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制度变迁模式,制度经济学家有许多精湛的研究。拉坦认为“技术变迁或制度变迁所形成的新的收入流又引致了用于修正新的收入流在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割以及改变个人与集团之间的收入分配的进一步的制度变迁”。拉坦据此得出了制度变迁是由技术以及其他因素诱致的,即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此后,林毅夫对拉坦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进行了完善,完整的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诱致性制度变迁指一群(个)人在响应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杨瑞龙提出“中间扩散性制度变迁模式”,即我国制度变迁是由处于中间层次的政府发动的。不管是拉坦的技术变迁诱致制度变迁,还是林毅夫的获利机会不均衡诱致的诱导性变迁和政府法令引起的强制性变迁,或者杨瑞龙的中间扩散性制度变迁,都是解释制度变迁为什么会发生,很少涉及制度变迁是如何变迁的,或者制度供给是如何供给的,按照什么规律、按照什么内部逻辑供给的。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制度本身的演进逻辑的研究甚少。笔者认为,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下以政府主动制度供给为主,制度供给数量或创新次数是累计递减的;而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下是以需求诱导供给模式为主,制度供给数量或者创新的次数是累计升级的。本文主要以诱致性制度变迁条件下制度供给模式为分析对象,揭示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下制度供给的一般运行规律,并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供给和粮食制度供给为例进行检验。
一、诱导性制度变迁条件下制度供给模式的一般分析框架
所谓制度供给逐步升级指同一轨迹制度变迁(即同一制度的创新,包括单一制度、也包括制度体系)是随着制度需求的累计而增加的,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制度的决策者就根据需求主体的要求,制定新制度或者修正、创新、完善原有制度。在既定的需求制度得到满足后,需求主体又会产生新的制度需求并且再次逐步累计增加,面对需求压力,制度设计安排者又会对前一轮制度安排进行升级或者完善。随着需求的不断积累和制度的不断出台,同一轨迹的制度就会在“需求——供给——再需求----再供给”的交替搏弈中不断完善,不断成熟。该假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制度供给不能一步完全到位。对于某一制度安排,制度设计者不能完全穷尽该制度的未来形式。只能根据当前的制度环境、制度需求和对制度需求趋势预测的基础上主观的设计,并且根据制度需要和制度环境的变化做出调整和完善。在这种制度变迁方式下,制度供给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逐步完善、逐步升级的。“在现代经济学的分析传统中的一个内含的假定似乎是,制度变迁本身允许一个适当的时滞弹性”。时滞弹性就隐含了需求诱致性制度供给的滞后性、被动性、分次性。
2、制度供给是以制度需求为基础,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内生性。制度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制度需求的要求,是对前一段时间制度需求的满足,可以这么说,新制度是围绕当前的制度需求累计状况及对未来制度需求趋势预测的基础上设计的。所以制度供给累计升级具有一定的内生性。不是决策者或者制度的安排者强加给制度消费主体的,在一定程度上,决策者或者制度安排者的制度供给行为具的一定的被动性。
3、制度供给是对前次制度创新的再创新。制度供给累计升级假说理论很注重历史上的知识存量、注重知识的延续性、注重既定的历史智慧,是对现存制度批评性发展,因此,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下的制度供给是对前次制度安排创新,或者说是制度创新的再创新,以此推动同一制度的升级和完善。
4、制度供给是以阶段性突破为内容。当制度需求累计达到一定的程度,或者制度需求已经为制度安排者摸清了发展的方向,积累了舆论支持和欲望后,制度安排者就会调整、完善或者出台新制度。而这种新制度只是对既定需求、既定制度环境的调整、创新。因此,这种调整或者制度创新只是一种阶段性突破。而制度供给需求累计升级假说正是以此为内容来推动同一轨迹制度的完善。
1、需求累计增加与阶段性突破相结合。诱导性制度变迁正如其名所示,是以市场主体的需求的逐步增加来推动制度升级和完善的。所谓制度需求的累增效应是指制度需求主体对潜在利润和潜在租金的追求是逐步增加的,同时需求主体也逐渐增多,需求愿望逐步强烈,预期制度的方向逐步明朗,预期制度的安排逐步积累经验,在制度需求累计到一定程度后,即旧制度的边际运行成本等于新制度的边际收益时,制度设计安排者就必须及时安排需求制度的出台,完成一个阶段的制度变迁。在下一个阶段制度又随着制度需求主体需求的累计而不断调整或者更替。
2、制度需求部分满足与部分不满足相结合。虽然制度供给是以制度需求为基础的,但是不是对制度需求的全部认定,而是制度需求部分满足与部分不满足同时存在。这主要是因为制度需求主体的需求层次不同,有的主体对制度需求比较超前,虽然制度供给要体现一定的超前性,但对于这部分超前的制度需求可能因为没有充分的个体实践证明其符合制度变迁的路径,对于谨慎的决策者来说,决不会冒这个险。只会按照“大数原则”,把目前大部分需求主体所盼望的制度供给出台,把超前的制度需求留待以后再让需求主体进一步探索。
