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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湖道义、政府规范与底层百姓的正义诉求——对一次抓赌事件的延伸分析
2013年02月13日 | 作者:刘伟 | 来源:中国城乡发展研究中心 | 【打印】【关闭

一事件

事情发生在今年八月份。

八月份对农村来说是个闲散的季节,我家乡河南今年又赶上涝灾。所以有不少年轻外出打工的返乡休息,顺便帮助家里克服困难。堂姐夫就是这个时候回来的。途经县城,他弟弟去车站接的他。随后在县里的一个旅社安顿下来,准备过一夜就回家。当晚兄弟俩吃完饭,尚无睡意,便随意地沿街晃荡。堂姐夫万没想到会在这个时候遇到昔日的“江湖朋友”——对他来说,所谓“江湖朋友”就是一些因赌博而交成的哥们,当然都很有渊源,包括高中时成绩差的同学,相同的特点是都曾有过无所事事作为“社会边缘人”的经历。顺带说一句,堂姐夫原来是个赌博爱好者,但自从结婚以后就本分为人。所以这次他们的见面有久别重逢的亲热,对他们来说,能重新聚在一起真是“千载难逢”。接下来的事情便顺理成章,他们诚挚邀请堂姐夫兄弟两人好好赌一把。因为与这几个县城的旧友曾经很疯狂地一起赌过玩过,堂姐夫便愉快地接受了他们的邀请,权当是克服漫漫长夜的一次玩耍。

没有想到的是,当晚堂姐夫的“手气”特别好,连续赢了上千元。这些人原来都是“江湖”上混的,非常“讲义气”,所以其中那位输了没钱付的便将自己的摩托车作抵交于堂姐夫,当然,当晚输钱最多的就是他,堂姐夫赢的便主要是这辆摩托车。由于以前从未因赌博伤和气,也未曾因赌博被抓,堂姐夫在赌场收局时笑着对他们说:“先给我骑骑吧,过一阵子我再来你们这里赌一次,输了再还给你。”当时各位都很客气,而且一起吃了顿饭送,随后送堂姐夫回旅店。事情发展到现在,与以往赌场上的输赢和处理方式都没有什么不同。需要说明的是,所有这些细节都是后来我堂姐转述给我的,基本属实。在这里,我采取了一种“全知全能”的描述立场,甚至有一些想象和推理,但因为这些并不影响事件的主要事实,后文的延伸分析也就不会显得牵强。

事情起变化是在一个星期之后。

如前所述,堂姐夫赢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发票开价3000元,那人按两千元折为赌资交给了他。堂姐夫当晚自然是非常高兴,凭空得到一辆摩托车,这对一个乡下青年来说无论如何都是值得庆贺的。第二天一大早,他便骑着这辆摩托车载着他的弟弟回家。经过他所在乡的派出所门口,他发现了里面的一个人,这个人也看见了他。事情的转折就与这个人有关。

这个人早就知道我堂姐夫是个惯赌分子,当然这是在两年以前,但一直没人告发又无证据便没有抓住他。这次他见到的这辆摩托车一定让他眼前一亮(我猜想),因为他见过它,也就是说以前县城的那位赌徒他也曾见过,或者至少和他打过交道。而整件事情的戏剧性也正在这里。这需要进一步解释。这位派出所同志虽主管乡里的治安工作,却也常望县城跑跑,县城里有他们公安局派出所系统的几位哥们。读者自然会料到,他们聚在一起也是为了赌博。而他们的对手中就有一位曾是这凉摩托车的主人,后来这位车主输了钱急需偿还赌债便减价将摩托车卖出,买车的人便是前面提到的那位输了钱的赌徒。众所周知,赌徒也就是在业余时间于特定地点秘密活动,平日与一般人并无什么特别之处,所以当我听到堂姐夫的这个推断时很以为然。

接下来,事件的发展便具有了说明意义。那位派出所同志看到这辆摩托车后,便打电话给他在县城某小区派出所的哥们,说明此事,让他去找曾经的摩托车买主,并怂恿这位赌场失利者告发我堂姐夫;因为赌资超过一千元,已属“情节严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没收赌资,归还原物,且处罚金,罚金为三千元以下一千五百元以上。后来我专门查阅了这些法律条款,可以判断派出所的人并未“违章操作”。

