓、敢于创新的精神风范;又承袭了伏羲文化、周文化厚重博大、事功进取、兼容并包的文化品质。这种精神气质在法学研究中的具体体现便是:包容、大一统、崇尚法治、实践、坚韧和创新。这样一种精神气质显然可以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乃至法治实践吹入一股强劲的“西北风”。
“陇派法学”的这种特有的精神气质是由陇在中国政治地缘中的特殊的“历史—地理位置”(historico-geographical spatial)所孕育出来的。凡是略知中国历史—地理学的人们都不会否认陇在中国地缘政治学的重要位置。陇在古代中国地缘政治角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陇西邻戎狄,东连华夏诸国,南依秦岷,北距大漠,是背靠中国地理第一阶梯、俯视第三阶梯、地缘政治优势明显的第二阶梯区域。恰如顾祖禹所指出的,关陇地区“据天下之上游,制天下之命”(《读史方舆纪要》)。陇原宜耕宜牧,使陇之秦文化兼具农牧两种文明生成、交融的特征。从而比单一的北方游牧文化、或中原农耕文化,更具兼容性和开放性。[③]陇还是维系着汉族和中国最重要少数族群——回、藏、蒙、维的民族纽带和融合通道。因此,“在西戎,保西垂”[④],便成了陇在中国政治地缘战略中的集中体现。西垂,即今日甘肃的陇东、秦安一带;西戎,则是秦人不断与之争斗的西部少数民族之概称。即便在今天,陇的政治地理位置也极为“显赫”:地处西北,为中国版图的心脏地带。东西狭长,蜿蜒约两千公里;南北交错,横跨近四个气温带;地形复杂,高原草原沙漠绿洲皆有;民族诸多,是汉、蒙、回、藏等多民族杂居区域。
陇乃中华法律文化的两大基因——中原农耕文化与西北游牧文化的相互交融的真正的结合部。陇之特殊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是秦文化发祥的初始条件。赢政早期曾被周天子封于秦(甘肃清水县秦亭附近),号称秦赢。在不断开拓进取的历史进程中,秦人从附庸到大夫,再到西垂大夫,最后完成了向诸侯国的过渡;秦的发展、壮大一直到立国称霸,关陇始终是其最重要的大本营和根据地。因此,地处民族地区、横跨中国地理之腹地、连接西南和西北民族地区带、同时也连接民族地区与中原汉族地区带的陇地在中国地缘政治中的位置是独一无二的[⑤]。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文件已正式发布,这是国家全面指导、全力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个专门的政策性文件,这在甘肃发展史上是前所末有的。《意见》强调:“甘肃位于西北地区的中心地带,是黄河、长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是多民族交汇融合地区,是中原联系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古的桥梁和纽带,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西北地区民族团结、繁荣发展和边疆稳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见,甘肃的地缘政治战略位置已得到中央最高决策层的高度关注。正是由于这样一种独特的“历史—地理位置”(historico-geographical spatial),才塑造了“陇派法学”独特的精神气质。
谢晖教授在演讲中,曾经概括地谈及陇籍法学家的几个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法,这些特点都或多少地传承了陇之秦文化的精神气质。在这里,有必要进行一些具体的阐述,进而对谢晖教授的观点作一些引申。
谢晖教授谈到的陇籍法学家的第一个共同特点是:身高优势,陇籍法学家普遍个头高,因此,视野也就比较广。笔者认为,从历史上看,陇人与周边少数民族的频繁的族际通婚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其实这也是西北人普遍具有身高优势的原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秦人在处理与西戎的关系中,征伐并不是唯一的策略,“申骆重婚,西戎皆服”,“不废申侯之女子为骆适者,以和西戎”[⑥]。说明民族相处以中和为贵的开放融合思想,在秦文化的萌发中就是其一个重要的特征。这显然是由陇地多民族聚居的现实所决定的。早期秦人与戎狄杂处,史载“秦杂戎翟之俗”、“秦与戎翟同俗”、到东方诸国对秦人“夷翟遇之”,可以看出陇之秦文化的质朴本性和本土源发性特征。
谢晖教授谈到的陇籍法学家的第二个共同特点是:勤奋。冯玉军教授(笔者之学友)早年在西北师大单身职工寝室经常秉烛夜读,博览群书,北京考博时曾经在地下室租住,勤奋坚毅之精神令人难忘。陇籍法学家之勤奋,在某种程度上也显然是传承了陇之秦文化精神血脉。众所周知,陇之秦文化的核心内涵是一个“功”字,用现代话来讲就是:踏实苦干、遵法守纪、建功立业、开拓进取的精神。《说文解字》中说:“功,以劳定国也”。从力从工。力为人之本能即劳动,踏实苦干是其根本;工为巧饰,象人有规矩、守法度也,遵纪守法是其尺度。踏实苦干、遵法守纪,功在家庭,更多属于个人品质;建功立业、开拓进取,利在国家,则反映了群体价值取向的特征;要实现二者的转化和融合,就必须依靠科学、规范的制度诱导。秦正是通过严格、规范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激发了秦人强烈的事功精神,从而将其踏实苦干、遵纪守法的个人品质转化成了建功立业、开拓进取的群体价值取向,赋予了踏实苦干、遵纪守法以制度激励,从而形成了秦文化中浓厚的事功情结和事功精神。“功”字,也就名副其实地成为秦文化的核心内涵。[⑦]
谢晖教授谈到的陇籍法学家的第三个共同特点是:出身普遍贫寒。谢晖教授出生于陇之偏僻村庄,可谓出身贫寒,小的时候就曾讨过饭——“我是甘肃甘谷的要馍的”。关于这些,法学界人皆知之。陇籍法学家出身普遍贫寒,既具有历史原因,也具有地理气候等原因。追溯一下陇人之先祖的生活,我们就不难想象。秦人所处陇地,山高地狭,宜牧难耕,加之处于农耕政权和游牧政权的辐射交锋地带,地缘政治压力大。因此,开疆拓土,就成为秦人事功精神的具体指向。“置之死地而后生”,“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这些警世格言似乎专门就是用来形容陇人的生活环境和精神气节的。秦人在艰苦的自然环境中,艰难地求生存、求发展便成为他们的唯一选择。陇籍法学家的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陇籍法学家普遍具有踏实、低调、质朴的精神品质。这从陈夏红的博客的自述中可见一斑:“陈夏红,中华人民共和国男性公民。辛酉岁立夏生于洮河岸边大沟寨。一岁到四岁生病,五岁到七岁挨饿,此后在学校里入少先队入团入党,其间屡次考第一名,也屡次被老师开除。千禧年后流落中国政法大学,不求甚解,不学无术,不三不四。眼下隐居昌平军都山下,准备挣若干工资奖金,拟用来还贷款娶老婆买车买房,了此纸笔残生。近一两年关注近现代法学人物,一塌糊涂,不过如此。”[⑧]
还比如,从谢晖之“陇夫吟耕”、“边缘学者”(谢晖博客名)到王勇之“黄河独钓”(博客自述图片),大致都显示了“陇派法学”的某种精神气质。谢晖在博客上的留言必回贴的作风也集中体现了“陇派法学”的踏实、低调、质朴、开放、融合之精神。正因为陇籍法学家出身普遍贫寒,因此,陇籍法学者普遍都能够吃苦耐劳、坚忍不拔、持之以恒。千百年来,在秦文化中熏陶和成长起来的陇人,吃苦耐劳、踏实肯干、遵纪守法、以甘肃省委老书记、德高望重的宋平同志所倡导的“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奋斗精神,在中华版图这块最贫瘠的土地上生生不息,驻守着中华民族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精神家园;维系着汉族和中国最重要少数族群回、藏、蒙、维的民族纽带和融合通道。
谢晖教授谈到的陇籍法学家的第四个共同特点是:普遍具有强烈的家国情怀。热爱家乡,以一颗赤子之心关心家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浓厚的故乡情结,这是中国人的普遍情怀。正因为这一点,所以,笔者认为,近来,法律博客上出现统计各省籍法家的作法(学界动态:当代法学家省籍分布大盘点)[⑨],当然也包括像类似“首届甘肃籍中青年法学家学术研讨会暨论坛”这样的活动,并非如有人评价的这是一种所谓的中国法学界的“拉帮结派”的行为那样简单,而勿宁把它看成是借助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性资源来推动中国法学研究走向多样化,各推动地方法学研究均衡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和机制创新。关于这一点,笔者在后面还将详细展开论述。
