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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东实验”的启示
2011年08月26日 | 作者:徐勇,马华 | 来源:节选自《南农实验:农民的民主能 | 【打印】【关闭

岳东实验相对水月实验可以说是我们“中心”发展乡村组织的一种尝试,这种草根组织来源于民服务于民,纵观整个实验过程,岳东每个实验项目几乎都是轰轰烈烈开始,急急忙忙收场。除进行养鸡协会、普法协会、乡村图书馆建设外,我们在实验人员在岳东还试图建立村庄公益事务理事会、村庄住宅合作社、老年人协会等,这些项目的初期尝试就被迫终止。

反思我们的实验,我们的困惑在于,为什么每个实验都是在进行了科学评估却总将归于失败?虽然任何政治实验都允许失败的存在,但或许我们能从这些失败中总结出一些有规律性的经验。从养鸡协会中我们归纳出其失败的原因在于,一是管理不完善,缺乏有序的制度作保障;二是有些会员的入会动机功利化,农户的合作能力欠缺,协会的成长环境受到制约。养鸡协会的主要贡献有,农民的市场意识、抗风险意识、成本控制意识得到增强;农民的参与精神得到培养。从普法协会中我们得到的启示有,村委会应当是宣传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主体力量,法律知识的输入应当首先建立在法律的体系的完善和权威性建立,农民只有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情况下才会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普法知识的宣传和学习应注意各个自然村的差异性,电视、广播应当成为信息社会传递涉农法律的主要媒介。普法协会项目值得肯定的是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加强。从岳东图书馆项目中,我们取得的经验教训有以下几点:第一,公益组织的可持续性如何得到维系?公益组织的可持续建设需要有充足的经费做后盾,需要有有能力的管理人员去管理。第二,对农民的教育要尊重农村的现实,市场经济增加了农民日常生活的流动性,流动中的农民是接触现代社会的先行者,可以尝试在城市中增加对流动农民教育的投入。

通过以上分析,岳东实验给我们的启示是:

第一,进行任何乡村建设实验都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必须立足于中国乡土社会的客观现实。

第二,乡村、家庭、宗族、人情、面子、关系是无法回避的中国特色。在人情、关系面前,法律是位居二位的。由此,我们可以想象农村法制建设的难度。岳东社区实验的理论来源是西方社会已发展成熟的社区建设理论,但是西学中用需要一个适应和调整的过程,以村民自治为治村之策的现代制度已经落根中国乡土,如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型农民合作组织是一项新的课题,这也是建设一个现代型国家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现代国家的构建,离不开现代型制度、现代型组织体系以及现代型农民即新型农民。从岳东实验中,我们的收获是,农民应当是合作组织的主体,农民是组织的发起者、参与者,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组织建设,农民的参与能力问题是实验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