那位赌场失利者听到当地派出所同志的劝说后并未立即答应,因为他觉得这样做有伤义气,而义气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因为此事告发我堂姐夫,日后他在江湖上便被人看不起,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自己又是个嗜赌如命的人,如果在此出卖朋友“失了节”,便难有人和他赌博玩了。那位派出所同志当然料到这一点,因而有了带威吓的训话:“你可以不告他,但日后你们赌博我们就不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何况你想想看,如果你告他,属立功表现,我们可以不罚你,又归还你的摩托车,何乐而不为呢?如果你真不主动告发,我可要把你们全部抓起来。”他说话之所以如此自信,因为他觉得已有证据在手。与此同时,他的哥们,我堂姐夫所在乡的派出所同志已经拿着县法治办公室的批条到堂姐夫家中抓人了,并声称取走摩托车。堂姐当时“据理力争”地说既然抓了自己的男人,东西就得留下,什么时候人送回来了,东西再归还人家。她是一个只受过小学教育的农村少妇,与我同年,她脑子里装的就是这样朴素的道理,她不知道自己这次是在与“政府”交涉,他的“正义”呼声显得多么微弱而无助。

后来那位赌场失利者便不置可否了,其实这样的局面也是那位怂恿者希望的,因为这样他们就可以自由行动了——关于这次赌博事件的解释他们可以一手操纵。于是我堂姐夫被抓,而那几位同时参赌的同伴逍遥法外。这时我堂姐朴素的“正义”诉求又向我叙说了:“要抓也得全抓呀,而且是那些人邀你姐夫的!”我对她的话无言以对,她说的当然有道理,这种道理根据的是一个简单的“直觉”。但法律上也是这么规定的:聚众赌博者从重处罚。从这个赌博过程来看,我堂姐夫显然是形式上的“被动参与角色”,他之所以受到“法律”的不公正待遇完全是因为派出所系统的主动出击。

二分析

延伸的分析也就可以从这里开始了。

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以及河南省的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不想在此深谈,因为这主要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我所感兴趣的是从这一抓赌事件中透露出的中国底层社会、百姓、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可以折射出中国底层社会长久以来的“政治惯性”。当然,在我的观念中未有对赌徒和赌博行为的先入为主的偏见,而是将其看作是个人嗜好,因而属于个人选择的范畴。也就是说,本文的分析坚持了价值中立的立场。

对喜欢赌博的人来说,存在着四种压力,也就是四种外在束缚。一是周围熟人及亲友的道德评价;二是家庭的经济束缚;三是赌友是否守规矩;四便是来自国家权力(由政府实施)的各种规范。周围熟人及亲友的道德评价构成了一个赌徒面临的舆论环境,这种压力现在看来越来越小,因为一个赌徒如果在亲友中并未做出有伤他们情感或利益的事情,赌博就只是“个人兴趣”了,至多偶尔在闲谈中提及,人们不会因此“癖好”而对他产生偏见或歧视。

家庭的经济压力是实在的,当一个年青人用自己挣来的钱偶尔参与赌博,家庭往往无力干涉,但在他结婚后,其行为就不得不考虑各方面。举例来说,我堂姐夫在结婚之后便极少参与这类活动。(这种转变足以说明:个人依其理性可以自由、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嗜好,而政府对此行为的强行干预便具有“家长式”的作风,多少有些自以为是和自作多情,这里姑且先不考虑政府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由而谋利的动机。)但众所周知,真正赌博上瘾的人若无相当的克制力便难以避免重返赌场。看过《一个女人一生中的二十四小时》的读者就能够理解一个疯狂的赌徒的那种投入和忘我,对他们来说,理性和其他的一些束缚都可以变得不存在,唯一存在的就是押注和投注时紧张的快感。因而抱着对人性的关怀态度,可以分析他们参与赌博的第三个束缚条件,这就是参与者是否都守“道义”,即不得知通警方,按输赢行事,不介入暴力及其他报复手段,长期共赌便形成一个稳定而安全的循环套。这是一个灰色地带,参与赌博的人都受这个约定俗成的“规矩”的约束,犯规者将被淘汰出局,严重规者甚至会受到严惩。在这时,赌博团体的严酷性就体现了出来,我们那一带此风尤盛,因个人“自作主张”导致大伙受损而受罚者越来越少就是明证,而如能安于本分,则会受到这个规矩的保护。总之,这个规矩是完全自成体系,自治的,由进入圈内的人共同遵守,与国家法律规范处于平行的地位,作用于不同的领域。如果国家法律并不在此领域实施,起作用的就是这些“江湖道义”。

