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给学界和政界提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何以形成?关于市场形成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制度形成论、需求形成论、收益形成论。这三种理论能否解释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以下简称“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呢?本文通过对四川红旗村、河北梨园屯村、湖南湖村、安徽小岗村及周边村庄农地流转及其市场形成的考察,证伪或者证实市场形成的三大观点。
一、市场形成的三种观点
(一)需求论
需求论的学者认为,需求是市场产生的重要因素,没有需求就不可能产生交换,没有交换就不可能形成市场。市场形成的“需求论”观点最早见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亚当·斯密并非研究需求如何形成市场,而是研究分工与交换。他认为,人的才能各不相同,因而需要分工,最初的分工会产生于交换倾向。而对于交换倾向源于什么,亚当·斯密并没有具体回答,只是用四个例子说明不同剩余产品之间的交换。亚当·斯密(1972)间接地提出:需求产生了交换,交换产生了市场。他还认为,市场也限制了分工和需求,“分工起因于交换能力,……要受市场广狭的限制”。但是,马克思(1975)并不认为有分工就会有交换,就会形成市场,“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
马克思对市场形成的考察比较简单。他的目的不是考察市场如何产生,而是研究个人劳动如何变成社会劳动。马克思(1975)认为,“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一种商品所有者都只想让渡自己的商品,来换取别种具有能够满足他本人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商品”。马克思只是间接提出了市场形成的逻辑:需要产生交换,交换形成市场。
亚当·斯密与马克思都是间接地论述了需求形成市场的问题。前者认为,分工—交换需求—交换—市场;后者认为,个人劳动—需要交换—交换—市场—社会劳动。亚当·斯密与马克思本意并不是研究市场如何形成,前者是为了研究分工与交换,后者是为了研究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关系。但是,其研究间接地论证了需求论。
(二)制度论
制度论者认为,制度是形成市场的重要因素。没有一定的制度安排,市场是难以形成的。对于制度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论述得比较多。当然,制度形成市场的观点并非新制度经济学的“专利”,早在古典经济学时期,马克思就有精辟的论述。马克思认为,交换之所以能够形成,交换物必须是私人产品,“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相互对立”(马克思,1975)。交换能够形成,交换者“彼此必须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马克思,1975)。显然,马克思比新制度经济学家更早意识到私有产权制度对交换、市场形成的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家将制度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集中研究制度如何影响市场及其资源配置,新制度经济学家并不探讨市场如何产生的问题。诺斯、托马斯(1999)在《西方世界的兴起》、诺斯(1994)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都探讨了所有权制度、税收制度、政府管理制度对市场扩大和完善的影响。德姆塞茨(1999)曾经通过李考克的《皮货贸易》、《蒙泰尼斯人的狩猎领地》分析蒙泰尼斯人的皮毛交易如何形成、私有产权如何形成的问题。但是,德姆塞茨只考察了需求对私有产权形成的影响,没有明确分析私有产权制度对皮毛市场的影响。其研究间接论述了需求对产权制度的影响,以及产权制度对皮毛交易市场的影响。
