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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落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间关系的演变——基于相关研究的总结
2013年02月13日 | 作者:刘伟 | 来源:中国城乡发展研究中心 | 【打印】【关闭

由现代化所引发的社会全面转型,落实到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村落上,就体现为村落的大转型。就一般的现代化原理而言,乡村社会转变为城市社会具有社会发展的普遍性,而远离国家权力的具有一定自主性的村落也将逐步被纳入到现代国家的治理视野之中。但具体到中国近代以来比较独特的社会转型历程,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村落的庞大数量和在相当长时间内的延续性,尤其是我国国家政权建设的不充分及其独特的实现方式,我们需要对这一转型过程本身予以深层的关注和历史的反思,毕竟中国村落的转型并未真正完成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社会基础的目标。而要反思这一历程,需要我们从相关研究中作出总结。在具体的总结上,需要从村落自生秩序和国家权力各自的变迁状况尤其是这两者之间动态的纠结过程着眼,呈现出我国村落转型的内在机理,并结合当前村落面临的新处境对村落的未来作出展望。

一、村落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概念界定

本文所论的“村落自生秩序”,主要是基于村落场域公共生活的独特性而使用的一种与外在强制性力量支配相对应的概念。其核心是村民依靠围绕特定利益或基于某一共同纽带而结成群体性活动的内在机制。因为相对远离国家权力的设施,村落必然存在秩序自生的现象。从逻辑上讲,因为地缘、生产及血缘等方面的原因,村落范围内的秩序自生具有多元性、盲目性和分散性,它并不必然地导向一个良好的治理后果。关键是这些自生秩序内部的格局及彼此之间的关系。或者某一自生秩序居主导地位,统摄并牵连其他秩序;或者由外在的秩序介入并居于主导;或者自生秩序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也不与外在的秩序存在冲突,村庄的秩序才能得到保证。在一般的理论中,市场属于社会发展的自生秩序范畴——虽然市场包括自由市场的发展也离不开国家的作用。市场的力量对当前我国村落的影响也是深刻的,但本文不单独突出市场作为自生秩序的特征,而只是将市场化作为分析村落自生秩序的背景;当然,村落中的部分自生秩序也直接与市场有关。

与自生秩序类似或密切相关的概念群主要有原生秩序,内生秩序,自生自发秩序。其中,原生秩序指村庄基于自身规则而形成的秩序。内生秩序强调的是相对于外部世界特别是国家权力供给的秩序体系。自生自发秩序是邓正来先生对哈耶克概念的翻译,强调人类社会秩序形成中的自发逻辑,并作为与计划-建构秩序相对应的概念。关于社会秩序,哈耶克曾经有过极为精彩的论述。他认为,考察人类活动模式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建构论的唯理主义,一种是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在此基础上,“哈耶克把所有结社、制度和其他社会型构的社会秩序类分为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指‘自生自发的秩序’,而后者则是指‘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哈耶克指出,在自然的和人为的现象之外,还存在着一种居间性的范畴,即“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制度或模式”。正是基于此三分观,哈耶克提出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也即社会秩序规则可分为两类:人为的(唯理建构)和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理性自生),或称为“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就社会秩序的生成而言,哈耶克认为道德、宗教、法律、语言、书写、货币、市场以及社会整个秩序,都是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亦即“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内部秩序)遵循的是内部规则,包括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这些规则具有一般且抽象的特性。建构的社会秩序(外部秩序)则对应于外部规则。尽管它是人类社会所不能或缺的治理工具,但是它却不能因此而侵扰甚或替代内部秩序得以生成并得以维续的内部规则。

本文使用的“国家权力”是宽泛意义上的,包括国家在资金、政策、权力、精英、规则和话语等方面的介入和普遍性的安排途径。由国家权力主导的治理行为,也就意味着国家权力在村落的适用过程,包括实践和理想两种内涵,这要视具体的分析而定。

抽象地看,塑造中国的村落主要有两种力量,一种是自生性的力量,这种力量主要是村落在自发活动中形成的,是自然的,主要存在于自然村中,该力量自下而上地建构着村落的秩序;另外一种力量是国家的力量,这种力量自上而下地建构村落的秩序。这两种力量在历史上经历了曲折的变迁过程,这一轨迹是我们分析当前村民群体性活动和村落转型的历史背景与基本框架。