而江湖道义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游民(流氓)传统的社会中无疑具有不容忽视的力量。所谓的现代国家期待用全面的法治即一统的法制来治理并重整社会秩序,但在底层社会,其力量的伸展依然难以如意。所谓“法治的本土资源的缺失”就包含了“江湖道义”的封闭性这一点,而它之所以能保持稳定的封闭性,原因在于它自身也保持了圈内人的基本“正义”规则——而这种正义往往拥有程序的保证,大家都觉得公平。

最后是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现为政府系统的执法行为。在这次抓赌事件中,以国家面目出现的是县政府法治办公室、某区派出所。很明显,他们行为的初始动机实为谋利,打的是“治安”的大旗——而治安在社会话语层面好像有勿容置疑的合法性和优势力量。从国家及法理上看,这些行为均属合法,因而也就使他们在怂恿那位赌场失利者告发我堂姐夫时“有法可依”。如果这种执法行为从实质上讲是正义的,就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全面捉拿犯法者,照章办事,全面罚款,同时要求堂姐夫归还所赢的摩托车。但他们并未做到这一点。因而使明眼人对这些机关人员的所为产生怀疑,认定其行为是否具有正义性便复杂起来。

笔者认为,国家立法从治安角度出发禁赌,其初衷可以先设定为好的,如果赌博仅限于亲友的娱乐范围,法律自然不干预——这在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明文写着;但如果涉及较大额钱物,国家机关便要介入了。介入的目的是威慑和惩戒,以让老百姓规矩作人、好好做事,同时也预防由此导致的恶性后果的产生。对这个法律的根本精神,笔者自然宁愿不怀疑,虽然赌博在有些国家或地区仍属合法,中国政府对此立法也有“父母官”教导子民向善的倾向,但如果公正执行,其后果终究比无此立法客观上对社会要好。问题出在执法上,而执法人员是底层社会直接与老百姓接触的那些人,这便触及到本文标题所说的三个方面的复杂关系。

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以所在职位作为谋利的名由自古已然,古有书吏收取的“人情费”,现有执法者的中饱私囊。这本没有什么稀罕,让人不能忍受的就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

现在我们来看基层政府在与百姓交涉时所产生的正义困境。百姓违法(广义的),政府捉拿并予以惩罚,这于政府好像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然而,如果这次赌博只是小打小闹,抓住了也就只能关几天完事,他们赚的便是牢房钱(据我堂姐夫说,牢房的伙食奇差却异常昂贵)和家人要求“宽待”或者提前出来的行贿款。因而有予以罚款特别是重大罚款的口实,他们便不会放过,因而设法将整个事后抓赌行为予以“合法性形式”的追加:让赌徒告发,到堂姐夫家“验明”摩托车让他哑口无言。因为有关条文的规定,他们便开始了对堂姐夫的威胁:交三千元钱即可出来,否则将考虑将他转交至劳改所。这里的根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河南省实施细则》,“处3000元以下罚款”。3000元为上限,也不违反规定。堂姐夫在牢房里与他们僵持,他抓住了三点:一是自己确实是被邀请参赌的,因而责任尚轻;二是其他参加者均未被抓,这显然不公正——他想以执法机关知法犯法为名增加自己僵持的份量;三是可以归还原物,但交不起那么多罚款。前两点涉及基本的法律正义,堂姐夫试图以此为说法与基层公职人员抗衡,结果当然无效,那几位负责抓赌的人员态度强硬,从未改变。因而堂姐夫最后想到了一条路,看到了微渺的希望:通过“上面”施压,而他没有这方面的资源,因而想到了我,看我能不能帮他这个忙。