谢晖教授谈到的陇籍法学家的第五个共同特点是:从事理论法学的学者居多,侧重于法理学关切。从以上我们初步统计的陇籍法学家的研究领域我们可以看出,陇籍法学家普遍热衷于法理学层面的思考,诚如谢晖教授诗云:“宏图壮美心头绘,道统人间程序传”。笔者认为,陇籍法学家的这一特点既具有陇之秦文化的历史传承,也内含着陇籍法学家的当代使命。陇之秦文化具有包容、强调国家统一、崇尚法治和创新精神品质在内。侧重于法理学的关切,使陇籍法学家不自觉地,自然而然地传承了包容、强调国家统一、崇尚法治和创新等陇秦文化的优秀精神品质,这与陇籍法学家的家国情怀便有机地统一起来了。我们回顾一下历史,就不难发现,秦国自孝公任用商鞅开始,历代君王都任用法家学说,垂法而治。这使得地处西北、偏安一隅的秦国日益国富兵强,并在各国的竞争中渐居优势,最终吞灭了六国,统一了中国。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秦文化之法治主义的特有关切——强调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中国传统法治主义最为珍贵的、也最具当代价值的本土元素。缔造中华民族盛唐气象的李氏天子,不但是祖籍陇右的望族,而且身上流淌着羌狄民族的血液,这种由陇原独特的地理环境所铸就的文化品质成为一种最具创新意识和包容气质的文化,为大唐盛世注入了鲜活的精神血脉。
在“西北法学研究与中国法学流派”为主题的学术报告中,谢晖教授阐发了以下的几个重要观点:从中国文化的多样性与单一模式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出发,论证了以民间规则为主形成的民间构造或地方性规则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地方性知识何以能建立起一种知识体系;提出西北法学研究应当关注从契约关系的角度,研究中央和地方的资源配置问题、研究地方的自治权利问题;中国的法学研究必然会出现流派化、多元化的趋向,这种流派化不仅可以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为界分,而且可以研究地域为界分,完全有可能建构西北的法学流派。明确地在法学流派的意义上提出“西北法学”这样一个概念,可以说是“首届甘肃籍中青年法学家学术研讨会暨论坛”所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共识。
笔者认为,“西北法学”或曰“中国法学的西北学派”已经或正在成为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相当特别、并初具规模的法学“流派”。因为,“西北法学”事实上可能会兼备以上的所有界分标准:其一,从研究者的地域范围来看,主体部分当然是指在西北地区供职的法律学人,也会包括一部分从事“西北问题”研究的区外学者。其二,从研究的侧重点来看,“西北法学”应该是侧重于关注“西北问题”的一个法学流派。这样的研究进路可能会促成以“问题意识”为主导的中国法学流派的生成。其三,是一个相对强调综合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的学派。因为“西北问题”本身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是“中国问题”之一。因此,作为研究“西北问题”的法学流派,必须具有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综合研究的特征。这种研究路径可以凝聚目前西北政法院校的各社会科学的研究方向,从而实现学科之间的优势互补。关于这一点,侯猛已经指出:“集中优势力量选一个特定领域,这将是法学院的社会科学研究走出困境的突破方向。”[⑩]其四,“西北法学”可能会成为中国法学研究中相对特殊的一个法学流派。关注并研究在“中国西北”这个特定场景中发生的法律问题,可能会在一种程度上克服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严重忽视“空间结构”的思维倾向。在现当代,有许多学者认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空间的问题比时间的问题更重要。“如今在不少问题上我们之所以蒙在鼓里,不是因为时间的问题不清,却是因为空间的问题未明。”[11]福柯曾经说,“眼前的时代似乎首先是一个空间的时代”。许多社会问题的真实面貌离不开它们或繁或简的空间结构。为了把空间的问题搞明楚,就要把社会问题(包括社会史)的研究空间化(spatialization)。曾有学者们抱怨19世纪以来多数社会理论(例如马克思的、韦伯的)都有重时间轻空间的倾向,有人喻之为“重史的脾气”[12]。因此,笔者认为,“西北法学”的研究,有望在中国法学界引进哈维所倡导的“历史—地理唯物主义”(historico-geographical materialism)的方法论。这是一种可以续接重视“方位”的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智慧的方法论视角,因而具有坚实的本土社会心理基础。在可预见的未来,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的这种“历史—地理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必定会发挥其重要的解释力。
中国法学研究中的“西北学派”(以甘肃供职的部分法律学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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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行为与公民权利保障研究”《西部法治论坛》(一、二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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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西北农牧民政治行为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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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西部大开发与行政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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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家社科规划项目《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法律制度建设研究》(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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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持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西部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创新研究”(2002-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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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西部开发中的国家宏观政策法律调控》,《甘肃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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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西北地区区域环境资源法制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