台湾学者王明辉(2003)曾经研究河北白沟箱包市场的形成。他认为,原材料产地、人口密集区、交通要道都不能解释河北白沟箱包市场的形成,白沟箱包市场的形成源于制度与制度缝隙。市场形成的“第一个前提,是此一市场发展的制度性安排的问题”。计划经济反市场,但在反市场力量“这个结构的空隙或控制松散的地方,却并不排除有近似市场发展的可能性”,“可以发现此一市场的起源,完全是从体制的空隙中,以及辗转利用体制的资源而成的”。王明辉认为,白沟市场的形成得益于两个条件:一是计划经济的市场缝隙,此地无人管理;二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另外,白沟市场能够形成也与地方政府积极干预、顺势而为有较大的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在国外主要考察制度完善市场的问题,在中国则还需要考察制度如何构造市场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末传入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成为学者们分析中国市场形成和完善的重要工具。周其仁(2002)认为,制度是中国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形成的重要因素,“脱离了财产所有权和系统的商业法规,大谈‘市场机制’甚至‘市场深化’,是文不对题”,“独立的财税权利的重建和自由决策权的获得使我国农户成为积极的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消费者”。学者盛洪、姚洋、张军等均持此类观点。
制度论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制度是市场形成的重要因素,没有制度不可能形成市场,市场形成必定有完善的制度。
(三)收益论
收益论者认为,产品或者要素要有收益才会被交易,只有交易才会形成市场。如果说需求论主要是针对生产性产品市场,那么,收益论则是针对要素市场。其实,马克思早在地租理论中就进行过分析。他认为,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即社会生产价格,必须由劣等土地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否则,劣等地就得不到平均利润,就没有人耕种劣等地。获得平均利润是土地能否耕种的条件,也是土地能否形成市场的条件。土地“不提供一个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即地租,就不可能被人耕种,那么,土地所有权就是引起这个价格上涨的原因。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马克思,1975)。马克思是从地租形成的角度探讨土地租赁市场的形成,认为只有土地有收益(地租)时才会有人耕种,也才能够出租,进而形成土地流转市场。收益论者的核心观点是:要素市场要能够形成,这个要素必须能够产生较高的收益,否则,要素市场就难以形成,因而收益决定了农地市场的形成。
市场形成的需求论、制度论与收益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中国商品市场的形成,能够解释中国土地“农—非”之间流转市场的形成,但无法解释中国农地流转市场(农业用地之间的流转,即“农—农”流转)的形成。笔者认为,中国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主要源于农地的产出收益,只有农地产出收益达到了一定程度,才会有农地需求。“收益+需求”形成农地市场,但无法形成规范的农地流转市场,政府的制度安排则能够保证形成比较规范的、成熟的农地流转市场。仅有制度无法形成市场,仅有供给也无法形成市场;有需求、无收益无法形成市场,有收益、有需求才能够形成市场。因此,本文的假设是:“收益—需求”因素是中国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主要动因,收益是市场形成的必要条件,需求是市场形成的充分条件,而制度是市场走向成熟的保证。
二、农地流转市场的四个个案分析
2007年3月至2008年11月,笔者考察了四川温江区万春镇的红旗村、河北威县的梨园屯村、湖南汉寿县的湖村及安徽凤阳县的小岗村(2008年合并前的小岗村)。这四个村的主导产业差异较大:红旗村以花草树木种植为主,梨园屯村以棉花产业为主,湖村大部分耕地种植水稻,小岗村种植葡萄和水稻。
(一)红旗村:规范的农地流转市场
红旗村距离万春镇2公里左右,距离温江区城区大约20公里,距离成都市大约80公里。全村945亩耕地,1337人,人均耕地面积不到0.7亩。红旗村经济比较发达,交通比较便利,有种植花卉、树木的传统。温江区是成都市最大的花木市场,红旗村就毗邻这个最大的花木市场,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及花木种植传统推动了红旗村土地流转及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红旗村的土地流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农—非”之间的流转,实质为农地征用。1998年以前,村干部所说的土地流转大多是“农转非”的征用,流转价格就是征地补偿费用。二是“农—农”之间的流转,即农业用地之间的流转。1998年以后,红旗村的土地流转主要是农业用地之间的流转。此类流转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农户与外来资本之间的流转、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这两种流转形式都不改变农地的用途和性质。