农村出来的大学生一般都能理解底层农民那些比较天真和“纯朴”的观念,比如一个大学生考到了北京,则有不同寻常的关系和能力,尤其是有同学毕业后分到全国各地,或者交上一些有“实力”的朋友,便能在关键的时候“说上话”。北京的话对底下来说无疑是有威慑力的。他们这么期求有一个基本的预设:虽然底层政府不正义,以执法为名行谋利之实而且知法犯法,但高层直至中央却是好的,代表了正义的最后防线,因而需要“上面”的力量来迫使底层政府维持百姓的基本正义诉求,虽说赌博本身是件不丢人也不够光彩的事,但其中透露出的正义诉求与人命冤案中透露的正义诉求并无本质的区别。因而我当时听了堂姐夫的诉说后就深有感触,我以为这种底层百姓的行为方式代表了长久以来中国百姓的行为特征和心理倾向,极具说明意义。

下面对此展开表述。

底层百姓因为底层政府的败坏而不相信它具有公义,也不可能维持正义,因而对下层的政府便越不信任,越有逆反直至仇恨的心态。而中国的幅员辽阔,一个中央政府统一全国事宜只能通过比较抽象的形式,古代有道和教,现在是法。由于“天高皇帝远”,底层百姓很难知道高层特别是中央的真实状况,因而怀有一种期待,这种期待就是“终有天理在”,层级越高,天道愈明,离公义越近因而不公最终可通过上面来实现。这可以解释中国历史悠久的拦路告状传统,进京告御状现象的普遍及其在民众中的深远影响。底层政府的素质一般较差,又因为升迁的可能性不大,社会对他们的评价又不高,因而做为百姓谋利的实事的动力不足。于名无所求,因而变得极端实际而功利,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有恃无恐地办出各种明显不义的事情来。但又终因自己是整个权力系统的底座,自然摆脱不了整个权力系统的正义名头,这些名头在这些人眼里是一个极具实用性的工具,“按法律政策办事”而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利益和管制百姓的快感。在目前的中国,因为立法的空档和对自由裁量权的不科学条文如“处多少至多少罚款”便为这些人从中谋利准备了制度平台。他们非正义的敛财在国家法律的名义下进行。伤害的是底层农民的正义感和他们的权威基础,从而使底层政府成为一个个名副其实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掠夺组织。

现实格局下的底层百姓的正义诉求只能求诸“上面”,但如果他们没有相应的人际关系资源,便只能靠金钱来打通上面的关节为自己讨一个说法。显然,有经济实力的家庭可能这么做,但如果他们不太看重所谓的一个说法,他们这种人也会放弃这个麻烦;而无经济实力空有正义感或不平感的人便举步维艰,他们的唯一希望便是清官,或者自己幸运,不期然地认识了一位有权势有门路的人。但这种情况对一个底层农民来说其可能性相当小。

一村出来一个城市人,比如大学生或干部,这个人便成为全村以至于周围亲朋的一线希望,这种希望中当然包含了为自己将来谋取更好条件的期待,但也不能说没有包含一种正义诉求:底层农民希望上面有一个“自己人”,这样,自己起码可以不受不公正待遇,这样活起来至少比较有尊严。一个法律事件,得到的结果是底层政府的行为明显不公义,而百姓又无理直气壮的理由与其抗衡,法律政策从表面上看又是与底层政府一致的,因而也只能通过上面的方式来解决。上面的力量并不在于它能增进弱势者的利益,而在于它能维持一个起码的公义,即实现法律初衷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底层百姓也足以感到自豪和欣慰。

堂姐夫说他实在是没有办法才想到找我的,因为我在北大读研究生,本科的同学中也有不少到政府部门工作,而我也一定认识了一些所谓的朋友,因而在他看来,我这样的一介书生还是有些办法帮他忙。他对我说,能否找个“上面的”(稍微沾点边就行)人以“执法犯法”为由让他们放人或者减少罚款数额,只要能找一个在县级以上的人说一句就可以做到这一点。这个道理我自然明白。后来我也确实找到了一个完全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的一位朋友,但他却不愿意这么做。这位朋友明确地告诉我,越是底层,情况越复杂,也就越不可理喻,别跟他们一般见识,也别参乎其中,因为一旦介入其中就比较麻烦,尤其是对我以及家人不利。这种说法让我惊醒,我远在北京,日后也少会返乡,所受底层政府的影响当然较小,但我的亲人却还要在那里生活,如果因为此事让他们知道我,我的亲人将可能面临难以避免的麻烦。所以,对“上面”的人来说,维持正义也不是他们的首选目标,他们对这些事情的解决也是动力不足,相反,他们要权衡各方利益,如果这样做既不能长多少威名反而可能带来麻烦,他们会主动抛弃这种请求。有人可请求的堂姐夫尚且如此,无人可请求的只能是“呼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了”。