二、村落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间关系的演变:基于相关研究的总结

(一)帝国时期的村落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

众所周知,传统中国村落治理和村落秩序的维持,主要是依靠一套“权力的文化网络”,在县之下通过礼俗进行乡村精英(士绅)主导的宗族式村庄秩序再生产,虽然在不同区域的村落其主导秩序的力量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别。因为这一生产模式与既有的社会结构和国家权力设置相配套,而具有超强的自我修复能力,因而具有超强的稳定性。而村民的群体性活动也多在文化的名义下进行。但此文化网络在近代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冲击,以至出现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的初步解体和“国家政权内卷”等与现代化目标相背离的政治后果,村民合作和村落秩序的难题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此情况下,村民的群体性活动也多围绕国家解体之后村落秩序的维护和相关的生产展开,但仍然依赖于传统的文化网络。

吉登斯就认为,传统国家本质上是裂变性的,其可以维持的行政权威及体系整合水平非常有限。中国传统社会的情形也大体相似,黄仁宇对此就持近似的观点:一统的中华帝国因在地方组织及技术设备的欠缺,只要用最低度的共同因素——抽象的观念和意识形态来治理国家。总体上看,在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族治、乡治和官治三者各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治理体系。

在韦伯看来:“事实上,中华帝国正式的皇权统辖权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中央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美国家族史专家古德也提出:“在中华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一直维护着乡村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弗里德曼的研究就表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之所以存在广泛的宗族组织,是“边陲环境”和经济“分化”所致。其一,东南沿海作为边陲地带远离国家的权力,政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经常发生社会动乱,因而促使人们聚族自保,并以此保持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平衡;其二,东南乡村社会存在着广泛的社会分化,土地出产率高,精耕细作的潜力大。通过建立公产、祠堂的方式形成宗族裂变,聚集财富的人可以获得更高的权力和地位。

而在基层政权组织之下,出现了职能单一的民间自治团体(教化组织、救济组织、祭祀组织),负责管理基层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公共事务。以上各种组织主要负责办学校、设义仓、兴水利、植树木、肯荒地、倡副业、调节民事纠纷等民间事务,同时协助办理乡政,由官府指定乡民(多为地主豪绅)总管。

虽然有外国学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饶有意趣的现象是农村社区由相对开放到相对封闭的周期性循环。”我们还是可以发现村落作为一个主体性单位的稳定性,这尤其体现在村落范围内能够自发结成的各种群体性活动上。

总体上看,传统中国村落自生秩序在与国家权力相衔接的情况下发挥着自我治理的功能。这一点在我关于“村落自主性”的相关分析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印证。

(二)近代以来的村落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

而当中国由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迈进后,国家对人民的直接统治得以逐步确立,村落传统的秩序维持机制和群体性生活也呈式微之势。杜赞奇的经典研究表明,由于国家政权建设的失当,村庄权力依托的“文化网络”被破坏,赢利型经纪逐步替代保护型经纪,原本稳定的村庄权力结构被破坏,而这构成了20世纪上半叶华北农村村庄权力结构的特点。即使是以“村制”为名的自治建设,更多也是为了扩充管理机构汲取税收的需要。

在这个问题上,黄宗智认为应该考虑一个涉及国家、士绅和村庄三方面的三角结构。他指出20世纪前的国家政权没有完全渗入自然村,华北平原的各村落是相对闭塞的,村庄内各阶层中只有最上和最下层和外界关系较多,国家对村庄的联系是通过乡保进行的,而乡保是国家与士绅之间的缓冲器。由于华北家族势力影响不大,因此各村庄是由士绅形成的乡村领袖管理的。这些人对村庄起着保护作用。但是随着地方军事化和现代国家政权的官僚化,来自外界的压力迫使原来内生的保护型村庄领袖退出了领导地位,而一些恶霸、地痞勾结外来的人员出任领导,祸害人民。总的来说,国家与村庄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而有利于革命的爆发。

费孝通认为,旧中国士绅在沟通民众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上起重要作用,也就是“双轨政治”的机制,并分析了近代农村的政权情况:大量士绅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一些恶棍进入村庄政权,充当政权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代理人,将双轨政治变成了一种单轨政治,将大量的赋税以及摊派通过这些趁机勒索的恶棍而加到农民身上,恶化了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裴宜理对20世纪20年代淮北社会的研究给出了一个具有典型说明意义的案例:淮北受频繁的旱涝灾害影响,发育了一种激进的生存策略,即当地人以宗族为纽带建立起走私和盗窃的组织团伙,与之相邻的村落则以社区为单位对应地形成一个防御性组织。在该书的“中译本序”:他明确地写道:“我的处女作是有关19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中期淮北地区农村动乱问题的研究。我认为,传统形式的农民暴动之发生,亲缘和地缘关系比起阶级地位更为重要。我在该书中指出,这些传统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进入这一地区开展动员农民工作的共产主义革命者陷入两难境地。尽管共产党干部吸收利用了既有的暴动模式,但在1949年后,他们也将全新的阶级斗争方式引入了中国农村。”