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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持《西部干旱地区雨水集蓄利用法律问题研究》(200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缺水地区雨水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2005年度教育部课题)、《雨水权利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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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西部开发法治保障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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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论西部大开发中法治秩序的构建》,《公安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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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元法律文化背景下西北少数民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实证研究”(08XFX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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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持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和谐视野下西部区域法制创新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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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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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西部干旱地区雨水集蓄利用法律问题研究》(200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缺水地区雨水资源利用法律问题研究》(2005年度教育部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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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回族传统法文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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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辉煌与印证:敦煌〈文明判集残卷〉研究》、《敦煌写本〈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研究》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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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藏族习惯法:传统与转型》,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200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藏族传统生态文明与我国藏区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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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伊斯兰法的现代化”(08XZJ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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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藏族习惯法的关系研究”(08CFX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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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外,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潘醒主持的《西北贫困地区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三农法律制度建设研究》、甘肃政法学院郭武主持的《生态文明视域下我国西部地区民族环境习惯法研究》、赵蓉主持的《知识产权视角下敦煌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成果权及法律保护》、李小苹主持的《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等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也可纳入“西北学派”的阵容。另外,最近几年来教育部重点基地“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的有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也可纳入“西北学派”)
既然“西北法学”关注对研究对象进行空间化(spatialization)的处理,那么,在这里,很有必要界定一下“西北”。笔者认为,从“中国大历史”或文化地理学的角度对中国西北地区进行界定很有意义。也就是说,在文化地理学意义上,可将中国地理划分为西北地区和东南地区。中国的西北部与东南部的分界应以“15英寸等雨线”为基准。西北部大致包括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及青藏高原等地区,东南部大致包括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江西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区。四川盆地因其受惠于“西北水木”,可从某种意义上归入“东南”地区。[13]显然,这样一个界定也同时把行政区划意义上的“西北五省”包含进去了。因此,“西北法学”所关注的“空间”并不仅仅限于“西北五省”,而是“中国西北部”。事实上,上表即中国法学研究中的“西北学派”(以甘肃供职的部分法律学人为例)的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中所指涉的“西部”在大多数情况下指的实际上就是“中国西北部”。