3、“自下而上”制度需求与“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交互推动。林毅夫认为制度变迁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利润的自发变迁,也就说明了诱导性制度变迁是从市场各个主体的需求所诱发的,因此,诱导性制度变迁具有“自下而上”的传导性。市场主体的需求累增效应达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引起决策者的关注和研究,并在下一轮制度变迁时把需求者的最新需求作为变迁的主要依据或者主要参考,所以诱导性制度变迁同时又具有“自上而下”的性质。通过这种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的“需求---供给搏弈”循环,就构成了诱导性制度变迁的制度供给机制。
4、增量革命、边际创新与存量调整相结合。所谓增量革命就是在不损害或触动原有利益格局与制度框架的状态下,对新增的资源、收益、组织网开一面,让其采取全新的方式运作、创设。一是因为增量改革是选择的渐进式的需求诱致方式,各种配套的制度不可能立即完成,而只能根据制度变迁的进程,在原有体制基础上,逐步增加新的制度供给,实行双轨运行,然后由新制度替代旧制度。二是考虑到如果改革初期立即进行存量革命,必定会招致旧的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在形式上体现为旧制度的路径依赖性质。三是对所提供的新制度没有完全成功的把握。在这三个主要约束条件下,改革方式只能选择增量革命与边际创新相结合的方式,而不能一下子就采取存量革命的方式使改革一步到位。
从制度供给累增假说的特点可以分析得出这一结论:诱导性制度变迁下制度供给模式的一般性逻辑:从需求来看,是一个逐步累计增加的过程,从制度供给来看,是一个逐步升级和完善的过程。这两者通过制度的阶段性突破予以连接,即需求累增效应要通过阶段性突破来化解,制度供给的累计升级要通过阶段性突破来推动。从这里又可以得出两个相对立的假说:一是制度需求累增效应与制度阶段性突破假说;二是制度供给累计升级假说。本文主要探讨制度供给累计升级模式的一般运行规律。
制度供给累计升级的模式有许多优点:一是具有强大的内生需求基础,群众支持率高;具有坚实的组织保障机制,改革的速度和路径具有可控性;二是具有自动的稳定功能,改革震动效应基本在预期内;三是具有内在的优化演进机制和广泛的决策修正机制,可以降低决策失误率;四是激励机制持久起作用,保证源源不断的改革动力;五是改革收益外溢性和改革主体的受益性,保证了改革的不可逆性。这些都使制度安排的成功率相对较高。
制度供给累计升级的模式也有不少缺点:一是改革难以彻底,核心制度难以突破,或者强制性制度供给长期滞后,制度需求缺口大,容易形成较强的路径依赖,甚至体制锁定,从而使制度跌入供给陷阱;二是改革时间较长,速度相对较慢;三是改革成本较大,且有向后累积的趋势;四是导致“双轨制度”长期并存在,加大了政府和官员的“寻租”空间。五是初始制度设计不到位和逐次升级的制度供给,可能会增加制度变迁的总成本
制度供给累计升级是同一轨迹制度变迁的全过程。这个过程是由每一个升级过程所组成,要分析制度供给累计升级的运行机制,就必须分析制度供给升级的一般条件和原理,也就是说一次升级的条件和作用原理。
1、有较多的内生制度需求。市场微观主体已经初步认可并基本接受新制度,旧制度受到较多人的抵制和反对。制度供给时机是否成熟,关键就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认可和接受的程度。如果需求主体较多,认可程度较高,新制度安排的阻力较小,实施成本相对较低。新制度安排的阻力是改革的成本之一,是判断是否推进制度变迁的重要标准。如果改革的阻力较少,就表明制度变迁的成本已较适合新制度安排。
2、制度变迁的方向已基本清楚。诱导性制度变迁的发展方向是由需求主体自动探索的。通过制度需求主体的反复探索,在摸清制度变迁的基本方向,对新制度的运行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新制度一旦安排就能被微观主体所接受,而且符合实际的需要。如改革开放前期,安徽宿州的农户偷偷分田到户就是对新制度部分内容的实施。
3、前一轮制度创新所安排的制度已经明显不适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旧制度已经明显阻碍了经济社会的改革,前一轮制度供给效率已经基本释放完毕。
从数量上来看,新制度实施的边际收益等于旧制度运行的边际成本,即新制度替代旧制度能带来供给效率的大幅提升。
1978年的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土地制度改革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比较典型的制度供给累计升级模式,在这二个改革范例中,土地制度改革比较成功,也达到了预期目的,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却没有很好的把握制度供给累计升级的一般运行规律,改革出现了较大的反复。
(一)农村土地制度供给累计升级的运行轨迹及主要经验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轨迹,就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使用权的一个分离过程,即分离的形式和分离的程度变化过程,这个过程具有明显的制度供给累计升级的特征。
第一次制度供给(或者说创新,下同):早在50年代合作社运动高潮中,就在浙江、四川出现过包产到户,50年代末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包产到户又一次在湖北、河南和陕西等地兴起,60年代初期经济十分困难的形势下,包产到户又第三次兴起。这表明1978年的包产到户最初是由农民响应制度不均衡寻找的获利机会时自发产生的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这种变迁的基础是需求的累计,即随着制度需求累计增加,土地制度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初步分离。但是当时处在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制度下,这种潜在的制度需求或者初期的制度实践,不可能取得阶段性突破。这种潜在的需求一直在潜伏在人们的心里,而且越累越多。