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党领导的农会运动更是朝气蓬勃,而新中国成立后的土改经验更证明了这些公域性组织力量的历史作用:农民协会、互助组、合作社等政治经济组织,有效地改变了农村固有的权力结构,创造了农村相对独立的政治活动空间。农民协会在没收地主土地和财产并分配给农民、组织农民生产、保障农民享有政治权力等方面,对于党和国家的政权建设起到了辅助性的作用。这种作用延续了较长的时间,直到土改工作完成后,农会等组织才被集体化的合作社组织生产模式所取代。

(三)建国后的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对村落的传统秩序从组织、设施、象征、符号到观念上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破坏,并试图在此过程中将新政权的理念、规则、机构和运行逻辑向村落进行全面渗透,在历史上第一真正使村民走向了全面的、体制化的集团式合作,并由此产生了相应的全新的各式群体性活动,人民公社在此意义上形成了强控制的行政共同体,国家也通过相应的活动实现了与村落和村民的直接对接,但这一巨变的前提是政治权力的全面笼罩和强制性运行,其内部也依然克服不了根深蒂固的庇护关系和机会主义,也可能存在“改头换面”的假象,因而存在致命的脆弱性。

中国共产党得以将农民带入国家政治生活的成功之处,不在于自上而下的建立政权体系,而在于“政党下乡”,通过自上而下的底层革命,以从根本上改造传统的精英统治的结构。这一过程从建国之前开始,建国后依然得到了延续,甚至在文革中走向极致。在政府层面,通过不断的“行政下乡”而使国家的规则替代了社会自生的各类秩序。王沪宁的研究结论也与此相似:“新政治彻底改造了旧政治的基础,完全按现代的政治与行政原则来组织乡村社会。”村落原有的自生秩序就属于被新政治彻底改造的范畴。

这个过程从1949年到70年代末之间的30年中逐步走向高潮,政府发挥无产阶级专政的威力,打破了家族、族群界限,把人们按阶级和利益重新组织,使人们牢固地归属于行政组织体系。(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地方在某一时期出现传统自生秩序借助于权力体系中的某个人物得以重建的情况,福建某村在1962年就曾有地方干部从生产队的集体财产中支取部分资金,倡议民间捐助,重建了祠堂并举行了相关仪式。)正如张鸣指出的,计划经济将小农强行绑在国家的“行政列车”上,从而破坏了农村的自组织能力。他对当时社会的剧烈变迁如此描述道:

“进入合作化时代之后,农村乡民组织面临灭顶之灾。一方面,社会所有的戏曲艺人和团体被逐渐地统合进了官方的文艺体制之内,新意识形态的宣传成为新时代文艺的主要功能,同时,宗教也进入了一个严格的官方管理系统,各种名目的民间宗教由于其思想和宗教双重意义的非正统和异端的色彩,不是被取缔就是自然消亡;另一方面,原有的乡民娱乐与戏乐活动逐渐被政社合一的公社内部的集体联欢以及汇演所取代。当新的娱乐形式电影开始普及以后,乡民的娱乐则被来自官方的放映队所掌控。乡村原有的祭祀、宗教活动在意识形态富有道理的宣传和组织取缔的双重挤压面前,逐步退出了公共领地。乡村原来很具有艺术才能和组织活动能力的戏头和香头之类的人物,如果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的话,也只能在公社半专业的宣传队和剧团以及民兵、妇、青、少活动中施展才能。到了这步田地,农村社会基本上已经没有了乡民自组织的空间。由于乡绅和宗族势力早已被铲除,各类乡民团体又相继消亡,那么原来意义上的乡村社会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