为什么中国西北部有必要成为中国法学研究中给予特别关注的区域?这显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回答了这个问题,也就回答了“西北法学”何以可能的问题。众所周知,西北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其中,回族、维吾尔族、藏族、哈萨克族、东乡族等人口较多的民族集中地分布在西北地区,各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分布呈现出明显的“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而且,西北地区的人口分布中,少数民族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除了陕西以外,新疆、青海、宁夏、甘肃的少数民族人口都占较大的比重。从历史上来看,西北地区是我国民族问题最尖锐、最复杂的地区[14]。由于西北地区是一个多民族共居的区域,同时也是一个多种民族文化并存的区域,各民族的政治文化各不相同,这种文化上的多元性格局,客观上不利于社会政治整合,因而也会对国家的政治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少数民族成员和现有政治体系所接受和认可的政治态度和政治信念不相一致,甚至离心离德,就会对社会政治稳定构成严重威胁。通过少数民族的政治社会化,有利于培植共同的政治文化,有助于培养起少数民族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对国家政权的支持、对其他民族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以及民主法制的观念和公民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地接受社会的价值标准,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15]。因此,要维护国家统一和西北地区的政治稳定,就必须实现西北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社会化,增强各民族的“国族认同”(nationalism)意识[i][i][16]。
另外,增强西北地区各民族的“国族认同”意识,也有利于维持西北地区的政治地缘安全。从亚欧大陆的政治格局和政治战略的视角来讲,西北地区可以说是中国空间政治的“向心力地带”,是深深地嵌入到中国的地理版图之中并使中国空间政治结构保持整合的一块胶板,是中国地缘政治结构保持离心力和向心力的平衡的关键地带。一个稳定发展的西北地区,如同胶水一样,将中国大陆各区域牢固地胶合在一起,同时长期保障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中国版图的“马赛克”化。应该说,“国族认同”的问题在中国其他地区,如西南地区,甚至包括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是极为重要的,但是,这一问题在西北民族地区尤为迫切。因为对西北民族地区的治理和控制是几千年来历代中央王朝的“心腹之患”,是中国政治地理学上的“好望角”。“西北虽然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中心,但却是国家稳定,统一和安全的中心”[17]因此,对西北地区各民族的“国族认同”问题的深入研究必定将成为中国法理学和宪政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其中的问题至少有:为什么历史上中央政府对西北边疆的治理一直未能走上制度化的轨道?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为什么有必要在政治上开发西北地区?如何顺利实现西北少数民族从民族本位到“国族认同”(nationalism)的转化?如何实现中央决策层政治席位在全国各省区的均衡配置?等等。[18]
当然,正如学友华林所言,仅仅以上述“西北问题”的重要性来佐证“西北法学”建立的可能性还是不充分的[19]。笔者认为,“西北法学”的问题意识的产生还有更为“坚实”的生态科学和地理科学的基础——相对于东南地区的特殊的纬度和高度(海拔)的“效应”。贾雷德·戴蒙德(Jared Diamond)教授在其著作《枪炮、病菌和钢铁》(上海世纪出版社1998年版)一书谈到了一个重要的发现:同一纬度往往意味着温度、雨量、昼长、季节变化、疾病等方面的近似,从而使某种地域文化的传播变得相对容易。但是,不同纬度之间的文化传播则几乎不可能[20]。网名为“紫色高原”的网友在人民网上谈到海拔与青藏地区的移民戍边、国土安全(单一民族和文化地区在国家衰弱和大混乱时期,比融合地区更容易“丢失”,这个规律永远存在)、“西藏是中华水塔”等问题时,[21]便显示了“海拔”问题在我国国家建设和法制建设方面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可以发现,以“15英寸等雨线”为基准,中国的西北部与东南部的人文地理环境具有明显的不同。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西北地区相对于东南地区同时具有纬度和高度(海拔)方面的显著差异。从法律社会科学研究的视角来看,这一点,正是西北地区具有特殊性,进而使“西北法学“的问题意识得以产生的一个较为坚实的“历史—地理唯物主义”(historico-geographical materialism)基础。实际上,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早已强调这一点,认为地理环境对于法律的制定和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作用,“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不过,强调特殊的纬度和高度(海拔)的“效应”,并不是要走向中国法制建设的“地理决定论“(在交通和通讯较为发达的今天,纬度和海拔在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的“约束效应”事实上已经开始降低了,但是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提醒中国法学人要注意这个“变量”或“制约条件”的存在,而不是漠视它。实际上,笔者在这里已经提出一个事关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而有趣的课题:“纬度与海拔、交通与通讯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回归分析”。这或许可以成为一篇极有价值的“法律社会科学研究”方向的博士论文选题。
另外,受徐勇教授《“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载《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一文章的启示,笔者同时发现,近代以来,由于中国政治、经济重心的南移,出现了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特殊的不平衡现象——笔者将其概括为“西北国族和东南民主”。其意是:西北地区民族—国家建设尚未完全完成,但东南地区的民主—国家建设已迫在眉睫。前者事关国家统一和主权问题,后者事关政权的合法性问题。在这种局面下,相对于东南地区而言,在中国西北地区,中央政府“基于”灾害救援的国家建设的“边际效益”显然要更大。加之西北地区又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域之一,因此,其效应也更易彰显。事实上,近年来,中央政府对“5•12”地震与青海玉树地震的空前重视便显示了中央政府在西北民族地区进行国家建设的远见卓识。[22]显然,这样的问题意识及其分析进路也同样是“西北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学术资源”。
常安博士在笔者的博客中曾留言道:“方今西部开发大热,却无相应学术‘报复’和品味的作品问世,西北法律学人失责也。”面对突如其来的“藏独事件”和“疆独事件”,西北的法律学人却呈现出了令人吃惊的集体失语的窘状,我们居然对我们身边的重大的法律学术问题麻木不仁,缺少一个法律学人应有的学术敏感性。常安的这个提醒,应该说来得还不算太晚。当下乃是到了“西北法学”做出历史性贡献的时候了。我们可能会发现,每当国家处于危难时刻,每当国家统一和稳定的问题变得格外突出时,“西北问题”便会引起国人的热切关注。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研究和兴盛的策源地在西北,陇之秦文化的法治主义理念勃然兴起,为秦最终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的意识形成基础。近代清末至民国时期,民族复兴,国家统一乃是中华民族面临的最为重大的问题,故舆地学、边政学兴盛一时。日本侵华时期,东南华北之地情势危机,有志之士纷纷远赴西北进行调查研究,以为革命寻找后方战略基地,一些革命歌曲也开始逐渐从“松花江”上唱到“昆仑巍峨”,中国正统的地理认同即是岳域开始逐渐向远离中原地区的西北边疆延展。而在当下,当国家经济发展受制于能源危机时,国人又再一次将目光转移到了西北。
