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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资源型农村农民对村委会选举的政治热衷
2012年06月12日 | 作者:董江爱 | 来源:晋阳学刊2011年第6期 | 【打印】【关闭

  本文研究的资源型农村特指地下矿产资源丰富且集体经济收入依靠资源开采、加工为主的农村。村委会选举是中国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直接关系到农民意愿的真实体现,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村委会选举的政治实践中,许多没有资源的农村还处于农民不愿参与的政治冷漠状态,而资源型农村由于资源利益,出现了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政治热衷。然而,当农民的参与热情被激发出来后,农村社会的宗族、宗派、宗教甚至黑恶势力纷纷登场,各种矛盾和冲突也随之凸现。在这种情况下,认真分析资源型农村农民政治热衷产生的原因及其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对引导农民正确参与、推进村民自治顺利进行非常重要①。

 

一、资源型农村村委会选举中农民政治热衷的表现

政治热衷是与政治冷漠相对应的概念,“政治冷漠是消极的政治态度在政治行为上的表现,即不参加政治生活,公民对于政治问题和政治活动的冷淡而不关心。”[1]针对某一政治活动而言,政治冷漠就是公民对该项政治活动不感兴趣,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对而言,政治热衷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某一政治活动很感兴趣,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参与该项政治活动。资源型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农民的政治热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发的竞选活动在选举工作启动之前掀起高潮

一般情况下,各地的村委会选举工作大都是省级政府全面部署,县级政府执行,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逐步开展。而资源型农村早在全省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启动之前,就真枪实弹地展开了竞选的战前准备,各村的实际做法五花八门、汗牛充栋,但基本路径无外于3 招:

第一招,准备参与竞选的“在野派”暗地侦探,尽可能多地寻找“当权派”(现任村委会)的软肋,最大程度地把“当权派”搞臭,把自己的竞选策略和竞选承诺搞好。掌握村庄公共权力的“当权派”则是尽最大努力增加村民福利,提供公共服务,为下一步连任做准备。

第二招,“在野派”在村庄内部散发揭露“当权派”问题尤其是财务问题的匿名传单。这些传单到底是谁发的、传单上说的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该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成了村民谈论的主题,农村社会的各种深层次矛盾也随着一些问题的浮出而凸现出来。对于“当权派”来说,无论传单上的内容是否属实,都对他们的连任形成了威胁,为了稳定民心、争取选票,他们必须对传单上的问题向村民做出回应。

第三招,“在野派”和“当权派”大都通过私下承诺、请客送礼或发钱发物等手段,以血缘、姻缘、业缘、同学、朋友等关系为基础组织派系,为竞选积聚力量。

以上三招把农民的参选热情彻底激发起来了,政府担心的不再是作为衡量选举标准的参选率问题,而是选举可能引发的各种矛盾。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做了充分的应对准备:一是以县为单位,委派财务审计人员在换届选举前对各村财务进行全面审查,给群众一个明白,给干部一个清白;二是严格选举程序,公安、司法部门在维护选举现场、公正选举结果等方面为村委会提供全程服务,坚决打击各种不正当的竞选行为,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三是鼓励有条件的村庄采取降低选举成本、提高选举效率、减少矛盾冲突的一次白票直选法①。

(二)村民积极参与到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在非资源型农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民多关心选举的投票程序和选举结果是否公开公正,而很少关心村民选举委员会(简称选委会)的产生、选举办法的制定、选民资格的认定和竞选条件的限制等问题。而资源型农村的农民从一开始就积极投入到选举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村一级的换届选举工作启动后,资源型农村的村民在竞选人动员和带动下,积极参与村选委会的选举活动,使得村选委会必须由村民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的方式,按照严格的选举程序投票产生,许多村的选举工作人员也是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的方式推选产生,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选举产生。而非资源型农村的选委会多由村党支部负责组织,一般由村“两委”成员和一些老党员、老干部组成,其他工作人员则由选委会指定。