第二制度供给:正因为有这种累计需求的存在,而且有这种需求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探索了方向,就为中央政府的决策提供了经验积累。1980年9月中央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阐明了包产到户的性质,并允许和推广包产到户。这是改革前多年来需求累增的必然结果。可以这么说没有改革前二十多年的家庭承包制的需求诱导和需求累计,就不可能有当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因为有二十多年的制度需求累增的效应,为农村经营方式的变迁摸清了方向,因此制度安排比较到位,而且由于需求群体较多,需求愿望和需求范围较大,家庭联产承包的安排受到了农民的拥护,改革阻力相当小。到1981年11初,全国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已占15%,1983年底全国1.75亿农户实行了包产到户,占农户总数的94.5%.
第三次制度供给:新安排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近三年的实践,证明了农民的需求方向是正确的。然而在此过程中,农民又产生了新的制度需求,希望这种制度能够长期存在。1982年十二大报告对这一制度需求安排再次予以确认:“这几年在农村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只能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绝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的轻意变动,决不能走回路。”《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能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次制度供给:虽然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法律的形式被予以确认,但是对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及与此相应的收益权和分配权并没有完全界定清楚。在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也只是笼统地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能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做了同样笼统的规定。虽然法律做了上述规定,但是也只有经营权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其占有权、控制权和处分权却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其合法权也只是部分的、有限度的。农户的土地仍然能够被不断调整,法律所强调保护的就是土地的承包权的契约性质,即保证债权,而不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的各种权利,如财产权或者物权。在此基础上,农民又对农地制度产生的新的需求。要求具有独立的土地财产权、收益权和分配权。
第五次制度供给: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在1993年颁的《农业法》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虽然该法也是强调的土地承包权性质,而不是继承承包土地权利,但是又是对前一次制度创新的再创新,满足了部分农民的部分需求,可以像财产一样在承包期内进行继承。这是一个明显的阶段性突破。但是这种突破并没有完全满足需求的内容,即没有完全明确承包土地是农民的财产。农民不仅要求土地可以继承,而且可以有偿转让,或者说想把土地作为个人财产一样进行买卖,这同样对农地制度的创新提出了新的制度要求。
第六次制度供给:为了满足农民的这种新要求。1995年《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文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伸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这又使农地向土地生产要素性质和财产性质迈出了一大步,使制度需求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满足。这还只是农业部门的一个文件,还没有上升为国家意志,农民又担心政策的可靠性和可信性,即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性质仍然没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也就是说农地制度变迁仍然没有在一轮大的制度变迁安排到位。农民仍然有新的制度需求完善的需求。
