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纯私人性的个体和家庭生活,于普通村民而言,他们生活中另一重要内容就是超越于纯私人性范围的有较多(乃至全体)村民共同聚集、参与的群体活动。这些活动在本文中被统称为村民群体性活动。对于各类村民群体性活动,从核心力量上来抽象,在政治学的视角下,可以自生秩序主导性强为左端,以国家制度安排色彩强为右端,对各类村民群体性活动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排序和归类。这样处理是出于政治学研究的需要:一方面,村民群体性活动是透视村落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间关系的窗口;另一方面,对村民群体性活动的政治学考察必须被置放到秩序自生和现代国家治理的视野中进行。
在讨论村民群体性活动之前,有必要对“群体性活动”作出概念上的界定。与“群体性活动”密切相关的概念主要有如下几个:集体行动,社会运动,群体性事件,群体性行动。赵鼎新对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的定义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而他对社会运动(social movement)的定义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①由于西方很多的社会运动已经被制度化了,因此有学者把当代西方社会称为“社会运动社会”。学者们一般从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和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的程度上来区分群体行动、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②一般来说,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制度外,对社会变革诉求不高;集体行动较群体行为的组织化程度高,制度外,有一定社会变革的诉求;而社会运动的组织化程度又比集体行动高,制度化程度分化很大,有的在制度内,有的在制度外,社会变革的诉求很高。三者之间很难完全分开,并且还有相互转化的可能。关于群体性行动,有学者主张用其说明目前国内出现的某种社会现象(包括业主维权、村民集体上访等集体行动)③。而部分研究“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的学者,也注意到“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都是制度外的或对抗性的政治行为,但在中国,制度外的或对抗性的政治行为面临着严重的合法性困境,严格意义上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因为难以制度化而缺乏存在的空间。”④
本文所论的“群体性活动”,主要是与集体行动和群体性事件两个概念相比较。群体性活动强调在一定的社会空间里多个成员能够聚集并参与到一定的互动关系中。这一概念具有相当广泛的包容性,主要强调公共性,也就是社会领域的政治性质。群体性活动不仅指一种活动过程,也指一种活动状态。它去除了“群体性事件”这一在中国语境中往往等同于群众性治安事件的敏感色彩,也避免了集体行动概念所突出的一致性特征——群体性活动内部包含了一致和不一致的各种倾向,也不必然指向克服“搭便车”的诉求和结论,相反,群体性活动更强调成员之间沟通、互动、妥协、定约的过程。如前所述,社会运动和群体性事件在中国现有的治理框架中面临着难以回避的“合法性困境”,采用群体性活动这一指向性不那么狭隘却能够包容社会领域各种聚集性社会互动的概念,可以中立地审视社会领域的政治生活,也可以在此基础上探明社会政治与国家政治的隐秘关联。
由此,“村民群体性活动”这一概念,就是一个比较宽泛的界定,意指超出个人和家庭范围而有较多村民共同聚集、参与和互动的行为。为便于研究,基于对村落社会事实的分解,可以将村民群体性活动继续细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类。在调查问卷中可细分为:(1)选举、村民(代表)大会、小组会议等正式活动;(2)上访、维权;(3)搭桥修路、修塘修坝等公共工程;(4)各类经济合作或商业集体活动;(5)建宗祠、修族谱等宗族活动;(6)婚丧嫁娶等社会交往活动;(7)修庙或举办庙会、举行基督教的聚会等宗教文化活动;(8)组织锣鼓队、舞龙队等文体活动。而在数据分析和理论探讨中,又可进一步将这些活动归纳为三大类:(1)文化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婚丧嫁娶、宗族活动、宗教庙宇活动、组织腰鼓队舞龙队等;(2)经济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搭桥修路修塘修坝等公共工程、经济合作等;(3)政治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村组会议、上访维权等。可以看出,村民群体性活动主要指称村民在面向村落自身和少量的面向村落之外的公共活动。因为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的原因,社会性和文化性是其产生的起点,也是伴随其始终的性质,离村落越远的群体性活动越趋向于与国家权力尤其是地方国家(主要是基层政府)产生关联。当然,村民群体性活动的规模远不及一般的社会运动或大规模抗争那样大,因而通常具有小群体的性质。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村民群体性活动是村民利益形成与表达的一种机制,与一些明显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体性事件”相区别,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西方的“集体行动”、“社会运动”的概念。⑤本文之所以采用“村民群体性活动”这一概念,也有这方面的学理考虑,并非仅仅是修辞学的处理。也就是说,村民群体性活动这一客观化、中立性的描述性概念,更符合社会科学的概念界定原则。而采用“村民群体性活动”这一概念,更容易突破社会学固有的概念局限而激发本土政治学研究的想象力。