红旗村农户与外来资本之间的土地流转规模大约为300亩,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规模大约为100亩。前者基本通过村庄土地流转中心完成,后者是农户之间私下协商形成①。红旗村农地流转,以500公斤大米为计量对象,以当年的市场行情为价格依据,计算每亩土地的出租价格。如果当年大米价格为每斤1.6元,则每亩农地流转价格为1600元(其实为租赁价格);如果当年大米价格为每斤2元,则每亩农地流转价格为2000元。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红旗村还为农地流转设置了一个保底价格,即每亩最低价格不能少于1400元。如果价格有争议,可以向村庄基层组织申诉,村庄基层组织出面调解。因为粮食市场比较稳定,加上大家都接受基本的定价规则,农地流转价格的争议并不多。现在,整个温江区都以500公斤大米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形成农地流转价格。
鼎天公司租赁了红旗村188亩耕地,村庄基层组织代表农民反复与公司交涉,最后达成协议,2009年租赁价格是1450元/亩,支付形式为一年支付一次或者一年支付两次,先交费后用地,一般都是在年初或者上一年的年底交租金。外来资本进入村庄后,增加了对农地的需求,而且外来资本对农地流转的叫价与农民的喊价,具有显示农地流转价格的作用。
红旗村土地租赁期限分为固定期和非固定期,外来资本租赁土地一般都采取固定租期。固定租期一般为20年,最长达到了30年。非固定租期期限不等,有三五年的,也有一年一签合同的,也有根本不签合同的,承包地拥有者随时可以收回土地。外来资本、经营大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都是固定租期的流转。农户之间及小业主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大多采取不定期的租赁形式。
红旗村的土地流转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一份协议。合同为成都市统一印制,内容有十三大条款,涉及到相关四方主体:一是出让方,二是受让方,三是村庄,四是鉴证机关。出让方与受让方完成土地流转合同后,受让方还要与村庄签一份协议。这份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受让方必须向村庄支付每年50元/亩的协调费,高的达到200元/亩。红旗村的干部将其解释为土地流转的管理费。
红旗村的土地能够流转得益于四个方面:一是有农地需求。温江地区传统的欣赏性花木的生产和经营已经形成了规模,周围有大型的花卉交易市场,花卉市场对农地有需求。二是有丰富的就业岗位。花木生产经营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了较多就业岗位,农民转让土地后容易非农就业,还能够获得较高的工资性收入。三是土地收益较高。红旗村花木生产亩均收益比较高,一般的农户亩均纯收入为6000~8000元,资本较为雄厚、投资比较多的农户或者企业,一亩花木可以获得上万元甚至几万元的高收入。四是流转中介较为发达。红旗村农民说,“托儿”(村民将兼业从事中介的村民叫做“托儿”)使市场活跃①,他们经常在花木市场转悠,发现购销商后就组织货源,以获取买卖差价。
显然,红旗村的农地流转市场能够形成主要是其毗邻成都最大的花木市场,农地种植花木收益比较高,内外资本对农地都有较大的需求。并且外来资本进村使隐藏的土地价值显现出来,外来资本及租金价格具有信号显示机制作用。可见,红旗村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核心是高收益与高需求,即收益—需求是农地流转的直接动因。温江区及红旗村的各项制度安排只是规范农地流转,促使农地流转市场走向稳定和成熟,并非是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直接动因。
(二)梨园屯村:初级的农地流转市场
梨园屯村位于河北省威县东北部,距离县城30公里。梨园屯村地处威县至清河县的公路边,交通比较便利。它还是梨园屯镇政府所在地。梨园屯村与梨园屯镇混在一起,并没有设置社区,仍然是村庄建制。梨园屯村有4000亩地,400户,3000人,人均耕地面积大约为1.3亩,户均约10亩。不同的村民小组,资源禀赋不同,有的村民小组人均耕地接近2亩,有的只有1亩左右。