虽然依邹谠的看法,在全能主义(totalism)的模式下,“政治权力可以侵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在原则上它不受法律、思想、道德(包括宗教)的限制”,我们也承认,中国社会历来缺少个人权利的观念,但是,既有的利益结构、传统的文化风俗,还是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虽然在实际上(有别于原则上),国家侵入社会领域和个人生活的程度或多或少。换言之,全能主义的国家在理论上是无界的,但出于外部或内部的原因,事实上必然是有界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政权能够如此深入地控制农民的日常生活。”体现在生产大队层次的村落上,“生产大队作为总体性社会的农村基层单位,是自里邑时期以来最有效率,对农民(此时的标准称呼为社员)控制最严密的村政组织。一方面,它继承了过去村落共同体的传统控制手段,即在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中由社会舆论和无形社会压力所构成的非正式控制手段;另一方面,它获得了单位社会新赋予的强大控制手段。”

(四)1978年后的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

1978年农村改革之后,因为乡村经济关系(主要是土地制度和生产制度)的调整和国家权力的一定程度收缩(或曰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调整),村落的传统秩序得到初步复兴,村落自生秩序重新发挥一定的治理作用甚至主导部分村落的公共生活。因失去原有的政治强制性,各类村民群体性活动经过一段时期的低潮之后,在不同的乡村地区呈现不同的发展方向,各地村民群体性活动的展开也展示出不同的面向,部分回归社会文化性的事务中,部分介入到村落公共事务中。村落的秩序状况在地域上也差异悬殊。

 “我国的社会现实表明,近年来农村的工业化发展很快,但是民间文化、宗教信仰、传统社会组织等并没有消失,而是不断表现出巨大的生命力。”这是社会人类学研究中的一个反思。苏力的研究也尖锐地指出,“中国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至少是在偏远的乡土社会,是相当松弱的。”

1986年全国普遍推行村民自治以来,参加选举变成为全村范围内最为重要的群体性活动,这一活动的特点是国家正式制度安排的产物,但观察这一活动也要看到国家与村落的脱离悖论。洪朝辉以一个赤贫、文盲、封闭的彝族山寨的村民选举为个案研究,揭示了中国乡村政治文明发展进程的“三分离”现象,包括经济发展与民主选举相分离、民主选举与民主意识相分离、农村基层直选与城市高层选举相分离。同时,现在农村基层组织已经不是简单的政权组织,“国家的垄断也失去了道义基础”。国家的正式制度安排势必要依赖村落自生的力量发挥作用,村落自生秩序也势必在此过程中发生变化。

我们可以看到,在部分农村,政府试图以高压手段来改变村民的传统信仰及习俗,“也只是在某些时期有效”,当“政治力量一旦松懈,农民便迅速回到上溯千百年的老路子”。

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因为村落重新回归家庭(“农户”)为主体,传统的各种纽带再次复兴,特别是各种庙宇的重建,修族谱活动的盛行和宗族活动的再次复兴,还有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活动也得到了复兴。甚至连昔日作为集体主义样板的大寨,今日也大兴修庙之风。

阎云翔通过研究发现,“在国家干预减少之后,国家原来开拓的社会空间并不一定只是由传统的价值观来填补。相反,新兴的市场经济、消费主义以及激进社会主义遗留下来的影响等种种因素,都会与传统观念争夺空间。关键在于普通人在新的经济体制与公众生活的架构下如何应付这种种因素。”目前村落的情况是,“既没有传统又没有社会主义道德观,非集体化之后的农村出现了道德与意识形态的真空。”“自80年代以来,公共生活衰落,社会秩序恶化,乡村社区也在解体。”但同时又呈现出“再乱的村庄也有一种自然的规律在起作用”的悖论。在此背景下依然发生不同形式的村民群体性活动,便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总之,中国传统村落因为“权力的文化网络”而能够与国家实现较好的衔接,并保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自近代以来开始的急切的国家政权建设,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冲击了村落的自生秩序,不仅没有实现国家与村落的有效衔接,反而出现国家政权普遍的“内卷化”;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全能国家的原因致使村落自生秩序再次受到全面冲击和压抑,结果是强大的党政体系主导村落的一切事务,因而谈不上村落与国家的衔接问题——因为村落基本上失去了独立性,尽管村落可能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嵌入到新政权网络中;改革开放以后,村落自生秩序各种形式的复兴在我国各地农村是一个普遍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生秩序与现代国家实现了有效衔接。