以村落为中国农村研究的单位是很多学者的共识。⑥而学术界对村落政治的研究一般都采用国家与社会的宏观框架。对于国家而言,它最主要的体现是国家权力;对于社会而言,最主要的体现是社会自生秩序。问题是,对于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间关系的探讨,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和抽象类型的概括上;相反,应该运用具体的社会事实进行透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选取村民群体性活动这样的社会事实。先排除群体性活动内部所可能存在的各种差别和复杂机理,而将其视作在国家权力和自生秩序的宏观结构下的产物⑦,然后从行动的过程上进行更为微观的分析,由此可以做到宏观结构与微观行动的统一。同时,由于研究的核心关怀是探讨当前我国村落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间的关系,基于村民群体性活动的视角,可以透视出国家权力与自生秩序间复杂而具体的关系现状及改进方向,从而将空泛的“国家与乡村社会”研究引向具体和深入。
具体来说,主要可以通过对发生于村落(主要是村民小组,但可以因为活动的展开而与村委会直至乡镇政权发生关联)中不同类型的村民群体性活动内部发生机制及外部制约结构的比较,探讨当前我国村落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间的复杂关系。如前所述,村民群体性活动的外延非常广泛,涉及村落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之所以如此全面地考察,主要是考虑到人类社会生活所天然具有的群、己两个范畴的内在属性;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在我国村落的生活世界中,这些活动对村民而言并没有那么泾渭分明的区分;同时也是考虑到,在对社会政治进行考察时,对政治的界定不能过于狭窄。当然,如果我们以纯社会性和纯政治性作为两端划出一条连续谱,上述所言的各类群体性活动是可以依次排列的,因此其所具有的解释意义也不尽相同。
虽然村民的群体性活动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但是,作为政治学的研究,本文为何选择将其作为研究对象呢?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1)村民群体性活动的存在与村落衰败的悖论性存在。即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展开,城乡之间旧有的流动壁垒逐步被打破,村落的有限资源进一步流向城市,造成农村普遍的人气流失和秩序衰变。但现有的学术研究和本研究所调查的村落均显示,部分村落中各类群体性活动缺失,但另一些村落中自发性的村民群体性活动依然存在,甚至在某些地区比较突出,这其中的奥秘究竟何在?(2)村民群体性活动对村落政治和村落秩序的分析价值。村落作为社会政治的场域,是观察微观政治的绝好视窗,也是从中观察国家宏观政治的微观窗口。就社会学而言,观察村落的社会关系具有学术意义;对政治学而言,观察村落的权力关系同样具有学术意义。因而,我们可以看到政治学与社会学在村落研究中边界模糊,方法互用,但毕竟不同学科的落脚点和核心旨趣存在区别。对村落政治和村落秩序进行分析的学术意义于我们这样的乡土社会来说自不待言,而村民的群体性活动正是进入这一分析的可取路径。(3)现有的村落政治研究存在缺陷。这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简单借用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对村落的公共生活进行解释,缺乏本土意识和地道感,如机械采用“政治参与”、“政治文化”这些比较政治学的核心概念进行相关研究;其二是,单纯解剖小麻雀的微观个案研究难以说明中国范围广大、情况各异的农村,因而有必要向中观层次提升,作区域或类别上的综合和比较,建立起相对合理的中层理论。而现有关于村民群体性活动的研究多为对某一类村民群体性活动所作的专题探讨,或是基于民族志描写对个案村落各项活动的全面描述。通过研究不同区域多村落中村民群体性活动的结构性问题,将村民群体性活动放在国家权力与自生秩序的框架下进行分类,比较各类村民群体性活动不同的发生逻辑和治理意义,也总结出它们面临的共同困境,将会在研究上实现从微观向中观的提升。而中观层次的探索正是现有村落政治研究(乃至一般意义上的村落研究)所欠缺的。
正是因为村落个案研究存在明显的局限,即过于借用人类学、社会学和文化学的微观描述,虽然呈现了乡村社会运行的细节,但难免陷入狭隘的经验主义,因此容易受到质疑和批评。在政治学的研究中,“个案研究遭到批评是它在解释政治现象上缺乏普遍性。”⑧以中国村落之多,再继续深入剖析一个个案,除非该个案具有独一无二的典型性,那么也就可能落入徒增一个个案的尴尬境地。因此,必须从个案中超越出来,寻求更具普遍性的概念和研究假设,只有这样,才能拓展现有村落研究的学术价值。而通过对各类村民群体性活动的比较研究,可以更准确地分析出村民在参与各类活动时的结构性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判定不同活动中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间关系性质上的不同,从而实现中观层面上的村落政治研究目标。
在某种意义上讲,可以采用政治社会学、政治人类学的研究方法,通过调查获得一手材料,然后进行分析。当然,因为现有关于村民群体性活动的研究材料比较丰富,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也可以适当运用一些二手材料。综合来看,文献整理分析与实证调查相结合应是本项研究的基本方法。按照部分学者对“政治统计研究”的思考,在中国乡村政治的数量实证研究可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以村治为基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指标数据的收集与处理方法;第二,以村治为背景的综合统计分析方法及应用案例。⑨我们基本上可以按照这两个方面进行相关统计和案例分析。在对群体性活动的总体性分析上,问卷统计分析的方法将得到运用;在具体的叙述中,特别是典型案例分析上,孙立平所倡导的“过程—事件”分析策略将得到运用⑩;在理论分析部分,依据政治学基本原理进行适当的逻辑演绎也是必须的,只不过这种演绎将尽量与实证材料相结合。