资源型农村的村民对村选委会制定的选举办法也非常关心,对于自己有疑义或不同意的条款,就积极向村选委会反映,并极力要求村选委会修改。一些村民对选举办法意见分歧较大的村,选委会都会根据村民提出的几种选举办法,由户代表或村民代表投票裁决。而在没有资源的村庄,村选委会按照法律要求张贴的村委会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的内容,很少得到村民的回应。

资源型农村的村民对选民资格和竞选人资格的认定也非常关心,哪些人有选举权,哪些人能够参与竞选,对于一些村民有争议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选民资格和竞选人资格问题,村选委会大都需要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投票的方式裁决。

(三)高标准的参选要求、强烈的参选愿望和选民的高参与率

按照成本与效益关系的理论,选民参与选举的成本越高,参与选举的愿望和要求就会降低,最终导致选举的参与率随之降低。一般情况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举指导和主持机构为了保证选民参选率,规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投票和特殊情况下设流动票箱。然而,资源型农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却完全打破了常规。

村选委会针对村民参选和竞选的强烈要求以及村民对参选和竞选资格的密切关注,严格按照民主程序,把一些选民资格有争议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交由户代表或村民代表通过会议的方式投票裁决,村民参与这些活动的积极性很高。村选委会为了避免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带来的麻烦,在正式投票中尽可能缩小委托投票的范围,比如有的村规定除卧床不起的、生小孩的、在押但具有政治权利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外,其他选民不得委托投票。同时规定每位选民最多只能接受一人委托,且必须是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属。即使这种严格限制,也没有降低村民参与投票的热情,外出打工的农民专程回村投票,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人也都在亲友的帮助下直接投票,最终资源型农村的参与率一般都在95%以上。

当然,资源型农村的农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参选热情不仅来自村民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提高,更来自于竞选人的动员。资源型农村村委会选举中村民参与竞争的激烈程度非常高,自荐报名竞选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都很多,而且各种职位的竞争者都有精心设计的竞选承诺书和严密的竞选行动计划。他们各自据血缘、姻缘、业缘、同学、朋友等关系形成派系,成立竞选团队,进家入户为自己争取选票,散发竞选传单,形成了激烈的派系竞争的局面。

有些竞选人在提名中遭遇失败后,不灰心,也不气馁,仍然坚持参与竞选,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竞选承诺,积极动员村民在正式选举中为自己投票,希望通过“另选他人”这一途径奇迹般地从票箱里跳出来,并一直坚持到选举结果出来的最后一刻。

(四)选民特别注重对竞选人的竞选行为进行监督

在资源型农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激烈的派系竞争强化了村民对竞选人行为的监督。竞选人利用金钱、礼物、承诺等方式在动员选民方面下大力气,被派系动员起来的村民,为了自己支持的竞选人在村委会选举中获胜,只要发现了竞争对手贿选行为的蛛丝马迹,就会主动搜集证据并立即向自己支持的竞选人反映。竞选对手一旦得到这种信息,就会立即向村选委会和乡镇换届选举指导组反映,并依法请求取消竞争对手的竞选资格。不少竞选人就是在选举开始之前因被竞选人或村民揭露出贿选行为而丧失了竞选资格。

有些村民为了防止竞选人的不正当竞选行为影响了选民的投票意向,在选举日的前一天晚上自发组织起来,携带木棍,把守村中各要道,充当选举“卫士”,确保贿选赃物不能到达选民手中。也正是由于村民对竞选人的竞选行为的严密监督,竞选人的竞选行为受到限制,资源型农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比以前减少了许多。以往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取证是非常困难的,也是基层政府最头疼的事情,今天靠村民自己的力量就可以解决不少问题。

从资源型农村村委会选举中农民政治热衷的种种表现,我们可以看出,资源型农村村委会选举中村民参与的人数、方式、范围和程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村民的参与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无论在行动上还是在心理上,我们都可以看出村民对村委会选举这一政治活动的热衷。