显见不争的是,在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对“西北问题”的研究必然会开发出许多重大的宪政问题。比如说,从历史上看,在古代,中央政府对西北的政治策略性治理是基本可行的,但到了现代当代,却越来越少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3]拉开历史的维度,我们可能看出,在今天,以更为公正的、更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来治理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已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因为,在今天,出现了古代、近代乃至新中国成立以来末曾遭遇过的一些棘手的问题。比如,由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而引起的生态公平补偿及财政转移支付的问题,由于对西北地区的能矿资源的开发所引起的产权和收益的合理界定问题,等等。在古代,之所以能够中央政府之所以能够对西北民族地区实行羁縻土司制,除了一些特定的制约因素之外,原因主要在于这些西北民族地区与中央政府之间没有“重大”的利害关系,中央政府完全可以“放任”这些西北少数地区对其有限的资源(主要是而事实上也仅限于土地和水资源)的自主利用,中央政府对这些地区的最低期望值也就是“不生事端”。然而,今天,围绕着一些具有重大甚至具有战略地位的能矿资源,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已不能凭借近现代以前传统的治理机制能够达到均衡了,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制度化和常规化的博弈关系。
法理学上的一个基本理论是,如果双方之间的利害关系越重大,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就越倾向于通过更为明确的法律机制来调整[24]。比如,在民事法律领域,也有这样一个基本的“原理”:尽管可能存在着无限次重复博弈的关系,但是,如果双方争议的标的额足够大,预期到在以后的多次交易中也没有“扯平”的可能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能性比较大[25]。当然,在这里,我们不可能完全用这些“私法”中的原理来说明“公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通常由“公法”调整)中的问题,但是,这里面的基本理念是相通的。在现阶段,西北民族地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某些“利害关系”的重大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历史上的任何时期。晚近发生的新疆“七五事件”,除了有内因之外,还有极为重要的外因。任何重要的政治事件的发生发展都有内因和外因。新疆“七五事件”发生的外因是什么?这显然与新疆在近代以来所处的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国际环境的有关。其中,新疆在国际能源战略中日益出于显赫的位置,当为关键所在。早在民国时期,林鹏侠先生在其所著的《西北行》中,就对新疆的能源战略地位进行了具有前瞻性的总结:
此去西行约三百里,为玉门县,产石油甚美。…闻彼中矿脉,亦源于新疆之喀什喀尔,量甚丰,涌出地面,河水尽黑。曾有甘肃省建设厅专家化验,谓所含煤油量约百分之七十强,而所含汽油成则在百分之十五以上,足以与英、美所产品质抗衡。坐是东西各国专家往调查者趾相接,可知外人垂涎之程度。闻法人报告,玉门石油储量之富,苟加开采,可供全世界三百年之用。卒缘交通不修,国人为畏难之心所困,遂听此巨大利源委弃,曾无所措,徒供土人胶车点灯而已!今世界物质文明之争,然机械虽日新又新,如无石油,即失之发动之能力。故军事上之需要,成为迫切,觇国者,每视石油储藏之丰富,以判其国防军备之强弱。正如法国上院议员伦吉尔氏在上院所报告云:“石油为战略上最重要的必须品之一,有之则可操全胜。”此为举世所公认,战争胜败,固不待于疆场也。吾国仰给外油,年有一万万元之流出。一旦战事发生,海口被锁,政府不速求自给之策,计划开发玉门与延长之石油,则至彼时,惟有坐毙而已。[26]
不难看出,林先生的这个告诫意味深长——当某种“利害关系”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显得越来越“重大”时,传统的“盟友”也有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央政府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已不是需要不需要由法律来调整的问题,而是必须纳入法律的轨道中来。事实上,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在涉及对西北民族地区的各种治理措施中,法律机制的作用已显得越来越重大。[27]因此,从法律和社会科学的视野对这些“西北问题”进行研究,“西北法学”将面临着极为难得的历史机遇。
四、“边缘”与“中心: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政治地理学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说:“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试观七国之时,法学初盛之时也,乃约纵连横,兵连祸结,而并于秦。”[28]一般而言,法史学界认为,这段话是沈家本谈论法学与政治环境之间的关系,不过,笔者认为,沈家本的这些观点实质上也内含着一种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政治地理学”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种规律:每当国家统一的问题格外重要时,中国法学研究的“中心”常常会出现在“西北”,而且通常也是中国法学的真正意义上的“生产期”(而不是引进西方法学知识)。比如陇秦之法治主义的兴起,民国三秦法学的繁荣。晚近藏独事件和疆独事件的突发也再一次对西北地区的法律学者提出了一个重大的使命——我们需要自己的本土的法学智识!我们已不能再靠引进国外的法学思想来证明我们研究的“正当性”了。
事实上,当“国家统一”或“国家建构”(nation-state building)的问题显得突出时,也同时会迎来中国本土法学知识或政治制度“生产”的契机,如“一国两制”的创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生等等。而且,中国法学知识的生产通常基于国家治理而产生,而不是基于自由市场运行而产生。后者所需要的法学知识(主要是关于私法的知识体系)基本上可靠引进。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前不久埃里克·波斯纳教授在北京谈到近三十年中国的经济发展的奇迹时,所说的一句话:“没有法律的中国经济发展”(Chinese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out law)。因为波斯纳是想寻找一种助推中国三十年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本土性的法律制度安排,但是,波斯纳并没有找到。张五常等人的研究发现,三十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秘诀在于自由的劳资契约和地区间竞争,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需要的是(事实上也是)引进经典意义的上的西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因此,可以这样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主要是中国法学知识的引进时期。之所以能够顺利并大规模引进,可能是因为这一时期具备这样几个有利的条件:其一,国内政局、国际局势基本稳定;其二,第一代中共领导集体所奠定的较为公平的政治社会基础仍然存在;其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市场化进程,客观上需要引进大量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制度。