第七次制度供给:中央看到了这个问题,于是在中共中央十五大进一步明确了1995年农业部政策所规定的内容,这就表明农地生产要求性质和财产性质已经为政府所认同。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又再次强调了土地有偿流转,强调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长期,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对承包地的财产预期,为土地产权多元化,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从上述土地制度变迁的轨迹可以清晰的看到制度供给累计升级的运行机制和作用原理。正是因为我国在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运用了制度供给这一作用机理,制度变迁的绩效比较理想。主要原因是在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较好的把握了制度供给累计升级的内在规律:一是内生制度需求累增为制度安排指明了方向,制度安排效率高。由于我国在每一次农村土地制度调整(更准确的讲是完善),都是以农村市场主体-----农民对土地制度预期和制度需求为基础的,也就讲制度的安排是沿着制度需求的方向前进的,与制度需求的方向是比较一致,这种制度安排一般而言,具有较高的制度效率。二是制度阶段性突破的时机选择得比较好,避免了旧制度运行成本上升。按理讲,新旧制度转换的时机应该是新制度实施的边际收益等于旧制度运行的边际成本。虽然我国在土地制度变迁中无法具体的衡量这两个指标。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制度转换时机还是把握得比较好的,没有出现较大的制度转换时滞,制度转换的机会损失较小,而且制度累计的需求也得以及时转化。三是国家为内生需求诱导性制度需求提供了政策创新空间,使内生需求能够根据发展的需求不断做出调整。虽然国家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项长期国策,但是对于在承包制内的各种创新是允许和鼓励的,这就使农村在家庭承包制范围内进行创新提供了机会,即为内生制度的需求创造了条件。这个条件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能够逐步完善的重要内生条件。四是保证了制度变迁的可逆性,反馈调整的空间大。因为制度有一个需求时滞,这就可以为前一轮制度安排进行检验,然后把检验结果作为下一次制度安排和调整的依据。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在两次制度安排有一定的需求累计时间,这段时间除了探索新制度外,还对前次]制度调整的结果进行检验,这个检验过程也是市场主体需求累计的过程,从而保证了制度安排的正确性和制度需求向有利的方向累计。
第一次制度供给:1979年由于农村实行了生产责任制,国家调整了1966年以来长期未动的粮食价格,统购价格提高了20%,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加价50%。粮食的提价大大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产量大幅提升,长期以来粮食供需紧张状况得到了缓解,粮食市场也就有所松动,代表自由市场机制的农产品集贸市场开始出现。
第二次制度供给:1983年1月中共中央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在强调农副产品统购统销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对农民完成统购派购任务的产品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应当允许多渠道经营。后来又规定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企业,除国家计划供给之外,可以自行采购。这是我国粮食市场机制的酝酿时期,也是粮食管制放松的开始。
第三次制度供给: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规定取消粮食的统购统销,改为合同制定购,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并提出了“逐步缩小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购”的方针。但是此后,由于连续五年的粮食生产徘徊局面,粮食价格上涨,合同定购难以实行,国家又将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1988年又提出了“稳一块,活一块”的粮食购销“双轨制”,政府通过定购仍然保留了对部分粮食流通的控制。
第四次制度供给:1991-1992年国务院的“粮改”基本方针,“稳购、压销、提价、包干”。
第五次制度供给:1992年粮食购销价格由“双轨”向“单轨”转变。
第六次制度供给:1993年国务院9号文件《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宣布,粮食流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放开价格,放开经营。
第七次制度供给:1995年为确保粮食供给,中央向省一级定任务,从种植面积、品种、收购量等方面层层分摊任务,实行粮食的“千斤担子,各级政府来挑”的“粮食省长负责制”。主要保障总量供需平衡,分层次的各级平衡;保护性收购政策(1996-1997年),提高定购价。1997年中央规定按国家定购价(各省可以有一定幅度),实行粮食敞开收购。
第八次制度供给:1998年下半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了“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措施:即统一收购渠道,按保护价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加强粮食企业的自身改革。在这一时期,市场和商品引入粮食领域,粮食的经济性质有了初步体现。由于改革以来又是两年的粮食大丰收,按保护价敞开收购遇到了阻力,保护价格也没有真正起到保护农民的作用。
第九次制度供给:针对这种情况,2000年中央又在一定的程度上放开了粮食的收购市场。2001年在浙江省进行试点,准备较大程度放开粮食市场。这又意味着新一次制度的开始。
