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介入农民日常纠纷的处理。一般而言,乡村纠纷处理主要依赖两种方式:一是司法救济,即纠纷双方通过司法系统解决矛盾;二是民间调解,即纠纷通过村庄内部力量解决,如纠纷双方通过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村庄中有威信的人解决纠纷。长期以来,乡村社会正是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解决农民日常生活中的纠纷而维持了农村社会的秩序。但是,近年来,农民之间发生纠纷后,纠纷双方常常请乡村混混来解决矛盾。一是纠纷中弱势的一方请混混来摆平强势的一方,二是纠纷双方都请混混。
第二、干扰选举。2005年,湖北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行书记主任一肩挑,即在村委会主任预选中未能胜出的村支书,将不再担任村干部。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村委会选举的竞争。L村村支书已任职三届,不仅喜好赌博,还曾将村里控制的一个湖面低价承包给了几个混混,因而一直为村里的一些混混所拥戴。选举前,村里的混混就为支书造势,并放出一些狠话。选举时,因有村民对支书表示不支持,与村里的混混发生争执,结果,在选举现场竟发生了斗殴,导致选举被中断。
第三、介入村干部与农民的纠纷。L村七组村民因抗旱问题准备到县政府去上访。镇政法委书记和村支书一起去做村民的工作。村民指责村支书,认为是村干部的失职造成了缺水抗旱。村支书不服,张口便对村民泼口大骂。七组一位60多岁的女村民回嘴顶撞,村支书火冒三丈,用手将她推倒在地。村支书出手推人激怒了七组和部分来凑热闹的十组村民,近70人将他围起来。村支书担心老百姓打他,便打电话给7组包组干部。不一会儿,包组干部赶到,后面还跟着村支书的儿子和侄子,其中村支书的侄子带着一把一尺多长的钢刀。七组村民看到这个阵势,没有人敢再说话了。
第四、介入村级决策的实施。F村村委会想通过竞标把村里的一个水库承包出去,邻村有一农户愿以每年1万元租金承包该水库10年。F村的几个混混想敲诈该农户,便以每年1.2万元租金承包该水库。村里和该农户都很清楚这几个混混并不是真要承包,村里也不能把水库承包给这几个混混,于是村里出面做几个混混的工作,并让承包农户请混混吃饭,混混才退出竞争,承包才得以落实。
乡村混混的生长是199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社会矛盾的一种表征,它的生长与一定时期的社会控制系统是高度相关的。
广义上的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及与此相应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过程。一般而言,社会控制手段可分为三类,即行政控制、制度控制和文化控制。不同时期的社会,其社会控制手段及其运用限度不同,从而使乡村混混在不同时期的社会,其生长机制及在乡村社会中的角色亦存在巨大差别。
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由于王权不下县,其行政控制和制度控制都十分微弱,主要依靠乡村绅士的规劝、教化、调解来维持地方秩序,其发生作用的机制更多是文化上的,即通过对儒家文化的弘扬,形成一种伦理性的社会舆论,借以规范与约束人们的行为。这种社会控制系统尽管较为脆弱,但因当时的乡村社会从总体上看是闭塞的,文化控制的作用能够得到强化,从而使乡村混混的作恶一方面受到抑制,另一方面又使他们不至于形成危及政府统治的组织规模。
新中国成立后,新政府彻底改变了旧中国一盘散沙、政府软弱的局面,强化了对整个社会的控制。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这段时期,社会控制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通过完善的党政系统,从上到下全面控制社会;二是通过对共产党意识形态的张扬和灌输,在全社会树立起崇高的人生观、价值观。虽然在制度建设上相对滞后,但行政控制的空前完备及文化控制的全面渗透,加上经济上的集体化,基本上铲除了乡村混混的生长土壤。
改革开放后,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话语主导社会,原有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力日益削弱,经济利益和个人主义价值逐步凸显出来。与此同时,政治体制改革的展开,尤其是基层民主自治的推行,基层社会有了更多的自由和自主空间。在此背景下,社会控制系统面临新的挑战。这种挑战的核心是社会控制难度空前加大,即在原有的控制系统逐渐失去作用的同时,社会缺乏新的控制方式。税费改革在进一步强化乡村社会的自由与自主的同时,又由于财政短缺而大规模地精简乡村机构,削弱乡村组织的管理职能,使乡村社会的社会控制系统进一步瓦解,从而给乡村社会灰色势力的生长留下了政治与社会空间。
当前,乡村混混在许多农村地区的空前活跃,呈现了乡村社会一定程度的失序。这种失序可以看作是最近一些年来,尤其是税费改革后片面强调“国权退、民权进”而导致乡村社会控制系统全面弱化所产生的社会后果之一。从我们在全国许多省市的农村调查来看,在国家渐渐退出之后,乡村社会依靠民主自治的理念并没有建构起有效的治理秩序。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目前的乡村社会,尚没有任何民间组织有能力替代原有的正式组织所发挥的社会管理和控制职能。因此,在整个社会处于急剧转型中,当制度控制与文化控制急需重构时,保持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保证制度与文化的重构能够顺利进行,唯一可依靠的是行政控制的强化。这不仅是历史的启示,也是现实的教训。
乡村混混的生长及其对乡村社会的危害,向人们展示了国权退与民权进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再一次提醒人们,在讨论乡村社会治理时,切不可离开乡村社会实际而抽象地谈论民主、自由、权利这些大词,更不可以抽象的理念代替对乡村社会的冷静观察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