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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自治:信念、边界与发展方向
2014年06月11日 | 作者:党国英 |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 【打印】【关闭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信念

这两天有一个消息,茅于轼获得了一个人类思想家的头衔,我觉得确实名至实归,虽然说他有的观点我不是太赞成,比如说不要设立农地保护红线。但是茅于轼的确是在社会上普及了一些关于基本信念的知识。虽然那不是非常复杂高深的理论,但却是重要的社会准则。我为什么提这个事情?这是因为在我看来人类的知识体系中,有很多不需要研究的;当然,有些东西确实需要研究,有些则不需要。知识一旦凝结成人的信念的话,就不大需要研究。在我看来在村民自治这个领域,其实有些东西已经凝结成信念,我们再要研究的话,就比较费劲麻烦。但是也有一些东西是我们确实需要分析的,特别有意思的问题是,如果认真的去研究的话,会不会颠覆一些信念?我在这儿又再介绍一个人。这个人就比咱们在座的任何一位都对农村问题要研究的深,他是北大原来中文系的一个老师,叫牛见春。他长期在山西等地调研,已经跑坏了一台车。他从小饱读古代文献。我们很多研究文化的人不允许别人谈中国传统文化不好,谁要跟他争论的话,他可能遇到难题不回答,他说你去看书去,就这么一句回答。但牛见春不是这样,他虽然饱读古籍,但结论非常具有现代性,与我们的基本信念非常一致。这说明,基本信念具有普世的意义,越读书思考,信念越稳固。

二、公权与私权的边界区分

下面,关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我谈一点看法。多少年来,我们对“自治”本身没有挖掘。自治的形式多,如,有宗法自治,也有民主自治。宗法自治肯定不是我们的方向,我们当然是朝着民主自治的方向去走,但是这个民主自治确实需要一个大环境。目前,最为要紧的恐怕是要明确一个公权和私权相对的边界。我们现在是什么体制?至今私权的意义没有确定,而在我看来民主自治的基础,是自由。我想这是个信念的问题,所谓自由其实主要是人们应该在私人领域有行使财产权的自由。我们一定要有清晰的私权的边界。目前,私权的确立遇到很大的麻烦,大量在村庄事务处理中引发的纠纷,都与私权的不确定有关。

在公权领域才产生“自治”这种权利安排。所谓自治,我理解就是对一个社区所涉及到的公共事务,如果不在社区以外引起外部性,全部自己说了算,这是基本概念。公共事务一定有意见分歧,就是说一定是不会有共识。公共事务一定不会有共识,如果说真是有了共识,那就和解了,或者一定是有人操纵。只要不是有共识,一定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只要有这个原则的存在,就一定有政治家产生,政治家就要搭班子。我们现在能走到这个程度吗,不能,原因我们非常明确。在这个情况下,你说我们讨论实现形式确实是比较困难,我们可以不说真话,但是我们不要说自己不相信的假话,我理解是这样的情况。

如果我们抛开一定的条件讲的话,就是讲村民自治实现的形式,我是这样理解:公共事务是分层次的,从中央政府到最基层,每一个层次仅仅对你那个层次上的公共事务负责;只要没有外部性,自己层次上的事务自己说了算。

我们到底是把村委会自治这个层次停下来,还是再要推下去?我个人的看法就是村委会这个层次的自治不要动它。村委会不要大权独揽,不要太专权,要在必要的情况下分权给社会组织或下级社区。在有一个行政村有多个自然村的地方,自然村也有它的公共事务,也可以自治。但是我还要补充一句,从长远看的话,无论自然村还是行政村,自治都不是方向,为什么?因为刚才讲了,我们是要针对公共事务的处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一个自决机制,最重要的是什么?就是公共事务要花钱,要筹集资金,然后要分配资金。如果说公共事务在财力的运作上,村庄自己说了不算,这个自治就大打折扣,那就不是真正的自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村委会现在村财乡管,有的地方干脆搞公共财产全覆盖,就是我把你的开支都包了,你都不用掏钱,就很难自治。

三、发展方向:公共财政全覆盖

我在某地调查,听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信息。有相关人问我:“党教授,你知道我们为什么要设一个叫做服务中心”?答案是,你听话,我就让你当服务中心的主任,你不听话,我就不让你当,你连办公室都没有;因为钱在我手上,你没有财力。这就是我们自治的状况。

我在这提出一个叫做正式自治和非正式自治的区别,就是能和公共财政的运作结合起来的自治,就是权力比较完整,可看做正式的自治。连财权都没有,仅仅是对公共事务有发表意见的权力,本地公共事务处置权要假借公共财务来实现,可以称为非正式自治。

长远看的话,因为我们将来发展的趋势是实现公共财产全覆盖,长远看自然村是要大量的消亡,因为自然村将来要转化成专业农户居民点。自然村基本上就没了,所以自然村的自治将来没有意义,村委会的这个自治,我刚才讲了是公共财政全覆盖,再加上交通的不断发达,其实乡镇这一级应该是我们将来的基层自治单位。但是我们现在能推这个工作吗,我觉得不能,条件不成熟,因为这个事情太重大了。中央的政治体制改革怎么样走,我还是坚持我原来的那个看法,就是民主政治的大格局还是要从上到下。

这个问题还涉及到刚才邓大才教授前面发言,我是一部分同意,一部分保留意见。确实财产要明晰,但自治的那个单位不要放到核算单位,为什么,我们的任务是要政经分开,公共事务是公共事务,与私人经济活动要分开。将来有这么一个趋势,就是经济组织可能越来越大,大到什么程度,我们现在倾向于经济组织和合作社嫁接,我后来老给农业部的同志讲,合作社这个东西,我们就要朝着又大又强的方向发展,一个国家可以有几个。欧洲的很多合作社是跨国的合作社,这个时候你说我们的自治按照经济组织跟人家走的话,那自治区域就会很大。所以产权要明晰,这个没问题,这个很好,但是核算单位不要跟自治单位的设定匹配,而且两个要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