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6年我国实施扶贫政策以来,“扶贫”已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在扶贫事业轰轰烈烈地历经了近四分之一世纪的今天,有必要反思扶贫的绩效,调整扶贫的策略。
我国扶贫事业的政策方针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简单地说,这是将政府、社会、贫困者、资本(企业)四种力量结合起来的扶贫模式。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这一扶贫模式所产生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表现为我国贫困人口的大幅度下降。但进入新世纪以来,贫困人口“脱贫”缓慢,并时有“返贫”现象,扶贫事业也进入了“攻坚”阶段。那么,是不是依照原来的策略,但只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就可以把“堡垒”攻下呢?或者是,将“扶贫进入攻坚阶段”理解为扶贫遇到了“瓶颈”,从而需要适当调整既有的扶贫策略?
以广东省为例,目前年人均收入不足2500元的贫困户共有50多万户、316万人,以一家5口计,这些贫困户的家庭年总收入大都在1万元以下。也许有人会说,在经济发达、企业众多的广东,如果这些贫困家庭有一人外出打工,通过打工收入不就可以有效脱贫?这种说法大体上是没有错的。问题是,至今仍属于贫困家庭的最为突出的共同特征是:程度不同地缺乏劳动力----或因家庭成员英年早逝,或因家有体残智障人士。面对今天这一特殊的贫困人群,既有的“自力更生,开发扶贫”的策略也不得不部分失灵----既有的扶贫策略一直倡导“造血”反对“输血”,但如果一个人一时失去了造血能力,为了维持其生命,便只能“输血”。换句话说,如果某些贫困户严重缺乏劳动力,与其花大力气对之“扶贫”,不如下决心较大幅度地提高农村低保的标准,及时地将他们转为“济困”而非“扶贫”的对象。
再来看看“政府主导”、“开发扶贫”的策略。目前,广东省仍有3409个贫困村,政府组织了3263个帮扶单位,派出驻村干部8533人,与往年由帮扶单位自筹扶贫资金不同,政府在新一轮的扶贫攻坚阶段还给有关帮扶单位拨发扶贫专款。各帮扶单位的责任是,在三年时间内,使帮扶点80%的贫困户脱贫。各帮扶单位于是各显神通,但大都采取引入资本(企业)开展产业扶贫的套路。可以说,“政府主导”的力度不可谓不大,“开发扶贫”的思路也不可谓不清晰。但还是有人提出疑问:三年过后,代表政府主导力量的帮扶单位一旦撤走,脱贫户是否会“返贫”?还有,企业并非慈善机构,任何企业都是最大程度地压低成本追逐利润的,有什么办法可以约束企业甘心于专门雇佣或者照顾那些劳动力素质不佳的贫困户?
其实,只要我们真正接纳或者进一步放大既有扶贫策略中的另一种力量即“社会参与”,也许就可以应对上述的质疑。可以说,虽然“社会参与”一直是我们的扶贫策略之一,但我们似乎只是把“社会参与”理解为动员社会上的有心人捐款捐物参与扶贫,只看到一颗颗孤立的爱心与一笔笔孤立的善款,而没有看到“社会参与”的真正力量在于基于社会网络的组织的力量,没有看到社会创新可能带来扶贫创新。
比如,针对贫困户家庭劳动力不足问题,可否抛开“公司加农户”的资本运作模式,让专业的农村社工以带薪或者志愿者的形式驻村,推动贫困户之间的生产互助合作,及时解决合作过程的矛盾和摩擦,促进相互信任,营造合作文化,并通过生产合作,带动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事务(如公共卫生、文娱活动)的热情;比如,可否借鉴“社区支持农业”(CSA)的模式,让贫困户的农产品不经过任何商业流通环节而与城市消费者对接(直销)。在组织贫困户开展生产的同时,组建城市消费者网络,让扶贫成为市民的日常慈善,并从餐桌上做起;比如,可否在大学毕业生中倡导“公益创业”,政府对有意于创办“社会企业”(SE)的年轻人,给予资金支持,并要求“社会企业”界入贫困户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过程;比如,政府可否以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扶贫资金向某些NGO或者NPO开放,接受他们与扶贫有关的项目申请。
由于地理偏僻或有生力量的流失,贫困村的社会生态已显得尤为脆弱。外界力量即使是以扶贫的名义,也需谨慎进入,避免政府或资本对贫困者形成单边“宰制”,导致出现某些“烂尾楼”式的扶贫项目。在此,社会创新带动的扶贫创新,也许可以为贫困者有尊严地脱贫,提供一片较为自在的空间。
(作者系《开放时代》主编、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