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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性视角下的村落解体与乡村治理
2013年02月13日 | 作者:刘伟 | 来源:中国城乡发展研究中心 | 【打印】【关闭

关于我国乡村治理的现实与前景,近年来学术界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目前乡村治理的尴尬是由现代化不足带来的,只要待以时日,问题最终都会得到解决;另一种认为,当前的治理难题主要是因为过快的现代化超越了乡村的承受力,乡村自身由此出现功能上的紊乱。这两类观点可能都将问题简单化了。因为,当前我国的广大村落,一方面存在普遍解体的趋势,但各地村落的解体程度和转型空间又并不相同。

所谓“村落解体”,是相对于传统村落“自成一体”的状况而言的。从总体上看,传统村落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其内部具有紧密的联系,并能很好地通过自身的循环系统满足其需要。而处在快速现代化语境下的村落,其内部联系变得越来越松散,对外部世界的依赖性越来越大,而靠自身的循环系统解决问题的能力趋向弱化。从2009年针对11个省19个村落的实地调研结果看,我国村落在总体上存在解体的情况,并有进一步解体的趋势;但不同地区的不同村落之间,又在解体的方面和解体程度上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差别。思考我国未来的乡村治理,以下情况应该得到重视。

其一,常住人口规模及其结构。在大部分自然村落中,常住人口比十年前都有大规模减少。一方面是大量的年轻人外出打工,至多在农忙时或过春节时才大规模返回家乡;另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外地定居,甚至有不少选择举家搬迁,他们的小孩也有很大一部分在入学年龄后就离开家乡。人口规模的减少在部分村落达到全村人口的60%—70%,一般也都在40%以上。个别严重的村落甚至只有7个老人。人口规模的急剧缩减,使得村落很难展开经常性的集体活动,也很难展开有效合作。不少村落的小学因为生源渐少难以为继,只好倒闭或合并。常住人口的结构出现很大危机,他们的素质同样令人担忧,这就很难支撑乡村长远的治理和发展了。

其二,村民间公共利益的存量。行政村意义上的集体资产现在大都不多,自然村意义上的村落共同财产更是所剩无几。在调查中,除了福建某村因为村委会较好地经营了集体林场,不仅保证了村民的收益,也保障了村集体的财政收入,从而有财力主办不少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外,其他村落基本上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再掌握丰厚的集体资源。应该说,村民之间,尤其是自然村范围内,事实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公共利益,如水利和道路。但在这些问题上,村民之间过于计较得失,较少能够一起合作完成,只能靠国家来投入。反而是在那些民间风俗的问题上,村民们表现出难得的一致性。

其三,村落公共生活频率与效果。村落中的公共生活,包括宽泛意义上的各类集体活动,其展开的频率大都不如以前。调查显示,超过1/3的村民认为,“村里出现大事后,大家并没有聚集在一起讨论”。除了行政村的换届选举,自然村的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小组会议的开展并不多。只有在婚丧嫁娶和民俗信仰等活动上,村民才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其他的活动,就算关系到村民利益和乡村发展,如公共工程和经济合作,大都难以展开。而对村民选举,村民一般都表示出“不够满意”,认为存在拉票、派系和“不平等性”。相当多的公共活动,如土地分配和选举展开之后,村民之间的关系反而更加恶化。村民不仅不信任乡村精英,彼此之间也缺乏信任。村落作为一个社会空间,其内部关系越来越松散。

其四,村落精英质量与功能发挥。调查显示,从乡镇干部到普通村民都普遍表示出对现有村落精英水平和能力的不满。超过1/3的受访村民认为,发展“缺少带头人”,并且对村落培养人才或吸引人才的前景表示担忧。有的村落,年轻人不愿担任村里的领导人,村里领导班子年龄普遍在55岁以上。部分村干部只想着自身的利益,不顾村民的利益,很难取得村民们的普遍认同。村落精英的外流也相当严重,余下的村落精英也并不将主要心思放在本村的发展上,热衷于其他生存和赚钱的办法。村落精英的功能发挥,虽然在形式上得到一定的延续,如组织婚丧嫁娶和民俗信仰等活动,但在解决纠纷和带领村民发展方面,往往无能为力。此外,由于村民越来越独立,越来越个体化,他们并不轻易承认村落精英的权威。

