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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民合作“理性”的一种解释
2012年12月05日 | 作者:吴理财 |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 【打印】【关闭

  在某种程度上而言,理解农民日常生活逻辑本身就是对乡村社会有创见的研究,从“常识”中把握乡村社会的性质,从解析农民的行动逻辑中建构理论,是一些著名研究(如费孝通对乡土中国的认识)的一贯路线——而不是依据某个流行的理论范式甚至某种意识形态(或者“政治正确”的话语)来推演“事实”、解释“现实”。可是,我们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犯着这种错误。作为一个实际的研究者,时刻提防自己的先入之见,始终保持对自我的反思,是十分必要的。

以荆门农民在抽水灌溉上不能形成有效合作这件日常“小事”来说,我们会很容易套用某种经济学范式,说农民缺乏正常的合作“理性”:用每亩10元的抽水费换来150元的纯收入,显然是十分合算的,可是农民却宁愿等着庄稼旱死,也不愿在区区10元的抽水费上让步,让人家多得便宜。按照经济人的理性逻辑,即便个别想搭便车的农民不愿意分摊抽水的费用,只要大多数农民稍微多分摊一点钱,也能将水抽上来,不但所有人的损失都能避免,而且对于他们自己也依然划算,何乐而不为?!从经济人理性的视角来看,荆门农民的这种行为逻辑,令人匪夷所思。

诚如有学者所解释的那样,农民实际上不是根据自己得到的好处来“算计”,而是根据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这就形成了农民的一种特殊的行动逻辑:不在于我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我的行动中额外得到好处。

农民的这种特殊观念,是不符合“经济人”的理性逻辑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讥笑农民没有“理性”;相反,它恰恰是农民一种正常的理性反映:在某种意义上,农民正是运用这样一种极具反差的“损失”来惩罚“搭便车”行为,以此来维护村庄生活共同体的“公正”!如果这一次由大家分摊了抽水费,下一次(甚至几乎每一次)个别农户依然可以从“搭便车”中贪取便宜。

在村落生活中,农民的算计不可能单单基于个体自身,而在相当程度上必须将村落中的其他人一并算计在内,否则他们很难维系彼此之间的日常合作(这是村落社会与市民社会的一个重要区别)。这种情况,在日益“原子化”的农民社会中,尤其如此。一般而言,人们在采取一种行动之前,都会进行“算计”,这种“算计”不仅仅是对预期利益的计算,也是对预期损失的衡量。如果预期利益十分明显,大得足以忽略为此付出的成本,或者预期损失达到难以忍受的水平,人们就容易形成合作。然而,在这两种极端的情况之间,人们的合作积极性就会减弱许多,需要一种外在的或内在的力量来维系彼此间的正常合作关系。无论在何种社会,维持正常的合作关系,主要地依赖三种力量,它们要么是组织的力量(例如政府、宗族或者其他形式的正式或非正式组织) ,要么是道德或文化的力量(例如村庄的舆论压力等) ,要么是法律或契约的力量。事实上,后一种力量能否发挥作用,最终还是离不开前两种力量的支持。

如所周知,在传统乡土社会中,农民可以依持宗族这样的组织(力量)和传统的道德力量,直接惩罚或谴责那些搭便车者,以此来维护村庄(或宗族)的合作和团结。这种惩罚不单是针对搭便车者的,对于村里的其他人也同样起着警示作用,“使其他村民从不合作者所受惩罚中感受到了传统的力量,而不敢违规”。可是,像宗族这样强有力的农民的自组织力量,在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往往被视作落后的东西被强制性破坏。尽管最近一二十年里,在某些农村地区类似宗族这样的民间组织有所“复萌”,但是,它们对于农民的约束力已经远远不及过去,并将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而日渐式微。同时,革命以后依靠国家力量建立起来的集体化村庄组织,也早已成了明日黄花;农村基层政府组织面临着治理性危机,本身尚且难以为继,更别说发挥应有的组织、整合作用。乡村社会原有的道德生活更是遭到空前的破坏,现代的法律又难以进入乡村。当下的农民生活在一种比较严重的“脱序”状态之中,农“原子化”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种情势下,农民还能倚赖什么力量来维系彼此之间必要的日常合作呢?荆门农民在抽水灌溉中表现的那种难以理解的行动逻辑,放在这样一种乡村社会现实的背景中进行解读,或许是一种不得已的同时也是最优的“理性”选择。

类似的农民合作“理性”还有许多。例如,有学者曾谈起台湾某地农民在水利上一种“奇怪”的合作方式:为了维系上下游农民在水利灌溉上的合作,这里的农民一般不会修建坚固牢靠的拦水坝,这样拦水坝就必须每年重新修建一次,而修建这样的水利工程又只能依靠上下游农民齐心合力才能完成;如果将拦水坝建设为永久性工程的话,上游的农民就会因为下游农民必须从自己的农田过水而可以“搭便车”不愿分摊水利的建设、维护费用,由于在分摊费用上难以形成一致意见,难免会损害农民之间的合作。

还有一种情况,也是我一直不够理解的。在以前有不少农村,农民常常每隔一两年就要重新调整一次土地。农民这样做,据说是为了适应人口变动的需要。但是,这样做显然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在短期行为驱使下,农民势必会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后来,中央出台了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强调农村承包土地的稳定性。可是,仍然有不少农民偷着经常性的调整土地,乡村干部也是睁只眼闭只眼,装着不知晓的样子。他们这样反复调整土地,可能不单是出于人口变动的需要,而可能是为了维系农民在水利灌溉上的合作:一旦农民承包的土地长期稳定下来,势必存在一个上游农民搭便车的合作困境。

类似的农民行动逻辑,只有放置在特定的生活场景或制度环境中才能被理解。大陆的农地是村庄共有,而台湾的农地是农民私有的。两种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使两地农民在水利灌溉合作上做出了不同的反应。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上下游的农地是不会变动的,台湾农民如果不在拦水坝工程上“做文章”,就难以打破上游农民搭便车的合作困境;而在土地村庄共有的情况下,农民则可以通过经常性的调整土地来解决农民在水利灌溉上的合作难题。我猜想,荆门农民在抽水灌溉上,之所以存在合作问题,可能与其土地的长期稳定有关。

这样,从农民“奇怪”的合作“理性”中,我们就不难导出外在的制度安排的“合适性”问题来。例如,上述“三十年不变”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就没有考虑到农民在水利、灌溉上的合作困境问题。另外,如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同样没有考虑到农民的实际合作能力问题。诸如此类的制度安排还有许多。当我们不理解甚至嘲笑农民那些不可理喻的行动逻辑时,我们是否认真反思过:正是某些外在的制度安排、政策(糟糕的是,甚至我们自以为这些制度安排、政策代表着农民的利益)导致了农民不得不做出这样的反应?当我们讥笑农民的行为不符合经济人“理性”的时候,又是否真正关切过他们那种无奈的特殊的生活境遇?

作为一个农村问题的研究者,我们不但要警醒自己,摆脱既有的理论束缚、避免某种偏见和傲慢,去正确看待农民那些看似怪异的行为逻辑,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弄清农民是如何形成这样一些行为逻辑的,以及它的社会、制度性根源是什么。正确地看待、解读农民的行为逻辑,只是一种微观的研究;而认清它的社会、制度性根源,则是一种宏观的分析。二者不可偏废,只有将它们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认识中国的农民、农村乃至中国社会,才能切实地推进中国社会科学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