梨园屯村大约有300多人依镇就业,即在马路两边从事买卖,从事买卖的农户大部分也从事农业经营。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不多,只有没有成家的年轻小伙、姑娘外出打工,一旦成婚,基本不再外出打工,两口子在家种田、扶养小孩。梨园屯村与本文研究的湖村、小岗村都不同,外出打工的劳动力不多,大约只有300人。梨园屯村还有一大特色,即年轻人学汽车驾驶的比较多,大型货车大约有20多辆,自己没有车辆的人就帮助别人开车。
梨园屯村所有耕地都种植棉花,已有七八年不种植小麦和玉米。棉花产量比较高,一般而言,耕地亩产都有五六百斤,高的可以达到七八百斤。近几年棉花价格比较高,种棉花的收入比较好,2007年和2008年亩均纯收入800元左右,加上自己的人工费用,亩均毛收入大约为1200元①。
1998年以前,梨园屯村曾经对土地进行过微调。微调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各小组决定调整的程度和规模。1998年以后,微调比较少,极少数小组微调成功,大部分小组微调没有成功。总体而言,年轻人家庭对土地不能进行微调非常不满,强烈要求调整土地;而老年人家庭不愿意调整土地;村庄不出面调整土地,也不反对调整土地。现在的情况是:地多的农户不愿意让出土地,地少的农户强烈要土地;梨园屯村有调整农地的压力,但是实施难度大;不少年轻农民也知道农地调整难度大,以后几乎没有再调整的可能②。
年轻人家庭耕地比较少,靠耕种土地无法养活一家人,因而干脆将土地出租;老年人家庭没有劳动力从事棉花生产,也将土地出租。年轻人家庭与老年人家庭形成了土地流转的供给者。中年人家庭或者劳动力比较多的家庭负担比较重,劳动力有余,需要耕种更多的土地,这类家庭形成了土地的需求者。
梨园屯村没有外来资本、外来企业入村,但农户之间有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也有价格,从而形成了农地流转市场。与红旗村不同,梨园屯村没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没有农地流转的交易平台;村庄基层组织不出面协调和服务,农地流转交易既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公证。一切交易全由农民之间私下协调完成。
梨园屯村土地流转价格为每亩600元,这个价格已经维持了三四年。周边几个村庄的土地流转价格大体相同。土地即使在父母、亲友之间流转,价格也是如此,可以说是“认钱不认人”。虽然在价格方面一视同仁,但在流转对象上还是有亲友优先的传统。根据村干部估计,全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大约是400亩,即有10%的土地进行了有偿流转。
梨园屯村土地比较紧张,有些农户便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然后前往相距百公里左右的衡水地区租地种植棉花。全村大约有十多个农户在衡水租赁土地种植棉花,每户租赁规模大约在50~100亩之间。外出租地,数量少了不合算;数量多了又种植不了。衡水租地价格大约为每年每亩400元。梨园屯村农地流转都是农户之间的流转,租期比较短,一年一租或者三年一租。租地不需要经过村庄基层组织同意。
究竟是什么原因促成了梨园屯村的农地流转市场呢?从交易平台和交易制度来看,当地政府和村庄并没有制定农地流转的制度和规范。农民私下约定就行了,不需要签订合同。梨园屯村没有专门的农地流转制度,没有专门的农地流转载体,也没有政府和村庄基层组织的介入,但是,农地的流转比较顺畅。调查中笔者没有听说农地流转中发生过冲突或者矛盾。显然,交易平台和交易管理并不是梨园屯村农地流转的动因。
从制度的稳定性来看,梨园屯村的土地承包权与其他地方一样存在调整的压力,但已经没有调整的可能性了。这与全国各地农村大体相同。制度并不是梨园屯村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原因;从外来资本来看,梨园屯村不存在外来资本,反而还有本村资本流出的现象。外来资本及其需求也不是梨园屯村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原因。
显然,梨园屯农地流转市场能够形成不在于制度,不在于外来资本,也不在于交易平台、规则和中介,而在于较高的耕地收益。梨园屯村棉花种植亩均收益大约为1200元,即使支付600元租金,还剩下600元。这对于不愿意外出务工、经济相对落后的河北农村的农民来说还是很有吸引力的。棉花生产为劳动密集型产业,能够吸纳较多的劳动力。多投入一份劳动力,棉花产量就要高些,收入就要多些,对于劳动力比较多的农户来说租入土地比较划算。可见,收益—需求是梨园屯村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主要原因。
(三)小岗村:市场与非市场流转并存
