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统计显示,从1994年到2007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多起增加到10万多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且规模越来越大,上千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比重增加。2008年和2009年,更是发生了“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等时抗激烈、慕力程度高的群体性事件。而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社会蓝皮书》推测,2010年,群体性事件有可能仍然保持多发的态势。
对于什么是群体性事件现在并没有明确的判别标准。但一般说来,群体性事件有四个要件:一是人数达到或超过五个人;二是参与人可以目的不同,但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指向:三是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据:四是影响了社会秩序。
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三类即维权抗争事件、集体发泄性事件和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当然这个分类并不是严格科学的划分三类事件之间也有交叉之处,并非径渭分明。
1.维权抗争事件。维权抗争群体性事件是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权益和民生利益的诉求因直接利益关系引起的事件如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其特征主要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其一都是经济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其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举个例子来说.中国老百姓找政府说什么事呢?他会说你说了给我10块钱怎么只给我5块钱,你这个政府不讲规则.说话不算数。西方人不会这么讲西方人会说你怎么能只给我10块钱.根据某某权利你应该给我100块钱。这是完全不一样的思路。但随着从个案维权向共同议题转变,权利意识有所加强;其三反应性大于进取性,基本上都是因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一种反应性行为:其四,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也就是说,维权群体的目标是合法的,但在具体的行为上,可能会出现一些非法现象。
维权抗争事件是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据有关部门统计,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80%以上属于维权抗争的类别.早在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就已经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形势作出判断: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因为利益纠纷引发的维权抗争事件大幅度增加也就不足为奇了。
2.集体发泄性事件。集体发泄性事件是目前群体性事件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参与者大多跟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泄愤特征明显。比如重庆万州事件.2004年10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的搬运工余某不慎撞了一名曾姓妇女,随后两人发生争执,曾某打了余某一记耳光。后来曾某的丈夫胡某也冲上前殴打余某,并自称是公务员,出了什么事花钱可以摆平(事后查明胡某是昊盛房地产水果批发市场的临时工)。此事当即引起群众的公愤数百名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接着发生砸烧警车的行为围观群众增至数千人。随后近万群众向位于高笋塘广场的区政府大楼集结,要求政府出面公平处理民工被打事件。群众先后将五辆警车及消防车掀翻后放火焚烧。万州区政府玻璃大门也被群众扔的石头打碎。群众冲进区政府办公大楼,抢走电脑,损毁财物。
由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出集体发泄性事件主要特征为:(1)因偶然事件引起一般都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过程突发性极强:(2)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3)在事件发和发展过程中,传播媒介有新特点.通过手机短信和网络传播信息、动员群众用群众盲目从众的群体心理散布谣言:(4)有对政府机关和其他设施进行打、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些集体发泄性事件也不存在政治目的,虽然会对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带来政治结构的重大变化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政府治理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有组织犯罪及其导致的社会骚乱。这类事件较容易识别一般参与的人数较多组织严密经常运用暴力、恐怖等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危害性较强、破坏性较大.对社会秩序和稳定构成的威胁也比较大。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复杂往往多种矛盾相互交织,既有转型时期的特殊时代背景也有体制和管理中的问题,还有社会心理因素的作用。下面我们以“瓮安事件”为例来具体分析一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瓮安事件:2008年6月22日,贵州省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17岁的李树芬被发现死于河中。公安机关作出“死者系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结论,死者家属对这个鉴定结果不满。6月28日下午,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引发大量群众围观并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一些人煽动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烧,致使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被损毁。
1.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根据上面的报道可知从命案发生到群体性事件爆发时间短促矛盾和冲突急剧升级类似于不可控制、不可逆转的连锁反应。最后爆发严重冲突。而且据事后调查了解,绝大多数参与者与女学生之死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参与事件一方面是路见不平,但更主要是借题发挥,表达他们中郁积的对于社会不公正的强烈不满。正如贵州XXXXX石宗源所指出的,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安干警长期失职读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案件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这次事件中黑恶势力正是利用群众的这种不满情绪挑起事端.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借机扰乱社会、趁火打劫.因此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对此,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换句话说.瓮安当地政府的不当执政行为,积累了大量民愤。
2.群众缺乏表达渠道。让不同社会群体建立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经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群众的利益表达组织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减压阀‘’作用是满足多元化的利益表达主体表达合理的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
在“瓮安事件“中,我们看到由于缺乏制度化的表达渠道长期积累的民愤只能通过群体性事件这种非制度化的形式宣泄和排解.据媒体报道,瓮安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地方。近年来,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但在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违章建筑拆除、矿权纠纷处理和国企改制中出现了各种矛盾,沉积的有影响的重点信访案件就有20多起,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在处理一起矿产纠纷中,村民罗国华说:“县里派来调解的都是公安部门的人,威胁我们不要再闹事。说再闹就把我们抓起来。我们是在闹事吗?对矿山找黑社会的人来打我们为什么不闻不问?我们是在为自己讨一点公道啊!这说明,由于缺乏利益表达渠道当地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在遭受侵害之后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众失去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正当渠道他们转而寻求用非制度化的社会力量实现公正宣泄愤怒,就不奇怪了。