三、结语:村落转型——未尽的历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村落的有效治理客观上需要村民通过群体性活动实现自主合作,但各地村民群体性活动的状况和村民结成群体性活动的能力却大相径庭。而且从总体上看,村落的自生秩序既不能与传统完全相衔接,也不能与现代国家的公共规则有效衔接;但又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差异,这种差异性除了与我国农村地区的非均衡发展相关之外,是否也来自于我国不同地区村落利益的性质和结构?进而言之,在中国,村落在国家的政治框架下是否具有秩序自生的能力?若有,此种自生能力是否与国家的制度安排相协调?此中的原因何在?特别是,从合作社时期基于村民合作的群体性活动向联产承包体制后的村民基于多元自主而结成的群体性活动的转型意味着什么?其中透露着中国政治发展和村落转型的什么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如何通过对不同类型村民群体性活动内部发生机制及外部制约结构的比较进行解释,都值得我们在今天深究。

2005年国家取消农业税,这意味着国家对乡村的资源提取告一段落。虽然有学者分析这使基层政权变成“悬浮型”,但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国家通过各种优惠和反馈激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从而客观上促进了农村的可持续性发展,也就是通过公共政策诱使农民更加愿意从事农业相关生产,或者至少从事农业生产并非一个非常糟糕的选择,从而舒缓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压力并阻止村落快速衰败的势头,进而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在实现农村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共交通和公共信息网络建设方面的大力投入,使得农村在公共物品方面增加了国家这一强有力的变量。但不容忽视的是,因为乡村基层政权只保留了计划生育等少数几项必须履行的国家行政职能,因为不能再继续在征收税费时顺带向村民收费,乡村基层政权一方面财力紧张,无力在本管理区域内发挥经常性的公共作用;同时,因为可依赖的资源在总量上的下降,村落对行政村组织的离心倾向明显。跳出了“黄宗羲定律”的农村面临着新的治理困境。

上述这些情况的出现,从理论上讲可能带来两个结果:一是国家对农村的大力投入,农村恢复生气,并在群体性活动方面逐渐成长;一是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投入,但由于现有乡村基层政权在权力体系中的位置及其并不受到来自乡村常规性社会制约的原因,国家财政真正落实到村落层面的新农村建设上的份额将大打折扣。在第一种情况下,农村恢复生气,不仅依靠国家的投入,更需要来自各个村落内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村落内在的秩序生产能力和结成群体性活动的能力和状况都显得异常重要。如果考虑到我国国家治理资源总体上的贫乏及其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严重的非均衡分配,农村依然在相当大的程度依靠自身的力量维持秩序,这一点更是不容质疑。具体来说,虽然在所谓的外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国家可以大力介入,但涉及到具体村落内部的公共产品供给,村落依然是不可或缺的主体。而在村落秩序方面,除非村落的秩序维持成本低,在国家治理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仅仅依靠国家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乡村基本秩序依然依赖于村落自身的群体性活动状况。因为,群体性活动生产社会资本并产生村落范围内的舆论和社会压力,从而构成潜在的秩序资源。综合来讲,就算国家能够比较充分地介入到农村的发展,村落自身的秩序生长状况依然尤为关键,绝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变量。这不仅关系到国家政策和国家资源在农村实践的有效性,更关系到农村今后的可持续发展。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乡村基层政权作为“赢利型经纪”,不仅可以阻挡来自国家的政策损害国家的利益,而且可以以本管辖区域唯一官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为自己谋利。那么,村落自身的组织化状况和秩序生产能力就更为重要了。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乡村基层政权盈利倾向的膨胀需要来自村落社会的制约,所以村民自身能否组织起来就成为乡村秩序的重要变量。其二,在乡村基层政权不能有效履行公共职能的时候,村庄内部的公共事业只能依靠来自村落内部的力量,否则就是村庄的失序和“不可治理状态”。

所以说,在国家权力体系没有作根本性调整和农民-农村在整个政治格局与权利分配中的地位没有得到大的调整的情况下,村落作为秩序生产的主体依然非常重要。而这种秩序生产能力,尤其是村民群体性活动的习惯和能力,更成为我国今后权力体系调整之后国家与村落进行“有效衔接”并积极互动的前提。因而,在农业税取消的大背景下,考察我国村民的群体性活动,从而探测农村自生秩序的逻辑,特别是村落公共生活的形式、特征和内在机理,有利于我们对农村社会的发展后劲做出理性的判断,也有利于我们在构筑适合村落社会的乡村政治模式时多一些来自社会尤其是村民层面的考虑,从而在现代国家治理的大框架下将乡村治理建立在社会的基础上。这也是本文秉承的根本性的政治学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