小岗村位于安徽省凤阳县东部,隶属小溪河镇,距离京沪铁路5公里,距离省道307线7公里,距离明光、临淮两个淮河航运码头均20公里。该村现有90户人家共373人,劳动力180人,耕地面积1600亩,人均耕地面积4.29亩①。
小岗村与江苏省张家港市是结对支援单位,张家港扶持小岗村民种植葡萄。江苏长江润发集团帮助小岗村建立了一个占地约600亩的葡萄园,已经开发完成160多亩。长江润发集团给小岗村提供技术指导和每亩500元的资金支持,并且负责接收小岗村的葡萄产品。葡萄园主为小岗村前党支部书记严俊昌的儿子——严德友。为了开发葡萄,2001年,严德友租赁小岗村即原严岗村的160亩耕地,租金为每年每亩500元,租期为10年。据当地农民介绍,葡萄园亩均纯收入大约为3000元。小岗村没有农地流转的交易平台,也没有专门的服务机构,但是,当地政府有鼓励土地有偿流转的制度。
小岗村周边的村庄并没有像小岗村一样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源的支持,自然无法像小岗村一样种植葡萄、大棚养殖蘑菇,仍然种植传统作物——水田种植水稻,旱地种植杂粮。根据灌溉的难易程度,水稻亩均纯收入大约为400~600元,杂粮亩均收入在300~500元左右。另外,小岗村周边村庄村民的实际种植耕地面积要远远大于承包耕地面积,因为大部分的农户都曾经开荒,不少农户承包地与开荒地的比例为1∶1,户均经营耕地在15亩左右,有些甚至更多。虽然亩均收入比较少,但实际种植耕地面积较多,所以,户均收入勉强能够赶上全国平均水平。
小岗村及其周围的严岗村、石马村、大庙宇村外出打工的农民非常多,只有老人、小孩在家,许多土地抛荒,土地供给比较多。笔者调查发现,2008年底,除了葡萄园租地是采取有偿租赁方式外,小岗村周边村庄的耕地都是无偿流转的,即打工农户将土地转交给其他农户耕种,前者保留承包权,能够随时回收承包地,后者免费种地,没有形成农地流转的有偿交易。
小岗、石马、大严及大庙宇四个村的农地,从分田到户后就没有调整过,土地承包权极为稳定。石马村一个已经当上大学教授的原村民还拥有承包地,他也将承包地交给其他农户耕种,但是没有租金。调查中农民表示,不愿意也没有想到土地调整,大家都希望土地永远不会调整。农民耕种其他人的承包地,也没有想过要付租金。他们认为,别人不种地,自己拿来耕种天经地义。同样是稳定的产权,小岗村形成了农地流转市场,而其他三个村则没有形成农地流转市场。可见,制度并不是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关键。
小岗村的土地有偿租赁与周边村庄的农地无偿流转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得到外部资本或者资金支持的小岗村种植葡萄,亩均纯收入比较高,大约为种植水稻和杂粮的5~6倍,高的甚至达到10倍,能够支付较高的租金,而且其租金就相当于农民种植水稻和杂粮的纯收入。因此,前者愿意租入土地,后者愿意出租土地,有供给,也有需求,农地流转市场得以形成。没有得到外部资本支持而不得不种植水稻和杂粮的周边村庄,土地亩均收入比较低,无法承担租金。对于租入者来说,租金高而无法获利;对于出租者来说,租金高而租不出。虽然这些村庄土地供给比较充裕,但没有土地需求,农地流转市场难以形成。可见,小岗村及其周边村庄农地流转市场能否形成,收益和需求是关键,特别是“收益—需求”合成因素更为重要。
(四)湖村:农地流转市场不存在
湖村位于湖南省洞庭湖畔平原,距离汉寿县5公里,距离常德市45公里。全村总人口1520人,实际耕地面积3025.3亩,人均约1.5亩地。虽然湖村距离县城只有5公里,但是,公路并没有硬化,而且还有一段路面没有铺砂石,交通条件不太好。湖村农民主要种植水稻和棉花,两者的比例大约是6∶1。湖村农民习惯种植双季稻,亩产量可以达到1吨,多的可以达到1.3吨。虽然水稻产量比较高,但亩均纯收入不太高。
在一般年景时,水稻的亩均纯收入为400~600元。1998~2002年粮食价格比较低,生产负担比较重。考虑劳动力成本,种植粮食还要亏损。在此时期,每年湖村都有200~300亩水田抛荒。2003年以后实行税费改革及粮食补贴,生产成本下降,粮食价格上涨,水稻生产收益增加。2007年粮食价格好时,亩均纯收入约为600~800元。2008年、2009年粮食价格下降,亩均收益再次下降。农民又开始抛荒土地,土地经营权的供给比较多。
湖村农民外出打工比较多,40%的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有十多户全家外出打工,甚至有五六位打工农民多年没有回家。现在在家种地的基本上是50岁以上的农民,年轻人几乎没有在家种地的。打工农户的土地,要么无偿送给亲友耕种,要么自己兼业耕种。一般情况是交给亲友耕种,保留承包权和粮食补贴。湖村农民比较精明,只愿意让出土地经营权,不愿意让出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供给比较多,但需求并不多,而且有偿流转基本不可能。笔者曾经询问湖村农民为什么不有偿转让,农民回答:“转让要钱,谁要?!”按照农民的逻辑,田地都是集体的,农户之间流转不需付费,怎么能够有偿转让呢?