首先,可以采用有节制的数据统计来展示村民群体性活动的总体状况,特别是排除村落区域差别的村民行为和观念上的总体特征,并试图建立相关变量之间的联系。其次,以政治学的视野观察发生在村落中的各类群体性活动,以白描的方式将其呈现出来。这是基于对政治本质的理解,政治就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人们围绕着特定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来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利的一种社会关系”{11},也即,政治的本质在于公共生活中的权威与利益。由此出发,政治离不开国家政治,但也离不开社会政治,而且国家政治与社会政治只有在很好衔接的情况下才能构筑“有机的公共生活”{12}。因此,对于村落这样的生活空间,不能以单纯的社会学视角进行研究,相反,需要从政治学的视角对社会现象进行分析。{13}
从方法论上讲,社会科学的分析除了个人主义和社会整体论之外,能够将这两种分析方法衔接起来的就是过程分析,特别是机制分析。韦伯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上个人主义的捍卫者,而涂尔干则是强调集体表象的社会整体论分析的捍卫者。个人主义方法论强调从个体的动机和行为展开对社会现象的理解和分析,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强调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的角度解释社会现象和个体的行为逻辑。如何将这两种分析方法对接起来是一个全面的解释所要面临的问题。这也是本文倡导的在分析方法上所作的尝试:通过总体统计和具体活动过程,将宏观结构与微观行动相结合,也就是结构—功能视角下“常人方法学”{14}的补充和渗透。
而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上,可以运用多个案的综合比较研究。从概念上讲,个案研究主要有三种:其一,本原意义上的个案研究,强调研究者深入了解特定典型个案的特殊性与个别性,而不探求抽象理论或现象的规律;其二,工具性的个案研究,强调通过个案研究为抽象问题作出说明,或为提炼理论服务;其三,集体式的个案研究,强调研究者将若干个案并同研究,以探究现象的总体和一般情况。我们可以采用多个案综合比较研究,这也是尝试“走出个案”{15}的努力。具体地讲,就是从若干层面对不同类型(大类与小类)的村民群体性活动作出比较,并在这些比较的基础上对不同范围内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间的关系现状进行比较,从而对村落目前面临的治理困境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提炼。
从总体上看,可以基本上遵循实证研究的基本步骤:第一步,确定研究主题,并观察政治现象;第二步,构筑概念体系;第三步,构建理论假设;第四步,设计指标并指定关系模型;第五步,收集资料;第六步,整理数据资料并得出结论。{16}当然,从村民群体性活动的角度深化我国学术界现有的村落政治研究,还需要运用质性的调查材料,作为对相关数据资料的扩展和补充。因此,并不是在整理数据资料后就得出结论,而是继续向前推进,在相关问题得到比较深入的探讨后,才引申出研究的最终指向。具体地说,首先是熟悉相关文献,确定研究的问题关怀和研究对象,进而设计访谈提纲和调查问卷,派经过全面培训的调查员分别在我国不同的省份选择一定数量的村落(自然村)进行实地观察、访谈和问卷调查。围绕村民群体性活动,从村落秩序的视角进行观察,呈现各地村民群体性活动的条件、类型和过程特征。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典型个案的呈现和比较分析,解释村落中自生秩序的产生逻辑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状况,进而探讨这些问题对村落治理和国家治理的解释意义。
运用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量化分析可以提高村落政治研究的科学化水平,但是也可能会冒一定的研究风险,使研究者被数字带走而离社会的事实越来越远。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问卷设计可能存在的研究者的视野局限,因为问卷的设计毕竟是在进入调查现场之前完成的,这就有可能屏蔽掉一些“例外”事实,也具有很强的建构性;其二,中国各地村落差别悬殊,为了研究的方便所作的抽样调查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其三,被访者因为理解方面的原因可能造成的误差;其四,数据输入和统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差;等等。所有这些都显示,统计分析在作总体和类别的分析方面所具有的科学优势也可能得不到完全保证。更重要的是,量化研究不能具体呈现国家权力与自生秩序之间的关系过程,尤其是村落公共事务领域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间的关系格局。因此,有必要回到社会事实本身加以验证和对照。对现象的观察和描述,以及进一步的学理分析便显得尤为必要。
可以让所有的观察员追踪描述近年来村落中发生的群体性活动,尤其是偶遇的群体性活动{17},将其具体过程白描出来。从白描材料中进行适当的分类和提炼,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探讨村落中自生秩序和国家权力介入的情况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虽然白描同样也可能存在观察者的疏漏,但覆盖相对广泛的村落,其不同类型的群体性活动多少还是能弥补这一点,加上近期发生的其他一些地区的典型个案,经过综合分析应当能够配合说明目前我国村落群体性活动的发生机理。可见,村民群体性活动方面的白描材料也具有其不可替代的分析性价值,它同样是深化当前我国村落政治研究的必须。