其五,村民间生活交往及其互动。与传统的村落相比,现在村民之间普遍的往来减少了。我们经常听到的说法是,村落中“人心涣散”。血缘关系虽然在维持村落秩序方面仍有作用,但利益正越来越成为决定村民关系的最大砝码。在大部分村落,利益作为影响村民关系的因素已远甚于传统因素。村落作为社会共同体的色彩,在人与人关系的疏远和理性化中已经淡化。一般村民之间的互助有减少的趋势。农忙时节农民们再也不会相互帮忙了,只是偶尔几家关系十分亲密的人之间才会相互帮忙。现在流行的是自家种自己的地,自家管自家的农忙,忙不过来了就花钱请几个小工,或者找匹马来驮东西。就村落秩序而言,问卷统计结果显示,有近一半的村民觉得,村里出现纠纷时,“没有有头有脸的人出面调解”。而某村本来出现了小偷,个别村民都已经看到了,村民们却都选择了明哲保身。

其六,面向村落的持续发展取向。村落本身的资源有限,发展空间也有限,它们很难在一个日益开放的社会中保持其稳定的吸引力。无论村落精英,还是一般的村民,只要有能力,都会想法设法地向外发展,开拓其他的发展途径。尽管问及现有的常住村民他们“是否愿意继续在本村发展”时,他们大都表示出“愿意”;但在问及他们“是否愿意自己的子女在农村发展”时,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选择“不愿意”。这部分说明他们对本村前途的预期。在他们的价值判断中,外面的世界,乡镇和县城,直至大城市的生活要优于乡村的生活,他们并不希望自己的子女继续留在农村。由此可见,村落中的人面向村落的持续发展取向同样有淡化的趋势。

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村落大都已经部分解体,而且正趋向进一步解体。但我们还应该看到,大部分村落的解体并非全方位的。相反,村落的解体也是局部性的。部分村落存在解体的方面比较少,其解体的程度比较弱,这一类村落可以称为基本稳定的村落;部分村落存在解体的方面比较多,其解体的程度比较高,这一类村落可以称为基本解体的村落;更多的村落是在某些方面出现危机,但在另一些方面还能够延续,这一类村落最多,可以称为部分解体的村落。

那些基本解体的村落,人口稀少,共同利益缺乏,缺少公共生活和精英,村民间互动很少,村落的前途非常暗淡。那些基本稳定的村落,人口较多且比较稳定,村民能意识到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能够开展一些公共活动,并不缺乏相应的精英,村民间的互动尚可,村落的发展在近期内还比较乐观。大部分的村落是处在这两者之间的,属于部分解体的村落,它们或许有一定的人口和共同利益,但公共活动难以展开或缺乏相应的带头人,或者人口规模不大但能有比较好的互动,但村落前景仍不被看好。所以,需要我们结合具体的村落来具体分析。

从国家长远治理的角度看,我们要认真对待我国村落解体的现实。一方面,我们承认,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村落的普遍解体是难以避免的历史趋势。另一方面,又要看到我国村落问题的特殊性,以及各地村落解体程度的不同,进而对不同的村落采取不同的治理对策。具体来讲,对于那些传统治理资源还比较丰富,共同体保留尚好的村落,国家应充分保护并利用村落自身的机制来实现治理;对于那些部分解体的村落,国家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帮助村落重建共同体,以实现村落的长远治理;而对于那些已经基本解体甚至严重萎缩的村落,国家则应该统一规划,加大介入的力度,并试图在新的基础上帮助新型村落建立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