尽管农户之间土地流转为无偿流转,但最近也出现了两个新变化:一是无偿流转的对象发生变化,由过去转给谁都无所谓向交给亲戚朋友代种转变。农民希望为自己留条后路,请亲友帮助“看管”承包地,打工回家后有地可种。二是土地承包大户的承包地已经实现有偿转包。2001年村庄把130亩低湖田出租给一个外地人,租金为每年每亩120元①。其实,这还是属于土地流转的一级市场,即村庄集中向外地人统一发包,与税费改革前村庄以征收一定的提留费用为条件将地承包给农户的性质相似。也就是说,湖村至今还没有发生如前三个村庄农户之间那样的土地有偿流转,或者说还没有出现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
湖村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受制于土地生产物品的价值。湖村土地用于种植水稻,土地收益有限,且土地收益与打工收益相比极为有限。有些农民说,一年的种稻收入还赶不上一个月的打工收入。另外,与其他三个村庄的土地有偿流转相比,种植水稻的土地收益明显偏低,如果需要土地的农户还要交纳租金则土地收益更低,从而进一步降低其需求意愿。二是受制于土地调整的潜规则。改革开放以来湖村进行过两次大的承包地调整。2000年以前小调整不断,2000年以后湖村很少进行土地调整。但是,当粮食价格上涨、粮食补贴增加时,湖村也面临着巨大的土地调整的压力。湖村缺地或者需要土地的农户,一般不会考虑通过市场有偿得到土地,而是利用村庄土地调整的潜规则,无偿获取土地。
显然,湖村农地流转市场没有建立起来主要是由于土地种植收益比较低,土地需求随之降低,收益—需求动因在湖村基本不起作用;另外就是土地调整的潜规则无法保证产权的稳定性。可以设想,有了后者,是否就能够形成土地流转市场呢?安徽小岗村及其周围村庄土地产权制度稳定,但也并没有形成土地流转市场。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仅有后者,没有前者,土地流转市场仍然难以形成。还可以反过来设想:有了前者,没有后者,能否形成市场呢?这个问题还需要对四个村庄进行综合比较分析。
三、进一步讨论
通过对四个村庄的陈述和农地流转市场形成影响因素的分析,现在对四个村庄进行综合比较分析,考察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主导因素。从农地稳定程度来看,1998年以来承包地比较稳定的红旗村建立起了较规范的农地流转市场,但是,承包地不太稳定的湖村至今没有建立农地流转市场。表面上看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承包权越稳定,农地流转市场越容易建立。但小岗村及其周边村庄、梨园屯村却对此因果关系进行了证伪。小岗村及其周边村庄的承包地,分田到户以来就未曾调整,土地承包权最为稳定,如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小岗村及其周边村庄的农地流转市场最容易建立起来,然而事实并非如此。2004年以后,小岗村在外来资本的推动下才开始有农地有偿流转,流转市场开始形成,而且需求小于供给。小岗村周边村庄的土地流转市场始终没有建立起来。梨园屯村多次调整承包地,即使现在也存在承包地调整的巨大压力,但是,农户之间的农地流转市场已经建立起来,而且需求大于供给。显然,农地稳定程度与农地流转市场形成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从人均占有耕地数量来看,红旗村人均耕地最少,梨园屯村人均耕地较少,小岗周边村庄人均耕地最多。红旗村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农地流转市场,梨园屯村建立起初级农地流转市场,而人均耕地较多的湖村、小岗周边村庄则没有建立起农地流转市场。表面上看,好像耕地数量与农地流转市场形成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人均耕地较少的村庄,农地流转市场容易建立起来。但是,这个观点也难以成立。小岗村人均耕地比较多,但是,小岗村却形成了农地流转市场。虽然小岗村葡萄园的建立有政府和外来资本支持的因素,但土地承包权为农民所有,租与不租是农民的权利。显然,人均耕地数量与农地流转市场形成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从打工劳动力的比重来看,按照常理推断,打工劳动力比较多的村庄,农地供给比较多,容易形成农地流转市场。湖村和小岗周边村庄外出务工经商的劳动力比较多,农地供给比较多,但并没有形成农地流转市场。反而外出务工经商劳动力比较少的村庄,例如梨园屯和红旗村,却形成了农地流转市场。供给量与农地流转市场形成没有必然的联系。否定供给量与农地流转市场形成之间的关系必然得出另一个结论:外出务工劳动力少的村庄,耕地需求多,容易形成市场。需求与农地流转市场形成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从耕地亩均收入来看,亩均收入较高的红旗村、小岗村、梨园屯村形成了农地流转市场,亩均收入比较低的湖村和小岗周边村庄没有形成农地流转市场。耕地亩均收入与农地流转市场形成之间有一定的关系。在此可以初步得出如下结论:亩均收入越高,农地流转市场越容易形成。亩均收入比较高的村庄都种植经济作物——树林、葡萄、棉花,形成了农地流转市场,亩均收入比较低的种植水稻的村庄没有形成农地流转市场。由此可以推导出如下一个结论:种植经济作物的村庄比较容易形成土地流转市场。