但是,在目前,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关键的转型期,更为艰巨和复杂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序幕已经拉开,因此,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29]的问题就被严肃地提了出来,中国法学研究的自主性或主体性问题也比任何时候显得紧迫而重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形成的所谓中国法学研究的“主流”或者说“中心”(其经典的命题便是“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并非就是不可撼动的。其实,在这样一个中国社会的关键的转型期,先前处于“边缘状态”的一些法学研究流派的价值正在被人们重新评估。因为,人们开始逐渐发现,正是先前被视为“边缘”的一些法学研究流派却在事实上从事着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法学的“生产”工作。笔者已经发现,“西北法学”在中国法学知识生产中的地位已经和正在得到人们的承认。这意味着,中国法学知识生产中的“边缘”与“中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30]。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法学的知识生产由“边缘”走向“中心”通常取决于某种特定的“地理机会”和“时间机会”。
如何理解中国法学知识生产中的“地理机会”和“时间机会”?一如前述,中国法学研究的“中心”出现在西北时,实际上是有一种地理机会在里面。就一般而言,从历史上看,当政治中心或国家统一的使命需要跨越传统的、正统的“中原”(“岳域”、“九州”)范围时,中国法学的“生产中心”就会出现在西北。比如陇秦时期,由于国家统一的政治使命,使关陇地区成为中国法治主义的策源地。秦定都咸阳后,导致传统的、正统的“西岳”西移,伴随着国家治理疆域的扩大,以维持国家统一和稳定为目标的各种法律制度运用而生(从秦律的各种具体制度中可以看出)。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曾经提议建都于新疆喀什喀尔,旨在将政治中心设立于欧亚大陆之腹地,既可巩固西北边疆,又可拓展欧亚大陆之地缘战略,可谓雄才大略。为筹备计,民国各界优秀志士纷纷远赴西北调研,蔚然成风[31]。与此同时,舆地学、边政学兴盛一时。
另外,当国家统一和稳定的任务变得格外重要时,也会出现中国法学生产的时间机会,比如,20世纪30-40年代是西北地区法学研究一个鼎盛时期。当时有诸多法学界的名宿硕儒云集三秦,研究著述极其丰富,不仅繁荣了民国时期的法学研究,也为西北地区乃至全国的法律行业提供了专门人才。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律教育所培养的人才,为新中国司法系统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32]。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传统就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这一时期所发明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由此推动的人民调解成为中国共产党法律制度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主要传统之一,这一传统直至今天依然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实践。[33]近年来,藏独事件和疆独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提供了西北法学生产的地理机会,另一方面也是西北法学生产的时间机会。因此,从中国历史上看,中国法学研究的“中心”与“边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历史上,关陇之地的法学研究曾经两度居于中国法学的“中心”之地。现在,是西北法学有所作为的时候了。
当然,退一步来讲,“西北法学”的真正生命力也许并不在于是否取得“中心”的位置。处于地理和人文双重“边缘处境”中的“西北法学”实际上蕴含着诸多创新的契机。“在地理大发现的年月,地理学家、人类学家、生物学家为‘边缘’地带、‘边缘’社会及‘边缘’文明的未知性、奇特性所吸引,涉足于天涯海角,发现了自然与社会的许多隐秘。当时从‘边缘’回来的人都是英雄。的确,如果达尔文流连于‘中心’伦敦,而洪堡也恬居于‘中心’柏林,那么人类的那一段科学发展史,肯定是另一幅缓慢的样子。”[34]只有在边缘地带,我们才能发现更多的“可能性”。“在边缘地带,是历史与地理的特殊的结合点。一些重要的历史机缘可能只存在于地理的边缘,在这样的关头,忽视了边缘就错过了历史。……考古学家有意识地强调对‘非中心地’(noncentral place)的研究,即到边缘地区去把握历史。他们看到在社会体系的边缘,存在着明显的、活跃的社会变异的潜力。‘变异’!这正是边缘地带最具特长的历史贡献。没有变异的历史不成其为历史,而没有边缘地理的参与,几乎谈不上变异。”[35]生活在“中心”的人们,也许无法想象除了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生活模式之外,还有其他可能的模式。但中,蔡华教授在对川滇边界纳西人婚俗的研究中,却发现了新的“另类”的模式,在这个发现中,蔡华教授取得了轰动世界人类学界的成果[36]。
因此,只有在边缘上才有真正的创新的契机。想想当年,相对于中原诸候国,秦初期完全处于边缘的位置,然而,正是在这样一个边缘地带,孕育了秦文化“重功利,轻伦理,不重宗法,惟大是求”的大一统的法治精神。秦人的质朴大气,体现在政治生活方面,突出的特点是没有实行中原文化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世卿世禄制,而是务实地实行了“择勇猛者立之”的王位继承法和军功爵制。如秦孝公病危之际,竟然打算传位商鞅,这在宗法等级严格的中原文化中,几乎是不可能想象的。体现在宗教信仰方面,如对山川河岳、日月星辰、人物、甚至动物、植物都可以祭祀崇拜,秦文化中的“天”、“上帝”均相对于世间事物,既没有虚妄的提升,也没有赋予人伦次序,这种多神崇拜和鬼神观念,更是直观地表现出了秦文化质朴大气的品质。秦为落后民族,较少条条框框和教条陋规,秦人的生存和发展只有依靠不断的变法创新,才能开疆拓土、建功立业,这就使得变法创新的精神,成为秦发展壮大的基本动力。反观现实,地处边缘的西北地区也同样孕育着许多创新的契机,这些都需要西北法律学人带着一种敏感的学术眼光去发现和诠释。
作为“西北法学”的特有的精神气质,陇派法学是一种能够续接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本土法治资源——先秦和秦朝法治传统的精神气质。就法治而言,中国历史上有着丰厚的资源。先秦时期的法家深入研究了法治问题,系统地论述了法治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主要功能、运行机制以及价值目标等。更为重要的是,春秋、战国和秦朝的法治实践积累了许多经验和教训。经过精心梳理和重新解释,这些传统资源有可能实现创造性的现代转换。纵观先秦和秦朝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可归纳出若干主要特点:强化君权,加强集权;废除世袭,“察能授官”;公布法律,垂法而治;“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奖励耕战,富国强兵;严刑重罚,“期刑去刑”;独任法家,排斥杂说;注重形式,富有理性。因此,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时期,有必要对中国传统的法治资源进行认真的梳理,珍惜并善待自己的传统[37]。而在对先秦和秦朝法治传统的研究和发掘上,西北法学显然具有天时、地利的优势。