在此情况下,底层农民对“上面”的正义诉求也就慢慢落空,但这种落空并不会导致他们对整个体制及国家的怀疑,他们怀疑的是自己的命运:自己为什么没有那么好的运气而有点得力的关系呢?他们等待的是自己的“来日方长”——在自己的亲戚朋友圈中终究会有人“起来”的,平时他们就这么“忍辱负重”下去,对整个体制毫无怨言。整个国家依然可以大一统,可以大局稳定,但在底层,早已烂掉。众所周知,这是几千年以来中国底层社会的演变律,农民的期盼好运也是长期的绝望造成的唯一希望——尽管这种希望有一定的虚幻色彩,不能埋怨他们怎么愚昧不知道反抗,因为他们首先得生存下去——而底层政府往往又是能让他们保持在生存线上的。其实,这也是百姓不大可能思考到整个体制上的原因,也因为如此,他们的正义诉求一直停留在比较低的层次。

三结论

综上所述,因为江湖规矩被局中人破坏而受政府规束,江湖中的“正义”受到政府侵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执法,但执法中谋求非正义之利导致了底层农民的又一论正义诉求,这种诉求是合法而显明的社会正义范畴。这种诉求更直接地体现了农民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和期求。但最终因为这种期求的难以兑现,他们便只能将微缈的希望寄托在能否与一个“得力人”攀上关系上。正义诉求自然强烈,但实现这种愿望的途径最终却只能变成私人化的,因而使他们的诉求变成了又一个难以简单评说的对象。这在我们国家是最难改变的“传统”,谁都知道,中国不仅是个官本位的国家,更是个关系社会,而现有的权力体制又进一步强化了个人对关系的依赖。“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只能是衣食无忧的文人们恨铁不成钢的旁观者言,与百姓遥不可及。我们得承认,依然有太多的百姓好像注定了也习惯了这种“无望中等待希望”的生活。如果我们关心他们,我们也要首先考虑我们的体制和生存环境,而不是百姓“素质”的问题。

我之所以从一个看似简单平常的抓赌事件出发作了如此延伸的分析,是因为我认为,在中国底层社会,“江湖道义”、“政府规范”与“正义诉求”三个概念还可以作其他的各种解释和联想,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基本代表了历史上和目前部分农村地区的现实。比如,我们完全可以将农民的自治领域和他们行为的独特方式看作是区别于国家规范的规矩,而政府的规范与此当然有一致也有冲突,政府虽然有全面张扬自己意志的愿望,却无这样做的理由和能力,因而使得底层农民的正义诉求具备了双重身分,也具有了相当的复杂性。对此复杂性,只能结合他们的独特处境和中国独特的官民结构去同情去思考。否则,高高在上的学术解说便成为学者们的梦中呓语,早已与农民无关。

四尾声

这件事的结局是,我没有设法为堂姐夫在“上面”说话,他因为要外出打工时间紧急而被迫借钱交了3000元的罚款,而那位赌博失利者最终得到500元,并重新得到摩托车,条件是:以后得为派出所说话,外面若查下来就说是自己主动告发的。事后,他找到我堂姐夫,将500元钱交给他并表示了深深的愧疚,同时将派出所人员鼓动他告发而自己坚持不置可否的情况予以坦白。他说出这些是为了表明他在面临那些派出所工作人员时也实在是没有办法,从最开始到最后的“分成”他都没有选择,只能随他们去办,因而他是“无辜”的,绝无主动告发我堂姐夫的意思,希望能得到他的原谅。这才有堂姐夫知道的一切,也才有我前面比较连贯的叙说。

这个结局颇为耐人寻味。江湖规范在一个缺乏对底层政府予以信任和支持的底层社会,依然起着维系基本公义的作用,江湖虽然隐而不显,但它依然存在,且保持着它的各种规矩。

堂姐夫原谅了他,却对派出所的几位工作人员恨之入骨,同时在告诉我这种情况之后为我的“无能为力”表示了深深的淡漠。

对此,我又能再说些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