 

二、村委会选举中农民政治热衷产生的原因分析

 

公民参与的动力涉及公民为什么要参与地方公共事务管理,以及他们以怎样的热情和精神投入到社区的公共生活中[2]。资源型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民的政治表现是特定条件下的狂热,还是慎重考虑后的理性选择,弄清这些问题非常重要。

(一)村庄公共权力价值的提高

按照规范的政治学理论,村庄公共权力价值的提高取决于其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3 个方面。从政治价值来说,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经过20 年的实践,尽管目前还存在着影响村民自治发展的诸多问题,但国家权力向乡村渗透和国家与乡村的权力边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尤其是农业税取消后,村民自治的行政化倾向明显减弱,村民自治权逐步实现。从社会价值来说,自治权实现的程度越高,村庄公共权力在村庄内部的活动空间和作用也就越大,村部就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社会地位。从经济价值来说,资源型农村因资源丰富大都具有较强的集体经济实力,村干部在公共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等方面发挥决定作用,这是激发村民积极参与竞选的焦点所在。而且,随着中央政策和公共财政向农村的倾斜,农村公共设施、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逐步增强,村庄公共权力在发展农村经济、提高经济收益等方面的空间和机会也越来越多。

正是由于村庄公共权力价值的提高,形成了村委会选举中的激烈竞争,竞选者们怀着不同的动机把村委会作为施展自我抱负的平台。而且,激烈的竞争使得金钱成了村民能否参与竞选的第一要件,再加上广大农民对经济富裕的共同期望,导致村委会选举中参与竞选的人大都是市场经济中的先富精英。这种现象与其他国家的政治参与情况基本相同,“最积极的公民不成比例地来自富有者,而最不积极的则来自贫穷者。”[3]

(二)选票是农民利益的集中反映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目的,主要不在于这种政治活动是否伟大、高尚和深远,而在于这种政治活动是否真正反映了自身的实际利益。农民对村委会选举这种政治活动的理解,主要的不是它的政治意义和理论价值,而是其现实的物质利益,利益冲动才是支配村民积极参加选举活动的原动力。

首先,竞选人在竞选之前通过各种手段,搜集甚至制造现任村干部侵占村庄公共资源的证据,鼓动村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利用自己手中的选票,把现任村干部选下去,把被村干部侵吞的公共财产追回来。一般情况下,这种动员村民参与的办法比较奏效。因为资源型农村公共财产雄厚,每个村民都在村庄公共财产中占据的份额较大,所以公共财产的问题能够引发村民的普遍关心。

其次,竞选人财产的多少和财产的存在形式与村民参与选举的程度密切相关。竞选人经济实力越强,给村民的现实利益越多,其竞选承诺对村民的吸引力就越大,村民参与投票的热情也就越高。先富群体强烈的竞选愿望和不惜代价的竞选行为是刺激村民参与投票的主要因素,村民期望依靠手中的选票把有财产的能人选出来,也希望这些参与竞选的先富群体能够给村民更多的经济实惠,因而,必然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对竞选人的竞选活动做出回应。

第三,竞选人作为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先富群体,他们的素质差异很大,有的是依靠偶然的机会或不正当的手段暴富来的,有的是依靠能力、技术和智慧通过辛勤劳动创造的。而且竞选人的竞选目的完全不同,有人为村庄公共利益着想,有人只为个人或团体利益着想,这些使得村民担心自己不参与投票,会使自己不喜欢的人或者素质特别差的人当选,从而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且,村民也都希望通过选票把自己支持的竞选人选出来,以保障日后自家利益不受损失。所以,村民也是抱着不同的目的,积极参与到村选活动的各个环节中。