在谈到中国法学研究的方向选择时,高鸿钧教授进行了有益的提醒。高鸿钧教授的研究发现,在过去短短的二十多年里,中国法学从一片荒芜走向了空前繁荣。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西方法学的引进。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法学西化的倾向日益加深,至今已经颇有“西”风荡漾、“洋”话连篇之势,似乎只有“西天”的“法经”才是真经,惟有“洋人”的“法理”方为至理。论及法治,时下的著述更是言必称希腊、罗马,语必出英美、欧陆。然而,“西天”的“法经”即便是真经,未必宜于中国;“洋人”的“法理”即便是至理,未必契合东土。随之而来的则是,本土法律与外来法律相冲突,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相抵牾,法治陷入了混乱[38]。何志辉教授认为: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困境是“问题意识”的西方化,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各种法政问题,沦为求证西方法社会学义理的外邦考据。这从侧面也反映了不少中国学人对严酷现实的自觉不自觉的规避。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关注“西北问题”,将有助于限定中国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可能是摆脱中国法学的“问题意识”西方化的一个益路径。
总之,笔者认为,“陇派法学”可以成为“西北法学”的精神气质,“西北法学”则可成为“陇派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各地区的差异远远超出了欧洲各国。首先将纷繁复杂的地方性问题研究清楚,才能最终为“中国问题”的解决提到可行的出路。因此,“西北法学”的提出,目的并不是为了在中国法学研究中“跑马占地”[39],而是要具体而实证的研究“中国问题”,是一种“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的理论处理”(邓正来语),是有“大中国”的深切的关怀在里面。诚如冯玉军教授所言,目的在于中国问题本地解决。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西北法学既可续接中国的法治传统——中国秦文化之法治主义的历史传统,也可以续接中国的法学传统——以人文和社会科学的综合视角为特色的“儒法传统”和“政法传统”[40],同时也可关照当下产生的诸多棘手的本地问题,可望成为中国未来最具有竞争力的,也最容易成为引领中国法学研究主旋律的一个法学流派之一。因此,“首届甘肃籍中青年法学家学术研讨会暨论坛”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召开,就显得非同凡响。
以省(区)籍贯为纽带来定期举办法学家论坛可能是推动中国法学良性、均衡发展的一种创新机制。中国人自古都有一种浓厚的家乡情怀,都有一种落叶归根的情结[41],对自己家乡的事业的关注都是发自肺腑的,因此,也就意味着,本省籍的法学家一般都能够真诚地、持久地关心和支持家乡的法学事业的发展和成长。在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特殊体制之下,重视籍贯也许并不是为了一种狭隘的帮派意识(主观上可能有,但客观上则不会),而是可以激励不同省籍法学家之间的一些竞争。近来,法律博客上出现统计各省籍法家的作法(学界动态:当代法学家省籍分布大盘点)[42],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动向,这种作法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某一特定省籍法学家对家乡的法学研究的责任感,并可能会通过他们的努力来推动中国法学向多元化、流派化方向发展。因此,这很可能会是一个推动各地方法学均衡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或机制创新。优秀的法学知识分子对其家乡的赤子情怀,对地方法学院校来讲,实质是一种弥足珍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性人脉资源。如果各省(区)籍法学家都能够真诚地关注本省(区)的法学发展,那么,这一定会是中国法学良性、均衡发展的福音。
在当下的中国教育和学术体制之下,中央政府不可能给予西北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太多的关照和优惠。而陇外工作的陇籍法学家对家乡的关照是诚心诚意的,因为他们最注重在家乡的学术声誉,即使不能“衣锦还乡”,但还是特别希望在家乡的父老乡亲中留下美名,这是中国人特有的情怀。因此,本省(区)籍法学家是中国的地方法学校院真正可以借助的“非正式资源”(过去,西北地区法学发展之所以一再错失良机,也许与未能认识并借助这一资源有一定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这种“非正式资源”可能是对并未产生预期效果的“正式资源”(诸如教育部和司法部的“官方职能”)的一个替代。关于这一点,谢晖在谈到西部(西北)法学与中国法学流派时,便一语中的:“或许通过这样一种划分,让法学家自觉地树立为家乡力所能及地服务的意识。我注意到,一些在外地的湖南籍法学家在家乡的法学教育上,就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外,在外地工作的陇籍法学家也最容易看到省内法学研究的问题所在,因此,会提出有利于本省法学发展和法学教育发展的真正的有益的建议,并可能会借此发现各地方法学研究的比较优势所在。
一如前述,陇在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地理位置非同寻常,所谓“在西戎,保西垂”,便成了陇在中国政治地缘战略中的位置的集中而形象的说法。即使在今天,陇仍是西北之重心,并深嵌于中国西北部其余各省区之间,呈犬牙交错之势,与西北其他省区几乎全部接壤,西接新疆,北连内蒙,西邻青藏高原,东通中原门户。陇与青海之间的省际接壤属全国之最,是环抱青藏高原的最强有力的臂膀。因此,一旦西北出现危机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情势,陇之战略重心地位就会突显出来,其创造性的活力也会随之激发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西北法学的边缘处境就是暂时的。因为西北法学的问题意识,是以胸怀全国的大局观为最终目标指向的。西北有广阔的法学命题值得西北法学学者挖掘,而且这也是西北法学学者的使命。但是,正如常安所提醒的,有此学术抱负的西北法律学人应该清晰地认识到,我们的问题意识还不够明确,我们的理论储备还远远不足。因此,西北的法律学人,必须首先夯实相关的理论基础,从扎扎实实的田野调研起步。唯此,西北法学才能做出不愧于时代的贡献。民俗有云:“陇原兴,则天下兴”。这已经是被中国历史所反复证明的朴素结论。这句种话不妨也可以这样说:“陇派法学兴,则中国法学兴”;“西北法学盛,则中国法学盛”。也许,谢晖教授的诗句——“把酒黄河书远志,问学白塔论长安”已经预示了陇派法学及西北法学的明天。
[①]陇(甘肃省的简称)。为了论述上的周延,在本文的某些部分,会取其广义,即关陇,或指陕、甘、宁“边区”。在历史上,陇的地理范围常与今天所谓的陕、甘、宁有交叉。
[②]马玉祥教授在2007年全国第三届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上,曾经提出:一方面,中国伊斯兰文化是构成中国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因为有了伊斯兰文化而使中国文化显得更加灿烂多彩、富有魅力。参见马玉祥:《两种法文化的比较:伊斯兰法与中国传统法及其对中国回族的影响》,载于《第三届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7年,兰州)。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多元一体的中华法学”应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必然目标。
[④]司马迁:《史记·秦本纪》。上世纪初,学者王国维在《秦都邑考》中率先提出:“秦之祖先,起源于戎狄”。关于这一点,包括前中国历史博物馆馆长俞伟超在内的不少专家都赞同这个观点。
[⑧]新浪博客:陳夏紅的廣播站,http://blog.sina.com.cn/fadaren.