从是否有外来资本进村来看,有外来资本或者资金进入的红旗村、小岗村形成了稳定的农地流转市场。外来资本进入带来了两个变化:一是产业结构的变化,耕地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转向经济作物,亩均收入增加;二是需求的变化,外部资本的进入使农地的供需结构发生了变化,资本对农地的需求增加。需求增加的同时,农地的价值也随之增加。外来资本进入村庄有助于增加农地需求,有助于显示农地价值和价格,从而推动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但是,没有外来资本进入的梨园屯村也能够形成农地流转市场。可见,外来资本进村并不是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必要条件,而是充分条件。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必要条件是亩均收入,如果亩均收入高,农地流转市场就容易形成,否则就难以形成。另外,有外来资本进入和劳动力外出打工比较少的村庄,农地需求比较大,它们也是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重要因素,只不过它们是充分但非必要条件。
四个村庄农地流转的相关变量情况
四、基本结论
农地流转的最根本动因是土地产出收益。没有土地产出收益,就不会有外来资本,也就不会有农地需求,土地产出收益是农地流转的必要条件。外来资本能够增加农地需求,推动农地价值和价格的显现,扩大农地流转的规模,外来资本有助于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外出打工劳动力比较少的村庄对农地需求大,需求推动农地有偿流转及流转市场的形成。外来资本和劳动力外出打工比较少的村庄是通过“需求”这个因素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当然,只有需求而没有较高的土地收益,农地流转市场也难以形成。显然,需求是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充分条件,收益才是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必要条件。在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源于“收益—需求”动因,即“收益—需求”因素共同决定着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
“收益—需求”动因是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重要因素,与传统的收益论、需求论完全不同。收益论和需求论,认为只要有收益或者需求就可以形成市场。但是,本文研究的四个村庄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不依赖于单一的收益或者需求,而是同时依赖于收益与需求因素,且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与制度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可见,传统的市场形成理论无法解释中国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必须建构一个“收益—需求”因素才能够较好地解释中国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
“收益—需求”因素决定着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但是,稳定、规范、成熟的农地流转市场却少不了制度因素,特别是政府安排的农地流转制度和农地流转交易平台。制度安排决定农地流转市场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成熟性。可以说,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决定于“收益—需求”因素,而市场的成熟性决定于制度的完善性。具体来讲,收益是必要条件,需求是充分条件,正式制度安排是提升条件。收益、需求、制度是完善、成熟的农地流转市场形成的基本条件。
通过分析,本文可以对经典的市场形成理论提出商榷:土地市场的形成不在于制度,也不完全在于需求,更不在于供给,而是在于农地产出收益。农地只要有了收益,就会有需求,然后才需要政府规范。依靠任何单一因素都不可能形成完善的、成熟的农地流转市场,它需要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中国学者注重制度对市场的形塑作用并没有错,但如果没有收益,制度再好也是枉然;如果没有需求,再好的制度也无法起作用。
鉴于此,中国农地流转市场的形成不能寄希望于制度,而健全和完善农地流转市场却少不了制度。培育农地流转市场,首要的任务就是提高农地产出收益,而后通过适当引进外部资本增加农地需求,同时发挥外来资本发现农地价值的作用来形成农地流转的价格机制,进而形成农地流转市场。当然,市场形成后还要发挥制度的规范、规制功能,引导农地流转市场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