(三)农民政治效能感的提高

政治效能感是“个人的政治行动确定,或者能够对政治过程产生影响,因而值得去承担个人的公民责任”[5] 的心理感觉,是个人对自己政治参与能力的自信,相信自己的能力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态度,也是政治参与的决定因素。所以,政治效能感越强的人,就越能认识到自己的政治行为对实现某种政治目标或预期结果的重要作用,参与政治动的内在冲动也就越强烈;反之,参与政治活动的内在冲动就越弱。在村委会选举的政治活动中,政治效能感是指选民对自己的选票在决定谁当选中作用的认识,以及选举结果对选民的现实利益带来某些变化的心理感受。只要村民认识到自己手中的选票对选举结果的重要作用以及选举结果对实现自身利益的效果,就会产生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内在冲动。

在资源型农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乡镇政府完全失去了对选举的干预和操纵能力,村委会选举的程序规范且严密,竞选人之间激烈的竞争和村民的积极参与决定了每一张选票的同等价值,而选民手中的选票又决定了选民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每个选民都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参与行为对选举结果的影响。而且,政府为制止贿选所采取的措施和付出的努力,如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全程参与,对于选举过程中竞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在一定程度了打击了一些竞选人依靠宗族宗派势力或利益金钱收买选票的嚣张气焰,增强了村民按照自己意志投票的胆量和信心,提高了农民参与选举的政治效能感。再加上政府的宣传动员,严格的选举程序,候选人的动员,唤醒了村民的利益意识,使选民认识到自己手中的选票对维护自身利益的意义,从而有了独立的行为意识和行动能力。

(四)农民参与渠道的畅通

村民参与的内在动力与各项参与制度的实施及其成效存在密切关系。资源型农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由于竞选激烈和村民参与愿望强烈,乡镇政府特别重视,指导其制定严格的选举程序,并加大力度保证该程序的规范执行,从选举前的村选委会的产生、村委会选举办法的制定、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的确定、竞选规则的制定,到选举中的候选人提名、发表竞选演说、差额选举、集中投票、无记名秘密投票、公开唱票计票、选举结果的公布,再到选举结果出来后村委会下设的各种委员会的成立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立等等,都是为村民设立的参与渠道。

对于一些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必须征求村民的意见,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投票决定。对于不执行法律程序或不征求村民意见,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基层干部,给予严肃处理。对于那些通过利诱、威胁等手段争取选票和因对选举的某些不满破坏选举的竞选人和选民,以破坏选举罪给予严肃处理。这些做法在上下两个层面畅通了村民参与的渠道。

(五)农民政治素质的提高

农村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既有赖于农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和水平的提高,也与农民个体的政治素养的提高息息相关。在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之初,广大农民还保留着很多传统政治文化心态,很难适应自治社会的要求。后来,通过国家有意识的推动和介入,通过村委会选举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逐步为村民提供了畅通的参与渠道,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教会了村民正确的参与方式和行为,培养出村民自治的精神和能力。

在资源型农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农民政治素质的提高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多数外出打工的农民虽然常年在外,对村庄内部的事务关注不多,但村公共资源中有自己的利益所在,再加上竞选人的动员,所以,大都能够放下工作专程赶回农村参加选举;二是一些农民为了防止贿选影响选举结果,自觉自愿组织起来,抵制贿选,维护公正,如有的村庄的村民为了阻止竞选人夜间行贿而自发地组织起来彻夜把守村庄要道;三是还有很多村民鄙视那些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竞选人而把选票投给了能力强、品德好但没有参与竞选的能人。如此等等都说明,农民的政治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能够认识到村委会选举是村民意志的体现,参与选举不仅是个人的政治权利,也是个人对农村发展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才会表现出对村委会选举这一政治活动的热衷。

 

三、农民的政治热衷对农村社会的影响

 

民主政治的运作,需要公民的理性参与,而不是政治狂热。所以,我们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正确看待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政治热衷。资源型农村的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全民参与、主动参与和全程参与,基本符合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但请客送礼、发钱送物及其他私下拉票的行为不利于优良的社会风气的形成,一些过激和过度的参与行为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一)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影响