[⑨]参见“中国法学创新讲坛—法律博客网站”,http://zgfxhcxjt.fyfz.cn/blog/zgfxhcxjt/index.aspx?blogcatid=56580.
[⑩]侯猛:《中国法学院的社会科学:前景何在?》,《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8月11日。
[11]唐晓峰:《人文地理随笔》,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0-31页。
[12]唐晓峰:《人文地理随笔》,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0-31页。
[13]王勇、戴明刚:《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见代序“西北水木与中原农耕”。
[14]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都有某种刻骨铭心的“忌北”、“忌西”心理。例如(唐)杜佑《通典》之《边防典》中,关于南蛮与东夷部分只是各写了上下两章,但是关于西戎部分却写了总计五章的内容,关于北狄的部分则写了总计七章的内容。由此可见,历史上,中原王朝对于西北边防的重视程度远甚于东南。
[15]王宗礼、柳建文:《论少数民族的政治社会化》,《西北师大学报》2004年第1期。
[16]关于“国族认同”(nationalism)和“民族认同或民族主义”(ethnonationalism)的概念辨析,请参见任军锋:《地域本位与国族认同——美国政治发展中的区域结构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万明钢等著:《多元文化视野价值观与民族认同研究》,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
[17]瘳明:《求索西部法学繁荣,关注西部法治发展——贾宇教授访谈录》,《法学家茶座》第13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81-90。
[18]王勇、戴明刚:《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8页。
[19]蒋华林:《“西北法学”:让我们在学术努力的同时共同期待——兼答王勇及谢晖教授》,http://lz20032007.fyfz.cn/blog/lz20032007/index.aspx?blogid=561532
[i][i][20]贾雷德·戴蒙德(Jared Diamond):《枪炮、病菌和钢铁》,上海世纪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
[21]笔者在讨论相关问题时,进行了引申。可参见,王勇:《“移民实边”、“科教支边”与“司法固边”》,《检察日报》2010年1月28日。
[i][i][22]王勇:《“多难兴邦”是如何可能的?——作为灾害救援“副产品”的国家建构》(未刊稿)。
[23]王勇、王柏荣:《西北民族地区政治稳定与法律治理的实践历史研究》,未刊稿。
[24] [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著,苏力译:《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Order Without Law : 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5]例如,在美国曾经受到广泛关注的加油站起诉石油公司终止石油经销特许权的案件就是争端涉及的利益大于关系的重要性的实例。在这些案件中,石油公司终止了加油站的特许权,使得加油站蒙受重大损失,尽管双方曾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但是维护这种关系已经不那么重要了,于是这些加油站纷纷起来寻求法律救济,包括诉讼,游说立法等方式。参见林端:《儒家伦理与行动理论——与黄国光教授的对话》,载《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272页。
[26]林鹏侠:《西北行》,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页。
[27]王勇、王柏荣:《西北民族地区政治稳定与法律治理的实践历史研究》,未刊稿。
[29]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30]琢磨一下谢晖教授的博客名称,似乎很有意思:为什么从“陇夫呤耕”(陇在历史上也曾一度属于“中原农耕”文明之地)到“边缘学者”(相对于今天中国法学研究的“中心”)?
[31]可参阅甘肃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的《西北行记丛萃》共20本。2003年前后已全部出版。
[32]钱锦宇、赵海怡:《论20世纪30-40年代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以西北大学为中心的初步考察》,《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33]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北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3卷第6辑。
[34]唐晓峰:《人文地理随笔》,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0-31页。
[35]唐晓峰:《人文地理随笔》,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1-32页。
[36]参见蔡华:《纳人亲属制度的结构与婚姻家庭悖论的终结》,《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蔡华教授与传统社会结构理论的终结”,
[37]高鸿钧:《先秦和秦朝法治的现代省思》,《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38]高鸿钧:《先秦和秦朝法治的现代省思》,《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39]王勇、戴明刚:《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40]关于“儒法传统”、“政法传统”和“现代法治传统”相统一的问题,甘阳已在其《通三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中作了精辟的阐释。
[41]家乡情怀是一种地理情怀。在“现代化”竞争中心肠似铁、身心疲惫的人们,会从家乡情怀中回归人性,体味温馨。
[42]参见“中国法学创新讲坛—法律博客网站”,http://zgfxhcxjt.fyfz.cn/blog/zgfxhcxjt/index.aspx?blogcatid=56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