当然,对白描材料进行筛选和列举是分析的前提,这里就涉及筛选和列举的标准。筛选的标准主要考虑两个要素:一是描述的活动所具有的典型性;二是描述过程的详细性。具体来说,典型性主要考虑该个案能否明显地透视出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间的关系;详细性主要是考虑到调查员之间挖掘和捕捉能力的差异性,将不能充分挖掘到相关细节的表面化或简单化的白描予以舍弃。列举的标准是离国家正式权力机构的远近——当然,这种远近是从实质(主要是基于政治学的基本视角)上所讲的,从左到右分别是:(1)文化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婚丧嫁娶、宗族活动、宗教庙宇活动、组织腰鼓队舞龙队等——(2)经济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搭桥修路修塘修坝等公共工程、经济合作等——(3)政治性特征为主导的群体性活动:村组会议、上访维权等。当然,这种分类方法是相对粗线条的,其中没有过多考虑每一类内部的具体区分,如村组会议和上访维权在一般语境下有制度(正式)与非制度(正式)参与的区别,但从活动的主导属性看,为了研究的便利可以将它们放到一起来考察。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作一个连续谱意义上分类,并进一步结合具体的成功和失败的案例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将村落自生秩序与国家权力间关系具体而动态地揭示出来,深化我国现有的村落政治研究。
①②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③余成普:《私人利益取向的群体行动何以可能》,《开放时代》2007年第5期。
④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⑤前些年也有学者对“集体行动”这一概念进行了适用性的反思:“第一,集体行动蕴涵着的一个基本假定是个体的自利性和个体是社会行动的基本单位,而用此假定分析农村社会和农民,将遮蔽很多重要的共同行动;第二,集体行动旨在解释合作行为如何达成,而对农村社会和农民来说,合作行为的达成固然重要,而同样重要的还有合作文化的培养,社区秩序的维持和生活方式的更新,而这些,在集体行动理论的框架内不好讨论。”(仝志辉:《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页)
⑥参见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一章,中华书局1992年版。
⑦虽然有社会学者认为,“当一个人开始从集体—行动的视角进行观看,人类的行为便既不表现为社会互动的逻辑产物或必然产物,也不表现为有待解决的问题结构的产物”(参见米歇尔•克罗齐耶、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行动者与系统——集体行动的政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但这并不排除我们可以从结构性的原因上寻求一定的解释可能性。
⑧[美]贝蒂•H•齐斯克:《政治学研究方法举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2页。
⑨肖红叶:《作为政治学方法论的统计学——统计在政治中应用的研究》,《统计研究》2004年第4期。
⑩实际上,“过程—事件”分析就属于微观机制分析,它倾向于运用“深描”的方式进行叙述,避免以简单的线性因果关系来裁剪丰富多样的社会事实,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研究对象的理解。当然,在“过程—事件”分析之后,我们需要对产生事件及支配其运行过程的宏观结构作尝试性的分析。
{1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12}林尚立:《有机的公共生活:从责任建构民主》,《社会》2006年第3期。
{13}因为村落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村落秩序的维持多由精英主导,村民在其利益实现上不仅需要来自国家的制度和资源配置,更依赖生活所在村落的支持,所以,村落在某种意义上构成社会领域的政治共同体,只是当前的这种共同体大都是不完整、不强固的。如果考虑到“国家的权力并未当作天然与其他人类团体不同的权力。如果确实有什么不同之处,那是通过对所有人类团体中的权力进行比较研究后揭示出来的差别”([法]莫•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对村落进行政治研究将更具有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14}“‘常人方法学’在字面上暗指,普通社会成员用以理解并作用于其日常生活的方法与程序。”(转引自[英]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在某种意义上,国内学术界运用的“过程—事件”分析法也接近于常人方法学。
{15}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16}叶娟丽:《行为主义政治学方法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109页。
{17}强调偶遇材料的重要性,一是考虑到调查者可以现场观察和询问,并能体验到诸多非现场访谈所无法探查到的要素;二是偶遇材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性。正如历史学家勒华拉杜里所言:“资料的偶然性是研究的黄金法则。”([法]埃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蒙塔尤》,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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