现代民主理论认为,没有民众的参与,就没有民主。没有绝大多数民众的参与,就没有健全的民主,民众的政治参与程度反映并影响着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6]。正是在这一点上,世界多数政治学家都承认公民的政治参与活动对民主政治的作用,强调政治参与对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性[7]。从这一点来说,农民政治参与热情的提高,必将推进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乃至整个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一方面,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公民政治素质的提高密切相关,一个政治上成熟的公民,应该具备的政治素质包括具有强烈的参与精神、明确的权利和利益意识、严格的法制观念、不走极端等4 个方面的内容[8]。村民通过制度化渠道参与村委会选举,学习民主知识和民主程序,增强自己的民主意识,进而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政治能力。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用什么办法能使人们养成权利观念,并使这种观念能被人们所牢记。结果发现,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和平地行使一定的权利”[9]。资源型农村的农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政治热衷,不仅表现出农民的政治成熟,懂得采取正确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政治权利,懂得理性应对竞选人的竞选行为,懂得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更重要的是村民从中认识到村委会选举不仅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政治权利,更是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另一方面,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特别是最广大、最普通、最基层的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在村委会选举中经受民主锻炼的村民,在村庄平时的治理中,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民主意识,容易对村干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减少村干部对村庄公共利益的损害。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在处理村庄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也会有意识考虑并尊重村民的利益,比较关注公益事业的发展,更有利于村庄治理中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

然而,竞选人利用不正当手段的拉票行为,尤其是利用黑恶势力的逼票行为,则会把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引向反面。所以,对于资源型农村出现的黑恶势力,仅靠村民自治的力量难以对付,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政府要高度重视,并着力及时解决,否则,村民自治就会成为黑恶势力霸占公共资源、损害村民利益的工具。

(二)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

任何一个给定政体的稳定都依赖于政治参与程度和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政治制度化程度低的社会,政治参与影响政治稳定,反之,政治参与有利于政治稳定[10]。在自治体制下,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高度参与都是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组织和安排的。在这一体制下,不仅竞选人和选举人的行为被严格规范,而且组织和指导村委会选举这一政治活动的村选委会和乡镇指导组的行为也被严格规范,参与选举活动的所有人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和制度化的。所以,从理论上说,村民的高度参与不会影响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而且,村民高度参与可以给最终当选者以更多的信息,比如有多少村民支持自己、有多少村民不支持自己、为什么支持或不支持等问题,有利于当选者尽快采取正确的治理行动,满足大多数村民的利益需求,保证农村社会稳定。

然而,如果不切实际的参与形式过渡刺激了公民的心理预期,误导了公民的参与理念,而政治体制又不具备充分的同步吸纳、整合能力的话,就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社会不稳定[2]。在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地方,由于村民自治制度落实不到位,村干部的过度专权和经济收益刺激了农村先富群体参与竞选的欲望和动力,出现了竞选中的过度参与,宗族、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纷纷登场,导致选举结果的不公正。这种不公正又会从多方面导致农村社会不稳定:一是村民自治异化村干部自治,村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行为不可避免;二是落选者对当选者的报复,导致选举过程中或选举后杀人或伤人案件频频发生;三是当选者对没有支持自己的村民的报复,在村级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中有意损害这些村民的利益;四是村民因对选举结果不满而走上集体上访的道路,并由此引发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五是村委会选举中的宗族、宗派活动容易引发村民之间的矛盾,竞选人不恰当的承诺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隐患。

因此,要避免村民过度参与而引发的不稳定或混乱,处理好农民政治参与和农村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就必须提高村民自治的制度化程度,严格规范村民的竞选和参选行为,畅通村民的参与渠道,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和参与水平。更重要的是,要落实选举后农村治理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制度。

 

参考文献:

[1]王浦驹.政治学基础[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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