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合作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只要有共同的利益.人们就会合作。近几年在农村调查.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合作是一种群体行为.因为基础不同.可以把它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为外生型.它主要通过外部压力将分散的个体纳入一定的组织体系中而强制人们合作。第二种为内生型.又可分为两种亚类型.其一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自愿合作.它以市场为依托.以利益为纽带.通过内部规则实现合作.这种类型的合作具有开放性特征,容易排除搭便车者。合作社大多属这种类型;其二是以地域为基础的自治型合作.它以一定区域为边界.以对社区利益和共同规范的认同为基础实现社区事务的自组织治理.当前的村民自治便是这一目标。
外生型合作的典型是人民公社制度.它通过组织化方式形成合作局面.能有效克服农民的合作困境。这种合作的日标导向是国家性的.依托国家权力进行动员.在短期内的效率通常很高。以水利建设为例.尽管历代统治者十分重视治水事业.但主要限于治理大江大河.农田水利建设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成就。究其原因.除了力不足外,国家缺乏组织基层社会的能力是一个更为关键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后.依托国家权力的渗透,农民被纳入到一个强有力组织体系中。从合作化运动开始.经过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我国的农田水利取得了举世瞩日的成就。直至今天,仍有70%的水利设施是那个时期建的。之所以在短短十多年中能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靠的是人民公社这一特定的组织形式。国家通过强制力量将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从而克服了几千年来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实现了农民各个层次的合作。这种合作建立在外部强制力的基础上。如果强制力减弱甚或消失.原有的合作局而将难以维持。
与外生型合作不同.自治型合作是否可能则取决于特定乡村社会的性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封闭的社会也是一个高度自主和自治的社会以社区合作为基础形成了一个一个的村庄共同体。合作之所以可能.在于村庄中建立起了以宗族为基础的自治组织.它们在诸如修路、治水、治安、办学等公共事务中发挥组织与协调作用。宗族之所以能够发挥组织功能.除了传统国家留下了村庄自主治理的政治与社会空间外.更重要的是它能树立村社伦理与准则.保证其实施.即主要通过村庄舆论机制促成村民合作。当然.这种合作空间主要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地缘共同体。传统乡村社会能绵延数千年.实得益于这种村社内部良好的合作。随着传统国家的坍塌.现代国家权力的向下渗透.以自治型合作为特征的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瓦解了。此时.倘若国家在下渗乡村社会的过程中能用有效的组织方式取代传统组织.乡村社会的合作秩序仍可维持.人民公社体制即是这样一种组织形式。问题是在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后.当前的乡村社会合作状态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景观。有些村庄通过有效的合作.解决了自身的公共问题.而有些村庄.合作却变得极其艰难.村民的生产与生活正因此遭受越来越严重的损失。
造成当前不同村庄合作状况差异的原因.仍然在村庄内部。以江西农村和荆门农村来比较.不难找出这种原因。在江西自然村往往与姓氏相连.绝大多数村庄拥有久远的清晰的历史.村内高大雄伟的宗祠随处可见.宗族十分发达。正因为如此.即使在建国后的几十年中.宗族遭受重大打击但随着国家权力向下渗透减弱.宗族很快便复兴起来.1980年代中期以来宗族的普遍重建便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在村庄内.除了宗祠和族谱维系了宗族的文化象征外.族田和族山也为宗族的延续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支持。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国有化了.但原来归宗族所有的山岭仍有相当部分归宗族所有.这不仅成为维系宗族的一个物化象征(争山常常是引发宗族械斗的一个导火索).更重要的是为村庄合作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以笔者调查的江西龙村为例.因为有大片山岭.龙村通过拍卖山上松树汕的采伐权.每年可有几万元的收入,为村庄公共事业的兴建提供了相对充裕的资源。不仅如此.村庄为保护这些山岭的收益而凝聚起村庄共同体意识.这种意识通过村庄的一系列节庆而不断得到强化。因为村庄有清晰的历史.世代相传的一套公共准则和制度性安排仍能延续并发挥作用;因为宗族这样的传统组织仍然是联结村民的一根纽带.村落精英可以借用这一资源而强化自身的权威;因为村民有村庄共同体意识.村庄舆论得以建立.并成为整合村民诉求.规范村民行为的有效机制.因此.合作与发展处于一种良性循环之中。
反观荆门区域的农村则完全是另一番景象。2003年.我们在荆门无偿援助五个村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贺集村的项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别在第五、六、七、十一村民小组各打一口用于灌溉的机井。3月16日.我们参加了十一组的村民小组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井打在什么地方,一是如何弥补资金缺口。会议开始.大家抢着发言.但每个人都希望井打在自己的田边.谁都不肯让步.争吵不清.便不断有人退会,以至会议无法进行,不欢而散。07月初.我们在贺集村六组了解到一件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为了平衡.贺集村六组经过讨论决定打两口井。他们先利用援助款打好了一口.另一口则因村民筹款不能到位而搁置。当时正遇干旱.水稻急需抽水.但因为还有一口井没有打起来.打好的井也没有抽水.原因是那些本来可以从那口未打好的井受益的村民认为.要抽水必须先把他们的那口井打好一起抽.否则都不准抽.眼睁睁地看着那一片水稻因旱减产。在季桥村.有些农户选用了水稻旱熟品种.另一些农户选用的是晚熟品种.六月中句正是晚熟品种需要灌溉的关键时期.但旱熟品种己经成熟.不需要水.而日前的农田灌溉都是串灌.它必须要农户之间进行合作.因为品种不一样.合作无法达成.而选择什么样的品种却是农户的自由.最后村民之间因放水发生了数起打架纠纷。诸如此类的事例还可以举出很多.这类事例在荆门区域并不算极端。荆门村庄之所以出现上述合作困境.乃在于荆门农村属于所谓的“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的村庄类型。在这类村庄一方面,作为传统资源的宗族组织己经瓦解.社区记忆大都消失.村庄共同体意识在大多数村民中己经不存在了;另一方面,在村庄内部,村民的收入差别不大.村民在经济上缺乏分层.新型村落权威难以建立.村民成为原子化的个人,难以为村庄公共事务达成合作协议.村庄治理陷于瘫痪。
外生型合作依托国家强制力.往往在不同类型的区域造成大体一致的后果;自治型合作依托村庄的内生力量.不同村庄性质不同.后果差别很大。农民是否合作.主要不是一个价值判断.应该是一个事实判断。脱离对合作类型及其基础的考察.抽象谈农民善分还是善合实在是一个扯不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