实事求是的分析,粮食流通制度改革并没有达到改革的目的:一是粮食始终无法摆脱“口粮”的范畴。二是粮食流通制度行政干预依然很强。三是粮食流通制度依然是以牺牲粮食生产者为前提来设计的。四是粮食体制始终无法走出“放-----管-----放”的恶性环循。四是粮食支持保护的体系滞后。五是没有处理也粮食生产经营市场化和粮食宏观调控的关系,粮食的社会性质和经济性质的关系,粮食支持保护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关系,粮食供给数量和粮食经济安全的关系,粮食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在粮食政策的基本目标和相关目标上,锁定粮食政策的目标,确保基本目标的实现,粮食改革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的关系,粮食的宏观调控和粮食的支持保护的关系,粮食国际贸易、粮食储备和经济安全的关系,粮食实际产量和潜在产量的关系。
为什么在同样的制度环境下,同样的制度供给方式,同样采用制度供给累计升级的原理指导改革,而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农村土地改革取得较好的成绩,而粮食流通制度改革却不尽如人意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粮食流通制度变迁不是以制度需求为制度安排的依据,而是根据理论和逻辑推理来设计制度,带有较浓的理想主义色彩。二是制度供给的时机选择不当,不是在制度供给成本最小时安排制度出台。很多次制度供给都有是在粮食供给紧张时出台临时性的改革措施,这时制度安排的成本较高。三是没有跳出传统制度安排的路径,新制度带有较强的路径依赖特征。如注重粮食的口粮性质、战略性质,而较少注重粮食的商品性质、经济性质。四是逐步升级,而是跳跃性的安排,不太注重以前智慧存量的吸收,有时竟然否定过去曾经证明有效的制度理念和制度变迁方向。归根结底就是没有较好的按照制度供给累计升级的基本要求设计和安排制度的升级和完善。
1、要注意培养内生制度需求。从制度需求累增的效应来看,制度安排成功与否,成本的大小与否,制度消费主体的支持与否都与内生制度需求有关。而且制度进一步完善也是内生制度需求累计的结果。培养内生制度需求就成了制度变迁的最主要的任务,是改革前最主要的准备工作,还是制度不断完善的主要动力。同时要善于发现和分析已经存在的制度需求,根据制度需求的情况来安排新制度的供给。
2、要把握制度变迁的时机,力争在制度需求的极限点安排新制度的出台,以最小的制度变迁成本推动制度完善、升级。也就说制度安排的决策者要分析制度需求的累增状况,在最佳的时机把新制度出台,而这个最佳时机就是新制度实施的边际收益等于旧制度运行的边际成本。
3、预期制度的设计上要重视需求形成的智慧存量,重视微观需求主体的实践,反对纯理论性的推导和方案设计。制度设计和安排者要根据制度需求的累增情况,滚动调整起初不太成熟的制度设计,把需求主体所累计的智慧存量及时的吸收到新制度中来。也就是说制度设计者要根据制度需求主体对初始制度安排的实践要求,对不符合实际的制度进行弹性调整。在制度的安排上不能根据纯理论来推演,一切制度安排都吸收各种制度需求的智慧,包括前一轮被新制度所替代的制度,也可能有能够被新制度所吸收和学习的智慧存量。
4、制度创新既要重视存量制度,又要避免路径依赖甚至形成体制锁定。制度存量与制度需求一样,对制度创新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对同一轨迹制度创新上一定要重视制度存量的稳定作用和基础作用。但是重视制度存量并不表示不对存量制度进行革命的调整,否则就会出现路径依赖,从而导致体制锁定,制度变迁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就是如此。
5、要根据制度需求累增的程度决定制度变迁的速度。由于在这两者的关系上,先有制度需求,然后才有制度变迁,制度需求的程度决定制度变迁的速度,制度需求较旺,累计速度较快,制度变迁速度可以适当加快,否则变迁速度则适当放慢。
6、要把需求自动反馈调整机制与主动反馈制度调整相结合。所谓自动反馈调整就是指,如果安排的制度不符合制度需求的方向,制度约束对象就会对新安排的制度产生抵制和排斥倾向,所以制度安排者要注意需求的自动反馈机制作用,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制度安排。同时,政府也应主动注意新安排制度的有效性和需求性,对不符合制度需求方向的制度要及时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需求累增效应的导向性。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批准文号03JZD0031
1、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第339页;
2、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382-403;
3、杨瑞龙:论制度供给,《经济研究》,1993.8;
4、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第337页;
5、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页;
6、邓大才,农业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及创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3)
7、邓大才,农业制度变迁的时机选择〔J〕.《当代财经》2001,(2);
8、见1983年1月中共中央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等编的《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9、见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等编的《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10、见1993年国务院9号文件《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载于湖南省粮食局的内部资料《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文件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