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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规则和信任化解官民冲突
2012年11月25日 | 作者:于建嵘 | 来源:《南风窗》2009年第26期 | 【打印】【关闭

当前中国发生的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主要直接导源于官民矛盾。也就是说,目前的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只是一种外在形式,由吏治腐败造成的官民矛盾才是这些事件频繁发生的直接诱因,而官民矛盾的实质就是当前的公权力代表组织和机构的权限过大,缺乏一种制衡其被滥用的力量才是深层次原因。

改写不合理的社会规则

美国哈佛大学著名的政治学家裴宜理教授提出,中国民众的抗争活动与西方社会运动最根本的一点区别就是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也就是说,在中国,民众的抗争活动大多都在现行的规则框架内进行,他们所依靠的武器是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民众的抗争没有突破现行的规则。这是判断中国目前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性质的关键,我比较同意她的说法。

但是,最近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如拆迁事件却表明,民众对现行的不合理规则的不满已成为了行动的理由。一般情况下,民众会将这种不满隐藏在心里,不会显化为具体的抗争口号或行动,我称之为“抽象愤怒”。比如对社会利益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的不满,对官员贪污腐化的不满,对现行体制的不满一般都会隐藏起来,或者只在私下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留言、歌谣等形式传播。这种表面遵循规则,内心却对不合理、不公平规则的愤怒和不满则更为可怕,因为这些愤怒就像无法准确预测的地震一样,随时都有爆发的可能。如果愤怒在短期内得到了转移或者发生了多次较小规模的“余震”,一般不会产生太大的危害;但是如果愤怒长期积聚,而且又不能得到有效的疏导和化解,就会带来我们无法预料的大爆发,反映在现实中就是一些本来可以通过现行法律规则解决的刑事或民事纠纷,出人意料地演变成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危害比较严重的社会泄愤或社会骚乱事件。因此,减少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缓解官民矛盾平复民众心中隐藏的“抽象愤怒”,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改写不合理的社会规则。

重建普遍的社会信任

社会不公平的普遍蔓延和公权力不受制约的滥用是造成目前社会信任缺失的根本原因。当前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对富人和官员的怨恨和不满情绪就是这种社会信任缺失的重要表现。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富人没有起到应有的先富带后富的示范作用,反而沉浸在声色犬马的享受中,置社会公益事业于不顾,一些富而不仁者更是缺乏基本的同情心和人情味,漠视底层民众的尊严和权利,导致社会信任的不断流失。作为公权力代表者的国家官员本来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道德和法律的标杆人物,但是一些官员却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贪赃枉法、贪污腐化,这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使得民众对公共权力的社会信任感急剧下降。尤其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多问题可以通过网络迅速传播。比如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的某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府官员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公权力信任感的缺失也是造成大规模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的重要诱因。又比如发生的湖北石首事件就是导源于民众对地方党政在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司法公平公正方面的不信任。

由此可见,重建普遍的社会信任应该首先考虑如何完善社会规范从而减少社会不公和约束公权力滥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重建社会信任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改善社会不公、约束公权力滥用也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当然,公平公正的社会规范只是重建社会信任的一个方面,另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方面是公民参与网络。在中国当下的现实语境下,公民意识、公民权利和公民社会等尚处于刚刚起步的不完备阶段,因此,培养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和能力,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建构积极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创造机会,充分发育公民社会应该成为重建社会信任的重要方式。

无论是改写规则还是重建社会信任,都需要选择合适的突破口。经过反复的思考,我建议启动以县级人民代表专职化为起点、以政治分权为杠杆、以司法制衡为保障的综合县级政治改革,使县级政权有足够的地方社会和经济管理权限,同时使县级政权及其主官的权力受到有效的制衡和监督。通过建立既对中央负责又对地方民众负责的县级政府,并容许社会各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才能产生一个利益相对均衡、社会相对和谐的现代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