3.政府管理能力存在不足。一般认为管理能力由三个方面组成: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当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社会预警机制实际上就是一套社情民意的迅速反应机制其目的是显示社会运行状况,将恶化的社会状况真实快捷地反馈给决策者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但由于一些基层政府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想尽一切办法不让上级政府了解真实况,导致社会预警机制失效。处置技术方面从总体来讲,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处社会冲突的水平比较有限,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后果。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错过最佳处理时机;事态升级后又试图强硬解决,结果引发了大的问题。在社会管理方面目前中国虽有较为严厉的问责制但由于各级政府与官员形成一种非常强的政绩共同体,使问责制无法发挥其全部效力。这就导致许多事件都是大事化小最终变成不了了之。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瓮安事件”,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而事件发生后,地方党政采取全城断网、车辆不许进城等封锁消息的措施,结果激起了群众更大的不满和对立情绪,致使冲突进一步升级。
4.群体心理因素。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不满情绪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而让相同社会处境者产生共鸣。
在“瓮安事件”中,群体心理的特征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对“瓮安事件”进行观察和分析可以看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有关女学生死因和警方对死亡事件处理的各种半真半假、似真似假的信息凭借现代传播手段四处流传信息内容把矛头指向政府、指向公安部门、指向司法不公和政治腐败激励群众寻求事实真相、要求司法正义发挥了大众动员作用。同时也形成了借机发泄、逆反心理、表现欲和英雄情结、盲目从众、法不责众等心理并通过情绪感染和行为模仿而扩大。
2008年,我国人均GO尸达到3300美元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人均GD尸3000美元左右是一个国家经济起飞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充满新的机遇,又面临着各种社会风险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从当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很不平衡。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逐渐拉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日益凸显,很多底层群众生活状况还非常艰难,没有均等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虽然当前国家在促进协调发展方面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但是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还会长期存在,而发展不平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重要诱因。
虽然这些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都会存在但从根本上来看,这些诱因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失衡是发展中的问题,其解决还是要靠发展。当然,如果仅将社会矛盾的多发看作世界各国历史上的普遍现象就有可能掩盖中国社会矛盾的特殊性:静待以经济发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也有可能会错过机制变革体制调整的最佳时机。群众可以理解“治疗顽疾”需要时间,但是也需要看到变革的迹象,看到矛盾有逐步缓解的趋势和希望。
另一方面,按照一些社会学派的观点,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冲突的一种,而社会冲突除了产生社会破坏的效果外,还能够缓解社会系统的压力具有社会安全阀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功能。绝对稳定、绝对和谐的社会是不存在的,纠纷的存在是一个社会成功实现其目标的标志。这就好比无论多么美满的婚姻里,双方都会发生争吵一样。一个成功的社会应该是善于管理冲突而不是杜绝冲突。通常来讲最具有活力的社会恰恰充满了抗争活动。因此,一个健康的社会追求的应是‘“韧性稳定”,刚性稳定则是一种看似强硬实则脆弱的稳定,并且维护成本很高.变刚性稳定为韧性稳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必将群体性事件视为破坏安定团结大好局面的洪水猛兽,而应该看到它有暴露问题以便解决的一面。
近年来,以高校学生为参与主体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高校学生参与群体性事件或因社会事件触发或是为维护自身利益诱因也很复杂。
比起社会上爆发的群体性事件,高校群体性事件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目的比较单纯。虽然部分高校群体性事件是由于高校学生利益受损引起但总的来说.高校学生参与群体性事件出发点是为了表达大学生对国家和社会问题的关注和作为社会未来建设者的责任感,并没有社会群体性事件那样明显的利益诉求。二是行为较少暴力性。虽然在有些高校群体性事件中有学生采取了打砸、破坏校内公共设施等比较极端的做法,但是总的看来出现这些行为并不是大学生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目的,只是高校群体性事件中的学生受现场气氛感染,在从众心理的驱使下模仿、升级,并逐步失去平时应有的辨别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一种发泄。因此也不具备其他社会群体性事件那样强的破坏力一般不会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后果其破坏行为持续时间也比较短.三是网络在高校群体性事件中发挥了重要的桥梁作用.互联网最活跃的使用者之一是高校学生,也逐渐成了他们表达观点的主渠道。纵观近年来发生的校群体性事件,几乎所有事件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网络信息的传播。如2008年生的“抵制家乐福“事件最初只是网上的一个帖子的号召但因网络传播而迅速发展。据统计发动抵制仅仅几天的时间全国就有3000个论坛响应。
高校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一方面,高校学生关心国家,关注社会发展,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强:另一方面,他们的性格和心理还不成熟,分析和判断问题的能力不够,对社会事件的看法往往比较偏激,有时受网络信息的影响,易逞一时之快,采取过激行动。因此高校学生尤其要提高理性认识群体性事件并合法合理维权的能力。
1.要树立责任意识。高校学生是当代社会的精英,也是未来社会的主人,其一举一动都受社会关注,对社会的影响力也很大,因此大学生不能忽略自己作为未来主人翁的责任。不能因为学业、就业等方面的挫折、或一时义愤就采用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激化矛盾来维权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高校学生还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调查.让自己真正了解社会清醒地认识各种社会现象增强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为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2.增强分辨能力。对于转型期社会中的矛盾和问题,高校学生应学会辩证分析,多从建设性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看待网络言论,也要学会辩证分析。互联网是个匿名空间,发言人的情绪化程度往往大于理性思考,难免会出现一些夸大其词甚至不负责任的言论。如果不加思考.让自己的现实行为跟着网络情绪走,就难免做出偏激的行动。
3.要利用正式组织和社团等途径来表达诉求,培养民主政治意识。对于如何看待一些社会热点问题,高校学生可以多跟老师、家长或同学探讨、沟通,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讨论.据媒体报道华东师范大学建立有“学生参议制”组织学生每月以专题形式召开参议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对学风建设、后勤服务、学生党建、数字化校园建设等献计献策:贵州师范大学学生模拟人大常委会会议参政议政,献计建言关注民生。高校学生可以自己组织社团,通过类似做法培养自己的责任意识和民主政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